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精品】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2016

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2016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篇一我是16年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xx区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的。
到任后,我很快适应了角色转变。
近两年来,在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下,在院党组一班人的真诚帮助下,在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时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我是16年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xx区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的。
到任后,我很快适应了角色转变。
近两年来,在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下,在院党组一班人的真诚帮助下,在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时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院党组的分工职责,我分管的刑事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在四个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有了长足的进展。
同时,我还积极完成院党组交办和班子成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为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一方平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学习是进步的台阶,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一方面,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信念时刻保护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特别是参加区委党校在职干部理论培训期间,上课能认真听讲,领会授课内容并做好笔记,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从没旷课或迟到早退。
党校的学习使我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领导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增强法学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强化理论学习的系统性、条理性。
这也是我多年来坚持不懈养成的良好习惯,我从不抹牌赌博,很少闲聊,争取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业务学习中去。
只要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我总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力求掌握其立法本意和法条内容,通过平时的学习和积累,不断更新知识,丰富自我,提高了我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
另外,我能在学习中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以发挥最佳的学习效果。
到任后,我发现由于人员超编等历史原因,我院干警年龄结构老化、文化底子较弱,但审判工作实际经验丰富,在实践工作中我十分注重虚定稿版心向他们学习,向他们请教。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的出台和修改后 《 刑事诉 但 其经 常 出具并 运用 “ 情 况说 明” 。黄维 智 博士 讼法 》的实施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已是趋势并将成 曾对 刑 事案 件 中 “ 情 况说 明” 的运用 进行 了实证 为常态 ,但 由于侦查人员对此还缺乏一定 的适应能 调研 。其统计结果 表 明: 第一 , “ 情况说 明”的运
D O1 : 1 0 . 1 3 6 4 3 4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1 0
一
、
侦查人员作证 的现状
的出庭作证 比例仍较低 。据有关学者对警察 出庭作 证 的情况调查 ,在被调查 的9 3 名 侦查 人员 中 ,有3 2
就 “ 情 况 说 明 ”的性 质 而言 ,法 律 界 、实 务
经 当庭质证 ,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 的辩护权 ,并对
般 而言 ,侦 查人 员 的作 证是 包括 以 口头 或 人 表示乐 意接受法庭传 唤并 出庭作证 ,占3 4 . 4 %; 书面等形 式 ,就侦查 活动 中本人所知悉的情况如实 有 6 1 人 表示 不乐 意接 受法 庭传 唤并 提供证言并予以作证 。即是说 ,侦查人员既 6 5 . 6 %;且 实践 中仅 有3 名侦 查人 员 曾就 自己办理 可 以直接 出庭作证 ,也可 以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直 过 的刑事 案件 出庭作证 ,占3 . 2 %。 然而 ,有关 侦 接 出庭作证 。就 目前侦查人员 的作证情况看 ,主要 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实例一旦偶 见于报端 ,就会 迅速 表现为 : 得到社会公众和新 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也从 一个 ( 一)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比较 少见 侧 面反映 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鲜见和人 民群众对 在我 国 ,因受 传 统观 点 的影 响 ,一般 都认 为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期待 。
北海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2019年)

北海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海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2019年)第一章北海海事法院审判情况综述一、总体情况收案 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74件,同比增长7.15%,其中新收案件915件,同比增长9.19%。
新收海商一审案件368件,海事一审案件84件,特别程序案件90件,行政案件23件,执行案件337件,新收案件中出现四个新的类型:司法协助案件10件,民撤案件1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1件,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1件。
图1:2016-2019年受理案件情况对比图图2:2016-2019年各类案件新收情况对比图结案 2019年全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940件,同比增长9.68%。
审结海商一审案件374件,海事一审案件84件,特别程序案件87件,行政案件23件,执行案件359件,司法协助案件10件,民撤案件1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1件,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1件。
结案率96.51%,同比增长2.23%。
图3:2016-2019年各类案件结案情况对比图图4:2016-2019年各类型案件结案率走势图未结 2019年全院共有未结案件34件,同比降低34.62%。
未结海商一审案件9件,海事一审案件4件,特别程序案件3件,执行案件11件,司法协助案件7件。
