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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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的法律风险引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股权代持是指当一名股东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持有他的股权。

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身份可能会被隐藏起来,成为隐名股东。

然而,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与股权代持者签署合同。

然而,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得以隐藏,这给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存在以及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2. 股东权益的保护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由于身份的隐藏,隐名股东可能无法直接行使其股东权益,比如表决权或利润分配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股权代持者滥用其权力,或未按照约定执行相关权益,隐名股东将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3. 股东权益的流转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可能面临着股东权益无法正常流转的问题。

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隐藏,股东权益的转让可能会受到一些法律限制。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股东权益在转让时需要进行披露,以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

然而,隐名股东的身份隐藏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从而使权益转让受到限制。

4. 税务合规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股权代持可能涉及到税务合规性的问题。

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可能存在逃税、避税或滥用税收政策等行为的风险。

税务机构可能会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以及相关交易进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税收法规,这给隐名股东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5. 法律追责问题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与股权代持者签署合同,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其身份隐藏,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隐名股东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问题。

隐名股东可能难以证明其在交易中的真实角色,从而使得其法律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结论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权益的流转、税务合规性以及法律追责问题等。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但是,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公司法解释(三)》也认可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虽然最终的收益都是归自己,但此时需要承担的风险却是很大的。

那究竟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

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隐名股东转化为实际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精选)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精选)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甲方(投资人):姓名(Name):____________身份证号(IDCardNumber):____________联系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姓名(Name):____________身份证号(IDCardNumber):____________联系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投资,用于乙方经营活动;2.乙方认可甲方的投资,同意按照约定使用投资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投资金额及方式:1.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作为乙方经营活动的资金;2.甲方应将投资款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提供存款凭证给乙方。

二、投资用途:1.乙方保证所获投资款项将用于经营活动,并不得挪作他用;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投资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

三、投资回报: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回报率为____________%;2.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投资回报,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风险提示:1.投资有风险,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甲方应在了解并接受风险后再进行投资决策。

五、保密条款:1.双方应对本合同及相关资料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保密期限为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__年。

六、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他条款:1.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九、附则:1.本合同内容丰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投资风险;2.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的,有些时候虽然想要给公司入股注资,但发现自己并不符合该公司的入股资格或者受到了其他的一些限制,这个时候就会想要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来入股。

而隐名股东其实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究竟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

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

隐名出资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那么,隐名出资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名出资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隐名出资人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所述:第一,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第二,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第三,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

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隐名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隐名出资是指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名义出资人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出资,实际出资人则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一种出资方式。

隐名出资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隐名出资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隐名出资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避股权登记、规避其他股东权利义务等原因,与名义出资人达成协议,由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则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一种出资方式。

2.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出资,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依照约定向名义出资人支付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三、隐名出资的法律后果1. 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后果(1)名义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名义出资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名义出资人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名义出资人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如果实际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导致公司陷入债务困境,名义出资人可能因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而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2.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后果(1)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通过隐名出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股权登记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登记,其股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撤销或限制。

(3)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因实际出资行为而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股权代持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代持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前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商事交易的自由性与灵活性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商事投资领域的隐名股东现象即为例证。

隐名股东往往依赖于代持股协议而存在,其因缺乏工商登记的公示力而置于一种被实际代持人侵害的潜在风险状态。

因此,明晰隐名股东面临的实际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对于隐名股东权益维护尤为重要。

1隐名股东概述(一)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称谓与名义股东相对,本质指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第一,隐名股东必须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第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资料中并没有对隐名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予以刊记;第三,隐名股东产生于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第四,代持股协议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其中,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承担经营、分派利益的义务;第五,隐名股东出资的形式必须要求为资金,排斥以实物、技术等形式出资;第六,隐名股东实际享有公司收益,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三)隐名股东的成因隐名股东的出现不仅取决于出资者个人的单向选择,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法律规制与调控等因素同样对属于其形成动因。

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一是形成于实际出资人的特别需要。

出资人可能由于不符合合作伙伴所要求的资格或是自身信息安全的考量等因素而选择隐名。

二是形成于规避法律对于身份禁止的规定。

虽然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日趋宽泛,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仍然有待完善,因而对于某些商主体的干涉与管理依然属于一种常态化的现状。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数的限定、《公务员法》及各地的工商登记投资负面清单等对于从事商事投资的禁止性规定,这些因素促使出资人设法去开辟新的投资途径以避开限制实现投资意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诸多隐名股东即为例证。

隐形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形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些⼈出资当了某公司的隐形股东,也就是出了当股东的资⾦,但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这就是属于隐形股东的范畴。

出资当隐形股东看似很好,别⼈都不知道⾃⼰的投资,但其实也存在⼀定的法律风险。

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隐形股东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即投资⼈以他⼈名义持有⽽⾃⾝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

由于⾝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件,实际出资⼈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

⾄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冒⽤他⼈名义注册公司,或者⼲脆伪造假⾝份投资,则完全由⾏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投资⼈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份和权利。

实际投资⼈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 然⽽,结局未必如初衷。

⾯对蒸蒸⽇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为债权⼈⽽不是股东,既然⾝兼股东、董事等要职,显名股东这场兵变似乎⽔到渠成;⽽当收益遥遥⽆期,隐名股东亦计谋⾦蝉脱壳,既然原⾮正式股东,隐名股东讨债⼜似乎理直⽓壮。

实践中,显名股东⼤都从容不迫、以逸待劳,借“法定职权”化隐名股东攻势于⽆形。

隐名股东则往往先发制⼈、率先发难:或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提债权侵权之诉,反击显名股东不义。

⽽如果出资不⾜,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同时⾯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的诉讼。

在诉讼的硝烟中,往⽇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有新的诠释。

⽽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对隐名股东⽽⾔,应注意以下⼏点: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使股东权⼒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权利旁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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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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