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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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的法律后果(3篇)

直播打赏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新一代的娱乐方式。

直播打赏作为直播行业的一种经济模式,吸引了大量观众和主播参与。

然而,直播打赏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直播打赏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直播打赏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直播打赏是指观众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为表达对主播的喜爱和支持,通过平台提供的打赏功能,向主播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或人民币的行为。

2. 法律性质直播打赏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赠与行为:观众向主播打赏,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赠与行为。

(2)服务合同:直播平台提供打赏服务,与观众、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观众在打赏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

二、直播打赏的法律风险及后果1. 主播的法律风险及后果(1)侵犯他人著作权: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若使用他人作品(如音乐、视频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2)违法行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若涉及赌博、色情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税法风险:主播通过打赏获得的收入,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观众的法律风险及后果(1)虚假打赏:观众在打赏过程中,若发现打赏金额被错误扣除,可能面临维权困难。

(2)隐私泄露:观众在打赏过程中,若泄露个人隐私,可能遭受不法分子侵害。

(3)财产损失:观众在打赏过程中,若因操作失误或诈骗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可能面临维权难题。

3. 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后果(1)平台责任:直播平台作为打赏服务的提供者,若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主播或观众权益受损,平台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税收问题:直播平台在收取打赏费用时,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3)数据安全:直播平台在收集、存储观众和主播个人信息时,若未能保障数据安全,可能面临数据泄露风险。

三、防范直播打赏法律风险的建议1. 主播方面(1)遵守法律法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主播打赏案例法律条文(2篇)

主播打赏案例法律条文(2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关注。

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才艺,观众则通过打赏表达对主播的支持。

然而,主播打赏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主播打赏案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一、主播打赏的定义主播打赏是指观众通过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的一种经济支持,通常以虚拟礼物、虚拟货币等形式进行。

主播通过打赏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平台的分成,另一部分归主播所有。

二、主播打赏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 主播打赏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播与观众之间通过打赏形成的合同,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然而,由于打赏合同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实践中存在合同效力争议。

2. 主播打赏收益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主播与观众之间的打赏合同成立后,主播应按照约定向观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观众打赏主播,主播应将打赏收益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播打赏收益的归属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3. 平台分成比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直播平台应依法对主播的打赏收益进行分成。

然而,部分平台设置的分成比例过高,损害了主播的合法权益。

关于平台分成比例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1)平台分成比例是否违反公平原则?(2)平台是否有权自行调整分成比例?(3)主播是否有权要求平台公开分成比例?三、主播打赏案例中的法律条文分析1. 合同法相关条文(1)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于主播打赏合同,若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关于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主播应按照约定向观众提供相应的服务,观众应按照约定支付打赏。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陌等,通过这些平台来观看游戏、美食、 歌舞、脱口秀和美妆时尚方面的直播 内容。而在观看直播时,只有 17.86% 的人会送礼打赏、61.9% 的人会点赞、 45.24% 的人进行评论、34.52% 的人则 选择不作任何互动。有过打赏经历的 人仅仅只占 29.76%,且绝大多数是偶 尔打赏,数额主要在 500 元以下。有 61.9% 的人认为,直播平台不应当限制 打赏金额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 有 11.9% 的人认为是其个人意愿,不 应限制,有 34.52% 的人认为,是不合 理消费,应当限制,有 22.62% 的人认 为其行为是否合理取决于打赏接的多 少,还有 30.95% 的人则认为只要其父 母或家长同意即可。过半数的人认为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机制存在未验证 身份、金额和次数没有最高限制等问 题,应当设置严格的省份验证,设置 打赏金额撤销期,修改打赏金额以及 限制最高打赏金额和每日打赏次数等 改进建议。
一、基本情况综述
1、网络打赏的定义 网络打赏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兴 的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如果用户喜欢 一些主播发布的内容,会根据心情给 其一笔大小不等的费用。而网络直播 的打赏往往是通过用户以支付金钱的 方式购买直播平台提供的各种“礼物” 赠与给主播。各类主播们通过网络直 播吃饭、打游戏、上传唱歌跳舞的视频、 撰写网络小说亦或是发表心灵鸡汤等, 就能够赢得无数粉丝们的青睐,没钱 的就“点赞”捧个人场;有钱的则“打赏” 更甚一掷千金。这使得他们不仅收获 了大把人气,更是拥有了不菲的收入。 2、调查的目的 打赏是互联网时代衍生出来的具 有创新性的商业模式,合理合法的打 赏行为能够促进民众的个性消费,有 效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社交 平台的繁荣昌盛。但同时,巨额打赏、 未成年人打赏、利用违法所得打赏等 “ 打 赏 乱 象 ”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比 如 近 些年发生的,2018 年 5 月,江苏南通 一九岁女孩花父母 1.2 万打赏主播的事 件 ;2018 年 6 月,江苏镇江一男会计 挪用公司公款 930 万打赏女主播的事 件等。网络直播打赏背后的法律问题 随之而来,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合理运用“打赏” 机制、如何让“打赏”等交往行为的 准则更加明确,使得网民们在网络这 个公共空间中既能够自由理性地交往,