图5:2016-2019年各类案件未结情况对比图标的 2019年全院新收案件标的共计18.66亿元,同比降低28.18%;结案标的共计10.95亿元,同比减少5.62亿元。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1.民事案件(1)收、结案数略有上升。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1件,同比增长7.06%;其中旧存19件,同比降低51.28%;新收542件,同比增长11.75%;审结545件,同比增长7.92%。
(2)一审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数小幅上升。
新收一审海商案件368件,审结374件,分别同比增长19.48%和15.08%。
英国近年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之评析

2 0 1 3年 第 3期
英 国近 年 刑事 证 据 制 度 改 革 之评 析
李叶 丹
( [ 荷兰] 阿姆 斯特 丹大 学 法学 院 , [ 荷兰] 阿姆斯 特丹 4 4 3 6 )
摘 要: 在2 0 0 1 年A u l d勋爵《 对英格兰和威 尔士刑事法院的评论》 、 2 0 0 2年刑事 司法白皮书《 所有 人 的正 义》 以及英 国法律 委 员会近 年 的相 关报 告 的指 引下 , 十年 来英 国相继 颁行 ( ( 2 0 0 3年 刑事 审判 法》 、 ( 2 0 1 2年刑事诉讼规则》 及其他相关刑事法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 , 英 国刑事证据制度 出现 了令人瞩 目的变化 : 首先 , 重新 平衡被 告人 和被 害人 证人 之 间的关 系, 更 多地 向被 害人和证 人 倾斜 , 允许在 庭 审 中 将针对被告人被控罪名的相关不 良品格呈交陪审团; 其次, 更加依赖庭审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对 陪 审 团的指 示 ; 再次, 允许 陪 审 团更 多地接 触证 据 , 运 用常 理 决定证 据 的 价值 ; 最后 , 注重保 护 证 人 尤 其
改, 修 订《 1 9 9 8年 犯罪 与 妨 害 治安 法 》 ( C i r me a n d D i s o r d e r A c t 1 9 9 8 ) 以及 《 1 9 9 7年 警 察 法 》 ( P o l i c e A c t 1 9 9 7 ) , 细化 了与刑 事相 关 的民事 程序 等 。修 改 后 的法 律 扩 大 了警 察 的搜 查权 和控 方 对 程 序 性 审判 的
J u s t i c e A c t 2 0 0 9) 对刑事领域 的传 闻证据规则发展也有一定的推 动意义 。 ② 本文所引《 刑事诉 讼规则 》 除另有注释者外 , 均采)  ̄ J { 2 0 1 2年刑事诉讼规则》 的表述。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7•【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赵飞龙㊀㊀摘㊀要:规范设立是在抱有理论期许的同时,对本土现实的妥协式鞭策.当下,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虽然遮蔽于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和 刑事印证规则 的阴影之下,但仍有19份规范与证据补强要求直接相关.分析来看,现有规范中的证据补强要求存在主证据范围拓广㊁补强证据要求具体化以及适用效果扩张等特点.由于受到对策式立法的影响,现有的证据补强要求虽然貌隐于分散的条文之中,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事实认定这一基本功能.其功能偏离主要表现为补强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使用㊁适用边界的模糊与范围收缩两个方面.关键词:主证据;补强证据;适用效果;概念模糊;重心偏移作者简介:赵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 (G J 2019C 3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1 张晋藩:«试论中国封建审判制度的特点»,载«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3期.2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资料来源:h t t p://w w w.c h i n a .c o m.c n /g u o q i n g /2012-08/28/c o n t e n t _26745372 h t m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 3 张希坡:«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障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载«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4期. 4 邹学忠:«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止对策»,载«公安论坛»1994年第3期.一㊁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十分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阶级性,刑讯制度作为封建司法的历史产物, 1 其废除被视为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我党甫一成立便提出了废止肉刑的工作准则, 2 即使在三反四清运动以及文革期间也强调要严禁刑讯逼供. 3 而后,出于对司法实践中虐待犯人,甚至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 4 的反思,刑讯逼供问题一直为人们所警惕.相应的,自1950年以来,09立法上也全面废除了刑讯制度, 5 并将之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但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地区性的实证调研报告来看,立法上的宣誓并未使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失,甚至出现了反弹上升的趋势.6 如果说令行禁止是应然意义上的理想状态,那么禁而不罚与缺乏配套的惩罚措施则是削弱这些禁令实践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实体法在1997年修正«刑法»时便将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化,但从本文收集到的裁判文书来看,以此三项罪名作为案由的一审刑事案件均自1990年才开始出现,并且总数只有111件(刑讯逼供的为46件,暴力取证的为5件,虐待被监管人的为60件).而程序法则是从1998年开始插手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即拒绝接受刑讯所得供述㊁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7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粗疏和诸多外部原因的掣肘导致立法与实践错位,这种程序性制裁并未随着立法丰富而达到理论期许,只能发挥有限的震慑效果.在立法努力全面废除刑讯制度的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即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失能之时,辅之以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政策性压制,削弱其因亲历性㊁完整性而先验具有的较高证明力.这种政策性削弱一方面源自对刑事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无视证据,轻信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反思;另一方面源自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效果的限制,即程序合法的要求并不干涉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判断.8 有学者将之解释为口供补强规则的反向表达或强制性补强规则, 9 但该规则在立法目的与适用方式两个方面与口供补强规则存在差异,仅是后者可能适用的原因之一.类似的,这种法定限制还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09条对缺陷证人以及利益相关证人所作证言的限制.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还包括对二次证明的要求,2008年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统一证据规定»)虽然尝试为其单独立法,但并未促成立法上的修改.