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教性

法律的宗教性
法律的宗教性

浅议法律的宗教性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法律的宗教性,论证宗教性缺失将会导致法律信仰的剥落。希望能引起国人对法律宗教性的重视,共同寻求改变法律被当成万能工具、道德退化、宗教淡出现状的途径。

关键词:宗教性;法律信仰;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51-02

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提法在今天的中国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因为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应该被奉为圭臬,而宗教因其虚幻、歪曲、麻痹也早被弃于历史的故纸堆中。谈法律的宗教性,是要将法律引向堕落还是要为宗教正名?或许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观点可

以让我们暂且放下定论,换一个视角看问题。法律不单单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是为人们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意识,它是人们表明对人生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超验价值的

共同直觉与追求。法律与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直指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生活,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不可知的未来。[1]可见,法律的宗教性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一、法律的宗教渊源

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史可以看出,充满理性、客观的法律其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 策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2、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宗教工作的四条重要原则是什么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第三,我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任免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程序和规定 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如伊斯兰教的伊玛目,一般应按以下程序产生: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基层党政组织审查,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市)伊协聘任并颁发任职证书。宗教职人员主要从当地产生,本地确无合适人选需从外地搬请的,要经地、州(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当地伊协组织解聘。 6、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有那些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的矛盾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经济发展了,民族团结才有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民族地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优势搞好沿边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与措施;实行“对口支援”和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方面,国家从财力上保障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毕业分配上实行照顾,注重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坚持繁荣少数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大力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的情况,制定了计划生育和发展民族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政策。 7、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民族宗教法律篇答案

?
1、(单选题)《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自治地 方投资,应采取( )原则。
o o o o
A.无偿投资 B.盈利优先 C.互惠互利 D.无私援助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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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2、(单选题)我国(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o o o o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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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3、(单选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 行建设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作了( )规定。
o o o o
A.产品留成 B.亏损由国家补助 C.利润分成 D.对自然资源输出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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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4、(单选题)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 )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o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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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5、(单选题)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 区域自治法》规定?( )
o
A.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 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 区、直辖市批准
o
B.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 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o
C.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 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o
D.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正确答案:B
? o o o o
用户选择:
6、(单选题)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
A.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B.一经成立便生效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D.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正确答案:C
?
用户选择:
7、(单选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 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内给予答复。
o o o
A.九十日 B.六十日 C.三十日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的总结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宗教局《关于在全市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县高度重视,对活动进行早启动、早部署,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作为上半年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干部、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指导和督查。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宗教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月活动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确定活动内容和活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统一部署。 二、强化学习宣传,推动学习月活动有效开展 我县始终把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共建和谐瓜州为主题,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宗教法规“六进”等活动,狠抓了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

教育,推动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3月初由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联合举办了以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及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民宗专干,各协会、宗教场所负责人,各教派教职人员13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4日在渊泉广场举行了由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 负责人、社区干部职工、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学生参加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宗教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各民族乡和有关乡镇举办了培训班,印制《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页份张贴到各宗教活动场所。6月中旬,组织宗教干部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到肃州区、金塔县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同时结合宗教节日,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宗教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场(次),参训人员达600多人(次),出动宣传车流动宣传50小时,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组织120人参加了《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宗教干部、宗教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宗

乡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方案

乡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方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与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为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校园,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X镇小学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意义 通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无神论思想,从小学生抓起,使我镇广大小学生进一步学习并掌握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和良好的道德意识,增强识别和抵御违法活动的能力,树立讲科学、树新风的道德情操。 二、活动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活动内容 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教育。 主要内容为:《宪法》中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政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正常的宗教活动提出的要求,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等。 (二)活动形式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形象生动、适合学生特点的教育

方式,向学生宣传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具体做到“六个一”,即上好一堂内容丰富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课、印发一份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小资料、办好一期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板报、搞好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橱窗展、组织好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活动、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族宗教活动记录。 (三)活动要求 1.目标要明确。 通过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使我镇广大小学生以及学生家庭了解掌握相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民族宗教意识。 2.工作要落实。 学校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校园”活动,对照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全面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上报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3.措施要细化。 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对小学生,主要普及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法规,培养他们爱国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讲科学、讲纪律、讲道德的好品德。 对学生,要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掌握《宪法》中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规定,

