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皖价费〔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能源不断涌现,国家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产品检验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四、新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强制性监督检验按本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仲裁检验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涉及到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性能的委托检验项目收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议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皖价费〔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省环保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分析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五)提供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环境监测及评价;(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等;(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四、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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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28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对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现公布降低后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凡经安徽省消防总队评定并取得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可按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适当下浮与委托方协商收取。
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等社会公益性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按附件中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坚持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技术检测,并向委托记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收费结算清单。
四、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持《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3年后重新核定。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函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0]09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50.29元/工日、三县44.6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39)元/工日调整为47元/工日。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4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1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和招标文件执行。
⑵、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约定予以调整的,2011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调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开工报告日期为人工费调整时间,即:2011年1 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不作调整,2011年1 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予以调整。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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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各市物价局、环保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降价幅度下调我省境内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按照国家要求,在这次下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20%收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调整系数等相关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执行。
各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环评费用。
三、凡在我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在我省备案的各环评机构,均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环评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及时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价格、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6月07日附件:安徽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咨询服务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0.1以下0.1-020.2-0.30.3-22-1010-5050-100100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33.544.2-10.510.5-24.524.5-52.552.5-7777-10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0.50.81.11.4-2.82.8-4.94.9-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0.50.60.81.05-2.12.1-4.94.9-6.36.3-9.19.1-12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30.40.50.56-1.051.05-1.41.4-2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合价房〔2013〕63号 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8-30 文章来源 :合价房〔2013〕63号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县(市)物价局,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市物价局、城乡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合价房[2013]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3]9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施工图审查应本着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施工图审查,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五、整幢建筑物设计重复使用图,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三次及以上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10%收取。
六、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合政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6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集中办理。
联合窗口将缴费单位填报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合肥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定表》提交相关收费主体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联合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e1af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ca.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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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合价房[2009]22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房〔2009〕227号)
市建委,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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