尽管«高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方法,但是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要求.这一规定为司法人员的选择性适用提供了可能,但由于立法在提及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时多使用印证一词,现有立法中既无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出现,也限制了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可能.尽管有学者主张为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口供补强规则应扩张适用于其他证据,但从其所举案例来看,此项要求仍是针对被告人供述所提,对被害人的辨认结果并不适用.10 相较而言,我国口供补强规则1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5 6 7 8 9 10 其中,与肉刑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16份,地方性立法4份,法规解读7份.与刑讯逼供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295份,地方性立法307份,立法草案24份,法规解读36份,白皮书23份,工作报告41份.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其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检察系统监督纠正的刑讯逼供行为比2015年上升了7 4%.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资料来源:h t t p://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 x D b=w o r k r e p o r t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47b 016f b 2b 4d 0d 1d b d f b &k e y w o r d=%E 5%88%91%E 8%A E %A F %E 9%80%B C %E 4%B E %9B &E n c o d i n gN a m e =&S e a r c h _M o d e =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罗国良㊁刘静坤㊁朱晶晶:«‹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党建军㊁杨立新:«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及其调控»,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万春㊁吴孟栓㊁高翼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4期.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规则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21-622页.更多的是隐设于 刑事印证规则 中,只是后者难以涵摄口供补强规则的所有补强方式.除与 刑事印证规则 有关的条文以及部分零散的证据要求外,自2005年起,直接包含证据补强要求的规范文件共有27份,与刑事证据有关的有19份.整体而言,我国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关的规范虽然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过多关注,但较之于过去仍在不断丰富,主要呈现出 一少一稳三多 的特点. 一少 指的是在刑事规范中尚无原则性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出现. 一稳 指的是规范增长速度保持稳定,即自2005年起,与补强要求有关的立法规范基本以平均每年一部的速度在增长. 三多 指的是效力级别多㊁适用对象多以及发布主体多.其中,就效力级别而言,除两高工作文件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㊁地方性司法文件外,还囊括了党内法规和行业规范;就适用对象而言,除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证据补强的要求已经扩展适用于所有的瑕疵证据㊁电子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就发布主体而言,除公检法三部门外,律师协会也参与其中.多主体㊁多层级式的立法势必导致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不仅围绕被告人供述的强制性补强没有形成体系性的补强证据规则,而且囿于地方立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导致相关规则难以促使中央立法形成统一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立法的分散与疏离使得难以系统地展示我国当前立法中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因而本文将以收集到的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从主证据的范围㊁补强证据的范围以及适用效果三个方面概括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探求其深层的问题所在.二㊁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一)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主证据的范围在民事规范中,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意见稿»)规定了四类证明力可能存疑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民事诉讼法»则将之具体为视听资料㊁当事人陈述等.在行政规范中,2017年的«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药监证据规则»)第45条规定了三类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划定的主证据范围更为丰富.虽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与«高法解释»中并无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直接相关的条文,但后者共有十处对证据提出了相互印证的要求.而印证的适用方式包括原子模式和故事模式两种路径,若此时以原子模式适用印证要求,则其在方法上内含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称为印证式补强.除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印证要求外,印证式补强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两类. 11 从适用方法来看,一方面是将印证作为整体审查证据的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将其作为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的标准.证据证明力存疑的情况主要有五种:第一,经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政策性削弱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第二,翻供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被告人供述;第三,陈述或供述能力存疑的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第四,前后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第五,证人作证能力和动机存疑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会导致证据证明力存疑:其一,2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1 在我国刑事立法规范中, 印证 一词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其第295条规定:经明确告知证人负有如实作证义务,并有证人签字确认记录属实,同时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记录内容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陈述同等的证据效力.