打赏主播法律案例(3篇)

打赏主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和主播。

其中,观众通过打赏的方式对主播进行经济支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互动方式。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涌现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打赏主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2021年5月,小明在观看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直播时,被主播的才艺和热情所吸引。

在直播过程中,小明通过平台提供的打赏功能,向主播连续打赏了1000元。

然而,在打赏完成后,小明发现平台并未将这笔钱转入主播的账户,而是扣留了其中一部分作为手续费。

小明认为平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以及平台在打赏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通过平台打赏主播,主观上具有无偿给予的意愿,客观上完成了打赏行为,因此构成赠与。

2. 平台的法律责任(1)平台作为直播平台,为观众和主播提供打赏功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平台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平台在打赏过程中扣留部分金额作为手续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平台在打赏过程中,未将全部打赏金额转入主播账户,侵犯了主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平台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主播之间构成赠与关系,平台在打赏过程中扣留部分金额作为手续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同时,平台未将全部打赏金额转入主播账户,也侵犯了主播的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其中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就是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法律归属、合法性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状况进行深入探讨。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定义网络直播打赏,即通过在线平台向网络主播转账或赠予虚拟礼物以示鼓励和支持。

这种行为通常是观众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或个人魅力表示赞赏,同时也希望能获得主播的关注或者其他回报。

二、法律归属问题在网络直播打赏中,法律归属问题尚未明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合同关系,因为观众在打赏时预期会获得一定回报,例如主播的感谢、特殊关注或者个人互动。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可能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打赏的金额或虚拟礼物并没有明确的对价。

三、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合法性尚无明确规定。

然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直播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自愿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同效力,但前提是打赏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国家对于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主体应对打赏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四、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责任承担,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主播在接受观众打赏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传播的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保证打赏资金的合法使用。

其次,在观众方面,应理性对待打赏行为,并避免因打赏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矛盾。

在平台运营方面,应加强对主播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打赏规则和机制,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范为了解决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推进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

首先,应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打赏的监管机制,确保主播、观众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相关法规应对打赏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打赏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并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打赏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网游直播间用户打赏行为的影响因素

网游直播间用户打赏行为的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2023-11-03•用户打赏行为概述•用户打赏行为的影响因素•用户打赏行为的模型构建目录•用户打赏行为的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用户打赏行为概述打赏行为的定义打赏是指在网游直播平台上,观众通过购买虚拟物品或积分,为主播赠送礼物或打赏红包的行为。

打赏行为的特点打赏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即时的、无实物交换的消费行为,观众可以通过打赏来表达对主播的欣赏和认可,同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

打赏行为的定义与特点打赏行为是观众对主播的认可和赞赏,主播因此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打赏行为最直接的影响。

