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从价值取向角度谈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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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政府”建设

浅谈“法治政府”建设

浅谈“法治政府”建设作者:郑苗苗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是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要认清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各项措施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法治政府;现状;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40-02作者简介:郑苗苗(1979-),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司法实践。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

在社会大发展的同时,政府还需不断革新理念,不断创新思路,不断整改政府内部体系。

“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但可以健全政府内部管理模式和构建体系,还可以给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作出榜样,为未来城市大发展做好坚实的服务后盾。

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全方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就是加快完善“法治政府”建设。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新时期的经济转型、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中国要成为一个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不仅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物质后盾,而且要有严密的政治制度、规范的社会运行模式、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政治上的支持。

后者更是构成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当前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会遇到各类社会问题,有些更涉及到其根本利益调整。

面对这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政府也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才能使“法治政府”观念深入民心,得到群众的广泛拥护,才能从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上正确引导群众,并最终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

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国家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确定了建成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要实现法治政府建成的奋斗目标,除了需要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外,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问题。

对于现代法治政府而言,依法行政仅仅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并不是法治政府的全部。

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只靠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就可以完成,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而要使这项工程的建设不偏离方向,必须找到工程的主线和轴心。

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同样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线和轴心。

只有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权利的视阈下进行审视和思考,才能找到建成法治政府的正确路径以及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

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法治社会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避免个人专制和独裁,保障公民自由。

法治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不仅指法律、依法办事和法律制度,还指渗透其中的价值判断。

现代法治中需要体现几个基本价值取向: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在法治社会,权利是法治的源泉,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权力来自于权利的同时又服务于权利,同时受权利监督,最终回归于权利,这是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轨迹。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官治权,是让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人民服务。

法治政府就是行政机关能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法治政府是便民、高效、廉价、廉洁、有限的政府,它不仅需要体现公正、公平、诚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受宪法法律的约束而不任意扩权,而且应在社会遇到重大灾难、民众陷于困境时挺身而出并予以援助,并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予以深切的关注,对于因为个人的、历史的,或者社会变革、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所导致的贫富差异,或者公民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不平衡性,通过制度上的保证给予特别的援助。

浅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浅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浅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一、法治政府的由来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不应该是人来统治的,而应该由法律来统治。

这一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政府的思想渊源。

《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

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

十二五期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行政生态环境的新变化,对政府公共治理提出严峻的挑战,政府在新的治理中需要实现由财富创造者向环境提供者转变、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回归。

法治政府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

在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强调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办事,这种提法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直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在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

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浅议法治政府的建设

浅议法治政府的建设

浅议法治政府的建设作者:冯奇华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6期【摘要】法治,人类社会古老而常新的课题。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本文对于法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与我国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期目标具有一致性,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领悟,对现实问题的探究,对未来图景的构想,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治理念的提升,法治事业的进步有所助益。

一、中西“法治政府”之别中国法律传统发端于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核心是“刑赏”,刑主赏辅,实刑虚赏,且中国律法自先秦至晚清始终都是以刑为主,那么名之以“刑治”或“刑治主义”应比较妥切。

以下概要说明法治与刑治的几点差异。

其一,多元与一元。

这是指西方与中国政治思维与政治实践传统的区别,因为它规定了法律传统的形态,是法律传统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在西方文明的早期,其政治思维与政治实践就是多元的,就其政治实践而言,从希腊的古典民主制、罗马帝国皇帝制、中世纪神权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的竞争消长到近代立宪政体的出现,各种可能的统治模式一一尝试。

可见,西方政治传统——从理论到实践都呈现一种发散式、多样性的特征。

其二、动态、开放与静止、封闭。

西方法治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动不止的。

启蒙时代以来法治理论成为宪政思想的一部分,德国则发展出法治国理论,从实质法治国到形式法治国,再回到实质法治国,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自己的“法治”观对抗自然法传统,又经历自由主义法治观的复兴,西方法治思想始终处于不断发展、演进的状态。

中国刑治主义二千多年始终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状态,天不变,道亦不变,法亦不变。

二、法治政府建设与权利、民主、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近代以来,仁人贤士论述颇多。

