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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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1年第1099大数据时代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姬蕾蕾(安阳师范学院 河南安阳 455100)〔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个人信息的保护架构无法全面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从公众对信息敏感度的感知差异性以及企业经济成本的角度而言,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区分保护有其必要性。

面对大数据时代对个人敏感信息带来的挑战,应该完善法律体系,从以下几点着手:对个人敏感信息范围的界定应采取静态列举与动态情景相结合的综合考量方式;更新现有的信息保护机制;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关键词〕 个人敏感信息 大数据时代 敏感度 信息保护〔中图法分类号〕 G250〔引用本文格式〕 姬蕾蕾.大数据时代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J].图书馆,2021(1):99—106.* 本文系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股权转让中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之区分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大数据时代个人敏感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出特定身份主体的信息,其上承载人格利益,且由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逐渐被商业化,其承载的财产利益也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可。

其中个人敏感信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型,这一类型的个人信息关乎个人的隐私、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等基本人权。

国外立法和我国法规都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即区分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对个人敏感信息一般会加以特别规定。

这种区分由欧洲委员会首先规定,随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沿袭这一规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对此进行了借鉴。

由于个人信息无形性和可传播性的物理特征,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滥用,其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就不可逆转,甚至会对个人的人格利益造成持续的侵害,因此,对个人敏感信息的特别保护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1.1 数据收集技术的创新导致新型个人敏感信息不断出现随着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的成本不断下降,云端设备、手机、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成为数据收集的新来源,这也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随处都在收集数据的世界中[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标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个时代,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变得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针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它具有体量大、类型多样、价值密度高、处理速度快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难度大。

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及评价随着全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国际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ISO 29151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国际上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国尚未完全达到该标准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近年来,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以某电商平台为例,用户在平台上购物时,其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并用于诈骗活动。

此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五、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

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 —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目录
01 一、数据法律性质的 分析
03
三、法律意识与合规 建设
02 二、法律保护范围 04 参考内容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的宝贵资产。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迅速发展, 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从数据法律性质的角度出发,探 讨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数据的法律性质
数据的法律性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理 解和规定。但总体来说,数据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到数据的隐私权、人格权、财 产权等方面。
1、数据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对其个人 信息具有控制权和知情权,企业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个人的隐 私权。
一、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1、数据类型与归属
数据可分为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和政府信息三种类型。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 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信息。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 法制作、获取、管理的公共信息。不同类型的数据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对企业 数据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2、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数据的财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权益。为了防止数 据的非法获取和使用,企业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 此外,对于企业的数据资产,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收集、使用、 交易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结论
总之,数据的法律性质决定了企业在数据权益保护中面临的挑战。尽管当前 的数据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 等方式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未来,随着数据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 信企业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大数据下的法律案例(3篇)

大数据下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大数据背景下的法律案例概述1. 案例一:大数据助力公安机关破获系列盗窃案2017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多起盗窃案件报警,涉案金额较大。

由于案件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的指纹、脚印等物证,案件侦破陷入困境。

后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盗窃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法等数据,成功锁定嫌疑人,破获系列盗窃案。

2. 案例二:大数据助力法院判决知识产权纠纷某知名企业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遂将侵权方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侵权方的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等进行分析,为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判定侵权方败诉。

3. 案例三:大数据助力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客户在购买保险后不幸遭遇车祸,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客户的车祸发生原因、事故现场情况等数据,快速判断理赔是否符合条件,提高了理赔效率。

二、大数据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1. 数据收集与分析大数据技术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首先体现在数据收集与分析。

通过收集案件相关数据,如当事人信息、证据材料、判决结果等,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案件背后的规律和关联,为案件侦破、审理、执行提供有力支持。

2. 案件预测与预警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预测和预警。

通过对历史案件数据的分析,司法机关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涉案金额等,从而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

3. 证据链构建与验证大数据技术可以辅助构建证据链,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通过对案件相关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司法机关可以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4. 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法律研究者分析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参考。

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数据的挖掘和分析,研究者可以发现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依据。

三、大数据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提高司法效率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正逐渐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以其海量、高速、多样、价值密集的特点,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却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威胁。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滥用和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公民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侵害。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关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如何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实现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应用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保护不仅关乎公民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探讨和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1.2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数据量呈现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个人信息也随之被大量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

在这种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和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个人数据被滥用和泄露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的隐私保护法律和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公民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隐私权保护事关个人的信息安全、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需要重视隐私权保护,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建立起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问题提出】的解决将是当前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4期微电机-))5-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珏芙蓉(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山东青岛266071)大数据是对电子计算机技术、网媒、物联网技术的媒的统称,心内涵是能够在短时和处理规模庞大的信息资料,简单大数据就是高度的信息共享和高速的信息流通,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大数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方式和习惯,人们能正做到“足不出户阅下事,推动了信息和效益互相转化机制的建立。

