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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叶毛宏湖【代理律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引证商标权利人无法参与到审理程序中,亦无法提交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若仅依据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其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够相区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失公平。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8:19:54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9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摩纳哥公国摩纳哥。

法定代表人:奥尔多·贝尔蒙特,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亚士迪(澳大利亚)企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亚士迪(澳大利亚)企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亚士迪(澳大利亚)企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繁郑欣【代理律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上海亚士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亚士迪(澳大利亚)企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此外,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相关文件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本案中,亚士迪公司与奥氏亚士迪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载明,亚士迪公司授权奥氏亚士迪公司独家分销亚士迪公司的“AIRESTEC"生物活性微生物表面处理、气味消除器等产品及服务,协议显示上海亚士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为奥氏亚士迪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字。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23)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23)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2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依《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应当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 )。

A)商标使用人B)商标申请人C)商标设计人答案:B解析:2.[单选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 ()起施行。

A)2019年11月1日B)2019年4月23日C)2013年8月30日答案:B解析:3.[单选题]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在外国第一次#R出专利或者商标注朋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或者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标提出申谓的、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但享有优先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权据找国专利法湘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优先权期限分别是指()A)发明和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B)发明是12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C)发明、实用新型湘外观设计是12个月、商标是6个月答案:A解析:4.[单选题]商标法规定下列哪种形式的标识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

A)图形B)气味C)文字答案:B解析:5.[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有A)擅自实施他人专利B)假冒他人商标C)盗版他人作品答案:A解析:6.[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从下列哪一日期起算? *A)核准注册之日B)申请注册之日C)初审公告之日D)初审合格之日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著作权资产法律特征的是( )。

A)时效性B)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C)与演绎作品共同发挥作用D)差异性答案:A解析:著作权资产的法律特征包括时效性和地域性。

8.[单选题]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该成果应该具有A)新颖性B)显著性C)实用性D)独创性答案:D解析:9.[单选题]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答案】 B2、甲根据乙的要求购买一台价值1000万元大型机器,乙使用该机器,向甲支付租金,租期2年。

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机器的一个部件有瑕疵,影响正常使用,经修理后能够正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正常损耗,机器出现问题,经维修后回复正常。

到期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甲与乙达不成一致。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机器的部件有瑕疵,出租人甲应当承担责任B.机器正常损耗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甲承担C.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甲D.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乙【答案】 C3、在仲裁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应当如何处理?()A.给该当事人顺延一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选定仲裁员B.由对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D.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员【答案】 C4、下列做法符合《物权法》的有:A.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仓库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将仓库出租B.乙公司将公司的闲置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C.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戊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戊公司以取得的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答案】 A5、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 D6、国外甲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吃饭香”商标用于胃药,获得商标注册许可证后,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的协议。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丽萍徐钦澄【代理律所】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力宝克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和引证商标流程信息打印页,载明诉争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于2019年8月24日发文,现已过申请复审期限,该决定生效,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文章属性•【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号】(2020)皖02刑终62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案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被依法查获,交易尚未完成,原判依法认定犯罪未遂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法不悖。

正文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2刑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一审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繁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文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张黎霞,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侗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公司监事。

原审自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ABBAseaBrownBoveriLtd.),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克劳蒂亚·雅明(ClaudiaJamin),该公司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赫迪杰(ChristianHediger),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律师。

2023年商标申请书【精选】

2023年商标申请书2023年商标申请书1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人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注: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2023年商标申请书2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类别______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_邮政编码□□□□□□证件名称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发证机关(章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商标规费:代理人:______(章戳)___年___月___日(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格内,另附十份图样,指定颜色的附着色图样十份和黑白墨稿一份)商标是否指定颜色。

商标种类:_________商标设计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是第一次申请:_________在其他哪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______类别:_______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______ 2023年商标申请书3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代理组织名称: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格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

BNI全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BNI全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BNI全球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BNI全球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BNI全球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琼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琼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琼宁静【代理律所】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BNI全球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BNI 公司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信息,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且BNI公司的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共存多年,并未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另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第16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周虹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虹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虹【代理律所】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等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本案中,爱尔迪公司对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认定未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字母“BBQ”;引证商标为“BBQTOUGH”,呈上下结构,其中“BBQ”显著识别。

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波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庞立新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波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庞立新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海龙刘波庞立新【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美国骆驼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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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截止2015 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 个缔约方。

二、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

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4、办理步骤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5、受理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6、申请材料所需材料清单:(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外文申请书(MM表格);(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请书的选择:(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7、申请书式填写中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一)申请人信息(1)申请人名称:要求和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

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2)申请人地址: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

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 号,邮政编码:100260 。

(3)申请人通信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信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写此项。

(4)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二)申请人资格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

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三)代理人信息如申请人直接办理的,这一栏无需填写。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应将各个基础申请号、申请日期和/或基础注册号、注册日期逐一填写。

(五)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六)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七)其他事项(1)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2)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3)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4)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5)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1 )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

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注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

(2 )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具体被指定缔约方及在该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服务。

限定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1)项中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

(九)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获得保护的缔约方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十)本申请交费方式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8、缴纳规费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

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国际注册证》的领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10、注意事项(一)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

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

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 (a )和10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

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Signature 一栏必须为个人签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月/ 年,比如2012 年4 月18 日,应该填写为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二)国际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三、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1、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1)简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该国际注册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申请材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4);国际注册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项:后期指定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后期指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注册商标到期续展时,需一并进行续展。

2、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1)简介:转让,是指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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