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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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中金融借贷利息问题处理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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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新司法解释中金融借贷利息问题处理大全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但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利息不明的问题,及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等若干问题。

文/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杨心忠源/法律出版社《金融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刘辉与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4683号刘辉民事判决书

刘辉与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4683号刘辉民事判决书

刘辉与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4683号刘辉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4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钧霞【审理法官】栾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辉;汪芬;陈伏新;陈伏银【当事人】刘辉汪芬陈伏新陈伏银【当事人-个人】刘辉汪芬陈伏新陈伏银【代理律师/律所】曲兵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苗双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兵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苗双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兵苗双【代理律所】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辉【被告】汪芬;陈伏新;陈伏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管辖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刘辉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汪芬12万元,结合汪芬一审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足以认定刘辉与汪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刘辉虽主张涉案12万元款项系给工人发工资的钱,并非借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与涉案款项的关联性,不足以推翻汪芬提供的借条收条以及转账凭证所证明的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刘辉的主张不予采信。

万胜强、楼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胜强、楼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胜强、楼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4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胜强;楼标军;万俊华【当事人】万胜强楼标军万俊华【当事人-个人】万胜强楼标军万俊华【代理律师/律所】廖霞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蒋牡萍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张立明广东互金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霞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蒋牡萍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张立明广东互金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霞蒋牡萍张立明【代理律所】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广东互金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胜强;楼标军【被告】万俊华【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就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关于万胜强尚欠的借款本息如何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先息后本、已付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未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原则计算截止2019年1月11日万胜强尚欠案涉借款本金为2976000元,欠息为523088元均正确。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2010至2014民间借贷利率合法
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对你的2014年民间借贷的问题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的回答如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年利率%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六个月(含)6.10六个月至一年(含)6.56
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6.65三至五年(含)6.90五年以上7.05。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张中印、张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中印、张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中印、张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红振【审理法官】石红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中印;张百军【当事人】张中印张百军【当事人-个人】张中印张百军【代理律师/律所】鲁全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张文军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侯茜晶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薛志伟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全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张文军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侯茜晶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薛志伟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全河张文军侯茜晶薛志伟【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中印【被告】张百军【本院观点】诉讼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从双方交易习惯,自2016年12月4日开始,张中印及其儿子张宇枢共向张百军7次还款,还款总额为9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是否欠款及数额,张中印上诉称,其一审后找到借条,该借条能够证明,其对张百军清偿借款后,张百军归还张中印出具的借条。

本院认为,第一,从双方交易习惯,自2016年12月4日开始,张中印及其儿子张宇枢共向张百军7次还款,还款总额为9万元。

每次还款张百军或者妻子王香梅均向其出具有收条等收款凭据。

二审中张中印称,其儿子又偿还张百军9.7万元,张百军没有出具收款凭据。

顾平与董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平与董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0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平;董艳丽【当事人】顾平董艳丽【当事人-个人】顾平董艳丽【代理律师/律所】李辰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辰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顾平【被告】董艳丽【本院观点】顾平提交了短信聊天截屏的原始载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顾平与董艳丽之间是否成立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就董艳丽所主张的胁迫事实,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该事实不予采信。

借条系董艳丽的真实意思表示,顾平曾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董艳丽名下,董艳丽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双方之间成立了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5日,董艳丽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顾平人民币贰佰贰拾万(220万),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

如果到期未予归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我会保持电话畅通。

否则,顾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给我定罪。

”顾平与董艳丽均认可上述借条形成于2016年11月25日,形成地点为董艳丽的住处。

顾平认可其通过董艳丽孩子所在学校找到董艳丽并跟随找到董艳丽的住处。

董艳丽主张借条系被顾平胁迫后出具。

2016年11月26日,顾平带人再次找到董艳丽,后续发生报警情况。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律解读:1、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都算民间借贷。

2、借具落款名字与借款人实际名字同音不同字,综合认定。

3、借款履行地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区别对待。

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严格区别对待。

5、保护职工内部集资,打击虚假内部集资。

6、从严打击虚假诉讼。

7、数额巨大的出借人对出借的事实、经过有证明义务。

8、互联网借贷平台仅承担居间人责任,不承担保证责任。

9、利息未履行的最高支持24%;已履行的,36%为上限。

10、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总计不应超过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

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法关于名义出借人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关于名义出借人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可否请求企业偿还借款|16个判例总结5大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阅读提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又是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文检索和梳理了17个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相关的判例,梳理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5个裁判规则,具体如下:(1)以企业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一-案例二);(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三-案例五);(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六~案例七);(4)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八-案例十三);(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十四-案例十六)。

裁判要旨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一、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渝康建设公司,承包承建竹园小区项目和祈年悦城项目。

渝康建设公司与周正贵等签订《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渝康建设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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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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