提高主播收入观众通过打赏可以获得与主播的互动和交流,形成紧密的用户关系,增强用户黏性。

增强用户黏性为了获得更多的打赏,主播会更加注重直播内容的质量和互动效果,从而提升直播质量。

提升直播质量打赏行为对网游直播的影响打赏行为的分类根据打赏的动机和目的,可以将打赏行为分为以下几类:赞赏主播、表达情感、获取关注、争夺荣誉等。

打赏行为的动机打赏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主播才华的认可、对主播人格魅力的欣赏、为了获得主播的关注和互动、为了争夺荣誉和社交地位等。

打赏行为的分类与动机02用户打赏行为的影响因素主播因素主播知名度知名主播因其个人品牌和粉丝效应,往往能吸引更多观众打赏。

主播互动能力主播与观众的互动程度,如回应、交流等,能影响观众打赏意愿。

主播形象包括外貌、穿着、言行举止等,良好的主播形象能增加观众的好感度和打赏意愿。

03观众心理需求如寻求社交、娱乐消遣、认同感等,这些心理需求会促使观众进行打赏。

观众因素01观众消费能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观众,往往有更高的打赏意愿。

02观众忠诚度对某个主播或直播平台的忠诚度,以及观看直播的频率和时长,会影响其打赏行为。

1直播内容因素23高质量的直播内容能吸引更多观众,并提高观众的打赏意愿。

直播内容质量独特、创新的直播内容往往能吸引更多关注和打赏。

直播内容的独特性良好的实时互动能增强观众参与感和打赏意愿。

打赏主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主播与观众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其中打赏主播成为观众表达喜爱和支持的一种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打赏主播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2019年5月,某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小王通过直播唱歌、跳舞等方式吸引了大量观众。

观众小李通过平台打赏小王,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小李打赏小王一段时间后,小王突然宣布停止直播,并关闭了直播间。

小李感到困惑,遂要求平台退还打赏金额,但遭到拒绝。

小李遂将平台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赏金额。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2. 平台是否具有退还打赏金额的义务?3. 主播停止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观众小李通过平台打赏小王,属于赠与行为。

观众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主播,主播接受了观众的打赏,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2. 平台是否具有退还打赏金额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平台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着资金结算和交易保障的义务。

然而,平台并非打赏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退还打赏金额的法定义务。

因此,平台在法律上无需退还小李的打赏金额。

3. 主播停止直播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主播小王与观众小李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主播有义务为观众提供直播服务。

然而,主播在未经观众同意的情况下停止直播,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网络直播行业用户消费行为分析

网络直播行业用户消费行为分析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崛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其中。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一种全新的娱乐方式,用户消费行为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特点和规律。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网络直播行业用户消费行为进行分析。

一、用户消费特点网络直播行业的用户消费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直播行业的用户群体广泛,包括各个年龄层次的用户,且用户数量庞大。

2. 用户消费水平存在差异,部分用户愿意花费较高的金额进行打赏或购买相关产品,而另一部分用户则通过观看广告获得免费的观影权。

3. 用户对于主播的关注度较高,愿意跟随其参与互动,为其提供经济支持。

二、用户消费动机用户在网络直播行业进行消费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娱乐享受:用户通过观看直播内容,获得娱乐和放松的享受感。

2. 社交互动:用户通过直播平台与主播和其他观众进行互动,满足社交需求。

3. 知识获取:一些直播平台提供知识培训、技能分享等服务,吸引用户进行消费。

三、用户消费行为网络直播行业用户的消费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拟礼物消费: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向喜欢的主播表达支持和喜爱之情。

2. 打赏行为:一些用户会向主播打赏金钱或虚拟币作为鼓励和认可。

3. 付费观影:一些平台提供高品质的付费直播内容,用户可以通过付费获得高清观影体验。

4. 广告观看:用户通过观看广告获得免费观影权,同时也为平台带来收入。

四、用户价值观影响用户的消费行为受到其价值观的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认同:用户对于某些主播具有认同感,认为其较好地满足了自己的需求,从而愿意进行消费。

