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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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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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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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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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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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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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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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成为一名城管人员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上,结合太仓市当地特点,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概念。

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

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限制流动摊点只是城管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

二是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

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三是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

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是流动商贩中确实有部分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没有生活来源,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五是部分流动摊点给当地居民和民工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因此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

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推动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工作理念。

正确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把群众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

二是创新工作思路。

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中粗放式、突击式和生硬式的管理模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化、由“人治”型向“法治”化转变,努力实现精细化、长效化和人性化管理。

三是创新管理手段。

改变过去重处罚、轻管理的工作方式,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探索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新模式,有计划地放开地摊管理,有条件地增加弹性市场,不断强化管理疏导,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苏府[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各县级市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一、市区行政区域(一)吴中区:苏苑街道、长桥街道、龙西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郭巷街道、香山街道、甪直镇、光福镇、临湖镇、木渎镇、西山镇、东山镇、胥口镇(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北桥街道、望亭镇、黄埭镇、渭塘镇、阳澄湖镇(三)平江区:观前街道、平江路街道、娄门街道、苏锦街道、城北街道、桃花坞街道(四)沧浪区:双塔街道、南门街道、胥江街道、吴门桥街道、葑门街道、友新街道(五)金阊区:石路街道、彩香街道、留园街道、虎丘街道、白洋湾街道(六)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浒墅关镇、东渚镇、通安镇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二)吴中经济开发区(三)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四)相城经济开发区(五)平江区平江新城(六)沧浪区沧浪新城(七)金阊区金阊新城三、景观河道、湖泊控制区域环古城河、干将河、临顿河、山塘河、上塘河、平江河、金鸡湖等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水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城区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水平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大城管”格局,完善城市管理顶层设计1.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

市城管委原则上每月由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县级市、区也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形成高效有序的“大城管”格局。

2.明确市级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科学界定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

市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应急处置和综合整治,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s("fzoom");s("hzh0");s("hzh1");s("hzh2");一、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

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天区人大各位领导、代表前来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区城管工作关心和支持我们表示热烈欢迎现在我受区政府委托向各位汇报我区贯彻落实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请审议一、以学习宣传为先导扎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省市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区上下以学习宣传为先导加大了贯彻力度一强化城管队伍学习培训邀请江苏省建设厅、苏州市城管局法制专家讲解条例组织城管队伍进行专题培训全区700名城管执法人员通过了局内自查和全市城管系统两次闭卷考试二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吴中报道》栏目定期开展宣传播放贴近生活如临街商户乱倒垃圾、施工单位偷倒建筑垃圾、整治收旧污染等系列短片以生动活泼、富有创意形式宣传条例三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向城区沿街经营户分发《致城区沿街经营户一封信》广泛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城乡结合部、进民工子弟学校活动先后举办了五场宣传展现场发放1万多份资料;在城区和各镇街道设置了现场宣传点16个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5500份接受市民现场咨询万余人次拉挂横幅45条并在盘蠡路两侧沿线所有灯箱广告设置了条例宣传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二、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扎实抓好市容环境整治改造根据区委、区政府做优做美吴中城区要求结合示范路、达标路建设大力度推进以建筑立面、绿化景观、灯光亮化为主要内容主干道街景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改造一高标准实施立面改造对城区迎春路、盘蠡路、水香街和月浜、苏苑新村南区、吴中苑社区等5个老住宅区进行立面改造完成了临街189家商铺玻璃门、卷帘门改造遮挡两侧空调外机1542只迁移屋顶太阳能热水器11套平改坡26栋粉刷整新墙面38栋、39万平方米二对东吴北路夜景灯光实施系统性改造对计委大楼、东吴塔等已有夜景灯光进行更新改造增设了电信大楼、外经贸局大楼、汇盛住宅楼和长桥大桥夜景灯光东吴塔新安装3600套(个)可以不断变幻彩灯成为苏州南城一大景观三稳步推进绿化建设和改造完成苏震桃公路、越湖路、友新路高架下、205省道等主干道和出入口及居民区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66.7万平方米对迎春路、苏蠡路、宝带路、盘蠡路、太湖路等主要道路和居民区实施绿化改造改造绿化面积 3.7万平方米进一步提高了城市绿化景观水平美化了城区环境结合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一河道整治保洁去年完成河道清淤6820方修补驳岸202米打捞河道垃圾近2000吨换水、排水总量超过5000万吨明显改善了河道水质和水环境质量;投资5150万元完成西城区污水收集工程东城区道路污水收集工程和北干河以南 2.8平方公里居民小区雨污分流工程二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实施围栏作业封闭施工并规范了物料堆放、车辆运输队等行为三道路秩序整治对城区116个早餐、自行车修理、电子信息亭实行规定地点、规定时限、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管理在交警部门协助下对人行道、部分慢车道划出泊位945个缓解停车难问题四户外广告整治城区结合街景改造对沿街广告招牌进行统一设计、规范设置、规范管理二年来共拆除违法设置广告招牌2108块、破旧雨蓬300多只并重新统一规范设置了广告招牌保证了街景改造顺利进行市条例实施以来我们把这一工作延伸到乡镇组织了大规模镇区广告整治其中东山镇拆除违法设置广告招牌132块、破旧雨蓬86只;木渎镇拆除违法设置广告招牌959处、破旧雨蓬21只;胥口镇拆除违法设置广告招牌180块、破旧雨蓬85只三、以推进城管上水平为重点扎实抓好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一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人员周学习、年度轮训新录用人员上岗培训制度队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去年通过了城管队伍规范化建设省级验收二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过错追究等六类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今年受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行政许可申请759件准予许可445件占58.6%不予许可314件占41.4%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许可结果在服务中心网上公示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495件其中简易程序485件一般程序1010件;市容类247件交通类721件规划类25件工商类12件行政处罚案件整体质量较好没有一起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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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 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
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

