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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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

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人性化的刑法与刑罚一直是法律领域的一个显著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被取而代之,刑法的目标也逐渐演变为维护人权、恢复社会正义与预防再犯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以及这种趋势的影响和挑战。

一、从残酷刑罚到人性化刑法的演变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与刑罚方式的演变密切相关的。

从古代的酷刑,如鞭刑、斩首和钉炮的使用,到近代的枪决和绞刑,几乎可以说刑罚方式一直都在围绕着惩罚的残酷程度竞争。

然而,这种残酷程度并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且对于罪犯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在法律领域出现了一股人性化刑罚的浪潮。

二、人性化刑罚的概念和原则人性化刑罚的核心概念是以人的尊严和权益为标准,相对于传统的残酷刑罚,更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的关注。

人性化刑罚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最低限度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刑罚量刑的个体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罚的正义性和有效性。

三、人性化刑罚的优点和挑战人性化刑罚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改造机会,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相对于残酷刑罚,人性化刑罚能够保护罪犯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基本的人权保障。

此外,人性化刑罚能够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刑罚效果。

然而,人性化刑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与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人性化刑罚可能会导致刑罚过轻的现象,使得部分罪犯缺乏对犯罪的恐惧,从而增加再犯率。

因此,在确保人性化的同时,也需要权衡罪刑的公正和合理性,使刑罚既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又能够为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

四、国际人权法与人性化刑罚人性化刑罚并非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领域的问题,它更是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主题。

联合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共同分享人性化刑罚的经验,从而提升整个人权保护水平。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刑罚的社会化
刑法人格的界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 社会化,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降 低再犯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现状
实证研究方法
目前,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主要采用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实验、观 察等手段收集数据,运用统计学、心 理学等方法进行分析。
评估工具的开发
跨学科的研究合作
刑法人格的界定涉及心理学、社会学 、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跨学科的研 究合作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促进法律与心理学理论的交叉融合, 为人格评估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 和实践指导。
强化人格证据的采信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格证据采信机制,确保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公正地运用人格 证据。
研究建议
加强跨学科合作
鼓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 科的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合作研 究,共同探讨刑法人格界定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
注重实证研究
加强对实证研究的重视,通过收 集和分析实际案例、调查数据等 ,深入了解刑法人格界定的现实
情况和问题所在。
关注国际动态
关注国际上关于刑法人格界定的 研究动态和趋势,借鉴其有益经 验,推动我国相关研究的国际化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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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责任论
总结词
心理责任论强调心理状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认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是判断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详细描述
心理责任论认为,在刑法人格界定中,应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评估其对行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上的可归责性。同时,心理责任论还强调 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调查和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合理采信人格证据, 确保其证明力和可靠性,防止出现误判和 冤假错案。
未来展望

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哲学上关于人本主义的学理和概念源远流长、学派众多,但就本源而言,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它强调人的价值,尊重个人的独立人格和正当利益,并且以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作为追求的理想。

在世界法治的发展史上,以人本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的人本主义司法观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尽管中间有过曲折,但人的主体性地位仍然随着时代的变迀获得了不断的提升。

同样,在刑事司法中,人本主义含有这样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平等人格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反对将其工具化。

黑格尔在其著名的《法哲学原理》中曾经指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

可以说,司法制度中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在于关注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研宄人本主义精神的法律意蕴对于探求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藴在探讨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蕴之前,需要对人本主义做一简单的表述,但本文并不想将人本主义学说的源流加以展开,而是就其共同的精神加以评述,以明晰本文相关问题将要讨论的语境。

在西文中与人本主义相对应的英文词汇有两个,分别是humanism和anthropology,译成中文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人类学等,如果统一采用人本主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流派仍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实质。

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说,当前西方的人本主义观念主要得益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

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致力于个人的得救,提倡“所有的人都同样是上帝的子孙,每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的独特意志”这一教派原则。

②这一观念为西方人本主义奠定了宗教基础,意指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种族、身份、地位,都拥有内在的尊严,即使是最卑微的受难者甚至最残忍的暴徒,其人的资格同样无法剥夺。

后来,哲学家康德在其研宄中提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③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存在中,人获得了应有的尊严。

最新-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精品

最新-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精品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人格的量化和评估是人格刑法能否实施的关键。

从心理学中的人格、刑法中的人格、人身危险性和犯罪人格等重要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深入剖析,文章明确人格刑法中的人格界定。

对人格进行准确的度量需要将静态标准化的危险人格的测量工具和动态个性化的问卷调查相结合对人格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人格刑法;犯罪人格;缺陷人格;反社会人格;危险人格心理学中的人格概念目前在心理学界对人格的探索已相当深入和广泛,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为所有心理学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义,但从众多的人格定义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倾向第一,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和体质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组织,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

第二,研究者认为人格是内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过程。

人格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及倾向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稳定性,即个体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具有连贯性或者说是风格或性质的相似性。

正是这一稳定性使得可以通过个体的人格预测人的思想和行为。

第三,黄希庭认为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个体的心理特征、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各方面综合作用形成独一无二整体的心身组织①。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但这并不排除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的共同性。

正是人格的稳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测量,正是人格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预测性使得有了人格测量的必要。

目前,人格心理学已经发展一套完备的方法对人格进行测量。

刑法中人格测量与评估恰恰是为了对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进行预测,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险性的关系。

人身危险性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然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判断运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过程中却不多见。

目前,在司法过程中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往往依赖经验判断,经验判断与规范刑法学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瓶颈就是如何科学评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则人身危险性的理论难于付诸实践,于是有学者提出将人格概念纳入刑法视野②。

