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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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豫公通[2013]27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豫公通〔2013〕278号)各省辖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30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特警巡逻大队岗位规章制度

特警巡逻大队岗位规章制度

特警巡逻大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警巡逻大队管理,规范执勤行为,确保巡逻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警巡逻大队全体警员,其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执勤规范、安全防范等具体指导。

第三条特警巡逻大队所有警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和细化,确保规章制度的严密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监督执行本规章制度,对于发现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纠正。

第二章巡逻任务第五条特警巡逻大队的巡逻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巡逻范围包括城市街道、商业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巡逻任务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巡逻人员要严格按照任务计划和时间表执行。

第七条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处理。

第八条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要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得擅自冒险或者私自改变巡逻路线。

第九条巡逻任务完成后,巡逻人员要将任务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次任务做好准备。

第十条特警巡逻大队领导要定期对巡逻任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巡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特警巡逻大队所有警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纪律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秩序。

第十二条特警巡逻大队警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不得擅自决定行动或者违抗命令,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串岗换班,确保执勤任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在执勤期间擅自调整服装或者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物。

第十五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不得在执勤期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吸烟、聊天、打电话等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巡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遵守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泄露警务秘密,谎报任务情况,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特警巡逻大队领导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巡逻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方案。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概述特警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规章。

二、执勤执法原则1. 法律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依法行使武力原则:特警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武力,严格掌握武力使用的时机、方式和限度,确保合法、必要、适度。

4. 人道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尊重人权,保护被执法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任何虐待、残忍或侮辱性的手段。

三、执勤执法程序1. 接到任务后,特警应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和安排,及时到达执勤地点,并与其他执勤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2. 在执勤过程中,特警应严格遵守指挥部的指令,执行任务要求,确保行动的统一和协调。

3. 特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警告、劝阻、制止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4. 特警在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武装抗法、恶意袭警等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使用武力,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四、执勤执法技能要求1. 特警应具备扎实的警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警务战术、射击技能、驾驶技能等。

2. 特警应熟悉和掌握各类执法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和处置。

3. 特警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执勤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特警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各类复杂、高强度的执勤执法任务。

五、执勤执法纪律1. 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服从指挥,不得擅离职守或违反任务要求。

2. 特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或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 特警在执勤执法中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涉密信息和执法行动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引言概述:特警是指特种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正文内容:1. 特警执勤执法的基本原则1.1 依法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1.2 公正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每一个案件和人员都要公正处理,确保执法的公信力。

1.3 人道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待被执法对象要有人道关怀,保证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 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要求2.1 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特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需要具备执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反恐技能、突发事件处理等,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2.2 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常常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危险情况,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冷静、沉稳、果断等,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2.3 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常常需要与其他执法人员或机构进行协作,因此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3. 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流程3.1 接警和调查特警在接到警情后,需要迅速反应并展开调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为后续的执法行动做好准备。

3.2 制定执法方案特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执法方案,包括人员部署、装备准备、行动计划等,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3.3 执行执法任务特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执行各项执法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抓捕嫌疑人、处理现场、保护人民安全等,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完成。

3.4 撰写执法报告特警在执法完成后,需要撰写执法报告,详细记录执法过程、结果和相关情况,供上级机关审查和参考。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总则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是为规范特警部队在执勤执法工作中的行为,保障特警部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本规章适合于特警部队的所有执勤执法人员。

二、特警执勤执法的任务和职责1. 特警执勤执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原则1. 法律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2. 公正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3. 依法执法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

4. 保护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特警执勤执法的行为规范1. 服装仪容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整齐、干净的征服,佩戴明显的警徽和警械,严禁穿着不整、不规范的服装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2. 言行举止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言辞文明,礼貌待人,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或者行为,不得侮辱、歧视任何人。

3. 执法程序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擅自扣押、拘禁或者殴打当事人。

4. 执法手段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手段,不得使用过度武力或者滥用执法权力。

5. 保密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隐私。

五、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要求1. 忠诚敬业: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忠实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完成执勤执法任务。

