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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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

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

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丁红军;尚欣【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约车改变了传统的出行方式,极大方便了出行,网约车的兴起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方式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同时在运营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安全等方面的治安隐患.在多元化的运营主体以及互联网背景的新形势下,网约车平台可能会越来越多,如何在网约车发展的同时降低社会治安安全隐患,已成为网约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网约车现状,介绍了网约车的运营模式,指出了网约车存在的治安隐患问题,分析了网约车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原因,提出了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的对策.【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8(034)002【总页数】5页(P107-111)【关键词】出租车;网约车;治安隐患;治安防范【作者】丁红军;尚欣【作者单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300382;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3003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前国内网约车市场采取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C2C模式——私家车服务个人,如滴滴模式,私家车通过网约车线上平台的注册,经过线上审核后加盟平台,经由网约车公司的信息调配接上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由于C2C模式的注册和审核机制都在线上,缺乏一套严格的筛选机制与线下管理机制,无法确保车辆和司机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是B2C模式——合规网约车服务个人,如神州专车模式,采用“专业车辆、专业司机”的B2C运营模式,车辆均为来自神州租车的正规租赁车辆[1],对平台上的司机入职筛选,设置了严格的审核和面试机制,司机入职前必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能上岗,确保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相对于C2C模式,在对人和车的管控上,B2C模式管理相对规范,安全性更高。

毕节市网约车实施细则

毕节市网约车实施细则

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调节作用,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管工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服务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在本市服务所在地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审核;(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关于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最新消息

2020关于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最新消息

2020关于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最新消息出租车改革方案:网约车管理办法部分内容或修改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11月11日讯截至昨天24时,为期1个月的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正式结束。

据了解,有关意见的相关统计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有关专家处了解到,有关网约车驾驶员必须与经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专车经营平台须获得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许可等内容,将有望重新修改。

参与出租车改革方案制定的部分专家表示,从数据分析看,多数意见还是支持现有方案,因此总体方向和原则基本与之前一致。

但部分社会关注的细节问题可能有所改动,比如有质疑声音提到,根据《暂行办法》网约车经营者至少向2800多个县申请许可,这样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上述专家提到,“县级”报备的要求可能会有所放松。

《暂行办法》还提到,网约车驾驶员应与专车经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这可能限制传统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的合作,因此劳动合同到底如何签可能也会研究修改。

此外,网约车必须安装计价器等细节规定也会考虑修订。

徐守盛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紧迫感,全力以赴抓好当前工作。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各项工作头绪繁多,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要集中精力、统筹安排,全力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圆满收官。

要抓紧对今年经济工作来一次大盘点,认真做好各项扫尾和总结工作,抢抓当前有利时机,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新的实物量。

要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的民生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扎实有效的扶贫帮困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访和社会稳定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一刻都不能放松。

要进一步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紧盯元旦、春节这两个重要节点,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反“四风”、改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记者了解到,对于私家车参与专车运营必须登记营运车辆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并没有明确网约车的营运车辆必须8年报废,而是说营运时间由各地来定。

重庆网约车新规

重庆网约车新规

重庆网约车新规20XX重庆网约车新规如下重庆市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车辆须拥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网约车驾驶员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细则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60号),进一步深化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市起草了《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三个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5天,自20XX年10月9日起至20XX年10月23日18时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183号;收件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邮政编号:401147。

并请在信封标注“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特此通告。

20XX年10月9日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约车新规解读20XX-20XX年网约车新管理政策北京11月1日电备受关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实施,《办法》对网约车司机、车辆和网约车平台等多方面做了规定,未来乘客乘坐网约车或会更安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呼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8月6日市政府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江交局[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交局[2017]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2、江交局[2017]15号_关于印发《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最新价格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约车新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简报

⽹约车新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简报⽹约车新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简报 简报⼀: 按照《⾏业改⾰实施意见》和《⽹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作安排,10⽉26⽇,湖州市运管局召开新政征求意见阶段⽹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