2. 品牌忠诚度:用户对于某些平台有较高的忠诚度,愿意在该平台进行消费。

3. 内容质量:用户关注直播内容的质量,对于提供高质量内容的主播和平台更愿意进行消费。

五、平台运营策略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网络直播平台应该采取以下几个运营策略:1. 提供丰富多样的内容:平台应该积极探索和引入新的直播内容,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

电商法律案例直播打赏(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直播电商成为了新的消费模式。

在直播过程中,观众可以通过打赏的方式对主播进行物质支持。

然而,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涉及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电商法律案例为例,对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系某电商平台上的直播主播,被告(以下简称“乙”)系甲的粉丝。

甲在直播过程中,乙多次通过平台进行打赏,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直播结束后,甲以乙未支付打赏为由,要求乙返还打赏金额。

乙认为,打赏系其自愿行为,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2. 打赏是否可以无条件返还3. 电商平台在直播打赏纠纷中的责任四、案例分析1.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直播打赏行为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在直播打赏中,主播提供直播服务,观众支付打赏作为报酬,双方形成了一种服务与报酬的合同关系。

2. 打赏是否可以无条件返还关于打赏是否可以无条件返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直播打赏中,观众打赏是出于自愿,双方未明确约定打赏不可退回。

因此,观众在打赏后要求返还,通常需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打赏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乙作为观众,在直播过程中多次打赏甲,双方未明确约定打赏不可退回。

因此,乙要求返还打赏金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3. 电商平台在直播打赏纠纷中的责任电商平台作为直播打赏的平台,在纠纷中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护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直播打赏的平台,应当对主播和观众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管。

如果平台在直播打赏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对打赏金额进行监管、未及时处理纠纷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今日说法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了一个庞大的新兴产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小王在观看某知名网络主播的直播过程中,被主播的才艺所吸引,便通过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了1000元。

然而,小王在打赏后不久,发现主播并未按照约定给予其相应的礼物。

于是,小王向直播平台客服投诉,要求平台退还其打赏的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2. 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3. 网络主播是否应当退还打赏款项。

三、案例分析(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网络直播打赏属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网络直播打赏中,观众向主播打赏财物,即构成赠与合同。

(二)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1. 直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打赏款项有监管义务。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对打赏款项进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

2. 在本案例中,主播未按照约定给予小王相应的礼物,导致小王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直播平台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三)网络主播是否应当退还打赏款项1.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获取收益,其行为构成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有义务履行合同,而受赠人则无义务履行合同。

2. 在本案例中,主播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合同,导致小王遭受损失。

因此,主播应当退还小王打赏的款项。

四、法律启示1. 观众在网络直播打赏时,应谨慎选择主播,了解其信誉和实力,避免遭受损失。

2.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赠与合同,不得违约。

3. 直播平台应加强对打赏款项的监管,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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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问题探析 作者:史霖东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2期

摘 要: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愈发普遍;然而目前我国在此领域仍存在较大的空白,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含义;性质,可撤销性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直播行业的具体实践,对该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助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能更健康更完善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主播;打赏;撤销行为 引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到4.33亿,占网民总数的50.7%.在这其中网络游戏直播规模占网民总体规模的28.4%,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达到占网民总体规模的 23.7%。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发展日益蓬勃,而在繁荣的背后,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规制似乎还是空白,面对现实中时常出现的因天价打赏行为引起的纠纷值得思考。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含义 网络直播是近几年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衍生产物,在网络直播兴起之后直播打赏也就应运而生。直播打赏行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应当如何理解呢?

