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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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

我们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高质量、高效、专业的监测服务。

我们郑重承诺:一、服务内容我们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服务。

二、服务质量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

如出现数据异常或监测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您说明情况。

三、服务态度我们将秉承客户至上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我们将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四、服务保障我们将确保所有监测设备和仪器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将为您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服务收费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监测情况,合理定价并公开透明。

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您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六、服务保密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七、服务期限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您提供监测服务。

如需延长服务期限或变更服务内容,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服务终止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清理、归还等处理,并将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归还给您。

以上是我们的服务承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服务机构:签字:日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苏环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1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对上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2023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

2023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环保部近日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实行“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2022-2022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询问报告显示,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看法》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气,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法》,以满意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详细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阅历,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力量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工党中央: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

经讨论,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

《环境爱护法》规定全部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爱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5.28
•【字号】苏环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2020年第一批)的函
苏环函〔202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苏环规〔2017〕2号),我厅组织对申请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2020年第一批)进行了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社会公示。

现将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认定项目和变更名称的辐射检测机构予以公布。

附件:1. 通过认定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
2. 变更名称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5月28日。

浅论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中的困难与对策

浅论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中的困难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环境监管力度,要求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自行检测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这就给基层环境监测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基层环境监测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技术薄弱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因此,如何提高基层环境监测机构的综合能力已成为环保系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困难;对策前言:为了更好地履行环保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必须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而基层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所提供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可比性。

因此,如何进一步提升基层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的现状分析随着国家环保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在此背景下,环境监测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近400家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

其中,民营资本投入到环境监测领域的比例逐年增加,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从人员数量上来看,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约5687个,从业人数超过10万人;同时,还有大量社会化检测公司、科研院校等参与进来,进一步扩大了环境监测队伍。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已经进入了人才密集型阶段[1]。

然而,尽管我国环境监测行业整体呈现出发展态势良好的局面,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体制机制限制,部分地区的环境监测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导致竞争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数据质量差”、“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形象。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管理论坛科学大众·Popular Science2019年4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张昆明,王振宇摘 要: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也推动了政府及环境监测部门环境监测实验室领域相关政策的落实,基于此,涌现出了大批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

严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认定以及监测质量管理,不仅能提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还能满足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的需求。

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监测质量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量。

基于此,吸引大量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加入到环境污染监测工作中,不仅能够严格地约束事业单位的环境排污行为,还能够缓解政府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压力,从而能够保证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

笔者详细论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设备的保养维护、提高监测数据和原始报告的准确性等,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对环境污染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1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1.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社会化监测机构监测能力的有效对策,所以在实验室的整体布局方面,要做到良好的室内通风以及光照条件,将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都控制在标准的范围内,而且要保证实验室用电的稳定性,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要做好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从而有效降低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影响。

1.2 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提高监测机构监测水平的根本保障。

因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要制定内部完善的人才技术水平考核制度,并设置严格的技术人才录入标准,要求监测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从而能够保证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苏环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实施社会化运行;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行,也可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公开招标工作。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余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会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控等部门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负责组织从事现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相关培训;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部门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自测自报、社会化运行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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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江苏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江苏省环—1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二章能力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三)所有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环境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名;(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监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2 —第三章能力认定第六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技术审核。

第七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江苏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

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3 —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及其监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一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4 —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

确因监测工作需要,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报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社会化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

第十六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或终止其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布。

(一)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二)逾期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三)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四)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五)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5 —《江苏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一、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业务量大幅度增加,在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环保部门监测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一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开始进入我省环境监测市场,由于缺乏监管,监测质量参差不齐,对环境管理造成了巨大隐患。

环境监测是政府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技术监督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一直是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独立承担的,在环境监测的机构设置、运作方式和管理手段上采取的是相对单一的行政管理机制。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从引入市场机制入手,通过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服务于环境管理工作,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监测新体制。

二、编制依据(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6 —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规定,江苏省环保厅行使“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行政许可职能和颁发《江苏省环境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同时,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是:“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四)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编制过程2008年,江苏省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课题研究工作,2009年完成了课题报告;2010年2月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受环保部邀请参加了国家《环境监测条例》中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行政许可的听证会;2011年,监测处组织人员分别赴山东、北京以及苏南地区开展调研,牵头起草了“江苏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分别两次征求各有关处室意见。

10月又邀请市、县两级环境监测处站、非环保系统的行业监测站、社会检测机构、企业和科研院校的代表和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四、几个问题的说明(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隶属于各行业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如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站)、专业或主要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

对于排污单位用于自我监测的检测机—8 —构,符合社会化监测机构能力认证条件的,也可以按照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属性自愿申请能力认定,参与市场化监测服务。

能力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力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质的,不得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其所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二)准入条件《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应具备4个基本条件,对准入条件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从事环境监测市场化服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是要求社会化监测机构在本省内应设立固定场所的实验室,并通过本省组织的技术人员上岗证考试。

一方面,体现了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从技术管理的角度,也便于达到质量控制的规范要求(如:许多样品分析的质控规范要求是必须在采样后的24小时内完成分析测试工作,实验室不在省内或距离太远,难以保证样品监测分析的时效性,也不便于实施质控管理);—9 —三是要求社会化监测机构具备相对较强的实力。

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注册资金设定为500万元,比排污单位自我监测能力认定的准入门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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