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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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

趋势1、其他国家企图遏制中国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也在日益增强,这使得某些国家或多或少地感觉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受到了威胁。

为了遏制至少是减缓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国家自然就想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锦囊妙计。

众所周知,在中国加入WTO之时,其中的相关协议曾规定,在之后的15年内,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这就使得其他国家以此为借口,在对中国产品进行调查时,随意武断地采用比中国发达程度高出许多倍的新加坡等国作为替代国,频繁“理直气壮”地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然而事实上,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中国已经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绝对主体,政府基本不再干涉市场的活动。

但遗憾的是,就在这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其他国家仍然拒绝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到目前为止,全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还不到60个。

就在前些日子,中国经过若干轮艰苦的谈判,仍被欧盟宣布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俄罗斯到目前尚未加入WTO,但欧盟、美国早于2002年6月就承认了其市场经济地位。

对此,英国《金融时报》评论员居伊·德·容凯尔明确指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答案与市场自由几乎毫不相关。

中国在自由贸易问题上遭遇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

2、发达国家希望“保护”国内市场美、欧等发达国家号称是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他们主张世界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并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观察这些所谓的自由国家近年来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所作所为,就不难发现他们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为其自身利益服务的,实行市场经济不过是他们企图侵占他国市场的一个借口而已。

因为他们所宣扬的自由是单方面的,即他们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而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想进入他们的市场则是难上加难。

案例 反倾销

案例 反倾销

阅读材料中国面对反倾销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

1978年,中国出口总额为167.6亿美元。

到2001年底,中国出口总额已达2661.6亿美元,增长了将近5倍。

但伴随着高速增长的出口,中国企业面对的外国反倾销也日益严重。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始于1979年8月,当时的欧共体(欧盟前身)对从中国进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提出了反倾销起诉。

当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只有两起,而2001年的千9个月就有12个国家提出36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

根据世贸组织和中国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公布的资料,截至2001年9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出473项反倾销诉讼。

在世贸组织的统计中,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有1640起反倾销案。

其中针对中国的最多,共229起,占14%。

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最多,共92起,其次为美国(87起)。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不少,分别为35起和29起排在第5和第6位。

不少中等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其中印度(44起)、阿根廷(41起)、墨西哥(29起)和南非(26起)尤为突出。

中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的多达数百上千种,大到自行车、彩电、摩托车、钢铁、水泥、小到铅笔、曲别针、蜡烛、尿布垫、大蒜。

这些反倾销诉讼案多数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

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税最高征到过365%(1994年的大蒜案),欧盟征到过83.2% (1994年的硫酸盐案)。

最厉害的是墨西哥,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最高额为1105%。

此外,在一些反倾销案中征收的是从量税,如在1997年的金属镁一案中,反倾销税是每吨2662欧洲货币单位(ECU)。

当然,也有许多反倾销诉讼案中是以撤诉、中止调查、无税或无损害结案的。

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从1979年的两项反倾销案到2001年的平均每月超过3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面对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

中国连续17年成遭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中国连续17年成遭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连续17年成遭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篇一: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原因中国频繁遭受反倾销原因之分析内容摘要: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

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针对性地提出应付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现状原因对策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

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xx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

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

20xx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中国反倾销案例

中国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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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法院的判决,承认永建公司进行辩论的权利被侵犯,然而却 仍判决永建败诉。“欧盟委员会做出该决定的理由,是公司财务 账目存在问题,因此无论欧盟委员会是否听取来自永建公司的意 见,结果都不会存在差异。” 然而在永建公司看来,法院承认欧盟程序的错误,已经成功了一 半。于是,他们又走上了欧盟最高等司法机构——欧盟法院的法 庭。2009年10月1日上午,欧盟法院的5位法官做出决定:欧盟 委员会在没有进行对当事方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是错误的。 这意味着,永健公司将被免征反倾销税。 “永建的胜利告诉我们,如按照WTO和各地区的上诉程序和规 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可以减少损失,为自己赢得发展空间, 同时给予同行业企业信心。”傅东辉说。而在永建胜利后,商务 部也在官方网站上表态,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不 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 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中国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最根 本的一道坎。但是,即使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也并不意味着我 们要忍受一切不公正对待。在贸易摩擦中,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 武器。”傅东辉说。
导致其在欧洲的市场急剧萎缩,中华牌自行车在欧洲销量一落千丈,从90多万辆狂 跌到20多万辆,最终痛失欧洲市场。
大蒜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后,中国大蒜从此退出了 美国市场。 一次性打火机 1994年,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企业遭美国反倾销,57家企业只有3家应诉,结果 有2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降到0,一家企业降到20%,而其余没有应诉的54家企业, 都因被征收197.85%的反倾销税而失去了市场。 纺织业 1994年,墨西哥对原产地为中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征 收537%,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105%。 水产业 1997年7月,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小龙虾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 是122.92%,最低91.5%,最高156.77%。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引言: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保护手段,旨在防止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被倾销到其他国家市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反倾销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细节和法律问题,并给出律师的点评。