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19年1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
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
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市容环卫的管理和执法主体已有变化,相关法规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因此,根据苏州目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相关社会行为,推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2 城市管理需要众人参与
城市是大家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当然也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

由于市容环卫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涉及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又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既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

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所要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市容环境行为和个人卫生行为,还包括企业运行活动,涉及到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摊点管理、废弃物管理、卫生作业管理、
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

因此,市容环卫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取得管理的成效。

为此,《条例》不仅明确了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义务,并规定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今后苏州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将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19〕31号)明确要求,在坚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教育和数字化等多种手段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

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建设和谐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改进管理方式与手段,充分利用城市数字化信息资源,实现精确、高效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3 市容管理把人放在首位
城市管理是要把苏州建成一个适宜人居的现代化都市,因此,以人为本是《条例》最基本的立法精神。

在《条例》中,我们看到,从设置临时经营场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到公厕的建设管理等规定,《条例》在管理细节上处处都体现着人性化的原则。

无照商贩的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难点。

管理部门虽然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进行治理,但除了城市主要道路和一些重点地区外,无照商贩还仍然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需求人群,为无照商贩的存在提供了市场,仅靠查、堵难以解决问题,必须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现实,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引导摊点走向规范、有序,才能较好地解决无照商贩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影响。

为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

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乱涂乱贴现象因其对城市形象的严重损害,再加上其屡禁不绝,被称为“城市牛皮癣”,一直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难点。

《省条例》对乱涂乱贴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采取“清、查、停、扰”等综合手段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城市的一些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居民新村内,“城市牛皮癣”仍然无法得到彻底的根除。

乱涂乱贴的管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查处的力度,遏制非法乱涂乱贴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同样需要采取堵疏结合,解决市民群众发布信息的合理需求,提供一个合法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引导市民群众用合法的方式发布信息,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

《条例》规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厕的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

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和为民、便民的指导原则,《条例》对公厕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内容,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
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4 市容整洁靠自觉
对于那些违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肯定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否则法律法规就如同虚设。

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部分外来打工人员对苏州城市管理法规也不一定熟悉。

因此,《条例》提出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的一条,那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人一个自我纠正、改过的机会,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罚款等处罚。

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苏州在城市管理上人性化的理念。

市城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说,在工作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做出了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但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改正或者清除的义务,结果是被罚了款后其违法行为却依然存在,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破坏也没有消除,而执法部门又罚过款了,不能再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也造成了消极影响。

因此,赋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一些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当事人又拒不自行改正或者清除的违法行为予以清除的措施,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条例》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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