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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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知识问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009年12月16日10:03一、什么是文化遗产,(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二、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三、什么是自然遗产,(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四、我国政府哪一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答: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批准为数不多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内容,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是什么,答:非物质性特征,生态性特征和“活态”性特征。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什么,答: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生命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江府[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江府[2006]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门五邑历史悠久,文化辉煌,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保存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古代文物特色鲜明,近现代文物丰厚,华侨文物极具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

这些文化遗产是五邑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江门五邑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中国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

切实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名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2013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核定公布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43处,另有47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

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遗产强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站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保护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推进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尽快完善“四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完善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机构,明确保护责任,实现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科学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手段。

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论述

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论述

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论述宋会林(公共管理学院行管1003班4303100526)[摘要]: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谨以此文对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进行简单的分析,文章主要方法是案例分析。

在本文中,首先作出文化遗产的概述,方便读者大致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

其次介绍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着重探讨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类具体措施以及政府权利与遗传保护的协调。

并分析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新视角和新矛盾——产业开发和城市化问题。

最后援引国外一些经验以便对比。

纵观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刻不容缓,保护措施也需要不断完善,将政府与民众的力量结合共同作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长期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协调专业人才价值观正文:一、文化遗产概述1.文化遗产的概念(1)内涵“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这个名词,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准确或者说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来自它的不确定性和时代性。

从广义上来看,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狭义上则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

就目前的相关资料来看,“文化遗产”一词出现并不早。

其中,胡适在1933年芝加哥大学发表的《中国文艺复兴》著名演讲中提出:“这场新的运动(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却是那些懂得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且试图用新的现代历史批评和探索方法来研究这个遗产的人来领导的。

”①此时的文化遗产就具备了物质和精神的内涵。

(2)外延2005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①①①杨志刚《试谈“遗产”概念及相关观念的变化》,载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版。

国务院批转文化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文化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文化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2.15•【文号】国发[1977]13号•【施行日期】1977.02.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批转文化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77]13号)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国务院:在以华国锋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一举粉碎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篡党夺权的阴谋,取得伟大历史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党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

这次会议必将促进在全国广大农村,深入揭批“四人帮”,迅猛地兴起一个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伟大革命群众运动的新高潮。

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具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必然会发现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物,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文物考古工作的蓬勃发展。

但是,在有些地区兴修水利、平整土地与有重点地保护一些古遗址和古墓葬也会发生一定的矛盾,需要加以解决。

一九七五年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以后,我们遵照华国锋主席在报告中提出的各部门都要积极为普及大寨县贡献力量的要求,邀请七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物工作同志举行了座谈,议定了一些措施。

一年来,不少省、市、自治区的文物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为农业学大寨运动服务,运用革命文物宣传党的革命传统,结合当地的历史文物,宣传古代劳动人民战天斗地的英雄气概,在鼓舞群众的革命斗志,大干社会主义,促进人们思想革命化方面,起了良好的作用。

从而进一步引起了各级党委和广大贫下中农对保护革命中遗址、古遗址、古墓葬的重视,保护了一批重要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

中国非遗之路

中国非遗之路作者:暂无来源:《中华儿女》 2017年第15期非遗·中国本刊记者梁伟李菡丹王碧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

2001年5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

自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渐被提上日程。

两年后的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一公约之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便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我们见证了非遗保护的萌芽、发展以及兴盛,更目睹了在不断兴盛的过程中,其间所夹杂的问题与矛盾。

尤其是在全球化已然成为一种世界共识的今天,民众对自我文化的认同与保护,已经不能也不可以仅仅停留在“说”与理念演绎之上,相反,应该着重于怎么“做”以及行之有效的身体力行。

2016年11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正式通过决议,将中国申报的“二十四节气——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而形成的时间知识体系及其实践”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这样中国已有39个项目跻身世界级非遗,项目总数位居世界第一。

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1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1项。