但大数据不仅仅了基于,还了诸,大数基于网媒和物联网的一种以信息、处理、加工、共享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模式,了物联网和计算机的特征,性、多元性、虚拟性等,大数构建的虚拟缺的伦理环境从而表明显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基于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因而滋生$个人隐私在一在,告、模化和匿名化因大数的性、虚拟性而失效,人们享受大数的便利个私暴露在大数据之下。

一方面大数下信息的高共享和高速流了信息本,若有心之人想要利用大数窃取个私的和风险著%另一方面大数媒结合后,个信息暴露风险增加,尤结合后,他人以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的全$实际你使用任、电子伴有个人隐私暴露风险,但媒体计算机为国民 的,在无法完全私暴露风险的前提下,做好个私工学理界、法理界、学研究的热$《大数据时私的》一书学会,是对主办、中国密码学会承办的“大数据时代的隐私的”为主题的学术沙龙研容及结果的总结性$本书以当时学会相关领域、学言及容的高度总结,对的28个言主题主要学、、实例的整合与汇编,内容涵盖了大数据对网络安全的、适用于大数据安全的密码学、大数据的隐私键技术、大数用中的安全和隐私$本书以记录、研究报告、结果为依,系统总结和梳理了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私,析和研讨了大数据时私展前景及存在的$本书内容大数据时代下个私研究领域的前列,书录的案例、、结领域学年研究的成果,个私相关领域研究的综述性研究,对我来大数据时代下个私研究具有相应的指导意义。

不,随着网媒的进一 展咋,大数据郑成伟现代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一方面人们能够以的成本数据信息并转化为更大的,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个信息有着高的利用,刺激了 互联网相过、存储、整理、利用个人数效益%种机的存在导致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加。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医疗健康大数据成为了如今医疗领域的一大热门话题。

大数据的应用为医疗行业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担忧。

为了确保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一、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出台的一项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的法规。

该法规于2018年正式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处理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

GDPR强调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和透明度,要求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取得明确的同意,同时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使用和存储的限制。

二、美国《健康保险可移植与责任法案》(HIPAA)美国《健康保险可移植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简称HIPAA)于1996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涉及个人健康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的隐私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个人健康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罚。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该法律目前尚在草案阶段,但预计将于不久的将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律将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并规范其在医疗健康大数据中的使用。

四、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并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不泄露或被滥用。

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并规定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标准。

在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各国的法规和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医疗健康大数据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宝贵资源。

通过分析海量的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和研究人员可以获取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和健康管理的宝贵见解。

然而,同时也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与医疗健康大数据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一、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医疗健康大数据包含个人的病历、诊断结果、药物处方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滥用。

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会导致个人的尴尬和困扰,还可能引发身份盗窃、商业竞争等风险。

因此,保护医疗健康大数据的隐私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国际上关于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1.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它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要求。

根据该法规,医疗健康大数据必须经过明确的个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美国《健康保险移动与可携带性法》(HIPAA)美国《健康保险移动与可携带性法》于1996年颁布,旨在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和机密性。

根据该法案,医疗实体必须为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制定保护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医疗数据使用的限制和要求。

三、中国相关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6月颁布,将于2023年11月正式实施。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护要求,具体到医疗健康大数据领域,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经过明确的个人同意才能收集个人健康信息,并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护数据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颁布,旨在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对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和数据处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并明确了数据泄露后的责任和追究。

四、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虽然国际和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医疗健康大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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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大数据发展势头迅猛,成为继“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后的又
一新兴经济增长点,信息时代,数据像原材料一样重要,被称为“石油”。国外很
早就有大数据开放交易平台,2008年美国Factual 公司成立,向大公司和软件开
发商提供免费以及付费数据。2013 年,日本的富士通公司也宣布建立自己的大
数据交易市场——Data plaza。我国的大数据交易起步稍晚,但近两年发展迅猛。
2014 年 6 月 19 日,我国第一个大数据交易平台——中关村树海大数据交易平
台正式启动。2015 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相继成立,
并成功进行了多笔大数据交易。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大
数据产业规模达到1403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据将达到10270亿美元。
喧嚣的市场背后暗含着法律缺失的危机,大数据交易脱离基本法理支持,在规则
失范的混沌局面中草莽式无序生长,亟待立法予以回应。

一、大数据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随着数据经济的迅猛发展,学界对大数据法律保护的研究逐渐丰富,形成了
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民法上的”物”,并且是集合物,大数据的控制者
是大数据的所有权主体。主张整体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控制者。整体数据不
同于个体数据,其價值的取得在于集合了大量不同个体来源的数据。我们无法将
整体数据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因此大数据不具有人格利益,是纯粹的财产物。
在此基础上,整体数据的财产所有权应归属于信息控制者。[1]