中国传统宗教

汉译英:宗教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本来就与文化难解难分,因为人类创造宗教的过程是一种更为高级而复杂的精神文化过程,它与文化一样,给人类提供了一整套生活方式。所以,从广义上讲,宗教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文化史,宗教是社会文化现象,是社会的自我意识,是人的自我意识,是人的本质的外在的表现。 In the development ofhuman civilization ,Religionand culture have alreadybeen inextricably,Because theprocess that humancreate religion is a moreadvancedand complexprocess ofspiritual culture, and it is just like culture, providinga setof life style to human.So, broadly speaking, the history ofreligionisahumancultural history, religion is a socialand culturalphenomenon, theself-consciousnessof society, humanself-awareness,and the externalmanifestationof human nature. 英译汉:Different religions, faiths and attitudes to spirituality stand as collective and historical creations which “reflect the diversity of human experience and the various ways people have of 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promise, challenge and tragedy of human life”. They are cross-cultural and internally diverse, as they interact with other cultural practices and values. 对于精神,不同宗教、信仰和态度作为集体和历史作品,它反映了人类经验的多样性和人们对承诺、挑战、悲剧的各种各样的妥协方式。他们是跨文化和内部文化的多样化,因为他们与其他文化习俗和价值观的交互作用。 河南佛教学院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佛学院,河南省佛教协会主办的四年制本科佛教高等院校。位于佛道圣地桐柏县龙潭河景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于2006年6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学院占地面积696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0余平方米,具有教学、办公、生活、教学实践等功能。2011年3月正式招生,学院院长是释永信。 道教门神:旧时农历新年贴于门上的一种画类。门神是道教和民间共同信仰的守卫门户的神灵,旧时人们都将其神像贴于门上,用以驱邪避鬼,卫家宅,保平安,助功利,降吉祥等,是民间最受人们欢迎的保护神之一。道教因袭这种信仰,将门神纳入神系,加以祀奉。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管军军勾总国 一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宗教基础 (一)法与宗教的关系 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宗教泛指信封并崇拜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 [1] 宗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一系列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来控制信仰着的感情皈依。它通常制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教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具有相当完善的篇章体系,一般情况下,能够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维持宗教团体日常的秩序与宗教崇拜活动。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够在某种广阔在领域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体系,宗教往往能够给予统治者稳固自己阶级地位的规章的引导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始或者传统的宗教规范,不能不说其对法律的影响意义重大。因此,两者之间也便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当代极少数国家实行正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在这些国家,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宗教规范成为了法律的渊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实行正教分离的制度,但是由于分离制度不够彻底,宗教对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响作用。而且,在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仪式作为了法律认可的规定,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体现出,宗教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相互补充和完善。例如,在西方国家,结婚仪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证婚制度,甚至在美国国家元首的就职以手按圣经来宣誓,都体现出宗教对法律重要的影响作用。 2.法与宗教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宗教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成为了两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与宗教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国家体现的十分明显;在正教分离的社会,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规范对立法的作用。许多国家,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与精神内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并且对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圣经》中的诚实,公正观念对西方国家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有直接的影响。 第二,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影响。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他十分强调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行同虚设。”从两者关系来看,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某种事物要想获得神圣权威就必须依附于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2] 第三,宗教信仰对公民守法的作用。许多宗教规范都提倡人们要忍让,博爱,与人为善的精神,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人们弃恶从善,遵守社会法纪,从而引导人们守法的自觉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有奖竞答

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有奖竞答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 有奖知识竞赛答题 一、单选题 1.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包头市现有()个民族。 A:43 ; B:50 ; C:55; D:51。 2. 2016年4月是包头市第()个民族政策宣传月。 A:7; B:3; C:8; D:5。 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 A:2年;B:4年;C:3年;D:6年。 4.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于()召开,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A:2015年;B:2009年;C:2014年; D:2016年。 5.全国共命名()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A:3批;B:6批;C:10批;D:4批。 6.包头市有()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A:3家;B:6家;C:1家;D:8家。

