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2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依法、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原则1. 领导负责制:派出所所长对本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全面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2. 分级负责制:按照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实行所长、副所长、警务区民警分级负责。
3. 依法巡查:执法巡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巡查工作合法、合规。
4. 公开透明: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5. 效率优先:执法巡查工作应当注重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巡查内容1. 执法主体资格:检查民警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执法程序:检查执法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3. 执法行为:检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 执法文书:检查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5. 执法场所:检查执法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 执法装备:检查执法装备是否完好、充足、适用。
7. 执法档案:检查执法档案是否齐全、规范、完整。
8. 执法公开:检查执法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及时、全面、准确。
9. 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工作是否有效。
10. 执法安全:检查执法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执法安全事故。
四、巡查方式1. 定期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 专项巡查: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3. 突击巡查:对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突击巡查。
4. 随机巡查:对执法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群众举报巡查:对群众举报的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巡查程序1. 制定巡查计划:根据巡查内容,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地点、人员等。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

派出所执法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执法巡查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执法巡查工作由所长负责,法制员、警长河湖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二、巡查内容第四条执法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处警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进行,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登记、录入和上报;(二)现场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是否使用规范的执法语言和行为,是否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是否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四)执法记录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五)执法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否做到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六)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是否做到廉洁奉公、文明执法。
三、巡查方式第五条执法巡查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一)定期巡查:所长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巡查;(二)不定期巡查:所长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巡查;(三)专项巡查:所长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情况,组织对特定执法工作进行专项巡查。
四、巡查程序第六条巡查组在进行执法巡查前,应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时间等;第七条巡查组应根据巡查方案,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或针对性的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了解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巡查组应认真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向被巡查单位或个人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第九条被巡查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接受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第十条所长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被巡查单位或个人整改到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1【实施日期】199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持交通秩序;(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十)接受公民报警;(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4baa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e8.png)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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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