2. 严守纪律: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警部队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纪律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豫公(通)[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省公安厅、豫公(通)[2002]72号2002年3月1日发)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预审看守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4号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7号3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银行关于认真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通知豫革公[1978]43号4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警察公用服装管理使用的通知豫革公[1978])80号5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监外执行假释管理的通知豫革公[1979]9号6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起诉的案件审批权豫革公[(1979]22号限问题的批复7河南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革公(治)[1979]28号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豫革公[1979]31号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9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切实加强预豫革公[1979]35号审、看守工作的意见10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豫革公[1979]37号于重申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职权范围规定的通知1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逮捕文书格式豫革公[1979]52号1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刑满、提前释放人员和监外就医等户粮关系问豫革公[1979]117号题的通知13易燃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条例(1980年3月13日制定)1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豫公[1980]13号1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指示豫公[1980]66号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豫公[(1980]102号四种人犯应予羁押的通知17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细则(试行)豫公[1981]67号1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制止看守所押犯逃跑的十项规定豫公(审)[1982]142号1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经济民警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内)[1982]252号2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收容审查流窜犯需要逮捕和劳动教养有关问题豫公(教)[1982]267号的通知21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试行规定豫公(治)[1985]84号22河南省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消)[1986]21号2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屑收购工作的通知豫公[1986]117号24河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豫公(消)[1986]129号25河南省公安厅城市交通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豫公(治)[1986]142号26河南省公安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方案豫公(保)[1986]143号27河南省公安厅看守所工作岗位责任制豫公(审)[1987]17号2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化学易爆物品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87]36号29河南省公安厅商店营业室用火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豫公[1987]63号3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看守所实行“四个管理”的意见豫公(审)[1987]117号3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对爆炸物品、旅馆业和公共场所整顿豫公(治)[1987]220号管理工作的意见3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信传[1987]1119号33河南省贯彻《电力实施保护条例》暂行规定豫公(保)[1988]3号3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76号3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4号3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5号3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6号3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和深化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意见豫公(治)[1988]114号39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干警守则豫公(侦)[1989]115号4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几项制度豫公(侦)[1989]115号41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出入境人员须知豫公(侦)[1989]115号42河南省公安厅市镇居民申请农转非户口审批试行办法豫公(治)[1989]132号4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法豫公(交)[1989]215号律效力的通知4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收缴淫秽物品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公(治)[1989]226号4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豫公[1990]13号4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强制豫公(法)[1991]283号措施”应作何理解的批复47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标准(试行) 豫公(消)[1991]409号4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治安联防队伍的意见豫公(治)[1991]411号4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豫公(治)[1991]422号5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若干措施豫公[1992]12号5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狠狠打击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冬季治安秩序稳定豫公[1992]15号的工作意见5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意见豫公(消)[1992]110号5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卖淫嫖娼活动开展专项治理的意见豫公(治)[1992]168号5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意见豫公(刑)[1992]171号55河南省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2]257号56河南省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2]356号57河南省公安厅预审部门受理案件暂行规定豫公[1993]8号58河南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标准扩大验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公(通)[1993]50号59河南省经贸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3]102号6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31]82号61河南省公安厅第三届郑州少林武术节安全保卫意见豫公(通)[1993]271号62河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通)[1993]337号6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解释豫公(通)[1993]338号6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法律文豫公(通)[1994]40号书格式的通知65河南省公安厅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实施意见(1994年6月制定)6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豫公(通)[1994]194号6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4]200号6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外地转入的驾驶员进行重新复训的通知豫公(通)[1994]206号6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预审办案中严禁以权谋私的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29号70河南省公安预审部门办案协作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43号7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防火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280号7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314号7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1994]323号74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场所检查验收标准豫公明发[1994]462号75河南省推拿、按摩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61号76河南省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豫公(通)[1995]259号77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娱乐场所异性陪侍活动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263号7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6]185号79河南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豫公[1997]13号80河南省消防产品认可备案实施细则豫公(消)[1997]27号81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规定豫公(通)[1997]38号82河南省公安厅《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文书格式样式豫公(通)[1997]114号83河南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管理细则(试行)豫公(通)[1997]146号84河南省公路巡警统一执法规定(试行)豫公(通)[1997]236号85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豫公(通)[1998]12号8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豫公[1998]25号的意见87河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试行)豫公(通)[1998]93号88河南省公安刑事技术二、三级点装备标准(试用)豫公(通)[1998]130号89河南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分等细则(试行)豫公(消)[1998]221号90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生产销售有机高分子材料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98]236号91河南省公安厅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实施办法豫公(通)[1998]383号9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豫公(通)[1999]9号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93河南省公安机关经保部门办理金融财税犯罪经济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9]22号9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9]222号9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网吧”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0]42号。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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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
(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
(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
(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
(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
(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
(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
(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需要依法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以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名义裁决,使用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的法律文书,但另行编号。

省辖市公安局成立直属分局的,可使用直属分局的法律文书。

(三)巡警、特警队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接受公安机关督察、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上级巡特警部门发现下级巡特警部门作出的决定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巡特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的,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处理。

第七条巡警、特警执法实行错罚追究责任制。

巡警、特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
(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公民车辆办私事的;
(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
(六)罚款、查(暂)扣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
(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巡特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案件移交
(一)巡警、特警部门应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严密社会面治安控制,对在巡察执勤中发现的下列案件,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及时移送或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团伙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对发生在巡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二)巡警、特警在案件移送时,应确保巡区不失控,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或盘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登记清单移交职能部门。

受理部门必须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在案件办理完毕3日内,向移交部门反馈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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