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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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 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 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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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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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性的两层关系:一、目的设定是否合宜, 二、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联系。后者包含:手段 能否达到目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成本-收益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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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子原则
适应性原则:侵害自由的行政措施能够达到其 所追求的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
目的正当性 手段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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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在能同等达成 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 的措施。
比例原则(禁止过度侵害)
比例原则的含义: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目的, 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 择时,应选择对人民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且 手段与目的之间要处于合理且适度的关系,即 因采行该手段所造成的侵害,不得逾越所要达 成目的而获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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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与目的理性的关系:目的理性,指称 一切有关选择目的与手段的考量。比例原则为 目的理性在行政法中的恒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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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 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以下判决: ……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法层面(1)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2)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适用。
(3)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适用。
3. 其他法律法规(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总则: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3月199 xxxx日,为完善对广告牌的监管,成都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合治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来到成都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强行拆除了路边的所有广告牌。
机场路的十几家广告公司感到愤愤不平。
他们认为,属于他们的40多个广告牌已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通过了法律程序。
它们是如何突然变成非法广告的?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这些广告牌没有通过审批广告商认为这些广告不是没有手续,而是已经过期。
然而,在被调到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局之后,你还没有批准它们,并且已经空缺了两年。
然而,市容和环境管理局一直认为,因为城市的规划还没有出来,他们没有办法审批,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
199行政中的信任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信任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应该得到保护第二,保护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其行政行为。
一旦因行政行为的撤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任。
第三,如果第三人因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缺陷而与行政相对人存在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利益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受到的保护。
第四,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给予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199行政法中的这些信赖保护规则在行政许可制度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为了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许可。
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赔偿被许可人因被许可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被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应限于被许可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例如,上述案件中的赔偿应包括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费用和广告公司向广告商支付的罚款另一方面,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
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合同法原则之信赖保护原则

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 身优势或对方弱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平衡交易双 方的地位和力量,防止强者欺凌弱者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失导 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该方应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
合同履行阶段的信赖保护
0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02
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合同的履行。若
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
05
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 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保护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甲向乙透露了关键信息,并表示 只有乙同意签订合同才会透露。乙为了获取该信息,同意了 签订合同。然而,在合同订立前,甲将该信息透露给了第三 方。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了信赖关系,甲有义务保护乙 的信赖利益。甲违反该义务,导致乙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 契约和诚信诉讼,经过漫长的发展历 程,逐渐被各国合同法所采纳。
现代合同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关 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涉 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 样化,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 位逐渐提升,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 富和扩展。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doc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2004年3月的一天,为了改善整治乱设的广告牌,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对路边所有的广告牌进行强制拆除。
机场路十几家广告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属于他们的40多座广告牌当时都是经各部门层层审批,办理合法手续的,怎么突然变成违法广告了呢?成都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就是这些广告牌没有通过他们的审批。
而广告商们认为这些广告并不是没有手续,而是手续到期了,但是转到市容环境管理局后,你们一直不给批,白白空置了两年。
可是市容环境管理局一直辩解,由于市里的规划一直没有出来,他们没有办法进行审批,所以才耽搁了这么长时间。
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
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行政法中这些信赖保护的规则,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应当以被许可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例如上面案例中的补偿就应该包括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成本和广告公司支付给广告主的违约金。
另一方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保护。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
”[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在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方面都有所突破,逐步加大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但以依法行政原则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始终未变,这在当前行政法向既具管理职能又具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的情况下,已使行政诉讼难以实现其控权职能,无法满足司法审判作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的期望。
将目前尚未被法条化的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这两个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和行政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有的学者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是“帝王条款”。
1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相对人因信赖特定行政行为或法规所形成的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时,形成的一种信赖状态,此状态不因以后行政行为之变更或废止,而影响相对人既得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受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主体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的滥用,体现了法律精神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它们相比依法行政原则,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上,更明确更有力度更具操作性。
本文拟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行政审判的必要性及适用条件等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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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⑴.信赖保护得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
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
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令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
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授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
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
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
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