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

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监管、河道管理等部门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

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五、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和液化气供应基地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事故分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应急措施、责任追究

等内容。应急处置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严格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在燃气生产厂区、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均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六)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同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

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告知。

八、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堆放物品、垃圾,行驶超载车辆;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九、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挖掘、打桩、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

(三)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

十、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九条所述作业事项的,应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应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施工对正常供气的影响程度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经燃气经营单位签章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安全监护协议书》。

十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不在规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有可能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也应及时与燃气经营单位联系,并补办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监护手续。

十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除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在施工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记。在醒目位置张贴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书;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燃气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四)不得搬运、迁移、启闭调压箱(柜)、抽水井、阀门等管道燃气设施;

(五)工程开工前,燃气经营单位对所涉及到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测,并向施工单位开具检测报告;市政道路施工完毕,

应在道路恢复前3天通知管道燃气设施经营单位,由燃气经营单位对工程区域内的燃气管线再次进行检测,确认燃气管线是否存在外力破坏造成损坏、漏气情况;

(六)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配合抢修。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五、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丙方:监理单位(全称) 丁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肆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以及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 的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 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丁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丁方联络具体事宜。 第二条丁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

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丁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 等安全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警示标识布置及数量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 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 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 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 米至6 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 米至10 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 米至50 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燃气管道已探明的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由乙方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应经丙方项目总监审核,甲方同意盖章认可并报丁方备案,否则,甲方不得申请开工,且丁方可随时通知其他方

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 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计量器具管理、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 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守内容。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 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生产运行部是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计量监督和检查,并做好各项协助工作。 (二)依据国家、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 司计量工作。 (四)负责公司及场站计量器具的购置、监督管理。 (五)完善天然气流量测量的量值溯源系统;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 (六)负责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和新型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七)指导场站的计量管理工作,掌握全公司计量动态,研究供销差和在计量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八)对场站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 (九)参与审核公司与上、下游气源单位计量交接协议或合同,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参与调解处理。 (十)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计量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一)生产运行部调度参与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存日报,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 2、统计供销差,并分析产生原因。 3、统计管存量,收集整理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 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所属场站计量管理人员。重点监控生产运行数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与所属场站进行沟通。 第七条场站是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场站应成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场 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

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N0: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丙方: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为了保护綦江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内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工期、相关施工设计图纸(根据需要须提供相应地下构筑物、桩基主体施工图、道路施工图及地下管线设施平、纵断面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各指定一名工程项目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第三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甲方应在工程每个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分项工程动工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丙方;当工程将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再次通知丙方。若乙方动工前不告知丙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编号: AD/JTYXFW— ZD 010 —2016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 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 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 LNG

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14 ;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 ; GB/T29872-2013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 ; 《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 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 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第1页共23页 ------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编号:YB-HT-008413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 Safety protection agreemen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________(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及位于磐石市路街的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

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甲方、乙方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计量管理制度与输差

计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计量管理、计量、检测、检定与校准在燃气管道建设、生产、运营管理中的作用,贯彻实施国家计 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量值溯源体系,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使公司在计量管理方面上一个新的台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国 、《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术语 (1 )计量标准的含义是: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 计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2)工作计量器具的定义:用于现场测量而不用于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 (3)气体涡轮流量计:采用涡轮进行测量的流量计。它先将流速转换为涡轮的转速,再将转速转换成与流量成正 比的电信号。用于检测瞬时流量和总的积算流量。 (4 )气体罗茨流量计:内部设计有构成一定容积的计量室空间,利用机械测量元件把流体连续不断地分割成单 个已知的体积部分,根据计量室逐次、重复地充满和排放该体积部分流体的次数来测量流量体积总量。 3计量管理职责 (1 )负责建立本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确保量值传递可靠; (2)负责编制各类用户燃气流量计的年度计量检测、检定计划;

(3)编制计量检定(校验)操作规程和规范; (4)负责对本公司工业用户及公共建筑用户燃气流量计在线检测和维修; (5)组织计量人员的学习培训、宣传和普及计量技术知识,同时进行计量器具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6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7)制定本公司的计量管理规章制度、计量器具的购置、维护和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本公司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保证计量器具都控制在检定周期内; (9)负责本公司所使用的各种计量检测器具(如:防腐层检测仪、探管仪等)的检查,确保仪器工作正常; (10)负责本公司计量器具台帐、技术资料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见附表1。 4工作燃气计量器具的选择 1为了便于对燃气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修,根据昆仑燃气公司所提供的入围企业名单,合理选择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应有型式批准的标志、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书或计量检定部门的证书。 3制造的产品优良,具有良好的性能价格比。 4制造厂家知名度高,售后服务好,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5计量管理 1燃气流量计管理 (1)安装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检定;

常熟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常熟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

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钢瓶、计量仪器等燃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商、商务、经信、教育等部门负责加气站、工商餐饮企业以及学校食堂等相关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公安、城管、消防、安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负责相关燃气设施的安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新 编版)

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部门计量器具管理、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守内容。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

海特科技园大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日期: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审批表

目录 一、工程概述 ..................................................... .............. 二、燃气管道概

况 ..................................................... .......... 三、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技术措 施 ................................................. 四、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 案 ..................................................... 五、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处置措 施 ............................................. 六、应急处置的方针与原 则 ..................................................... .. 七、附 图 ..................................................... ..................

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生物科技园车城大道与亚普汽车塑料件公司斜对面。本工程主要为海特科技园园区主出入口,大门两侧各建一栋单层门卫室,大门中间为园区标志性艺术造型设计,由两条道路顺接已有车城大道,道路中间为景观广场,园区道路设计最大开挖深度为600mm(淤泥处地基除外),其中园区道路与车城大道交接处有一条燃气管道横穿,且在施工围,影响园区道路施工。 二、燃气管道概况 海特科技园大门工程往车城大道方向46M外施工围有一条DN300燃气管道(见后附图),该管道沿车城大道人行道下设臵。本管道为PE 燃气管道,管顶距地面约1.2m,距离主车道约3.5m,园区道路施工需占用管道围大约为40M。由于现状燃气管道距离主车道较近,且管道附近有一条200*100铜芯电缆、两条分别为200*300、600*300铜芯光缆,所以我司在海特科技园大门工程道路的施工时,需要对现状燃气管道及电力电缆进行特殊防护,在施工园区道路时,此路段须采用人工探沟开挖。 三、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技术措施 1、管线探明在工程开工前,在燃气产权部门人员现场指认位臵,采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790-73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

[管理制度]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天然气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于输气生产、运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管道输气生产安全平稳、保质保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华中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石油、天然气计量交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计量站的计量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行现代管理办法,逐步和国际惯例接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生产部职责 生产部是主管公司计量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接受政府计量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计

量考核、评审、监督、检查,且负责有关的准备、协助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 2、依据国家、管道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编制(修改、解释)公司计量管理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且组织实施。 3、依据管道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股份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公司计量工作年度计划,且组织实施。 4、负责公司内各所属计量站计量检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同时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需求购置计划且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外贸易交接天然气流量计量系统的标定和关联的对外送检工作。 6、组织建立且完善公司的计量检测体系。 7、负责各计量站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8、按照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公司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 9、负责公司内各部门计量人员的培训、取证、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组织和上游气田及下游用户计量交接协议的签订及计量工作的联系,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及时处理调解。 11、编制运销月报表和年报表,每周和销售部门核对计量交接数据,每日对各计量站交接计量数据进行审核,对交接计量凭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87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

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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