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阶段收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2. 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为寄宿制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 服务性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4. 代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代收的相关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等。
四、收费管理1. 收费项目及标准须严格按照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 幼儿园不得收取规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4. 收费时,必须向家长出具足额票据,并按物价局规定使用《地区(州、市)中小学杂费收费票据》。
5. 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公示1. 幼儿园应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2. 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3. 公示栏、公示牌应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XX幼儿园费用公开规定

XX幼儿园费用公开规定引言本文旨在规定XX幼儿园的费用公开规定,确保家长和监护人对幼儿园费用的了解和透明度。
本规定适用于XX幼儿园的所有学生。
费用分类和说明1. 学费- 每位学生每月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而定。
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由幼儿园公布并向家长和监护人说明。
- 学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缴纳,逾期将收取逾期费用。
2. 杂费- 幼儿园将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用于购买教材、文具、运动器材等学习和活动所需的物品。
- 杂费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由幼儿园公布并向家长和监护人说明。
- 杂费应在每学年开始时一次性缴纳,逾期将收取逾期费用。
3. 餐费- 幼儿园将提供每日三餐的餐食服务,家长可以选择让孩子享用园内餐食或自行准备午餐。
- 餐费标准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由幼儿园公布并向家长和监护人说明。
- 餐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缴纳,逾期将收取逾期费用。
费用公开和通知机制1. 公开规定- 幼儿园将在校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本文所规定的费用分类和说明,以便家长和监护人了解。
- 幼儿园将定期向家长和监护人发送相关费用信息,包括学费、杂费和餐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时间。
2. 咨询和解释- 家长和监护人有权向幼儿园咨询和解释与费用相关的问题。
- 幼儿园将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确保家长和监护人对费用规定的理解和满意度。
逾期费用和退费规定1. 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未缴纳的学费、杂费和餐费,幼儿园将收取逾期费用,具体金额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由幼儿园公布并向家长和监护人说明。
2. 退费规定- 家长和监护人如需退费,应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按照幼儿园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退费金额将根据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确定,并在申请退费时向家长和监护人说明。
结论XX幼儿园将遵守以上规定,确保费用的公开和透明。
家长和监护人有权了解和监督幼儿园费用的使用,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幼儿园将不断优化费用管理制度,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教育环境。
XX幼儿园收费公开制度

XX幼儿园收费公开制度1. 引言为了确保幼儿园的收费公正透明,提高家长对收费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度,制定本《XX幼儿园收费公开制度》。
2. 收费项目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学费:根据幼儿园不同班级的教学内容和服务项目,制定不同的学费标准;-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食宿费:提供午餐和住宿的费用;- 保险费:为幼儿购买相关保险的费用。
3. 收费标准幼儿园将根据以下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歧视任何学生或家庭;- 透明公开:收费标准应向家长明示,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法律合规: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收费公示幼儿园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收费的公开透明:- 在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包括学费、杂费、食宿费和保险费等;- 提供明细账单,清楚列示各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定期向家长发送;- 在幼儿园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收费信息,方便家长查询。
5. 收费咨询与申诉为了解答家长的疑问和处理申诉,幼儿园将提供以下渠道:- 设立收费咨询专线或办公室,及时回答家长的问题;- 建立申诉机制,接收并处理家长的申诉,并及时给予答复;- 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就收费制度进行解释和沟通。
6. 执法与监督幼儿园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与监督工作,确保收费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收费标准的审查;- 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家长公布监督电话和举报渠道,接受家长监督。
7. 生效与评估本《XX幼儿园收费公开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将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上为《XX幼儿园收费公开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收费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提高家长对幼儿园收费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度。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价格、财政主管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条例》

《上海市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条例》1954年,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学前教育的决议》,把学前教育提升到了历史的新高度。
此后,上海市多次发表或修改各类有关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文件,为培养择优育人,实施薪火相传改革,做到教育优先,抓住“结构性窗口期”,助力更大规模的贫困人口脱贫,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体系,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全覆盖,不断提升学前教育服务质量,为幼儿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和托育服务,营造和谐自由的家园教育氛围,以确保0-6岁儿童全面、均衡、有序发展。
二、法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全市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活动,将由上海市教育局依法责令停止,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理范围本条例管辖上海市范围内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活动,其中包括:一是上海市各级学前教育机构;二是少儿托育机构;三是婴幼儿教育产品和服务;四是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的教育性服务;五是其他相关活动。
四、政策支持上海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支持创新发展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事业,主要措施包括:1.优化资金设置,提升上海市学前教育服务质量。
政府财政专项经费加大给予幼儿园,学校和家庭教育资助、补贴和支持,确保幼儿园建设和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确保家庭教育更公平、更有效改善家庭教育困境。
2.加大新兴服务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支持新兴教育服务模式的发展,支持少儿托育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加大补贴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新兴教育服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发展婴幼儿教育产品和服务;加大补贴和投资力度,支持社区学前教育发展。
3.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学前教育发展。
社会各界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参与学前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公益机构发展学前教育服务,提升教育公平性水平;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支持以科技驱动优质学前教育服务,推动开放式、多元化教育发展。
托儿所班费收取通知及班费管理办法