证人证言笔录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提出质疑的鉴定意见;12 其二,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没有移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就无罪或罪轻辩解提出异议的.13 在19份直接与刑事证据补强要求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有4份属于两高制定的工作文件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中,«统一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强调了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要求,« 十三五 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纲要»)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公诉工作意见»)则并未划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仅将之作为庭前会议之后查漏补缺的工作之一.与此不同的是,作为党内法规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安执法意见»)要求 进一步明确 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 ,即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划定为瑕疵证据,而且 进一步明确范围 的表述表明并非所有的瑕疵证据都需要补强.就地方性司法文件而言,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六种类型:第一,不限证据种类的,即规范虽然提出了证据补强要求,但并不对适用对象加以限制.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㊁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以下简称«重庆市综述»)中提出了两种不限证据种类的证据补强要求:一是案件主侦部门收集证据不够充分的,二是客观原因导致证据薄弱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江苏省指引»)第58条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办理意见»)第23条要求检察人员围绕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争点做好证据补强.第二,证明标准类,即将补强要求向内嵌为证明标准审查的形式要件之一.如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四川省证据意见»)第34条和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条证据充分性审查部分要求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第三,基本证据类,即仅对刑事案件中的基本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关于重大故意杀人㊁故意伤害㊁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市意见»)中要求存在瑕疵或矛盾的基本证据应当提供补强证据来排除瑕疵或矛盾.第四,特定事实类,即对与特定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天津市意见»)中要求对环境污染罪中与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两项事实有关的瑕疵证据予以补强.第五,有限证据类,即对某类证据中部分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北京市关于关键证人㊁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虽然同样是对鉴定意见提出了补强要求,但将之限缩于存在瑕疵且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鉴定意见.而«四川省证据意见»第21条则将之限缩于证人㊁被害人㊁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基于传闻所作的证言 .第六,其他证据类,即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的其他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上海市电文证据解答»)中囿于手机短信和传真的自身易删改㊁易编造等特性,拒绝将其作为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主证据的重3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12 13 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9条.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6条.要性,辅之以证明力是否存疑,而地方性司法文件则恰好相反.从时间上来说,多数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制定要早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前者的发布与适用并未影响中央立法,中央立法则仅在延续传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程序性制裁刑讯问题的内容.中央立法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统一,缺乏指导意义.相较而言,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失去了中央立法的指导与制约,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地方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由此,形成了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中央与地方双轨并立的局面.(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的范围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民事证据意见稿»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证据材料.«食药监证据规则»则列举了三类补强证据,即被调查人或证人的事后确认㊁重新收集的同类证据以及补充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相较而言,刑事规范在这一点上作出了抽象程度介于二者之间的规定.«高法解释»中主要采用了三种表达形式,即 其他证据 相关证据 证据之间 ,并未给补强证据划定一个具体的范围.从待证事实的指向性来看,仅在第106条作出了指向性规定,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对其余主证据所证案件事实均未作出指向性规定.与之相应,«统一证据规定»在要求补强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限制性条款:其一,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来源;其二,需要补强的证据不能作为补强证据.然而,这两项要求并未被«高法解释»所吸收,并且通过第106条隐蔽性证据的规定对补强证据应具有独立性进行了否定.而在其他中央立法文件中,虽然同样侧重于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但由于立法角度各异,对补强证据范围的划定也随之有所不同.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执法意见»虽未直接规定补强证据的种类,但结合上下文来看,补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应当是指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 14 其次,客观性证据.