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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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新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新民法典关于么赠与房产的规定一、新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房屋赠予合同怎么写?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

民法典中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可否撤销合同

民法典中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可否撤销合同

民法典中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可否撤销合同进⾏房屋租赁时,符合⼀定的条件租赁合同才有效的。

例如出租违法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效。

⽽在房屋租赁中,出租⼈要如实告知承租⼈房屋的基本情况,那么民法典中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能不能撤销合同?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可否撤销合同民法典规定,出租⼈隐瞒房屋铺设管道的事实,造成承租⼈在违背意思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可以请求撤销租赁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

那么,可撤销的合同,就有以下五类:1、欺诈;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当事⼈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与已订⽴合同。

也就是⾏为⼈以给对⽅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的⾏为。

3、乘⼈之危;乘⼈之危是指⾏为⼈利⽤他⼈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

4、重⼤误解;重⼤误解是指⾏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订⽴的合同。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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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承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但承诺不可以撤销。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是什么1、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1)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法典实施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效力。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要点:1. 代位权诉讼规则: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影响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撤销权诉讼规则: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 债权转让规则:对债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金钱债务违约损失认定:对于金钱债务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以便在实践中更准确地判定和执行。

5. 定金使用规则:明确了定金的性质、效力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为定金的正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合同成立时间:对于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明确了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即为成立,这有助于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减少因合同成立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7. 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提供了处理原则和方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具体化和细化,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解释也对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在合同草拟、审查、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浅析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二、 对 我 国撤 销权立 法模 式之 分析 《 合 同法 》 规 定 以诉讼或 者仲裁 的方式 来确 定撤销 权 是否得
销时 , 以意思表 示行使 撤销权 即可 ; 第7 2条关于 因显 失公 平订立 以实现 的立 法模 式 ,虽然 可 以防止撤 销权 的滥用 和保 护交 易安
合 同的撤销 , 需 以诉讼方 式请 求法 院裁判 。
行使 。如 《 德 国 民法 典》 第1 4 3条第 l 款: “ 法 律行 为的撤 销在 向 合 同往往 不利于 保护弱 小 的一方 当事 人 , 助长 了歧视 , 有悖 于公
相对 人表 示后生 效 。 ”
平 。。
3 . 区分不同撤销的原因, 采取不同的行使方式。如 台湾 《 民
法》 第8 8 、 8 9 、 9 2条所规 定的因错误 、 误传 、 欺诈 、 胁 迫等原 因而撤
1 . 以诉讼之 必要 方式行 使 。即撤销 权 的行使 必须通 过 向法 事人 之间 容易 引起争议 , 这 就需要 进行 主客观 结合 评价 。 。 而这
院提 起撤 销之诉 , 由法 院通过裁 判 的方式 , 才 能实现 撤销 合 同的


评 价过程不 能 由合 同任意 一方直接意 定, 应 当由作为 中立方 的
全, 但 是笔者 认为 , 此种立 法模 式值得 商榷 , 原 因如下 : 1 . 根 据私法 自治 的原则 , 合 同中是否存 在意 思表示不 真实 的 情形, 是一 个主 观心理 感 知和评判 的过程 , 只有 签订合 同的当事
( 二) 我 国的 立法模 式
我 国《 合 同法》 第5 4条关于 可撤销 合 同的规 定 : “ 下列合 同,
2 . 以意思表 示方 式行使 。即撤销权 的行 使通过 向对 方当事 在 因欺 诈而产 生撤销权 之场合 , 还 可能存在 撤销权 被用于 不公平 人发 出撤销合 同的意 思表示 即可 实现撤 销 的效 果 , 不必通 过诉讼 地歧 视对方 当事人 , 尤 其是 在 《 劳动法》 领 域, 如果直 接允 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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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撤销权包括:
1、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2、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3、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4、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6、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7、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8、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均有规定。

如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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