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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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宣讲(完整版)

民法总则宣讲(完整版)
•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可能成为法庭上 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落地建议
• 绿色诉讼中的民众诉权和民众禁令,主张利用个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公 共利益。涉及公益的诉讼。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 态环境”将是诉点。
• 绿色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等法律文件。
• 胎儿如何遗产继承?遗嘱和法定。 • ?何为胎儿娩出为死体,是呼吸说、还是脑死亡说、哭与不哭?。落
地建议:医学出生证。
遗嘱
• 立 遗 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正反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 手机号:

• 近亲属情况: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 父亲 ,身份证号码:
• 母亲 ,身份证号码:
• 儿子 ,身份证号码:
一、“习惯”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对《民法通则》第六条作了修订, 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 惯”在《民法总则》中终获一席之地。
习惯----“交易习惯”
• “习惯”的定义尚有待后续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不过, 民事活动中的“习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交 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已有阐释:“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 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 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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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辅导讲义三校名师要式法律行为——满足法定、约定形式注意: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A、原则上,合同不成立B、履行行为,可“治愈”形式上的缺陷【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生效——意思表示合法1、生效要件:(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2、生效与成立的关系:原则上,时间重合——行为成立时合法,成立时生效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1、确定无效(当然、确定、自始)要点: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区分关键:部分履行,是否违法【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2、可撤销要点1:成立时,具有约束力——无过错方“可撤销”要点2: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2009-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一、适用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1)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遗嘱、收养、当事人约定)(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2、允许代理的公法行为(诉讼、税务、专利)二、代理权滥用之禁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的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2、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注意:两种默示追认情形——●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海文法硕民法总则讲义

海文法硕民法总则讲义

【学科知识框架图】第一编民法总论【本编知识框架图】第一章绪论【本章知识结构图】第一节民法概述【大纲考点】【法学、非法学】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解释;民法的适用【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一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法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注意】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判断平等的标准是:是否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做题过程中常见的例外情形如: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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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法律大讲堂民法总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民法总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总则,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解读。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歧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行为。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合理分担民事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滥用权利;(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三人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存款所有权归属?
甲公司
乙公司
2.“禁止自带酒水”?
金融机构
二、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1)胎儿利益保护(列举保
护和概括保护);(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踪(财产代管) 2.行为能力:监护制度 3.人格权保护
(二)法人 1.法人的意义与构造: 股东的有限责任
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债 务。
2.诉讼时效对从权利的效力 (1)主权利派生的孳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等请求权
(2)保证合同之债权 (3)担保物权
(三)时效利益的放弃 当事人不得事先放弃时效利益。 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 1.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消灭); 2.同意履行债务(承认) 3. 一审未援用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私法自治) 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真实意思的判断方法:类型化处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2)意思自治的限制:弱者特殊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

民法总则复习上课讲义

民法总则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事件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能力人——无效能力瑕疵1. 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2. 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 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主体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

主体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

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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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本人有权移交财产+代管报告二、宣告死亡1、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2、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

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B、送养关系有效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

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D、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节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解散、破产、其他法定情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登记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

登记机关公示义务法人消灭清算:普通清算可依据有关法律或公司法规定进行。

破产清算,应当依公司法一、解散清算1、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其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主管机关或利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级组成清算组。

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只限进行清算活动。

清算结束,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的办法处理二、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三、设立中的行为后果:未人已设立,由法人承受。

未成立,由设立人个有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第二节营利法人一、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置1、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其他权利2、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其他权利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人选。

3、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其他职权4、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引起法人资格否定)5、可撤销的决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决议的,出资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一、概念: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润。

注:可营利,但不分配利润二、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理事会五、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会员共同意愿,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经登记成立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

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六、捐助法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捐助人权利: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的义务:及时、如实答复捐助人提问和意见捐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撤销捐助法人作出的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的决议,但据此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终止: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按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主管机关+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一、范围: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二、机关法人:1、概念: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成立时法人资格+为履职所需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继受:法人终止,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人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享有和承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四、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五、“两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为履职能所需民事活动。

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可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范围: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责任义务:1、应当依法登记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可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解散清算:参照企业解散清算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具体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四、自然人的人身权: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产生五、财产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六、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种类和内容(客体):由法律规定,包括不动产、动产。

特殊物权:权利对物权的征收和征用: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

七、债权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合同之债:一方违约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动管理=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不当得利: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八、知识产权客体:(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九、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十、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十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权十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特别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民事权利行使原则:自愿、依法、守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一、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二、成立方式: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或者依章程作出的决议三、采用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四、生效方式:一般情况:自成立时生效。

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除外。

一旦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有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1、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无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四、意思表示的方式:明示、默示沉默:仅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成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或至少同时和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下列行为: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的其他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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