刑法人生哲理

刑法人生哲理

刑法人生哲理
1. 责任与后果:刑法强调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告诉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思考后果,并谨慎行事。

2. 公平与正义: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反映了在生活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对不公正行为的警惕。

3. 法律的约束:刑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遵守法律和规则,尊重社会秩序。

这也暗示着自我约束和遵守道德准则的重要性。

4. 悔过与改正:刑法中的刑罚也包含了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容和救赎的精神。

这启示我们要勇于面对错误,努力改正,追求自我成长。

5. 社会共同利益:刑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了个人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

这提醒我们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周围人的影响,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

刑法学重视以人为本一、刑法学中的人性思考“以人为本”应以人性为基础。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的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作为社会学的刑法学当然也是如此。

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其价值,才能具有其本质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进步,总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刑法的产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人是社会之本,正确认识社会规范建立在正确认识人性的基础之上。

刑法的产生也是以对人性的思考为前提的,在西方人性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在中国是人性的善与恶问题,在人性上的不同认识往往导致不同法律学说的产生。

2.刑法的发展与人性的发展相互映衬人性的发展历程规制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刑法的发展又对其具有反作用。

历经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人性冲破了神学的藩篱,得到了张扬与尊重,与此同时,刑法对人性的束缚和压制也被彻底的瓦解了。

罪刑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对人性的理解与尊重,更是刑法学的巨大历史进步。

此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在对人性的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文关怀,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

之后的实证学派更是以犯罪人为刑法的中心,主张刑法个别化原则、意思决定论和社会责任论,使人性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深化,使刑法更具生命力。

对我国现行刑法人性方面的思考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在诸多方面有了很大发展进步,但也存在一些违背人性,强人所难的地方。

笔者认为,为使我国刑法更加完善,符合人之本性,我们首先有必要借鉴西方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因为这一理论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对人性的体谅与尊重,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目标追求。

另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而我国刑诉法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这实质上是迫使他们自证其罪,是强人所难的行为,是对人性的无视与逼迫,对此,我国应考虑借鉴西方的沉默权制度,充分尊重犯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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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摘要]对刑法价值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发现刑法存在的根基与哲学,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走向和刑法运行机制的实践操作产生规制作用。

文章对我国现存的刑法的绝对工具性价值观的质疑,寻求更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工具性,刑事政策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或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究其刑法存在的根基和哲学,探讨刑法的价值,规制刑事政策,使刑法资源发挥到最优和最大化,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质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法规,刑事规范是从刑事法规中抽象出来的规范,而刑事法规是刑事规范的载体,形式规范是刑事法规的实体和内容。

在本体论上刑法不仅具有使人们遵守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积极的刑法机能,还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消极限制机能。

现今,法益侵害说成为主流。

李斯特说,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

根据法益理论,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

任何侵害法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惩处,在此刑法的工具性的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价值观还是法律工具主义。

刑法被看作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刑法的确立和变更都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刑法的适用要因政治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

这种实用主义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得刑事立法缺乏长远的预见。

这使得我国刑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讨论刑法的任务而不研究刑法的功能,只谈刑法的保护功能却忽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只谈刑法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工具价值,不谈刑法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刑法适用对象的保障功能,否认刑法作为社会正义象征的独立意义。

我过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刑法的使命观,确实有着很强的目的性,难免不会出现为达目的滥用刑罚,而出现重刑主义的倾向。

二、人本性的刑法价值追求
现代法治社会,刑法的存在价值不只体现在为国家刑事刑罚权提供
正当依据,还在于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体现要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国家刑罚权,以免使公民免遭国家滥用刑罚的侵害。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不能把治理本身视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应当把实现保护人权的适当措施视为是开明进步的司法的一个基本条件。

刑法应是以保护弱者的人道主义的规范。

因此,国家刑罚权能否受到刑法的有效限制,是一个国家在刑事法领域是否实现法治的根本标志,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化的一个基本标志。

随着民权主义或民主主义在政治的建立,刑法不再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二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限制国家权力一国家公权为规制对象,因此刑法被赋予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大宪章机能,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一项有利于犯罪人和被告人的原则,是规范和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犯罪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是价值偏向的选择,而非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刑法保护弱者,罪刑法定原则就自然的包含了社会保护的功能。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在发挥刑法的保护社会功能的同时注重其保障人权的功能,扬弃刑法的绝对工具性的价值观,树立刑法“大宪章”的保障机能价值观。

日本刑法学家庄子邦雄说:“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由于保障的个人不同而使实际机能有异,即具有作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两种机能。

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

在此意义上,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数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主体意识要求主题被当作主题而不是客体对待。

权利意识要求国家权力不能扩张至侵犯公民的权利领域。

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典应当是一部国家刑罚权制约和自我制约双重机制的规则体系。

刑法典的维护秩序与保障自由的价值,正体现了刑法的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

刑法的工具性应当受到刑法目的性的制约,刑法的合法性应受到合理性的制约。

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发生多源于社会原因,防止犯罪也必须关注社会的各个方面,不能仅局限于刑罚和治安处分的范围,应该积极的从多元化的方面入手,明确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中去化解和解决矛盾,不能单纯的只依靠专门机构机械的按照法规去解决问题,这就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

规范和制约国家刑罚权,在制度层面应做好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除此,还要从更深的层面破除刑法对政治统治的绝对工具性价值,逐步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独立价值观,确立国家的刑罚权制约意识。

明确犯罪人既是国家刑罚规制的对象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以此为基础构建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蔡道通.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曲新久.刑法的逻辑与经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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