第二种观点,认为大数据的保护应改造知识产权的规定,将大数据纳入知识
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在没有有关大数据交易问题的专门法规之前, 知识产权法
是解决数据产权问题的一个捷径。 对此,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扩展和重
塑,将数据产权纳入其中。[2]有学者在论述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时,认为邻接权
保护客体的特点与数据库具有一致性,均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
成果,故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邻接权,有助于保护数据库产权,也能避免数据库单行立法的高成本。[3]由于
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大数据,早于大数据的出现,对数据库的保护原理也适用于
大数据的保护。

第三种观点主张,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下的一种新型资产,传统财产权的客
体无法将其涵盖,应建立信息财产权制度。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载体上, 能
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它具有确定性、可控制性、独立性、价值性
和稀缺性等特征。有学者在比较大数据与信息财产的共性后,认为大数据即信息
财产,是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大数据控制人的数据资产。[4]

第四种观点认为,大数据为数据资产。大数据具有多重属性,资产性是其中
之一。数据本身对这类轻资公司(互联网公司)而言越来越重要,其价值可以得
到二次或多次挖掘,逐渐成为一种宝贵资产;大数据交易实践中则直接把大数据
界定为资产, 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交易范围之一就是“大数据资产”。[5]

第五种观点认为:大数据的保护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是不够的,应予以多重
保护。大数据的保护不是单项选择题,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受到多重法定
权利的保护。如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汇编作品的
版权保护等等。当然,该学者也评述了上述保护的局限性,进而指出未来大数据
应受到多重保护,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版权邻接
权的保护。[6]

第六种观点与前述观点有根本的不同,否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从根本上断绝
了数据的产权问题。[7]将数据界定为在计算机及网络上流通的在二进制的基础
上以0和1的组合而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在比较数据与民事客体的本质不同时,
指出数据的非客体性和非财产性,否认数据的财产属性,认为大数据的交易也不
是民法上的买卖合同,而是数据服务合同。将网络的民事纠纷分为工具性的和虚
拟性的,工具性的网络纠纷是现实纠纷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在此仅充当不法行
为的工具,行为的定性和后果仍依传统法律来判定。虚拟性的网络纠纷则是新型
的纠纷类型,即它仅存于网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对应物,它完全属于代码的世
界。此类纠纷可借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
为目的的法律”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可由侵权法获得救济赔偿。未来我国制定了《网
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作为虚拟数据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救济的
请求权基础。

二、司法实践对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尽管学界始终论说纷乱,司法实践却已然披荆斩棘。涉及数据纠纷的案例最
早可追溯到1991年发生的广西电视节目预告单案,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转载原
告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表,一审法院将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对原告起
诉被告侵权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肯定电视节目预告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
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技术劳动获得的,故
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
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该案发生的年代还没有数据、大数据
等词,但从今天来看,电视节目预告表也应属于数据、信息。有学者认为二审判
决中的民事权利缺乏法律基础,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更具有合理性。

1996年的北京阳光司与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案与今天的数据纠纷更类
似。该案中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国内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签
订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排、转播许可合同,将这些数据重新这你编辑加密后,
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该系统被称之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供客户有偿使
用。199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使用该系统的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
告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发系统;不能对外透露或者转让系统的数据分析格式;不能
做分析软件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等。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原告尚未
公开发行的数据。原告起诉称被告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权、版权、技术成果权和劳
动获益权。二审法院认为这种单纯的数据汇编并没有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
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原告阳光数据公
司为汇编该数据库,付出了大量的投资,承担了投资的风险,其投资以及由此产
生的正当收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
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并未肯定数据
的法律属性,但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投资者予以保护。

2017年8月审结的大众点评诉百度的案件中,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在用户
搜索餐饮类商户时,所显示的用户评论信息多来源于大众点评网,尽管百度地图
和百度知道就涉案信息提供了跳转至大众点评网的链接,法院仍认为百度构成不
正当竞争,判令百度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一直以来类似的与数据、信息有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法院多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的保护仍不能确定受保护
的对象是什么,其权利属性、权利内容为何并不清楚,十分不利于数据的再利用
和流通。

三、大数据法律保护的思考
我国当前的立法没有规定数据的产权归属,仅明确规定禁止公民个人信息的
出售和非法提供。在现行的立法状况下,只能依托大数据的某些特征予以多重保
护。其一,可以利用合同法保护大数据。大数据的交易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对
方利用大数据的范围和应尽的义务。其二,可以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大数
据的生产者建立对大数据的保密措施,利用合同约定交易方不得向他人和公众泄
露大数据,阻止交易方向他人和公众提供其搜集的大数据。其三,有些大数据的
内容、收集或编排具有独创性,故可以借助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其四,有些大数
据的收集和利用属于新技术、新方法的产物,可以利用专利法对这些新技术、新
方法予以保护,间接保护大数据。最后,就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他人
不正当利用大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尽管可以通过不同的立法给予大数据多重保护,但这些保护都不全面,也不
具有普遍性,大数据仍需要单独立法来确定大数据的权利类型、权利归属、权利
内容及权利限制。未来大数据的立法既需要考虑大数据立法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
推动力,也要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公益和个人信息等多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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