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2023寺庙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寺庙管理制度1. 引言寺庙是宗教信仰的场所,承载着人们对神灵的崇拜和敬仰。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寺庙,确保信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寺庙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寺庙管理工作,确保寺庙的宗教活动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事务的正常秩序。
2. 寺庙管理制度的目的寺庙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寺庙内宗教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寺庙的建筑、文物和宗教仪式的完整性;维护寺庙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促进寺庙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和交流。
3. 管理体制3.1 寺庙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寺庙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寺庙的住持、信教群众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寺庙管理制度;监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寺庙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寺庙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安全;接待和协调来访者;保护和管理寺庙的建筑、文物和财产。
3.2 寺庙住持的职责寺庙住持是寺庙的主要管理者和宗教事务负责人,其职责包括:组织和指导寺庙的日常宗教活动;管理寺庙的人员和物资;维护寺庙的宗教仪式的正常进行;协助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制度;接待和指导信教群众;维护寺庙的声誉和形象。
3.3 寺庙工作人员的职责寺庙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宗教事务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协助住持组织和指导宗教活动;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清洁、修缮等;协助接待来访者,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维护寺庙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遵守寺庙管理制度,维护寺庙的秩序和安全。
4. 宗教活动的管理4.1 宗教仪式的安排和管理寺庙应当合理安排宗教仪式,并确保仪式的正常进行。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宗教仪式的具体流程和细节;确保仪式的场所和物品的准备和维护;安排宗教人员的职责和顺序;提供必要的引导和解释。
4.2 宗教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寺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宣传和推广宗教活动。
具体措施包括:发布宗教活动的通知和信息;组织相关的宗教咨询和讲座;开展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寺庙管理,维护寺庙正常秩序,保障僧侣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庙全体僧侣、工作人员及信教群众。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设立寺庙管理委员会,负责寺庙的全面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住持、监院、
僧侣代表、信教群众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设立寺庙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财务、安全等工作。
三、僧侣管理
第五条僧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戒律,勤奋修行。
第六条僧侣需参加寺庙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寺。
第七条僧侣应保持寺庙环境卫生,爱护寺庙公共设施。
第八条僧侣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共同维护寺庙和谐。
四、财务管理
第九条设立寺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条财务收支必须经过会计、出纳的审核,并由住持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僧侣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五、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寺庙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寺庙安全。
第十三条寺庙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定期对寺庙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六、信教群众管理
第十六条信教群众应尊重寺庙规章制度,不得擅自闯入僧侣居住区域。
第十七条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扰乱秩序。
第十八条信教群众应爱护寺庙公共设施,不得损坏。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寺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寺院安全管理,保障寺院及僧俗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寺院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寺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寺院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1.寺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寺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寺院安全。
2.寺院僧侣、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寺院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防火安全管理(1)定期对寺院建筑、设施进行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2)禁止在寺院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加强僧侣、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2.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寺院门窗、围墙等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2)夜间加强寺院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3)定期对寺院内的贵重物品进行清点,确保物品安全。
3.食品安全管理(1)寺院食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3)严禁在寺院内售卖、食用过期、变质、有毒食品。
4.交通安全管理(1)寺院内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
(2)禁止在寺院内乱停乱放车辆,保持寺院内道路畅通。
(3)加强寺院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5.公共卫生管理(1)保持寺院内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加强僧侣、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公共卫生教育,提高公共卫生意识。
五、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寺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寺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院的管理,保障寺院的正常运转,维护宗教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寺院是宗教活动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禁止任何人员或组织对寺院进行破坏、侵害。
第三条寺院管理委员会是寺院的组织机构,负责寺院的管理与决策。
第四条寺院管理委员会由住持、僧众以及信众代表组成,住持是寺院的精神领袖,对寺院的处事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条寺院应当在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宗教和谐稳定。
第二章寺院的管理职能第六条寺院的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寺院的宗教纯洁,禁止各种非法活动进入寺院;2. 维护和谐宗教关系,促进各个宗教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维护寺院的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参拜环境;4. 管理寺院的财务,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5. 组织和管理宗教仪式和庆典,举办宗教活动;6. 指导和管理寺院的僧众,加强僧众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寺院的日常管理第七条住持是寺院的领导人,负责寺院的日常管理与决策。
第八条寺院应当依法登记,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设立寺院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寺院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寺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政府宗教部门备案。
第十条寺院的财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寺院应当有相应的安保措施,确保寺院的安全和秩序,并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寺院的仪式与活动第十二条寺院应当定期举行宗教仪式和活动,增进信众的宗教信仰,提高信众的宗教素养。
第十三条宗教仪式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外来宗教团队或个人举办宗教仪式和活动,应当提前向寺院管理委员会报备并经批准。
第十五条宗教仪式和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信众监督,并且对外来信众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指导。
第五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寺院规定的行为,寺院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宗教活动资格等。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為了規范寺庙的管理,保障寺庙的正常运作和对外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的管理,涉及寺庙全体僧尼及工作人员。
第三條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监督寺庙的管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对寺庙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條各级寺庙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寺庙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第五條寺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住持、执事和僧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大事决策。
第六條寺庙的住持具有管理寺庙的职权和责任。
住持应当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寺庙的安定发展负责。
第七條寺庙的执事负责协助住持处理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工作。
第八條寺庙应当建立僧众议事会,由寺庙的僧众代表组成。
僧众议事会负责监督寺庙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僧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條寺庙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保障寺庙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寺庙的规章制度和宗教活动第十條寺庙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寺庙的基本条例和行为准则。
第十一條寺庙应当遵守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推行佛法,开展宗教活动,提高僧众和信徒的宗教修养。
第十二條寺庙应当根据宗教活动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宗教活动方案,组织僧众和信徒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三條寺庙应当加强宗教文化的弘扬,开展大型宗教文化活动,提高寺庙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章寺庙的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第十四條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宗教信仰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條寺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募捐和接收宗教信徒的捐赠,保证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寺庙应当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寺庙应当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产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寺庙的僧侣管理和人员培训第十八條寺庙应当建立僧侣管理制度,对僧众进行管理和培训。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作者: NULL