托儿所班费收取通知及班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托儿所班费收取和管理工作,确保班费使用合理、透明、公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通知和管理办法。
请各位家长配合和遵守,共同维护托儿所的正常运转和孩子们的良好成长环境。
一、班费的收取和用途1. 托儿所班费收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托儿所日常运营和教育教学所需,保证儿童活动、游戏、教材、玩具等资源的供应,以及维护和改善托儿所的硬件设施。
2. 班费按月收取,具体金额根据托儿所的实际运营情况、教学需要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将在每学年初进行通知和确认。
3. 班费收取方式为现金或通过电子支付平台。
二、班费的使用与管理1. 班费使用应以儿童的实际需要为依据,主要用于购买教材、玩具、艺术品、教具等教育和教学资源,以及维护托儿所设备设施、活动场地等。
2. 托儿所将建立班费专用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及时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3. 班费使用涉及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将不定期公开,家长可以随时查询和核对。
4. 班费使用过程中不得牟取私利,不得用于与托儿所教育教学无关的支出。
三、班费的监督与参与1. 家长可对班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监督托儿所对班费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的核查。
2. 托儿所将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介绍班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家长的监督。
3. 对于可能违反班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家长有权向托儿所提出申诉,并要求托儿所进行调查和解决。
四、其他注意事项1. 班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将提前进行通知,经过家长会讨论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2. 如家长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班费,可与托儿所协商,托儿所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
以上即为托儿所班费收取通知及班费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位家长认真阅读并遵守。
感谢您对托儿所的支持与配合!> 注:本文档内容由助手独立创建,不引用未确认的内容。
托育园学费规章制度

托育园学费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托育园学费收费工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运转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托育园学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包括学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等。
第三条 学费收费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托育园学费收费实行由学校负责,交由财务部门具体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学生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逾期不缴纳的,学校有权利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 学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有权制定更加细致和具体的学费收费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帮助。 第九条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费收费工作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学生家长个人信息。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费收费的制度化管理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教育质量、教学设施等因素,并与当地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应当明确学费收费的项目和金额,不得含有任何隐性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确保学费收费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应当有年度调整机制,确保学费收费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付款、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学费收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家长提供多种便捷的缴费方式,确保学费收费的便利性。 第十九条 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学费收费,但必须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各类收费方式进行宣传和指导,确保学生家长了解并掌握相关信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违规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费应当按照学生所在班级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得跨班跨级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家长提供帮助,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家长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学费。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费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学费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托儿所收费制度内容范本

托儿所收费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儿所收费行为,保障家长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托儿所。
第三条托儿所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托儿所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制定。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保教费:指托儿所提供的基本保育和教育服务费用。
保教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托儿所,以及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六条伙食费:指托儿所提供给儿童的餐饮服务费用。
伙食费标准应根据儿童年龄、营养需求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住宿费:指托儿所提供给住宿儿童的住宿服务费用。
住宿费标准应根据住宿条件、设施配备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杂费:指除保教费、伙食费、住宿费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如课外活动费、教材费等。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九条托儿所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和时间第十条托儿所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托儿所应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托儿所应在每月或者每学期初向家长发送收费通知,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第四章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托儿所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托儿所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托儿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托儿所,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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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xx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x]15号),以及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3]14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本办法所称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和托育服务发展、收费管理等相关工
作。
第四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住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健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六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七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第十一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彳介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四条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
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八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
确定。
第十九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以方便儿童保育教育、托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又寸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等收费项目政府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
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相关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分类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延时托管服务费,由教育部门根据幼儿园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名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
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托育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以及托育机构调整托育费的,应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xx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xx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xx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企业举办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收费项目。
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收费项目需要调整的,由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