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当事国:美国和中国涉及产业:光伏发电设备事件经过:1. 2009年6月,美国产业巨头A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起诉中国光伏发电设备企业B公司倾销其产品至美国市场。

2.起诉理由:A公司声称B公司以不公平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至美国,并对美国光伏设备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 2009年9月,USITC决定立案,并展开反倾销调查。

4. 2010年1月,USITC认定中国B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给出了相应的反倾销税率。

5. 2010年5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发电设备征收高额关税。

细节分析:1.美国A公司的起诉是基于其认为中国B公司倾销光伏发电设备给美国市场。

2.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倾销行为的事实,并确定相应的补偿税率。

3. USITC的决定对美国商务部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具有指导性。

法律问题:1.倾销的定义与要件:反倾销案例中,倾销是指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商品时,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且导致对方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本案中,USITC如何判断中国B公司是否存在倾销行为?2.关税的适用和计算:当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后,美国商务部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关税的计算方式是基于损害幅度确定的,但如何准确测量损害幅度是一个问题。

3.保护措施的合规性:美国商务部根据USITC的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确保其合规性,以避免引发更大的贸易争端。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的问题是一宗典型的反倾销贸易争端案件,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中国大蒜出口需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

中国大蒜出口需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

中国⼤蒜出⼝需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美国、加拿⼤、巴西、南⾮先后对我国⼤-蒜实施反倾销;韩国严格限制我对韩⼤-蒜出⼝数量;欧盟、印度和泰国对我⼤-蒜实⾏进⼝配额限制。

这些贸易壁垒在很⼤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蒜市场空间,加⼤了主销市场的出⼝压⼒和国际市场开拓难度。

美国:1994年2⽉,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蒜进⾏反倾销⽴案调查;1994年9⽉26⽇,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普遍税率为376.67%。

2006年,美国商务部对本案进⾏第⼆次反倾销⽇落复审调查,裁定普遍税率为376.67%。

巴西:1995年,巴西贸易保护部门对中国⼤-蒜实⾏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

南⾮:2000年,南⾮对我⼤-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来⾃中国的⼤-蒜征收6.07兰特/公⽄的反倾销税。

今年3⽉,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经过⽇落复审调查,决定维持原有的反倾销税。

加拿⼤:2006年2⽉15⽇⾄5⽉1⽇,加拿⼤对从中国进⼝的新鲜或冷冻⼤-蒜征收反倾销税。

5⽉1⽇起,对从中国进⼝的冷冻⼤-蒜和新鲜⼤-蒜不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7⽉1⽇⾄12⽉31⽇对从中国进⼝的新鲜⼤-蒜征收1.8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2006年12⽉31⽇以后对从中国进⼝的新鲜⼤-蒜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蒜在印度是限制进⼝商品,每年只允许进⼝1.5⾄2万吨。

2003年1⽉,印度在取消⼤-蒜进⼝数量限制,但将⼤-蒜进⼝关税从30%提⾼到100%。

泰国:泰国对包括⼤-蒜在内的23种农产品(10.3,-0.47,-4.36%)实⾏关税配额管理,在配额内实⾏低关税,在配额外实⾏⾼关税。

韩国:1999年韩国因中国⼤-蒜进⼝量激增⽽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

2000年5⽉31⽇,韩国政府宣布从6⽉1⽇起正式对⼤-蒜进⼝采取保护性措施,关税⼤幅提⾼。

2000年7⽉31⽇,经过谈判,中韩两国政府达成协议,从8⽉2⽇起,韩国以低关税进⼝中国⼤-蒜。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现状分析
目前,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 数量持续增加;二是反倾销税的税率较高,对涉案企业影响较大;三是反倾销 调查和措施的发起往往与政治、经济因素密切相关。
02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经济原因
贸易保护主义
美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采取贸易保 护主义措施,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 税,以减少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的冲 击。
拓展多元化的出口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分散 出口风险。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分析美国对华反 倾销的动向和趋势,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
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能 力,降低损失。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结论一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和战略因素。其中,经济因素是主要 的驱动力,而政治和战略因素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的发起和实施。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能导致全 球贸易增速放缓,影响全球经济增长 动力和活力。
多边贸易体制受挑战
反倾销措施可能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 有效性和权威性,对全球贸易治理体 系构成威胁。
04
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措 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01
制定和完善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反倾销的定义、标准和程 序,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提供 法律依据。
产业受损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中国 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 降,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 或裁员的风险。

贸易摩擦加剧
美国对华反倾销可能导致 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 步升级,影响两国经贸关 系的稳定发展。
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
经贸合作受阻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可能 导致中美经贸合作受阻, 影响两国经济的相互依存 关系。

