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合集下载

廉洁风险目录(采购管理)

廉洁风险目录(采购管理)

2. 与中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订立
订合同
违背合同性质的补充协议。
招标主管人员 、监标人员
一级
洁风险目录
主要防控制度及措施
监督部门 或人员
监督形式
1. 加强法制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
2. 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招标管理制度,规范招
标行为,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一律纳入招标计划管
理;
纪检部门
3. 建立和实行与招标工作同步的效能监察工作
采购单位有关 领导及部门负 责人
二级
9
履行招标准备 工作的有关手 续
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 标。
2.虚假招标。 3.未经许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负责招标的领 导和部门负责 人
一级
1. 编制招标和资格预审文件时,对
10
编制招标文件
特定投标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 标或不具体列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 标组织形式等。
2. 纪检部门进行招标监督。
定期进行专 项监督检查
定期进行专 项监督检查
定期进行专 项监督检查
1.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
定; 2.
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舞
纪检部门
弊行为。
定期进行专 项监督检查
1. 应按规定的发布时间、通过规定的形式、载 体发布招标公告。
2. 邀请招标时,邀请单位的选定程序要符合国 家、公司规定。
和接标人员进行登记并对记录作出规定。 2. 为防止投标人之间信息的传播,开标前,招
纪检部门
标组织的参与者不得透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
定期进行专 项监督检查
1. 《办法》应明确专家的产生办法并及时更新 专家数据库,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应有 监督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专家抽取的过程记录(录 音或摄像)。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安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拒绝招标、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采购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活动管理负总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重要责任。

要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

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合同条款中责权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

常见规避招标行为的刑责认定

常见规避招标行为的刑责认定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通过竞争,让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在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人通过公平竞争以其可接受的合理价格获得相应的项目,招标人也借此获得性价比最高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分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但实践中规避招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的背后往往存在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甚至利益输送;相应招标项目也往往存在质量隐患,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难以保障。

先施工后“补标”、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将依法必招项目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等规避招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还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滥用职权罪等。

事后“补标”行为要区分情况认定事后“补标”(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行为在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比较常见,情况复杂,是否构成犯罪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活动的参与程度、对招投标程序走向的实质影响力,大体可将事后“补标”行为分为“共谋实施型”和“被动参与型”。

前者是投标人与招标人共同策划,由内定投标人采取先施工后补标方式,规避正常招标程序;后者是招标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正常招投标程序采购,确定投标人先行施工,而后为完善程序补充招标,此过程完全由招标人一方主导,投标人只是被动参与或配合。

第一,“共谋实施型”先施工后补标行为,原则上构成串通投标罪。

对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先施工后补标,以规避正常招投标程序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具有刑事可罚性,构成串通投标罪。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按规定招标【常见表现形式】:1.1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1.2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1.3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采购——化整为零的界定

政府采购——化整为零的界定

政府采购——化整为零的界定在⼀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将⼀个预算项⽬下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多次采购,累计资⾦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公开招标以外⽅式采购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为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为分割为数个⼩项⽬,使得每个项⽬的预算⾦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的。

公开招标采购⽅式的竞争性强、透明程度⾼。

实践中,部分单位或采购经办⼈员受利益或其他原因驱动,为达到向某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的⽬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项⽬进⾏拆分后再开展采购活动。

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既有采购⼈多次直接向某⼀特定供应商采购,也有采购⼈多次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者⽹上竞价进⾏采购。

但⽆论实践中是通过何种形式进⾏,除本条规定的项⽬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两种情形外,均属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本条所说的项⽬预算调整的除外,是指因预算调整原因,导致在同⼀财政年度内,⼀个预算项⽬下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实施多次采购,累计资⾦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例如,某中央部委年初预算中有⼀个预算⾦额9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因未达到12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部委采⽤竞争性谈判⽅式进⾏了采购。

后因招录新⼈,该部委年中时申请调整预算,追加50万元⽤于采购同类的办公家具。

同样,因未达到12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部委仍然采⽤竞争性谈判⽅式进⾏了采购。

在这个例⼦中,该部委在⼀个财政年度内,先后两次采⽤⾮招标⽅式采购同类办公家具,虽然累计资⾦数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由于是预算调整⽽导致的,因⽽不属于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

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采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采购工作的通知各院部,各部门,校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零星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校零星采购工作通知如下:1.零星采购是指因学校工作急需未列入购置计划,单项采购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货物(单价不超过1万元设备)和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零星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项目。

其他项目采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AA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6〕26号)执行。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规范零星采购行为,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2.零星采购的分类。

零星采购按采购金额分为小额零星采购和大额零星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单项1万元(含1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2万元以下(含2万元)零星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大额零星采购是指单项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零星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

3.零星采购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依照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AA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6〕26号)执行,于上年度末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4.采购原则。

零星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办单位(经费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5.审批。

零星采购项目实施前应经项目承办单位(经费使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

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事前应做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签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2人以上共同采购。

大额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附:AA学院零星采购询价记录表)。

十种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定性依据

十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定性依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指采购人为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将其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并采用非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中出现此类行为是违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同一品目或类别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实施,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分包谈判符合规定并经批准不属于规避招标,预算金额调整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不属于规避招标,改变采购方式需经批准否则属于规避招标。

应引起采购人高度警惕,遵守相关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以下为大家整理了10种情形的权威答复,供参考。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

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请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的”同一品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的是第几级即编码为多少位?答: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

规避招标怎么处罚

规避招标怎么处罚对于招标需要按照规定进⾏办理,不能出现相关的规避⾏为。

对于规避招标在法律上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才能更好的进⾏处理。

那么对于具体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规避招标怎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项⽬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的项⽬,项⽬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执⾏或者暂停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招标的项⽬⽽不招标的,将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不招标的,将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的,有关⾏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的项⽬,项⽬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执⾏或者暂停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三条第⼀款招标⼈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为之⼀的,由有关⾏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施⼯招标的项⽬的招标⼈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家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就清楚了吧。

这对于企业在进⾏招标的时候需要了解的问题。

对于出现了规避招标的⾏为我们就需要依法进⾏处理,才能让招标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进⾏。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
一是附属工程。

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
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

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

规避招标的手法
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

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

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

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

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

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

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的危害
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

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

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

第三,容易诱发腐败。

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