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总则

为加强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经营服务规范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持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车容、仪容规范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1.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2.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3.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4.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5.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6.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7.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

8.车上配备有效灭火器。

9.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车容标准

1.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住仪容标准

1.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2.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件,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业务受理及调度规范

1.出租车站的调度员在受理预约租车业务时必须根据乘客的要求,合理调度安排车辆,做到有车必供、及时派车;如站内车辆已经派完暂无车时,要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要根据乘客的要求,妥善的作出安排。

2.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点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及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3.出租车驾驶员在受理乘客租车业务时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即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要一视同仁,不挑客,不无故拒载乘客。

4.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车辆必须报企业批准;个体车辆则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运行服务规范

1.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2.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有关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3.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5.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6.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得拒绝乘客下车或多收车费。

7.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8.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发生故障而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9.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10.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任务和其他事情,一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时费,与乘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11.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12.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3.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14.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15.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16.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17.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交向乘客致谢。

18.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

19.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2.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 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 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XX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 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 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 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 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

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参考Word)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基本要求 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 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2.4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 2.5 服务流程 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 2.6 服务岗位 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

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洁等岗位。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出租车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 (一)证件齐全,标志清晰。 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窗两侧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身两侧喷印公司名称,车身张贴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清晰、齐全。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 1、车身外观良好,无赃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座套、踏垫干净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 5、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一)持证上岗,熟悉环境。

1、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质量监督卡后方能上岗。 2、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车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地点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 3、熟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企业、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 1、待租时开启空车标志灯,上车问明乘客去向,不得拒载;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回复。约定一旦达成,要按约定准间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运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不得随意拼座,让乘客等候。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下空车标志灯。(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 1、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讲价(包成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原因。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广东联网售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更好的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已经实现与广东省汽车客运联 网售票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联网售票平台)联网的客运站。 1.3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的基本要求、订售票服务、服务标准、应急服务、配套环境。 2 基本要求 2.1 客运站联网售票实行规范化管理,规模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客运站应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场数据联网及售票接口技术规范》实现与省联网售票平台的联网。

2.2 客运站须向省联网售票平台提供全部票源共享,为站外购票旅客提供与本站购票旅客同等的服务,包括取票、退票、检票、乘车等服务,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 2.3客运站应提前在本站智能站务系统中安排本站客运班次发班计划,并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 2.4客运站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中的发班班次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变更的,应在“广东省公路客运便民服务网”(以下简称“便民网”)公告,并主动通知已购票旅客,妥善做好改签或退票等善后工作。 2.5 客运站应合理设置专窗、专岗及专人负责联网售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专责人员联系方式及咨询电话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在便民网公布。 2.6 客运站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联网售票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2.7 客运站应在相应窗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联网售票取票窗口、自助取票、自助检票标识,标识应醒目、完好,便于识别。 2.8 接入全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数据信息保密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服务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服务的建议 陕西经贸管理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李刚 出租车,是一座城市流动的名片。观察街头行驶的出租车,我们便可看出一座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因此,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水平,为市民和外来宾客提供更加优质、满意、便捷、舒适的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已日益完善,车容车貌,卫生状况,市民满意度和驾驶员素质都在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对经营企业的加大监管力度,逐步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但,少数司机争道抢行,任意超车,胡乱收费、违章掉头,随意停车载客,车容车貌差,不及时清洗,车套不及时更换,司机着装不整,服务态度差,随意在车内吸烟,随意往窗外吐痰和扔杂物,特别是高客站、火车站和到高新区不按计价器收费,不按交通指示标志行驶等,严重损害了我市出租车的窗口形象,也有碍于文明城市的声誉,为此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营运服务行为: 1、多增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在合适的位置适量增设,统一规划,从一定程度避免出租车乱停乱挤,抢占公交车道等现象,同时,要在醒目位置标明乘客和出租车须知,以解决夜间乘客打车难,油价高、空跑车、客人随时随地不按交通规则拦车等问题。 2、加强对司机和乘客的双重素质教育和宣导。建议联合媒体成立专门的新闻热线,对不良现象乘客随时投诉,作为评定出租车的标准,对于先进事迹要做足宣传,树立标榜。同时要加大对市民的素质教育、交通法规的宣导,提

高市民的交通意识,对于哪里能打车、哪里不能停车、爱护车内卫生,尊重司机工作,对于有时候不是司机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路堵或是司机朋友更为熟悉或是选择治安相对安全的线路,乘客朋友要给予理解。 3、出租车内严禁吸烟。出租车上的吸烟问题令人头疼,现在市民越来越注意出租车车内的环境,对出租车驾驶员抽烟很反感。因此,在每辆出租车内放置“禁止吸烟”的告示牌,严禁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吸烟,一定要保持车厢内无异味, 4、出租车驾驶员统一着装。建议淮安所有出租车驾驶员,统一着装。夏天,安康天气特别炎热,一些出租车驾驶员穿起背心,几乎赤膊开车,严重影响淮安的形象。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着装要得体,仪容仪态要稳重大方,男驾驶员应该面容保持清洁,不穿无袖背心,不留长发,口腔不能有异味;女驾驶员不穿短裙。 5、出租车提供免费叫车服务。国外和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出租车早就实现了免费叫车服务,乘客在身处偏僻地方或需要特定时间用车等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电话实现免费叫车。安康市作为休闲旅游城市,理应在人性化服务方面走在前面,为市民提供免费叫车服务。 6、打击拒载、拼载、乱收费行为。建议制定《安康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办法》,对出租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实行记分考核管理,对记分满相应分值的驾驶员责令暂停出车,要参加教育培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取消营运资格,清出出租车市场。 参照交警部门管理车辆违章一样,对出租车恶意拒载,拼载,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予以扣分和罚款,假设一辆出租车每年的营运证需要年审,建议安康运管所可通过出租车一年违规操作次数核定是否通过年审。比如给每辆出租车一年考核