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案例分析与研究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案例分析与研究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案例分析与研究系别经济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2 年 4 月15 日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信息:课题性质:设计□论文√课题来源:教学√科研□生产□其它□发出任务书日期: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系别:经济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学号:2012 年4 月15 日Chad Bown(2007)在《中国入世:反倾销,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文章中评估中国融入国际研究领域政治经济。

关于中国的出口,研究世贸组织成员国使用反倾销措施和他们的不公平对待。

研究认为,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申请迅速增加。

此外,证据回归分析理论,预先加入的歧视规则是与国外相关瞄准了较高进口关税的中国产品作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策略。

提出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实施新的进口限制“中国-保障”的政策。

2001年前后中国与世界各国在反倾销、保障措施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表现探讨了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的影响,认为在反倾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美国对中国的歧视并没有随着中国入世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而中国在反倾销手段使用上则比较“温和”和“公平”,入世时的关税减让幅度和入世后寻求反倾销保护之间存在正的相关关系。

Robert W. McGee & Yeomin Yoon(1998)在《反倾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个案例研究》中提出反倾销法是建立在一系列不合理的假设基础之上,主张尽快彻底废除,同时通过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五个案例指出生产成本较低、产品处在国际产业链的末端以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中国近年来频繁遭到美国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而且随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逐渐弱化和反倾销法的日益普及,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还将进一步恶化。

Furusawa和Prusa(1996)建立一个两国相互倾销模型,其中只有一个国家具有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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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普遍税率376.67%的反倾销措施。

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

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

美国对中国大蒜的反倾销始于1994年2月。

在以美国大蒜协会为主导的起诉商对中国大蒜提出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商务部于1994年2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中国出口的大蒜普遍税率为376.67%;1994年11月l6日,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大蒜正式在联邦通告上发布反倾销令。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反倾销令颁布后每满一周年为一轮行政复审的复审期,大蒜产品的复审期即为每年l1月到下一年10月。

美国对反倾销税的征收采用回溯课征的方式,在每一个复审年度美国商务部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颁令周月的前12个月的进口进行审核,以确定一个准确的税率来清算上一轮的反倾销税,并据此向进口商预征下一轮的倾销税保证金,这也就是所谓的年度行政复审制度。

纵观近几年大蒜反倾销终裁加权平均税率,可以很直观地看出税率的递增预示着这种贸易保护趋势的抬头。

反倾销税率(或倾销幅度)与替代财务比率成正比关系,财务比率越高,反倾销税率越高。

第11轮、12轮复审中,商务部采用的财务比率替代数据来自印度的一家茶叶公司LIMTEX的报表,这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约为11%。

而在第13轮终裁的财务比率计算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加入了印度TATA TEA与ADF公司的报表数据(这两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分别为131%和90%),采用了三家公司的平均值,导致综合财务替代比率升至77%,比前两轮高出了66%,这是自中国出口商应诉美国大蒜反倾销以来的最高的财务比率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TATA TEA是一个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绿茶、黑茶、速溶茶、咖啡等产品,有自己的种植农场。

它的分公司遍布全球,依靠品牌优势,销售金额及利润在印度全国名列前茅;ADF是生产速冻蔬菜和罐头的集团公司,主要产品有速冻洋葱、土豆、菠菜、水果罐头等。

在这场经济危机之前,美国商务部曾在连续多轮的大蒜反倾销复审中拒绝使用TATA TEA 茶叶集团公司的财务比率数据,理由是TATA TEA公司生产速溶茶,而速溶茶的生产与大蒜加工没有可比性。

然而,到了第13轮复审,正值美国的经济危机时期,在此形势下,美国商务部断然使用自己以前否决的相对很高的替代财务比率数据,蓄意提高中国大蒜的反倾销税率,其贸易保护的操作痕迹非常明显。

参与这轮复审的6家中国公司很可能将被迫退出美国大蒜市场。

自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来,许多国家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对我国大蒜出口采取发倾销措施。

1995年,巴西贸易保护部门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斤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

1999年,韩国因中国大蒜进口量激增而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

2000年,南非对我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6.07兰特/公斤的反倾销税。

2006年2月15日至5月1日,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新鲜或冷冻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在印度,大蒜是限制进口商品,每年只允许进口1.5至2万吨。

2003年1月,印度在取消大蒜进口数量限制,但将大蒜进口关税从30%提高到100%。

泰国对包括大蒜在内的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二、美国及其他国家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的原因(一)内部原因1.大蒜出口存在的问题(1)企业规模小,行业自律性差,大蒜出口无序竞争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企业普遍规模小,竞争力弱。

同时由于农产品出口行业行业协会发展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众多小企业单独进入国际市场,不仅抵御市场风险和突破贸易壁垒能力差,而且出现竞相压价的现象,使得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无法承受这种价格竞争,纷纷向本国提出对来自我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这是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直接原因。