«公诉工作意见»同时强调了重视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15 而«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则规定 要重视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补强口供,若没有客观性证据或其与口供相互矛盾致使待证事实存疑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再次,实物证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防冤工作意见»)第7条要求注重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实物证据的一致性,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轻易否定后者,此时需寻求其他能够补强前者的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在实物证据与被告人口供指向一致时,可以用来补强被告人口供.若指向不一致,则应寻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最后,被告人刑讯之前所作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所作供述4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415公安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公安部负责人就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 t t p ://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x ?D b =l a w e x p l a n a t i o n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e c f f e f 40905e b 669b d f b &k e y w o r d=%E 5%9D%9A%E 6%8C %81%E 4%B B %A 5%E 4%B A%B A%E 6%B 0%91%E 4%B 8%B A%E 4%B 8%A D%E 5%B F %83%E 7%9A%84%E 6%89%A 7%E 6%B 3%95%E 7%90%86%E 5%B F %B 5&E n c o d i n gN a m e =&S e a r c h _M o d e =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让每一起刑事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意见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 t t p ://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 x ?D b=l a w e x p l a n a t i o n &G i d=1613d d b e 187f 052a 860432f 2751a a 4e 2b d f b &k e yw o r d =%E 8%A E %A 9%E 6%A F %8F %E 4%B 8%80%E 8%B 5%B 7%E 5%88%91%E 4%B A%8B %E 6%A 1%88%E 4%B B %B 6%E 7%B B %8F %E 5%B E %97%E 8%B 5%B 7%E 6%B 3%95%E 5%B E %8B %E 6%A 3%80%E 9%A A%8C &E n c o d i n g N a m e=&S e a r c h _M o d e=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和辩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要求在审查被告人于刑讯之后自愿作出的认罪供述时,需要与其之前所作供述㊁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被告人于刑讯之前所作供述在真实性上初步补强刑讯之后所作供述的,还需为后者寻求其他证据予以二次补强.除上述规定的补强证据类型外,地方性司法文件中还规定了以下六类补强证据:第一,工作情况记录.如«上海市意见»中规定了三种可以将工作情况作为补强证据使用的情形:一㊁被告人反复㊁翻供的原因及其作出新的辩解的;二㊁被害人㊁目击证人以及其他关键证人改变证言的;三㊁辩护人收集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在这三种情况中,办案人员应当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或收集,无法核实或收集时,可以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代替补强证据使用.此时,寻找补强证据的目的均在于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第二,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如«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6条规定当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时,应当调取其全部供述综合加以判断.当没有直接证据但被告人自认有罪时,可以用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等证据来补强供述中的主要犯罪情节.第三,心理测试技术.如«2008-2010年湖北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湖北省规划»)中检察业务科技建设部分要求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检察技术之一,要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大力将其推广应用于自侦案件和其他业务案件中,借以发挥补强证据的作用.同时,在死刑案件中对口供不稳定以及检察环节翻供的言词证据起到补强作用.第四,书面工作说明.如«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要求鉴定意见中的笔误等情况若不影响定罪量刑,鉴定人可以首先用书面工作说明的形式进行补强.无法消除争议的,方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五,技侦材料及其情况说明.«重庆市综述»中明确规定了技侦材料的使用次序,应当首先由相关办案人员通过庭外听阅技侦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若其他证据收集不够充分需要技侦材料予以补强的,可以由技侦部门出具技侦材料情况说明.而当薄弱证据对定罪量刑能起到关键作用时,可以直接移送技侦材料用以补强.第六,其他适当方法.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律协指引»)第50条规定,当电子数据证据存在手续欠缺以及程序瑕疵时,应当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补强或转化,但并未明确何者属于适当方法之列.可以看出,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由中央立法到地方司法性文件,存在一个从原则到具体的演变过程.首先,适用范围从所有刑事案件演变为具体某类刑事案件;其次,补强证据的种类由原则性的大类变为具体的某类证据;再次,补强证据指向由指向不明变为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最后,补强证据不再局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工作情况记录㊁书面工作说明以及技侦材料情况说明等行政文书也被地方性司法文件纳入到补强证据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规范要求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进行核实,但囿于立法者的职能倾向,这种核实更侧重于通过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来推翻其辩解,而非寻找证据对其辩解进行补强.就此,作为行业团体的律师协会在2013年首先意识到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辩护律师同样可以适用,继而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即其在庭前会议中可以要求侦诉人员移送能够补强被告人辩解的证据.(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效果就刑事补强证据的适用效果而言,«食药监证据规则»和«民事证据意见稿»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视为证据可采性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而后者则将之视为证明力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难以独立支撑待证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结果更为丰富.在中央立法中,一般将刑事补强要求59。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点的分工方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点的分工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湘高法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点的分工方案湘高法办〔2020〕2号省法院机关各部门∶2月13日,省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田立文院长讲话和《2020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