作者机构: 中国佛教协会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3-5页
主题词: 佛教协会;汉传佛教;宗教事务;中国佛教;管理办法;身体健康;比丘尼;宗教活动场所;
僧籍制度;社会主义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本会于1996年5月 29日至6月 2日在无锡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对本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等三个文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三个文件切中时弊,正本清源,对中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会后,本会将这三个文件分送我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以上领导审阅修改,并采纳吸收了大家所提出的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这三个文件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1997年3月16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前门饭店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了教制建设的这三个文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这三个文件十分重视。
1997年10月以后,我会领导曾多次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达成了共识。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8月11,日以国宗函[2000]142号批转颁布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的三个文件。
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表明当代汉传佛教的管理,正在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
这也是佛教界积极与?。
寺院管理制度

寺院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寺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寺院的运营和管理,维护寺院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寺院的文化遗产和信徒权益,促进寺院的发展和进步。
二、范围寺院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寺院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出家和俗家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制定寺院管理制度应经过以下程序:1.制度起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寺院管理制度。
2.发布征求意见:将起草好的寺院管理制度,发布给管理人员和员工,征求意见。
3.修改完善:根据汇总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寺院管理制度。
4.领导审核:将修改完善后的寺院管理制度提交给领导审核,进行审批。
5.形成正式规章制度:领导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规章制度,公布并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在制定寺院管理制度时,需要收集、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以确保规章制度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寺庙管理条例6.宗教事务条例7.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8.公司内部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工作时间制度名称:工作时间制度范围:所有寺院工作人员目的:规范寺院工作时间,保证工作效率和员工健康内容: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规定责任主体:寺院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程序: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员工严格遵守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工作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惩罚2.人员考勤制度名称:人员考勤制度范围:所有寺院工作人员目的:规范寺院工作人员的出勤和考勤内容:考勤制度和考勤记录责任主体:寺院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程序: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和考勤记录,员工需要按照规定打卡或者签到责任追究:不按规定考勤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惩罚3.财务管理制度名称:财务管理制度范围:所有寺院工作人员目的:规范寺院财务收支、核算、监督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记录责任主体:寺院管理人员和负责财务的工作人员执行程序: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追究:负责财务的工作人员要对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汇报,并对失误和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承担4.文化活动管理制度名称:文化活动管理制度范围:所有寺院工作人员和信众目的:规范寺院文化活动安排和管理,维护寺院宗教文化秩序内容:文化活动安排和管理规定,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责任主体:寺院管理人员和活动负责人执行程序:根据文化活动管理制度进行活动安排和管理责任追究:不遵守规定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五、总则1.寺院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寺庙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寺院,保证寺院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寺院的形象。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寺院安全管理,保障寺院内僧俗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寺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寺院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寺院的全面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保卫组、消防安全组、环境卫生组等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人员安全管理(1)寺院内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寺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寺院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外来人员进入寺院,需向寺院管理人员登记,接受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管理(1)寺院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寺院。
(2)寺院内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寺院内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3.食品安全管理(1)寺院食堂需取得相关许可证,保证食材来源合法、新鲜。
(2)食堂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
(3)食堂内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4.环境卫生管理(1)寺院内保持整洁,垃圾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2)寺院内绿化带、道路、殿堂等区域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3)禁止在寺院内乱扔杂物、破坏公共设施。
5.车辆管理(1)寺院内车辆需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
(2)外来车辆进入寺院,需向寺院管理人员登记,遵守寺院规定。
(3)禁止在寺院内乱停乱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四、安全责任1.寺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寺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各专项工作组负责各自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3.寺院工作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外来人员进入寺院,应遵守寺院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奖惩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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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前言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
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
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
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
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
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
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
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
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
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
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第2页第十八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
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
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
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
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培育僧才与学术研究第二十条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
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
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寺院应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僧人参加,结合本寺、本宗派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地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五章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第二十三条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
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
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
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
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
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区、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
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
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二十六条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为适应佛教事业全局需要,汉族地区寺院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章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第二十八条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
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
应遴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院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第三十条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第三十一条寺院的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第三十三条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严格手续。
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