严复有言:“自由为体,民主为用”,以极为简洁凝炼的中国式表达,道出现代宪政制度的构造原则和运行机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一、民主的意义与作用民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理念之一,其核心在于人民的主权与民主决策。

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1 人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使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

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形式,人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保障自己的权益。

1.2 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机制。

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人民的权利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并且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民权益。

二、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1 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意味着国家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妄为。

法律的普遍性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关系得以和谐。

三、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3.1 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民主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政治决策才能合法有效。

3.2 法治需要民主的参与法治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通过公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滥用权力。

公平正义:地方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基础

公平正义:地方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基础

公平正义:地方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基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多元化,地方政府的治理工作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公平正义便成为了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与基础。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社会理念,也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原则,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平正义的内涵阐释、地方政府治理的实践要求以及价值取向和基础的建构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探究公平正义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与基础。

二、公平正义的内涵公平正义是一种道德理念和社会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与理解。

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公平正义是指政府应该在分配资源、权利和机会时,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以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决策和行动,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公平正义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公平正义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和管理中,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不因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而对人们进行歧视或偏袒。

2. 公正的分配和享有:公平正义要求政府在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和利益能够合理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3. 法治和人权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政府依法治国,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益,消除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压迫和限制。

三、地方政府治理的实践要求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公平正义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与基础,具有重要的实践要求和指导意义。

地方政府治理的公平正义实践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服务民生,促进均衡发展:地方政府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关注民生,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福祉,提升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资源的均衡分配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2. 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社会贫困,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改革,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4. 公开透明,强化问责: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治理的公开透明和效率,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促使政府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平公正,根据民意和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的平等权益。

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及指标体系探析

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及指标体系探析


建设 法治政 府的双重 含义
在 目前 中国的现 实下 , 法行 政 、 设法 治政 府 , 应 具 依 建 理 有双重含 义 : 一是 如温家宝总理在 《 全面推进 依法行 政努 力建 设法冶政府》 的讲话 中所 说 , 依法行 政有 利于促进各级 政府依 法履行职 责 , 范和 约束 行政 权力 ……有 利于人 民群众 对 政 规 府 的监督 , 使政府 工作 人 员摆 正与人 民群 众 的关 系 ……近 年
( 法治政府应 是有限政府 。首 先 , 一) 政府 职能 的有限性。
了政府以来 主要 的治 理形 式 。笔 者认 为 , 法治 语境 下 的法 冶 政府 , 是指在一个 国家或 地方 , 律独 立于 政府 之外 , 法 同时 政
职能 是行 政管 理 的基 础 , 电是行 政权 力 作用 的 范 围。我 们确
贵义华 (90 , , 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 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20 18 一)男 武 04级硕 士研究生 。
依 法治 国 , 设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是我 国宪法确 立 的治 建
行政权 力的约束 , 与此 同时也意味 着法律对 行政权 力的授予 。 政府 受人 民之托 , 依宪法 授权 , 获得并行 使行政权 力 以管 理社 会、 服务社会 , 是现代 宪政 体制 下 , 府行 政权 力 合法性 的根 政 本来 源。在这 一意义 上 , 宪法 、 律 既是 对 行政权 力 的约 束 , 法 也是 对行政权 力的授予和保护 。
关键 词 : 法治政府 ; 有限政府 ; 务政府 ; 明政 府 ; 服 透 诚信政 府 ; 一政府 ; 统 责任政府 中图分类号 :6 1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7—18 (0 6 0 07 10 67 20 )3~ 0 6一O 3 作者简介 : 田应斌 (9 5一) 男 , 17 , 中南 民族大学法学 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 0 0 4级硕士研究生 。

法治建设的政治价值

法治建设的政治价值

TTHEO RE TICA L HO RIZ ON5法治是指国家政权机构和每一个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制于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而且这种规则要求依法治权、依法限权和依法分权,要求执掌强制权力的机构应当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1]法治建设对于当下中国的政治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法治建设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起点虽然中国推翻帝制已经一百年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也六十多年了,但是,一定意义上说,我们还没有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

现代国家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上,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形式的民主政治共同体,“国家的基本政体结构是立宪民主体制,国家的运行结构是一种以法治国(the rule of law)的机制”[2]。