7.全国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包头有()家。 A:3家;B:6家;C:1家;D:10家。 8.鼓励内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在()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A:边疆地区 B:自治地方;C:发达地区; D:民族地区。 9.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保留并进一步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政策。 A:优先录取;B:降分录取;C:加分优惠; D:单独划线。 10.()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 A:尊重和保障; B:依法保护; C:鼓励支持; D:维护。 11. 2013年国家民委首批确认()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试点。 A:12家; B:16家; C:20家; D:10家。 12. 各地蒙古族祭敖包主要集中在农历()日。 A:4月18; B:6月初5; C:5月13; D:7月15。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 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 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中国传统宗教_中国传统文化概观第四章

中国传统宗教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邵艺 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儒、佛、道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宗教的最大特点。 一、传统宗教发展历程 早在原始社会,我们的先民就有了原始崇拜。例如在山顶洞人的遗址中就发现有红色的赤铁矿粉末,说明他们已经具有关于灵魂的观念。 1、原始宗教主要崇拜形式有: 自然崇拜、灵物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和灵魂崇拜。如图腾崇拜就是原始部落中,人们相信他们的祖先是某种动物或植物,并把它神话为部落的保护神,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图腾。英雄崇拜是把真实存在或者幻想出来的历史人物加以神化作为崇拜对象。中国原始英雄崇拜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部落首领,如炎帝、黄帝、尧、舜等,一类是生产工具和技术的发明者,如神农氏、燧人氏、有巢氏等。 2、儒教 儒学通过孔子、孟子创立,董仲舒完成,到宋明理学发展和升华,最终成为具有礼教性和宗教性的博大、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符合了中国古代封建统治的需要,最终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正统和主干。历代统治者为强化儒学思想的精神统治,进一步将孔子神圣化,将儒学宗教化,儒学在中国历史上因此发挥着宗教的社会功能。 董仲舒作为先秦儒学的继承者和汉代儒学的奠基人,有——汉代孔子之称。 儒教的基本思想(简答) 儒教的基本思想具有宗教性和礼教性,其特点是: 一是祖先崇拜和圣贤崇拜是儒教信仰和制度的核心。孔子主张“敬鬼神而远之”,把祖辈中的圣贤突出出来,使其人格得到神化。黄帝、尧、舜禹等圣贤,都被隆重地加以祭祀。随着孔子地位的一日高于一日,封号越来越高,祭孔的规格也越来越高,孔子及历代群儒也进入孔庙。由此可以看出,儒家崇拜的神灵,来自人世而非彼岸世界。所以它重视现实人生和人伦道德。 天人合一是儒家道德论和宇宙论的基本观点。儒教认为天人并非对立,神人可以相通。董仲舒进一步吸收、融合法、道、阴阳各家学说,建立起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神学体系。宋明理学在此基础上,吸收、融合佛、道两家精义,使儒家“天人合一”的道德论和宇宙观更加成熟、完善。 宗教与政治、伦理的紧密结合是儒教的重要特征。儒家非常重视宗教在政治、伦理上的教化功能,将儒学和政治、伦理融为一体,和世俗生活、百姓生活紧密结合,所以儒教既维护了统治者的统治,又得到自下而上的普通庶民的支持,这是儒学取得独尊地位并绵延不绝的根本原因。 3、道教 道教产生于东汉,是中国唯一土生土长的系统宗教。道教将道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作为宇宙起源论。道教的理想是长生不老,羽化成仙。为此,道教徒探索了种种修炼方式,如内养功、炼丹等。 4、佛教 佛教是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中国的。古印度佛教有大乘教和小乘教两派。只注重个人解脱,是小乘佛教。而如同一条大船可以普度众生,称大乘佛教。南北朝、隋唐时期,中国佛教达到鼎盛。出现了许多有中国文化色彩的佛教宗派。主要宗派有:天台宗、三论宗、华严宗、唯识宗、净土宗、禅宗、律宗和密宗。佛教基本思想有四谛说、缘起论、业报轮回和三法印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1.3刑法制度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1.4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中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甚至大多数强有力的世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皇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与价值。