为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机关各部门严格落实中央、最高法院、省委和省法院党组决策部署,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相关责任部门要逐项认领、制定措施、明确时限、逐一完成,办公室按照党组部署负责督办。
1.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办好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培训班,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全省法院"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澄清模糊认识,形成全省三级法院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强大合力。
开展全员政治轮训,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专题研讨、集中培训方式,创新运用"微党课"评比、学习分享会等多种形式,增强政治轮训效果。
深入总结主题教育成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警教育培训的必修课、重点课,用好学习强国平台,确保干警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严格执行《全省党性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意见》,创新党性教育方式方法,推进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责任领导∶田立文、张兰、董岚责任部门∶政治部(牵头)、机关党委、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2.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2016年,最让人难以忘怀的人和事
2016年,最让人难以忘怀的人和事作者:来源:《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2016年第24期2016将成为历史,这一页的许多都将淹没在时光的岁月中,再也不会被人提及。
在信息碎片爆炸的时代,学会遗忘几乎是不二的选择。
但,我仍不能忘怀这些人和事。
我可能永远成为不了他们,无论伟大如巨,还是卑鄙如贼,都是我余生的镜子,他们成为我个人历史中挥之不去的一页。
2016年最该特别致敬的人物:郑成月和一批像他这样的人郑成月,曾是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是最早披露聂树斌“一案两凶”事件的公安人士。
2016年11月30日,他和聂树斌的姐姐通话时说:“我活不了多久,我死了以后,要给我在聂树斌的坟墓旁边树一个碑,写上人民警察爱人民。
”正是为了“爱人民”这三个大字,他秉持正义,不惜付出巨大代价,包括被莫须有的罪名撤职和处理,长期被冷遇。
这个曾经是军人的汉子受尽了苦头,却始终不变爱人民的信念。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终审裁定并宣判聂树斌无罪,沉冤昭雪。
死者长已矣,活者当如何?当被人记住,更当被给予郑成月不公正待遇的那些部门和那些人记住:无论今生还是来世,都不要再做这样的混淆黑白的缺德事儿。
当然,我们需要给予特别致敬的还有为包括聂树斌案件在内的多起冤案呼吁奔波的律师和记者们,以及他们的家人,是所有人的力量汇集到一起,才有了今天的公正。
2016年最深刻的体育人物:郎平竞技体育当然要分个胜负,当然要争冠军,这是常识,也是体育精神的最浅层表达。
郎平的深刻在于作为一个当之无愧的体育人,一个金牌教练,她对女排精神和体育精神是这样理解的:“女排精神不是赢得冠军,而是有时候知道不会赢,也竭尽全力,是你一路以来虽走得摇摇晃晃,但站起来抖抖身上的尘土,依旧眼中坚定。
”将几乎不可能的事变成可能,将几乎完不成的任务完成,其中需要的不止是勇敢、勇气和力量,更需要的是智慧。
郎平每一次的出现都将中国女排由低谷推向高峰,直至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夺得金牌,她为中国体育人思想和智慧的发达,立下了一个丰碑,矗立起一座高峰,值得所有体育人向如此深刻的目标攀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2.24•【分类】讲话论述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2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去年的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
2004年工作回顾2004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公正司法,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一)案件数量与特点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全体人员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在收案数进一步增长,而人数与往年相比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难案多等困难,进一步保持了收、结、存案的良性循环,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进步,主要标志是:第一,收、结案数继续上升,存案数明显下降。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创新的历史纪录,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51件,审结870件,存案273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2%、13.4%,存案下降6.5%。
第二,上诉改判发回率低。
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率为4.7%,无发回重审的案件,比同期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发回率低2.4个百分点。
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还没有改判过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
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上海法院审判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之一。