在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中,政治共同体的维持往往与民主化趋势交织在一起,但政治秩序的构建和保持与政治参与的扩大之间并不总是一致,而是存在着阶段性的侧重。

早发展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从法治入手构建现代国家是一个普遍规律。

当然,最理想的进程是法治和民主的同步推进,但对于后发展国家来说,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建设能够容纳民主化所带来的社会冲突时,推行民主化是危险的,因此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发生次序显得尤为重要。

[3]从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来看,推进法治的难度要小于推进民主,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而民主注重的是权力的归属。

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从法治着眼的,摸索了将近500年,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时候才实现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开创了一条“君主立宪”的道路,他们主要是从限制王权开始的。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当初设计国家政体时也是从法治出发,通过费城制宪会议,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逐渐走出了一条“民主立宪”的道路,他们主要是从限制政府权力开始的。

法国在现代国家的建构上侧重民主,但是革命不断,历时百年,充斥了暴民政治。

我们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路径与西方国家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我们是“党建国家”,即先有党,再有国家,再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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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从价值取向角度谈法治政府建设[论文摘要]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治政府的性质和功能,文章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角度浅谈了怎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论文关键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意义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而法治政府建设是建成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

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繁重管理任务,实施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定位对于市场能否发挥其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战略制高点。

市场经济本质将是自主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

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管理、依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

所以,没有法治政府,就不会有完善的市场经济。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改革发展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而互联网、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极容易放大负面新闻的社会效应,从而引发矛盾冲突。

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各级行政机关只有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设法治政府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运动式反腐”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一窝蜂,时间短、声势大,受人的因素影响较多,更多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和愿望。

最大的问题是可能脱离法治轨道。

腐败本身的成因就很复杂,也不是新近出现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

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是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其价值取向决定着法治政府的性质和功能。

在我国现阶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坚持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价值取向。

(一)有限政府法治国家是人民民主、人民主体的国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与法治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在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

所以,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法治政府必然是也必须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

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覆盖面最宽、与社会接触最直接、最容易与金钱挂钩的权力,行政权力的自由度较大,不加限制极容易无限膨胀,难以控制。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这种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

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二是法治政府的关键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行政权力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权,也包括行政立法权。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有法律的授予和权力机关的授予。

行机机关在行使行政立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的规定,不能越权立法。

行政立法活动涉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确认,更应依法进行。

三是法治政府的条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的行使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四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行政行为依法作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有限政府的建成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因此,首先应当抓紧制定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的重要法律,需要制定的法律首先是《行政组织编制法》,尽快将行政组织和编制法制化。

其次是《行政程序法》,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已进入了法治轨道。

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透明廉洁政府的基础,能够很好地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

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的存在都与决策程序无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因此,加快制定包括规范决策程序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显得十分必要。

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要、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

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二)责任政府行政责任依法承担是法治政府的保障,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杠杆。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侵权需赔偿,从而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有权要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有效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方面的相互衔接构成法治政府监督和责任保障的机制。

责任政府的建立有赖于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

1.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定要摆正位置,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

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有效互动的良好氛围。

3.要强化行政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公开是最为有效的防腐剂,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是对公权力的最好的监督方式。

因此,公开透明必须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

加快制定《政务公开法》。

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尚不能有效衔接。

随着形势的发展,公众知情权要求不断高涨,现代新兴媒体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社会各界参与的愿望十分强烈,有必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政务公开法》。

“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服务型政府伴随法治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国家从“警察国”迈向“行政国”,政府也从“守夜人”演变为“保姆”。

因此,服务行政当然的成为法治政府的要义。

服务行政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刻把握,以人为本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首先,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公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彻底改变过去“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力本位”的思想,从人民需要出发,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宗旨。

其次,人民有权最终决定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多少,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的程序提供服务。

政府应该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由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决不能超越职权,强制服务。

不经被服务者同意而承担服务,只会使得服务变成强制。

最后,对于违法服务、过失服务造成的后果,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服务型政府建设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经济层面上,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的服务功能表现在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但是,政府管理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能过度,不合理的限制性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过多过细,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主体,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因此,政府的服务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更好地依法发挥政府的作用。

二是政治层面,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需确保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依法有效治理。

三是社会层面,政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改善民生的制度性安排,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使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教育现代化。

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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