网络直播打赏一般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这一第三方媒介,依据自身喜好选择主播进行打赏,通常“打赏”的形式表现为通过赠送由直播平台涉及的虚拟礼物道具给主播。一般来说以下的几个步骤,首先用户若是喜欢某个主播的直播表演,选择通过向直播平台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购买相应数量的平台虚拟货币(如虎牙直播“虎粮”B站的“金瓜子”);然后用户在主播的表演过程中的内容产生兴趣则经虛拟货币再购买一定数额的虚拟礼物道具;最后主播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虚拟的里舞蹈及“打赏”给主播。打赏行为就已完成。在一个完整的直播打赏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了用户、主播、直播平台三方关系用户通过平台购买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礼物道具;主播进行直播表演;然后主播和直播平台进行利润分配。

二、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我国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无偿赠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一种支付对价的服务合同。

(一)“赠与合同”说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此种观点认为,直播打赏的行为完全是出自于用户的个人意愿对主播的无偿赠与行为。有学者提出网络直播从本质上而言与传统“街头卖艺”并无区别,只不过在外在形式上线下转为线上。观众对于是否打赏有着绝对的自主权,出于自身意愿选择打赏或者不予打赏,同时打赏并非对于被打赏人必须进到的义务,而且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天价打赏”的现象,猛刷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礼物,用户所打赏的金额远远超过被打赏人表演的价值,此与服务合同中劳务与价值对等的要求不符。因此,不可将打赏人与被打赏人界定为服务法律关系,而是赠与关系。

(二)“服务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表演行为(游戏直播表演、真人秀直播表演等)都是主播向打赏人提供的劳务,而打赏人进行打赏则是对主播的劳务服务进行购买的行为,主播进行表演属于提供劳务,从而与打赏人形成债权关系,打赏人的打赏就是对债务的清偿。这个过程是符合我国关于服务合同的形式,即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打赏人的打赏并非强制性的,网络用户可以选择支付一定费用,也可以选择不支付任何费用。从我国目前网络直播的模式来看,网络直播一般都向用户提供免费直播服务的商业模式,用户可以免费的基础上自由选择主播对其表演行为予以观看,并且决定是否打赏。用户可以选择不支付费用,也可以选择支付费用,并且支付数额的多少完全是由用户自行决定,如果打赏越多,主播表演就会更加卖力,进而引起更多人打赏。若是如此,从长时间的维度来看,服务与支付数额相对等的交易特色就会更加明显,因此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关系。

(三)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通过比较了学界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性质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在下文笔者将展开详细论述。

第一,无偿性是直播打赏基本特征。从我国网络直播现状来看,用户一般只需要在直播平台上完成相关注册便可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的表演,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才允许进入,在进入主播的直播间后,若是用户对于主播的相关表演予以认可则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主播打赏(通常表现为购买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赠送)。若是用户对于主播的直播表演行为不予认可,则可随时随地终止观看退出直播间。因此,用户对于主播的打赏带有随意性。

第二、直播打赏具有随意性。一般来说用户与主播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打赏不出于对表演或互动服务的对待给付义务,打赏与否、打赏的金额完全由用户自己单方决定,不存在一个合同义务要求用户对主播给付报酬。

第三、主播与用户之间不具有约束关系。主播的直播表演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固定的,并且是由主播在直播开始前自行决定的,是不受用户约束的绝对权力。主播间内容与形式(直播开始时间、直播结束时间是否与相关用户互动)不会因用户在直播过程中进行打赏行为而就必须做出改变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对于用户来说,自身可以随时退出直播间不再观看主播的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表演,无论主播的表现内容是否精彩,直播间其他用户是否还在观看,用户有着是否观看主播表演的绝对决定权,主播没有阻止的权利。此外,用户的打赏与否的权利也完全掌握在用户的手中,用户可以再进入直播间后观看一段时间后自行决定离去,主播并不能因此就请求观众履行付款义务。这也是与服务合同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四、直播打赏带有感情的表达。在用户观看直播进行打赏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通过打赏礼物的形式与主播进行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打赏行为不仅仅是由经济上的来往,背后更代表者用户情感抒发与寄托的深层次含义。用户在直播打赏的过程中,长生乐更高层次的情感体验,对个人内心情感予以了丰富还产生了情感上的共鸣。由此可以看出,直播打赏行为不单单只是代表着简单的服务合同的对价关系,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满足。恰恰赠与行为本身也是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实施的可以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感和满足感的行为,打赏直播行为更贴合赠与行为。

