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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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是多久?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是多久?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是多久?【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是多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我国在现阶段对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国家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案件情形,进行时间限制和规定。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为三个月之内。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比如罚款、警告等处罚行为。

一般行政处罚的结案时间相对较短。

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就会对立案和结案时间进行限制和规定。

那么,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是多久呢?小编收集了相关内容,以下供您参考!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时间1、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

2、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兼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价值取向

“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兼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江国华(1972—),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副主编;丁安然(1993—),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

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首违不罚”的法理与适用摘要:“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创新型执法举措,因其本身内涵的不明确,加之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实践适用中出现合法性欠缺、“以教代罚”、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因而备受争议。

2021年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首违不罚”,由此确证其适用的合法性。

就其法理基础而言,“首违不罚”内含“后果主义与规则主义”“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行政教育与行政处罚”三重逻辑的有机统一;从其价值层面来看,“首违不罚”包含“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法益衡平”“人本执法”三维价值取向。

据此,“首违不罚”具有正当性。

但为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以规范执法行为,还有必要明确其适用的边界。

关键词: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理基础;价值取向;适用边界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21)03-0143-1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江国华,丁安然引言2021年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该条款是在原条文第27条第2款基础上新增的规定,可概括为“首违不罚”。

学界对这一新增规定观点不一。

肯定论者认为“首违不罚”将人文关怀精神贯彻于执法当中,有利于改变行政处罚中的“乱罚”现象,树立“服务政府”的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从而推进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1](p60)质疑论者却认为“首违不罚”不仅可能引起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2](p50)还可能催生“以教代罚”之“懒政”,由此对其正当性产生怀疑。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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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生活工作中,有时候有意无意的触犯了法律法规,这样的行为是坚决不提倡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不支持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希望大家以身作则不要触犯法律法规,以下罗列了许多关于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

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展开全文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十问孙继承目录一、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二、不予处罚的细化:关键判断与清单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要不要立案四、对于7种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是否都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五、要不要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权利六、不予处罚决定书要不要送达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期限八、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结构九、不予处罚的同时,没收、不没收违法所得的两难十、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本文仅为个人观点,错漏难免,欢迎大家讨论和批评指正。

8630字。

实践中,有同事认为不予处罚决定书属“多此一举”;或者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时,比较粗率。

不予处罚决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实质性和外部性处理决定,不是弄给自己看的,需要经受当事人、司法机关、履职监督机关甚至是有关举报投诉人的“检验”或“质疑”。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裁量细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比作出处罚决定更难把握(主体方面引起的不予处罚除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案卷,比作出处罚决定少不了多少,比如市监规定要求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表内含集体讨论和审核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7种。

有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1种;有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有5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处罚,1种。

行政处罚法修改后,主要增加了2种不予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各地、各领域均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例子。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当有规范的程序、充分的证据、准确的事实、明确的依据,而且需要合理的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或涉嫌违法事实符合不予处罚条文中的构成要件之事实。

主要问题:一,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不予处罚具体条文中的不予处罚构成要件的认定。

这个既涉及到法律规定,也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

比如,如何认定初次?如何认定危害后果?如何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如何认定及时改正?等等。

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处理难度最大。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吉71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李长清【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李长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曲红智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曲红智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保亭曲红智【代理律所】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本案中,亿隆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0月20日,该行为不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通过未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仍为亿隆富贵名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系该违法行为的结果仍存续,而非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需要追究的情形,派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人事、法制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二)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力致使争议未得到解决或者裁定错误的;(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四)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六)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司法建议书等相关文书的;(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执法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122•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法治园地•卫生行政执法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适用问题探析高勇(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北京100007)[摘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处罚合理合法有效至关重要。

作者简要介绍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涵,并构建了重大行政处蜀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基本要素,形成了选择适用法律依据,以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卫生行政执法;要素[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21)02-0122-05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1.02.004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Review System for Maj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in Health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GAO Yong(The Center of Hea1th Supervision National Hea1th Commission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eijing100007)[Abstract]The legal review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ensure the reasonableness, leg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The autho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review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constructs the basic elements,and forms the basi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so as to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health penalty.[Key words]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Legal review;Health Administrative penalty;Elements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讲课稿 ppt课件


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等,都在审查范围之内。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一、案件审核的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滥用, 适用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求作 出的行政处罚客观、适度,最大限度的符合理性。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规定由保监部门管理, 但对保险业务中非保险公司及其他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工商可适用 《反法》查处。
❖ 核审管辖权
(二)所办案件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原则 1、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危
害结果地)县以上工商机关管辖。 2、县、市工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讲课稿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和以本局为 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判断的过程,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行政复议案件审 理及举行案审会会议。
•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 办案机构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审查,包括提出书面认 定意见或者改正、补足建议,是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现在虽然行政处罚走的都是网上流程,从立案审批 到案件核审的流程都是走得网上流程,但有的基层工商 所还是比较偏远,在案审过程中案件审核人员若未“一 次性告知”办案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等问题,可能就会 导致办案人员往返数趟,很多时间都花在路上,效率不 高。所以审核人员在审核完毕后应一次性告知办案机构 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
❖ 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在确定行政责任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下列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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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
零陵区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二是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能再追责行政法律责任;三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从发生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日起算。

在实际操作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确认就是要确认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和起算时间两个时点。

现结合自己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认知,就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作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的确认问题。

为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谨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应以检查记录、询问记录或立案审批表、现场照片(视频)等可靠的书面证据材料为依据。

现实中还经常遇到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监察机关发现违法线索移交行政处罚机关的案件。

关于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发现时间的确定问题,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明确发现主体是行政处罚机关,故可以将其它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为发现时间。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因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主体就是具体行政处罚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发现主体就应视为发现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故对于其它机构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若行政处罚机关不能提借发现案件线索的有效书面证据,应将案件移交之日确定为违法行为发现时间。

二是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起算时间确定的问题。

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起算时间都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有的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需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当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状态时追责时效的确认相对比较复杂,在执法实践中经常意见不
一、分歧较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分析。

1、违法行为本身持续的情形。

如某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在路途上用了10天时间。

此违法行为本身是持续性存在的,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起算时间应确定为将违禁品到达目的地之日。

2、因主观故意的持续而导致违法行为继续的情形。

如某药店售卖假药被某机关2013年8月20日发现,经查实的售卖假药行为分别发生在2010年4月2日、2011年5月5日、2011年11月21日。

另因2011年12月地方药品销售市场整治,药店业主进行了自我纠正再无销售假药行为。

有观点认为销售假药行为是瞬间可完成的一次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严格以证据为依据,且业主进行了自我纠正,故前两次销售假药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只能对2011年11月21日的单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个人认为此类违法行为虽然存在可瞬间、独立完成的特征,但业主的违法主观故意处于持续状态,只要出现购买客户,违法行为就会产生,故此类违法行为应理解为连续状态,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起算时间应确定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本案应确定为最后一次销售假药之日。

对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如果自行纠正满两年则不应再予行政处罚,类似案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处理中已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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