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街道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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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引言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合理高效地利用科技创新资金,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制定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就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科技创新资金的有效应用。

背景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引擎,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多样化的项目,因此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

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投资和科研项目竞争等途径。

然而,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效益至关重要。

一份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精确明确地规定资金的申请、评审、批准和使用等流程,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目标制定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的目标如下:1.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2.保证科技创新资金的合理利用;3.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方案内容1. 资金申请流程科技创新资金的申请流程应当明确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介绍、预期目标、预算和计划等。

申请材料应当经过科技创新部门或委员会的评审,由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 资金评审标准科技创新资金的评审标准应当客观公正,确保资金流向具备科技创新潜力和重要性的项目。

评审标准可以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可行性等因素。

评审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并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 资金分配和监督科技创新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项目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浪费。

同时,还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需求和资金使用方案规定,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等问题。

4. 资金使用报告和效果评估资金使用方案还应规定资金使用报告和效果评估的要求。

资金使用报告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成果和影响等内容。

效果评估应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以便总结经验、改进方案,并为后续科技创新资金的分配提供参考。

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

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

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科技创新项目的有效资金管理则是保障科技创新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就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巨额的经费支持,科技创新成果的研发、实验、推广等环节都需要投入资金。

如果资金管理不到位,将无法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导致项目中断、失败。

其次,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投资、科研机构捐助等,管理好这些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

因此,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与方法1. 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计划。

在开始科技创新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预算计划,包括项目经费的总量、用途分配和时间进度等。

预算计划应科学合理,合理分配各项开支,确保项目不会出现资金缺口或冗余。

2. 加强资金监管和控制。

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的跟踪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同时,加强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

3. 强化绩效评估和结果导向。

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使用应以绩效评估和结果导向为原则,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资金的使用对项目的推进和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4. 加强沟通与合作。

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包括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

各方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

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责任分工等,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提升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水平。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资金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增强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管理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2023-11-08•【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绩效目标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资金分配与执行第七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科普信息化、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科普产业繁荣、科学素质交流与合作,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清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根据每年工作实际,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文件,提出资金资助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在项目管理、评估及督导等流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原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自主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合并而成,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第四条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配合苏州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探索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会同苏州市科技局协调处理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苏州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会同苏州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办理专项资金决算,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公开,探索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会同苏州市财政局协调处理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科技计划、政策性资助、科技奖励、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科技计划管理等项目,及其它有关科技创新活动,主要使用方式有资金扶持和科技金融融合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苏州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苏州市财政局会同苏州市科技局在每年4月30日前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安排计划,并依法公开。

第九条扶持类专项资金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经公示后下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南城街道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城街道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12-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及其系列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结合南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街道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南城各类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实施资助奖励;对在南城注册并经市认定为“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B档及以上"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及其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创客团队实施资助奖励。

第三条本方法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为在南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且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南城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街道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科技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认定,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以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第六条在南城辖区内注册且在南城范围内建设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条件,且被市认定为B档及以上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自获得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南城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资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东府[2005]10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5【实施日期】200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0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五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模板】

XX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XX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优质科技资源,重点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旨在鼓励我市大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机构,为相关行- 1 -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旨在引导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管理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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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12-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及其系列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结合南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街道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南城各类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实施资助奖励;对在南城注册并经市认定为“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B档及以上”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及其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创客团队实施资助奖励。

第三条本方法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为在南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且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南城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街道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科技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认定,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以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第六条在南城辖区内注册且在南城范围内建设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条件,且被市认定为B档及以上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自获得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南城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资助。

第七条入驻孵化器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资助条件:1.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企业税收纳入南城财政税收分成,按照科技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报表;2.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中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孵化器,给予以下资助:1.改造和建设费用资助。

对改造和建设孵化器,事后按其实际支持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孵化器改造和建设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对建设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科技软服务平台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孵化器,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孵化器建设公共平台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开展公益性服务资助。

自孵化器获得市级B档评定当年度起连续三年,对其管理机构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咨询、研讨、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孵化培育奖励。

孵化器培育入孵企业加速成长,对每年培育毕业企业(符合第七条第2点)数量超过10家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载体单位10万元奖励,每年达到毕业条件的入孵企业不得重复累计。

5.孵化器评定奖励。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个孵化器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其他类型的评定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九条对入孵企业实施租金补贴。

1.自入驻的孵化器获得资助当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其入孵企业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每家入孵企业补贴面积(实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孵化器(受资助的三年内)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地址变更到南城辖区其它孵化器,则不能重复补贴,且市和街道两级租金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场租。

第十条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创客)空间、创客团队或个人,根据市级财政资助的金额,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众创(创客)空间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创客团队或个人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科技创新奖励和配套资助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助。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按市奖励资金1:0.3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认定的,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科技成果奖励资助。

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按一定比例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类别认定或奖励的,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按1:0.4比例给予配套奖励;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和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按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4.对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客项目,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2的比例实行事后配套奖励,且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资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购买科技服务、进行科技咨询以及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所支付的服务费用的50%补贴。

其中,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产品推广等综合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科技服务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专利成果资助。

1.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每件奖励8000元。

2.对于年度代理南城地址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15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授权,追加奖励2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资助。

对于获得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企业,按市补助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

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配套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设立科普专项经费。

每年根据南城常住人口总数统计,在项目经费中按人均不少于2元的标准安排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申请科普阵地认定资助。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普示范(标兵)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的企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3比例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科普软硬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科普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的申请,实行“一事一议”,由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申请与审批第二十条科技办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南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通知,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资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2.各级(国家、省、市)奖励认定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发明专利等证书;4.专利机构代理南城地址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清单等证明材料;5.申请孵化器资助需提供:改造和建设费用发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证明和发票、开展公益性服务的相关证明和发票、孵化器内达到毕业企业条件的统计及相关证明;入驻孵化器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提供物业租赁合同;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需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请通知→企业(单位)申请→科技办初审→财政分局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评定→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下发资助文件。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辖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行为,出现经营事故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单位或企业,提请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获资助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企业近三年内在各级职能部门系统有违规记录;3.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4.存在主观过错、有意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原《关于印发南城区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计划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0〕87号)、《关于印发南城区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和税收奖励条件(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1〕44号)、《关于印发南城区科技奖励和配套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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