2008年冷藏大蒜总量仍然维持在280万吨左右。

一些具有出口能力的保鲜企业接受了上年的教训,为减少风险,进入冷藏蒜销售期,首先出售自己贮藏的大蒜,而既无国外客商,又无国内销路的保鲜企业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来显示自己的优势,从而出现了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的局面,也决定了大蒜总体价格下滑的趋势,虽然有利于大蒜销售,但价格过低,对国外反倾销带来隐患。

巴西、美国、加拿大等国多次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

(2)出口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 金乡大蒜出口以蒜头为主, 其他蒜产品极少出口。

深加工产品如蒜粉、蒜片、蒜粒、蒜米等出口量不大,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蒜汁饮料、蒜素微胶囊等仅有少数企业出口,且出口量较小。

2007年,金乡原蒜头出口65.6万吨,同比增1倍,但出口平均价格为每吨342 美元, 较去年同期下降7.6%。

盐水大蒜的出口占大蒜出口总量的2.73%,降幅达17.3%。

而醋腌大蒜和干燥大蒜则分别占大蒜出口总量的0.125%和2.06%。

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大蒜深加工产品的需求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且需求层次多样化。

蒜汁饮料,蒜素微胶囊等产品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出口到国外的金乡蒜头,经过进一步的深加工,身价倍增,然后才以各种产品形式进入市场销售。

由此可见,金乡大蒜单一的出口结构使其损失了很大一部分利润空间。

(3)缺乏品牌建设山东省农产品出口虽然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不利,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农产品品牌。

从国内市场来说,我国农产品零售交易主要发生在城市交易市场,在长期的经营意识中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存在,加之传统的单个家庭的生产方式的影响,对农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缺少“工厂”观念熏陶,品牌意识很淡薄。

这种落后的观念不仅影响了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形成“卖难”的局面,而且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外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

如山东蔬菜的出口量也很大且质量很好,大部分出口到日本、韩国,但在国外市场上很难看到中国山东标识的蔬菜,我们只能给国外商人提供初级产品,然后贴上他们的商标销售。

在农产品的宣传上更是老套的做法,只突出地域特色,而不突出品牌形象。

2.我国并未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

例如:在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

印度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

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使中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

3.大多数企业应诉不积极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经常表现不积极,其原因主要有:①有的担心无力承担昂贵的应诉成本,我国大多数以经营农产品为主的小生产型企业,农产品规模小,利润率低,即使愿意应诉,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②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

因为我国农产品在外销时价格偏低,有的企业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认为没有这个市场还可以去别的市场,就是因为这样,才会轻而易举地被别人抓住把柄。

③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护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

这主要是因为外经贸部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的结果。

1994年我国出口的大蒜的反倾销案件,当时121家涉案企业没有一家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高税率。

(二)外部原因1.反倾销国家不断增多,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排挤他国的常用武器20世纪90年代,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韩国,也对我国农产品实施反倾销。

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某一出口农产口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后,其它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它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

第二,某一农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后,会助长对我国其他农产品的反倾销。

2.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农产品的重要地位近十多年来,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西方发达国家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导致许多发达国家大幅增加农业补贴和提高农产品进口税。

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

大蒜作为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而农产品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而日本为83.1%。

美国在20 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防止本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受到伤害,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

三、应对山东大蒜出口反倾销的对策3目前农业和农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竞争力较弱,通过扩大出口可以更好地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出口农产品,从而巩固农业的发展基础,提高农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水平。

1.加大对外宣传,争取“市场导向行业”地位,获得公平待遇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在2016年才获认可。

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国外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考虑中国价格而采用过高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成本,大大削弱了应诉胜算。

但这并非一道不可跨越的门槛。

根据WTO 的约定,即使在2016年之前,中国企业也仍可单独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认定,这远比倾国家之力在国际上展开大规模游说活动、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现实得多,而且中国企业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标准要低得多,一般只需要证明行业非国有企业主导或垄断,价格由市场决定没有补贴等。

这方面,中国的打火机行业已在欧洲的反倾销诉讼有成功先例,整个行业因此受惠。

2.加大新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力度目前山东大蒜出口品种主要是原蒜,加工也只是停留在腌制、切片、烘干等简单加工上,附加值低。

而大蒜深加工产品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卖价较高,而且能转化掉更多的原蒜。

据测算,每生产1吨大蒜油可消耗300至400吨鲜蒜;每提取1吨大蒜素粉可消耗5吨鲜蒜,以每吨鲜蒜1500元计算,除去各种成本,每吨大蒜素粉在国内市场上的净利润在20万元左右,在国际市场中的利润空间更大,市场潜力也更大。

据专家估计,面对并不宽松的国际市场环境,原蒜市场进一步开拓的潜力已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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