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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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返修的损害赔偿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安全强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拆旧工程。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各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怀化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委托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及安全备案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六条 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和安全备案的规定:一、质量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程监理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安装企业跨区承包工程审批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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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石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全面负责。
工程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
2、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4、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跟踪检查、质量监督站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
精神,公司对所有工程实行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每个工程项目,都指定质量行政领导人。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工程没有依法招标,选用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未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施工图设计未经过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5、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资料有误,评价不准。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生产工艺或技术不成熟,材料、设备有误。
3、图纸差错或标注不清。
4、设计交底不清。
5、未按有关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问题,或现场代表指导错误。
6、其它属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违反有关施工标准、规范、合同规定、设计文件等进行施工。
2、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不按规定取样进行试、化验,或提供假试件。
5、不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存档。
6、不及时进行保修工作。
7、其它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擅自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进行监理活动。
2、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
程师和其它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小组,或项目监理小组的设置不符合项目需要。
3、项目监理工作小组未按规定进驻现场工作。
4、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或监理工作失误。
5、其它属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物资采购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1、对到达现场的器材、设备、材料等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时负主要责任。
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供货厂家的责任。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
1、对工程质量评定、认证错误;
2、未按程序进行监督而出现质量事故;
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工程质量事故;
4、监督报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5、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事故;
6、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大庆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
简称质量监督站)承担。
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进行管理。
3、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报监手续。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物质量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4、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5、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6、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核发备案证书。
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必须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领取,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提交质量监督站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站委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