即使总数位列世界之最,但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现实中我们申遗的驱动力多是利益,且缺乏对文化的推崇及对自然的敬畏,已有的世界级文化遗产总体呈现“重开发、轻保护”的现状。

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


从世界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的贯彻至关重要。首先,我 们需要提高公众对遗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教育和宣传,使更多人了 解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其保护的重要性。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 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规章制度,打击盗卖、破坏遗产的行为。此外,还需要采 用科学合理的保护技术和方法,针对不同遗产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两湖区域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这些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如茶园、茶庄、古民居等,都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次,这些遗产对于研究万里茶道的商贸史、文化交流史等具有 很高的价值。此外,保护好这些遗产也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必要条件。
为了实现两湖区域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总之,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于世界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这一原 则,才能确保世界遗产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文化遗产。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世界遗产贡献自己的力量。
引言
文化线路是连接不同地域、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纽带,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在 文化线路视野下,如何保护和利用好各类遗产,使其得到整体性保护,已成为 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次演示以万里茶道两湖区域遗产为研究对象,探讨其 整体性保护的必要性和措施,以期为类似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参考。
背景
万里茶道是指从福建武夷山至俄罗斯恰克图的茶叶贸易路线,是古代中俄经济 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两湖区域是指湖南、湖北两省,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 源。然而,当前万里茶道两湖区域遗产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存在诸多问题,如 遗产分布散乱、保护力度不足、开发过度等。因此,开展整体性保护研究具有 重要意义。
遗产保护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很多关于文化遗产完整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例如,采用 数字化技术对文物进行高精度复制,以便在保护原物的同时,进行展示和宣传。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出台了一 系列政策和规划,为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57号(文化宣传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57号(文化宣传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57号(文化宣传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时代价值,展现非遗时代风采,不断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

您所提的建议对加强非遗保护传承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部分建议内容,我部正在积极开展。

一、关于建立协调有效的非遗保护传承机制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基本建立,社会广泛参与、人人保护传承的工作局面初步形成,一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得到有效保护,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巩固保护成果、增强传承活力的新阶段。

为协调处理我国非遗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我部建立了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央统战部(宗教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13个部门组成,我部为牵头单位。

自2005年以来,我部多次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在推动前4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加强各部门对非遗保护的联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我部召开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报了近年来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进展,对下一步的非遗保护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对加强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非遗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加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孙 红 杰
( 石河子大学 新疆 石河子 82 0 ) 3 0 3
【 内容提要1 在新疆各族人民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 有许 多正随着社会的现代 化进程而遭受濒临灭绝 的危 险, 为保护这些具有“ 普世 价值 的、 作为人类共 同财富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需要加强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工作。
对其中已经濒临失传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一方面抢拍抢录尚存艺技人的表演制技过程及相关文化背景以作为今后对其进行保护和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并对本项目的代表性艺技人与团体采取有效的抢救性保护及实质性支持如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解除其身体的病痛等使得他们能够一心一意地投入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去
维普资讯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 的加快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 , 我们政府逐渐加大 了对传统文化的保 护力度。03 20
年 l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我国于20 年加入该“ 04 公约” 05 1 月2 。20 年 2 0 日, 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 , “ 护, 继承和弘扬 中华 民族优秀传 统文化, 动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建 设, 院决定从 2 0 推 国务 0 6年起, 每年六 月的第
二个星期六 为我 国的‘ 文化遗产 日”。 ’ 为更好地保护文 化遗 产 , 国政府不但批准加入 了相关 的 国际公约 , 我 而且制定 了许多 国内政策 法规 。 把
对文化遗产 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 并在 人力、 物力 、 财力方面加大了对其保护的力度 。《 国务院关 于加
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 重点扶持少数民 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文化遗产丰 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 持较完整 的区域, 计划地进行动 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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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昆曲、古琴)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

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

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

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

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

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

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

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

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

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

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

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

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

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

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

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

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

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

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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