宗教对法制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 中西法律思想存在许多的共通之处,不管是两者的历史渊源还是思想价值体系,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此次论述将着眼于中西法律思想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看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都是怎样共同受到宗教的作用的。 说到中西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宗教因素影响是不可或缺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法律思想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宗教思想观念的影响,但这影响结果又各不相同。所以我将从中国和西方不同时期宗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展开阐述,通过举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政教分离的特点,宗教在人民生活中也不如西方社会受到重视,所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看似是不明显的。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却有着深层的联系:中国法律原初形态与宗教不分,法律运行中神灵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汉代提的出“则天立法”,使宗教成为历代政治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随着宗教的世俗发展,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早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主要通过“神意裁判”表现出来,即为鬼神定罪的审判方式。在发生难以解决的是非争执又无力通过人的行为来查明事实真相时,人们便祷求于神,以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辨明是非。夏以前就有獬豸断案的传说,獬豸作为一种神兽,是宗教初级的一种图腾崇拜,人们相信它代表着公平与公正。后来中国治狱官吏的法冠、法袍上都绣有獬豸图案,即表明人们对执法公正的期望。 春秋战国以来,法家提倡强权政治与控制,法律被视作统治者实行压迫的工具。汉初基于对秦亡的反思,统治者选择了从“天”那里获得法律神圣性、权威性来源,“则天立法”成为论证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有效途径。董仲舒综合了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等观点,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系统地阐释了“则天立法”的内容,“天”不仅是宇宙世界的主宰神和缔造神,也是社会正义的创造神和仁义道德的化身。则天立法无疑是权力的宗教表达形式,其所象征的天人关系表明,天是人类行为的仲裁者、赏罚者。 随着佛道二教在唐宋以后的世俗化日渐深入,“善恶报应”的宗教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成为国人普遍信仰,对中国人道德、法律生活发生深刻的影响。人们都相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神,他知晓人间的一切善恶、掌管着世间的正义与公平,在人类自身不能对善行与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与奖赏时,神就担负起了赏善惩恶的功能以恢复人间的正义。因果报应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人们的心理,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道心理防线,弥补了法律正义上的许多不足。 而在西方传统社会,宗教的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基督教为西方法律体系注入了神圣的信仰,同时多元的法律体系又为人们提供了法权的有力保障。宗教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维系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 在西方社会早期阶段,公权力通常借助神的力量作为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和众神。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宗教仪式往往渗透在立法和司

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知应会题(汉文)

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知应会题 (一)问答题 1、什么是“三个离不开”? 答: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 2、民族团结中的“五个互相”是什么? 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 3、怎样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答:各族人民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共同繁荣与发展。 4、我们新疆历史发展总结的一条经验是什么? 答:团结是福,分裂是祸,只要民族团结了,社会就稳定,经济就会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就富裕;民族不团结,社会就不稳定,经济就会停滞不前,人民生活就贫穷。 5、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什么? 答: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6、什么是民族分裂主义? 答:民族分裂主义是以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反动政治主张,反动社会思潮和反动现实行为。 7、民族分裂主义的反动本质是什么? 答:它的反动本质就是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民政权,妄图把新疆分裂出去,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各族人民的团结、安宁和幸福的生活。 8、什么是“三股势力”? 答:“三股势力”是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三种势力的总称。 9、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所有这些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既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自由,也要尊重不信仰宗教群众的自由。 10、强迫他人信教,进清真寺做礼拜是什么行为? 答: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进清真寺做礼拜是侵犯别人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11、什么是合法的宗教活动? 答:宗教信徒在合法的宗教场所或个人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一切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烧香、拜佛、诵经、讲经、过宗教节日等等。这些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宗教管理政策。 12、哪些活动是属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活动? 答:小孩出生请毛拉开经起名、男孩行割礼、领取结婚证后念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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