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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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财政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湖南省财政税政法规处华保国2012年5月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管理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都会直接影响,都存在着的一定律风险。

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六项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是一个始终不能放松的大事。

一、财政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分类(一)财政行政执法的概念财政行政执法,是指财政部门为了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财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财政行政执法的分类财政行政执法的内容丰富、方式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

法定的分类有: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处理)、行政征收(非税收入征收)、行政确认(会计事项的确认、国有资产权属的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国有资产权属争议的裁决)等。

理论的分类有:1、按照财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分为“主动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行政执法行为”。

前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主动进行执法(按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执法即属主动执法行为);后者须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而进行执法。

2、按照财政执法行为的形式要求,分为“要式行政执法行为”和“非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要式”是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的执法行为,如财政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等;“非要式”无须法定条件即可发生的执法行为,如依计划实施的财政执法检查。

3、按照财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效力,分为“独立财政执法行为”和“附属财政执法行为”。

前者是指不需要其他执法行为作为依托而独立行使的,如警告、罚款;后者则是以另一个执法行为作为前提而延续的执法行为,如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为您推荐】溧水区律师新都区律师上饶县律师凤冈县律师新会区律师鹤山市律师赤壁市律师金牛区律师在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既不能盲目的听从,也不能什么都不懂,要清楚的掌握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规则,以此做到依法行政。

那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办案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吗,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行政执法办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期限问题。

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佚名??来源:778论文在线整理??发布时间:2007-8-17 11:38:17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环节的强化。

行政执法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占据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在执法体制上: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力不足等。

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也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建设。

应该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立法建设等方面加以改革。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对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有赖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守法等方方面面环节的强化。

行政执法作为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极重要的。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执法有其自身的特点:1、行政机关既立法又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本身又实施之。

2、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机动灵活性。

这是因为,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些裁量权。

裁量权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基于法律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

3、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有权依法决定、改变、撤消执法措施。

4、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在多数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执法措施,而不是等待相对人申请,才被动采取措施。

5、行政执行程序较简便、迅速。

6、行政执法既有强制、制裁手段,又有奖励手段。

行政执法的这些特点,一方面反映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易于导致滥用职权,违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行政行政执法相关期限

行政行政执法相关期限

行政执法相关期限24小时(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曰(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曰(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七)5曰(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7日(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先行登记保存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执法证考试相关时间和期限类规定汇总

执法证考试相关时间和期限类规定汇总

(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许可证的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3、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

4、需要延长许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做出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

(二)行政处罚1、处罚时效:一般时效条件2年,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2、听证:在告知权利起3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通知时间、地点。

(三)行政赔偿1、请求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确认为违法之日算起。

2、受案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3、处理不成,提起行政诉讼时限:自2个月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时间:1995年1月1日(四)行政复议1、申请时效要求:自知道具体行政起60日内提出2、复议机关审查时效: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复议处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最多延长不超过30日。

4、不予受理或不答复,提起诉讼的期间:自收到不受理通知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有障碍的,在消除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5、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行政诉讼1、审理时间:一审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二审2个月内审结。

2、对审理不服的,上诉时间:对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10日内提起上诉。

4、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间:直接起诉时间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对行政复议不服的,15日内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精选】

行政执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精选】

行政执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董存良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

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法资格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单位的资格,即执法主体,二是执法人员的资格。

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个单位有没有执法资格,是不是某一领域的执法主体,不是由哪一个领导说了算的,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是某一行政机关委托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第一类即我们的行政局,每一个局都执行一部或几部法律、法规。

大部分的事业局属于第二类,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每一部法律都规定了他的执法主体。

第三类是受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有关时间摘录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有关时间摘录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转移证据。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一招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讲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届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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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
1.1 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
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不能在三个月内及时结案的,最长延长时间为三个月。

1.8 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执法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为180日。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第1日至第180日止。

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裁决文书的期限是自文书生效之日至180日内。

1.9 其它需要注意的期限
我们在行政执法中,行政许可产品的列入目录时间、查处时间等均有具体的规定,不注意时限要求,会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如生产许可证产品、3C认证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发证日期或淘汰日期、查处期,撤消、注销、暂停日期等。

一般是以公告、颁布文件等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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