第五、直播不同于一般演出,受众群体不具有特定性。虽然用户对直播的内容有特定取向和喜好,但在操作中注册用户(一般未设置申请障碍)可以进入任意直播房间,直播受众群体流动性大,网络直播往往不具有受众的特定性和表演场所的封闭性。除此之外,直播表演、互动服务虽不具有对待给付性,也不宜理解为附负担的赠与合同。视频直播的表演和互动不具有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所谓“负担”的义务性和时间性。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应当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所展现的一种全新形式。

三、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撤销性分析 网络直播打赏现象越发火爆的同时,有些问题也日渐凸显,在直播打赏行为后,打赏人若是因为种种原因想要将打赏的金额要回,撤销打赏,那么打赏撤销是否可行,撤销权的形势是否需要满足某些特定情况或者条件才能行使,笔者将在下文对此做出探讨。

(一)成年用户直播打赏行为的可撤销性分析 网络直播火爆的大环境下,各个平台网络主播的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能在“网络直播”这块大蛋糕上分的一杯羹,各种为博眼球的直播手段也层出不穷,直播中使用技术手段“变脸”便是网络直播乱象的典型代表。不久前斗鱼平台发生的“乔碧萝”事件更是引发了网络直播的行业的巨大震动,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变脸”是否有欺诈甚至诈骗之嫌,用户在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进行的打赏的相關钱财能否要回,直播平台是否应当相关承担责任。

从上文分析可知,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当中对主播进行了打赏,二者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并非属于通过付费获取观看直播的权利,而是因为用户在主播间免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费观看直播的时候,因对主播的直播表演、容貌、才艺、声音或者其他特定方面产生了认可与赞同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充值进而购买虚拟的礼物道具对喜爱的主播实施的赠予。当打赏行为一径作出,赠予行为已经发送,赠予物也发生了转移,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作为赠与合同的赠予人是不能要回打赏。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予合同中只有在以下情形中才可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现实情况中用户与主播之间几乎不会发生以上撤销情形,因此,通常情况下,用户在打赏主播后很难存在行使撤销权的法理和现实支撑。有学者提出观点主张主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而撤销已订立的赠与合同,然后要求主播把打赏的款项退回。如果主播不予退还,通过有关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我国当前网络直播的现实出发,用户所进行打赏的原因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因素而综合的打赏行为。比如在“乔碧萝事件”当中,用户对其进行打赏的原因不单单只是出于相貌,这只是众多吸引用户打赏的原因之一,也有可能是出于对于主播的声音、直播内容、直播方式、等等原因。由于在现实中用户若是证明其完全是出于某一个原因(比如说样貌),而非其他方面是存在很大的证明难度的。因此要证明用户受到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也是比较困难。

(二)未成年用户直播打赏行为的可撤销性分析 直播行业的火爆发展,许多未成年人也成为观看网络直播的忠实观众,同时未成年用户天价打赏主播的现象频频发生(将家庭存款全部打赏主播的,将救命钱打上主播等等),在这群心智尚未成熟的用户进行打赏后,其撤销权的行使又将如何呢,值得讨论。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18、19、20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规定,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试试;年龄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后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如果打赏人为年龄在16周岁以下,又不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来说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应当受到限制的,那么他们打赏的效力如何呢是值得商榷的。

世界大多国家都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区分,这是基于不同年龄段有着不尽相同的心智,能力等因素。未成年人往往都还是处在消费观形成的阶段,对于直播这一新兴的行业的认识多是出于好奇心理,缺乏完整的正确的认识,其所实施的打赏行为往往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匹配。我国既然已经明确规定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能有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完成,否则就是无效的。所以8周岁以下的用户对主播实施的打赏行为都属无效的,主播对于相关打赏的款项予以退还。而在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主播进行了天价打赏,这明显是超出了打赏人的认知能力的,这种情况下若是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也应是无效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主播要求退还打赏的数额。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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