出租车服务标准规范题

1.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的要求?( ) A. 按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 B. 需改变行驶路线时可以不征求乘客意见 C. 使用音响和空调是驾驶员的权利 D. 乘客的遗留物品,驾驶员可自行处理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A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载( )。 A. 醉酒后丧失自控能力但有人陪同的人员 B.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 C. 残障人士 D. 孕妇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B 3.下列哪种情形视为拒载?( ) A.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予载客的 B. 问清乘客去向后,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不熟悉通行路线为由不予载客的 C. 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陪同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予载客的 D. 乘客夜间去偏远地区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予载客的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B 4.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从车内往车窗外扔东西,驾驶员应当( )。 A. 礼貌劝阻 B. 默许 C. 批评教育 D. 及时停车捡回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A 5.乘客乘车时若将头、手臂等伸出车外,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 A. 默许 B. 批评教育 C. 礼貌劝阻 D. 指责乘客 6.当乘客上、下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中正确的是( )。 A. 在道路内侧强行并线靠边停车 B. 在道路中央即停即走 C. 在允许停车路段靠右临时停车 D. 在交叉路口即停即走 7.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城市道路运营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载客时,应当( )。 A. 协助乘客换乘,免收或减收车费 B. 按起步价收取车费 C. 按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收费 D. 请乘客在车内等候,等待救援维修 8.搭载乘客在单行道行驶时,乘客要求掉头改变行车路线,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 A. 满足乘客需求 B. 不予理睬乘客需求 C. 让乘客下车换乘其他车辆 D. 向乘客解释清楚后改行合理路线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C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C 答题错误! 正确答案 : A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客运汽车站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客运汽车站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作者:发布于:2013-5-17 20:49:28 点击量:108 客运汽车站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 一、服饰标志 1.按部颁标准,统一制服,着装整洁。 2.着装要求上下装配套,钮扣齐全扣好,衬衣下摆要系在制服裤内、裙内。需佩戴领带领结的颜色要统一,位置要端正,不能脱节、歪戴。 3.衣袖、裤管不能卷起,不得敞胸、赤膊、穿背心、短裤。钮扣不能有脱落,着装要与季节相等,春秋装与冬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衣。 4.标志要明显、清晰,服务证、(工号牌)要佩戴在上衣的左上角与第三颗纽扣平齐。 二、仪容仪表 1.男职工不留胡须、长发和留辫子。 2.女职工不得披发(头发以不超过肩部为适度),可以着淡妆,但不得浓妆艳抹。 3.上班不允许佩戴耳环。项链或其他饰物不得露出制服外。

4.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澡,勤剪指甲。做到牙齿清洁、口气清新,不留长指甲,女职工木得涂抹有色指甲油。 5.举止文明,站务员应实行站立式服务的,站姿要正确,不倚不靠、不低头哈腰,不昂首叉腰。实行坐姿式服务的,坐姿要正确,不趴、不伏、不躺、不瘫。 6.在岗位上不得看报刊、杂志,打毛线,吃零食,闲聊。 三、语言态度 1.坚持微笑服务,待客热情友好,说话亲切和蔼,处事礼貌谨慎。 2.熟练运用“道路客运文明用语”和规范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3.推广和规范使用普通话。 4.实行旅客首问负责制,对待旅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旅客走时有送声。 5.服务态度主动热情,做到主动迎送旅客,主动服务旅客,主动照顾老弱病残等重点旅客,主动征求旅客意见,主动为旅客排忧解难。 6.解答旅客提问细致耐心,听取旅客意见虚心,不强词夺理,不与旅客顶撞争吵。 四、车站设施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 ( ( ( ( ( ( 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场地、《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 ( ( ( (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 2.1 基本要求 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 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 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 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乙方:出租车驾驶员姓名杨孝明性别男 身份证 5102121963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逾交委[XX]401号)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协议期限(四年) 自 XX年 8月 1日起至 XX年 7月 21

日止。 二、劳务协议的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并按《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完成营收定额和营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营收定额和个人基本劳动收入时,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2.甲方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收指导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2013年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昨日正式批准发布35项国家标准,其中最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为出租车司机制定了26条服务用语,以及多条服务要求。 要点 后备厢: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服务用语: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载客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出租车服务站: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电话约车: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2亮点 的哥运营忌食有异味食物 车内无杂物、异味;出租车企业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话约车服务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是对2008年版本的标准进行的修订,将于2014 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候车站台 此次标准增加出租车司机的诚信服务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将预约租车改为电召服务等。 为防止黑出租,标准规定,正规出租车计价器要安装在方便乘客查看的地方,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联动,车内要无杂物、异味。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 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 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 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 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 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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