2004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收、结案数继续上升。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6件,审结698件,存案248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1%、14.4%,存案下降8.1%;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9件,占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13.2%;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件,审结172件,存案25件,同比分别上升8.0%、1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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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2018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 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又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十二项专门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证人出庭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有三方面的助推作用:一是有助于实现从“书面”到“法庭”的转变,积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二是有助于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三是有助于实现从“简略”到“充实”的转变,丰富庭审举证质证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作用,我院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由我院刑一庭负责相关规范文件的起草工作,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等刑事审判各部门共同承担,自2016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截止目前,我院已开展了两年半的专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我院2016年至2018年6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院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工作整体情况介绍 根据上海高院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 2
点工作实施方案》,我院刑一庭承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试点经验的汇总和相关规范的起草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我院刑一庭会同刑二庭、少年庭、研究室起草了《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等文件。2016年4月21日,我院召开了庭审实质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大会,将上述文件下发至我院刑事审判各部门,标志着我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16年6月,我院将上述文件上报高院,其基本内容为高院6月29日出台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六份改革指导性意见所吸收。之后,通过先试先行、逐步推进、定期总结,并结合2016年10月两高三部下发的文件精神,2016年11月25日,我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签署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其中就证人出庭作证等改革试点中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标志着检法两院开始共同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机制。我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过半年的试点,于2017年5月26日共同签署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其中就共同试点以来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完善了两院共同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证人出庭作证试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3
二、我院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分析 年度 审理一、二审案件数量 一审案件数量 二审案件数量 出庭作证的案件 出庭作证的人数 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 隐蔽作证的案件
2016年 1595 126 1469 20 20 6 4 2017年 1708 116 1592 21 24 5 1 2018年上半年 746 58 688 4 5 0 0
总计 4049 300 3749 45 49 11 5 表一:年度证人出庭相关数据统计 深入分析上述45件证人出庭的案件,从一、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情况、证人出庭的案件类型以及证人与案件关系三个角度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年度 一审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抗诉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总计
2016年 9 11 0 20 2017年 11 9 0 21 2018年上半年 2 2 1 4
总计 22 22 1 45 表二: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与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的情况 4
1. 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级的特点。一、二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数量较为均衡,但从案件基数来看,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远高于二审案件。由上图可见,2016-2018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一审案件300件,一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达22件,证人出庭率达7.3%;2016-2018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二审案件3749件,二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亦为22件,证人出庭率为0.59%,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明显高于二审案件。出现这一差异除与我院受理的一、二审案件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还与证人出庭的功能作用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功能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一审程序主要承担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如果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了事实争议,那么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则无证人出庭的必要。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案件中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二审则应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事实争议问题,但在我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较多集中在“量刑过重”,而对案件事实则不表示异议,故我院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比例相对较低。 5
36%49%
5%4%
4%
2%
共4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
侵犯财产类案件贪污贿赂类案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
