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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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1995年1月8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二)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应有进入编制。

(二)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一)由退伍军人所在正团级以上单位填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请表》报市复退办,经审查合格,投控制数额发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报呈批表》,由部队和用人单位填报,送市复退办转市劳动局审核接收单位和呈报人员是否符合接收安置条件并签署意见。

(二)市复退办根据审核结果,在计划指标数内按照第一条的两个“优先”择优定出名单后,将审批材料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批准;(三)市复退办按批准名单向计划局办理指标卡及签发人户、粮手续,接转行政、党团组织关系等,市劳动局办理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中府[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13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构和拥军优属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拥军优属工作规划,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信息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拥军优属先进事迹,开展争创拥军优属的模范单位活动,营造拥军优属良好氛围和社会新风尚。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军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的,由市、镇两级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现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其父母或配偶是本市户籍的,当年由市、镇两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到其家中报喜祝贺,并由市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市、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庭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张挂“光荣军属”或“光荣之家”门牌,春节期间上门张贴春联。

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3日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下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1-20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东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7〕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2日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前款所称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6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惠府〔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日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及市委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立足济难解困。

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者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体现尊崇优待。

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四条创新方式方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慈善机构、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者、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国发[ 1987] 106 号)1997年12 月13附: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5)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三)(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篇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在讨论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又强调“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政策不变”,并指出“从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看,在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中,将来最终也要实行合同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过渡”。

几年来,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后实行固定工制度,为稳定部队、促进征兵、巩固国防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改革了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如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致使企事业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则难以适应企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3期生活中我们知道,当军人入伍的服役期限到了之后,有的人会选择转业,有的人会选择退伍。

无论是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都会享受一定的待遇。

那么退伍军人新政策是怎样的?退伍军人新政策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 服现役期满( 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 因战、因公负伤( 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 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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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9.20
【实施日期】198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
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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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的;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
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
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
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设
立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级退伍安置办公
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所需人员及编制按省政
府的规定执行。乡、镇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由民政干部承办。武装、计划、科委、劳
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
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
待、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和帮助解决生活、治病困难。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
条件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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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各居
民委员会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退伍义务兵在返回原籍途中,交通部门应优先给予购票、托运行李。军供站、接待
站、招待所、旅店应保证他们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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