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及“滴滴快车”、“易到专车”、“曹操专车”平台公司负责⼈参加会议。

会上,运管局相关负责⼈解读了《意见》和《细则》两个⽂件的起草背景和法规要求。

平台公司也分别发表了各⾃的意见。

“滴滴”平台以其在本市的运营数据为⽀撑,提出适当降低湖州市⽹约车新政对车辆价格和⼈员条件的准⼊门槛;“易到”平台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许可流程;“曹操”平台则表⽰更加关注从业⼈员的准⼊标准。

下⼀步,市运管局将充分考虑各平台公司的建议,征求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想法,统筹各⽅意见,科学完善⽹约车新政,同时也要求平台公司先⾏落实主体责任。

简报⼆: 继前天下午北上⼴深四地公布⽹约车新规细则草案之后,昨天下午3点,杭州召开⽹约车管理政策座谈会。

根据杭州⽹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杭州⽹约车将在数量和价格⽅⾯实⾏市场调节。

据记者了解到,杭州版的⽹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相⽐起其他城市的细则,被⽹友称作是⾮常⼈性化。

此外,征求意见稿今天(10⽉10⽇)正式公布,征求意见7天,⾃2016年11⽉1⽇起试⾏⼀年。

杭州出台“⽹约车”管理细则 昨天下午,杭州发布了“⽹约车”管理暂⾏办法,主要有三点,第⼀是对驾驶员做了规定,要求⽹约车主为杭州市户籍或者本市取得《浙江居住证》6个⽉以上的居民。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等。

其次对车辆做了要求,在杭州本市注册登记,使⽤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车,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以上或者综合⼯况续航路程达到250千⽶以上。

清远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清远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作了总体的规定,同时也将部分管理事项下放,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明晰。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主要是对《暂行办法》下放至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规定的事项进行明晰,以及对《暂行办法》一些不够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便于《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

《暂行办法》及网约车管理相关规章、行业标准已明确的事项,除一些系统性的事项(如工作程序)须引述外,本细则不再重复。

第二条在清远市市区(包括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公司性质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在本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解读]《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明确了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属地管理。

因此,按照管理权限,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清远市区。

为便于各县(市)开展工作,各县(市)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外,也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网约车管理工作。

2021年网约车新规

2021年网约车新规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陆续出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对网约车的监督治理有一定的自主权。

随着网约车新政实施,全国各主要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沈阳、青岛等城市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需拥有本地车牌和本地户籍。

例如,在北京除需北京户籍北京车牌外,细则中还详细规定:网约车车辆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

网约车驾驶员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而在广州、深圳、厦门、南京、武汉、合肥、杭州、苏州等全国大部分城市对网约车则采取了限车籍不限驾驶员户籍的管理模式。

例如广州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驾照,网约车车辆为粤A车牌,排量不小于2.0。

深圳、厦门、合肥、杭州等城市则需驾驶员拥有本市居住证即可。

2021年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的解读

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的解读 关于出租车 ___方案征求意见的解读

出租车 ___方案今起征求意见。方案要点①出租车规模将总量调控动态调整;②经营权无偿使用且有期限;③份子钱应协商确定并公开;④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驾驶员需3年以上驾龄;⑤私家车不得接入专车平台;⑥拼车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今日下午三点(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深化出租汽车 ___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深化 ___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1、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 ___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2、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车驾驶员、工会 ___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3、“专车”等新业态被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对于运价管理方面。网约车运价实行 ___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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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的管理、经营、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有服务场所、服务能力,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应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漯河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网约车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发展改革、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质检、维稳等部门,建立对网约车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省交通运输厅商同省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经营者持相关车辆及所有人资料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为漯河牌照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的3年以内车辆(以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

(五)车辆标准为上年度出租车裸车平均价格的1.3倍以上(以车辆购车发票为准);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最高车速不小于120km/h,续驶里程(综合工况)不小于150km;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营运不满8年的,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由经营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销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十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供资格预审:(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告知申请者办理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登记,凭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领取《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 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三)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 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起步价与里程运价不得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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