图一:证人出庭的案件类型 2. 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的特点。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看,普通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占比较大。在上述45件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达16件,占35.5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达22件,占48.89%;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财产类、贪污贿赂类案件各有2件,各占4.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有1件,占2.2%。由此可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等普通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占比达84.4%,占比较大;而其他案件的证人出庭占比为15.6%,占比较小。 6
图二:证人身份构成比例 3. 出庭作证人员的类型特点。据统计,侦查人员出庭多数集中在涉毒案件中,直接就侦查过程及侦查合法性进行说明。在上列11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中,有7件为涉毒案件,其中运输毒品案件占5件,贩卖毒品案件占2件。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案件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两个特点,致使该类案件的侦查人员具有出庭必要:一是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过程往往较为隐蔽,且没有被害人。此类案件的侦破高度依赖技侦证据,而目前技侦证据的转化问题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在此情况下,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能够有效弥补技侦证据的使用缺陷,侦查人员出庭能够当庭对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相关线索和抓获情况进行说明,并能够当庭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询问、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二是侦查人员出庭能够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在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是办理毒品案件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 7
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上述程序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抓捕条件的限制,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一些疏忽或瑕疵,辩护人也借此提出疑问,而侦查人员出庭可以对上述环节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在范某某运输毒品一案中,为查明该案毒品的提取、扣押过程,合议庭根据检察机关申请,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印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出庭作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审中,该案辩护人当庭表示,“就本案而言,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细节仍存在诸多疑问,毕竟这是一起涉及到1.5公斤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很有可能因此失去生命权,辩护人秉着对案件、对当事人百分之百负责的态度,必须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锱铢必较,因为有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诸多的问题亦得到了明确解答和印证,所以,本案开庭因为有证人的出庭作证,就变得十分顺利”。 在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证人出庭除证明案发原因及案发经过、结果外,还能够当庭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审判阶段前进行的民事赔偿情况进行证明,有利于在庭上直接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二审案件中,针对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的案件,被害人出庭作证能够起到“当庭对质”的作用。对于其他目击证人,因为目击了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因此,当庭作证能够帮助法庭还原当时的犯罪情形,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由上述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特点和相关案例可见,被害人及其家属、侦查人员及普通证人作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员,可以对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当庭作证,这一特点可以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新的 8
思路,如逐步实现侦查人员在涉毒案件中出庭的常态化、制度化,在被告人或上诉人不认罪并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通过鼓励被害人出庭、鼓励普通证人出庭,当庭针对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辩解进行调查,并当庭发表质证、认证意见,便于法庭当庭形成裁判理由。 三、刑事案件证人出庭运行效果总结 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工作,证人出庭对于改变以往刑事审判“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具有显著作用。 一是适度阻断了侦审联结。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案卷作为审判与侦查、起诉的连接点,容易造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水作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庭审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公诉人和合议庭难以脱离侦查卷宗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也紧紧围绕书面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这种对侦查卷宗的高度依赖逐渐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构造,也成为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根源。从此次试点改革中我们发现,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更为多样,通过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方式,能够更为直观的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法官也不再仅仅着眼于书面证言,而是通过庭审中主持控辩双方质询及亲自询问证人来实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并直接在庭审中形成裁判依据及理由,这一做法有效地阻断了对书面证人证言的依赖,极大地强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显著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是促进了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由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各环节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不一,因此,审判阶段往往需要侦查机关对一些证据进行补正或说明。在以往的审判阶段,当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