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Regulation on Qualifications and Service of Abbots
of Han Buddhist Temples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15-1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0期
主题词: 中国佛教协会;教职人员;佛教教义;宗教活动场所;汉传佛教;住持;教务管理;教规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寺院僧人管理制度

【 - 话题作文】佛教僧人指的是印度信奉佛教的人士。
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寺院僧人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寺院僧人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岗位职责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
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汉中绿色田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管理员进行交接入账。
第五条香火库存管理寺庙管理员与库房管理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一致。
第六条游客秩序维护寺庙管理员有义务协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行协调帮助。
第七条巡视巡检寺庙管理员应及时对寺庙周围环境进行巡视巡检,发现建筑损坏或物资器材损毁及时上报。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相关条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完善更正。
深圳弘法寺

深圳弘法寺**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根据"**事务条例"、"**省**事务管理条例"、"**经济特区**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方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省佛教寺庵管理规定"等以及上级佛教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定如下假设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实行**管理。
**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方法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事务局批准备案。
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
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事务局批准备案。
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事务局批准备案。
〔四〕本寺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事务局批准备案。
〔五〕本寺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暂住人员〔包括挂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销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七〕本寺的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内进展。
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的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展佛事活动。
如有违犯规定者,迁单出寺。
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分。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括**、澳门、〕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团体和**事务部门审批。
当代佛教丛林组织模式的变迁_以昆明市宝华寺为例

当代佛教丛林组织模式的变迁以昆明市宝华寺为例徐祖祥 林邦誉[摘要]由于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代丛林的组织模式发生了较大变迁。
本文基于昆明市城郊宝华寺的实证分析,探讨了当代丛林组织模式现代建构的内容与范围,指出不仅当代丛林的神灵谱系、教派界限和宗教活动内容有了变化,其成员结构、成员准入程序、权力体系、规范结构、经济结构、与世俗社会的联系方式等一系列要素均表现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不同程度的变异。
[关键词]佛教;丛林;制度变迁;宝华寺;管理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3926(2010)09 0105 04基金项目:教育部2009年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发展趋势与和谐边疆建设研究!(09X J A730004)。
作者简介:徐祖祥(1967-),男,四川泸州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宗教史,宗教社会学;林邦誉,男,浙江温州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
云南昆明 650031组织变迁是指组织所发生的结构、功能、目标、内部关系等所有方面的变化,表现为组织成长、发展和完善,以及组织解组和解体等形式。
[1]丛林从唐朝中后期创立以来,历时千载,这种组织模式经过后人的完善、变革,已经不再是原初那种单纯依赖小农经济和清规制度进行禅修活动的模式了。
与早期丛林相比,当代丛林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丛林的组织模式适应社会发展也发生了较大的变迁。
当代丛林的组织模式那些部分、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很值得研究。
然而目前学术界关于丛林组织变迁的研究,仅有李向平先生等人涉足。
[2]因此,笔者拟以昆明宝华寺为研究个案,窥视当代丛林的变化。
宝华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郊六甲乡六甲村,距市中心7.3公里,相传为明代临济宗第23代祖师古庭禅师的弟子净伦法师所建。
曾多次毁于战火和地震,四次重建。
2001年重建以来,宝华寺在崇化法师的主持下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现在三宝俱足、僧团清净,是官渡区佛教协会所在地。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佛教自汉朝传入我国以来,已经走过千余年的历史。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佛教在中国大地上逐渐扎根、发展、壮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汉传佛教。
为了更好地管理佛教事务,维护佛教界的秩序,历代以来,佛教界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佛教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佛教的规章制度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佛教戒律佛教戒律是佛教规章制度的基础,是佛教徒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佛教戒律分为小乘戒律和大乘戒律。
小乘戒律主要有《四分律》、《摩诃僧祇律》等,主要规定了比丘、比丘尼的戒律。
大乘戒律主要有《梵网经》、《瑜伽师地论》等,主要规定了菩萨的戒律。
佛教戒律的核心是五戒、十戒、菩萨戒等,要求佛教徒严守戒律,断除烦恼,利益众生。
二、寺院管理制度寺院是佛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寺院管理制度是佛教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寺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持制度:住持是寺院的负责人,负责寺院的日常管理和教务活动。
住持应当具备较高的佛教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僧团组织:寺院内的僧人按照年龄、修行程度等因素,分为不同的团体。
僧团组织负责寺院的修行、教学、接待等工作。
3. 寺院纪律:寺院纪律规定了僧人应当遵守的规矩,如按时上殿、诵经、修行等。
寺院纪律旨在维护寺院的正常秩序,保证佛教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寺院财务:寺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寺院财产的来源、使用和分配原则。
寺院财产应当用于佛教事业的发展和僧众的生活需求。
三、佛教节庆制度佛教节庆是佛教徒共同庆祝的重要活动,佛教节庆制度是佛教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的佛教节庆有:1. 春节:春节是我国传统的农历新年,佛教界通常会举行撞钟、祈福等活动,祝愿国家繁荣、人民安康。
2. 浴佛节:浴佛节是纪念佛陀诞生的日子,佛教徒通常会举行浴佛、诵经、放生等活动,以表达对佛陀的敬意。
3. 盂兰盆节:盂兰盆节是纪念佛陀成道的日子,佛教徒通常会举行供僧、诵经、施食等活动,以祈求佛陀的加持。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吴昭军内容摘要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中立原则,还是我国古代釆取的国法主导下的僧俗同勘,本质上均以法律中立为基础。
我国法院在处理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院将寺庙的神圣性事务和世俗性事务进行区分,避免对教义、信仰等事务进行审查和评价,而是应就案件所展现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应依据法律而非教义等宗教性规范进行裁判。
法源适用规则为:有法律则依据法律;若教规内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通过习惯法路径填补成文法漏洞,在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适用。
关键词庙产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裁判依据法律中立一、问题的提岀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或其他宗教组织)之间,以及寺庙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具体裁判。
以“绍兴市佛教协会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将老狱庙房产转让给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佛教协会诉至法院,认为该买卖行为侵犯了佛教协会对房产的所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法院驳回起诉,认为庙产归属“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政策规定,故本案系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①又如“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市龙兴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依照职权否定了对宗教财产的反目的性租赁契约的效力。
②法院认为,该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同约定的原告人人乐公司在寺庙内开办大型综合性超级市场,将出售肉制品、水产品等一系列商品的内容,违反宗教习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山规约
镇江金山江天禅寺-金山规约金山规约佛陀在世,僧团均依戒律行事。
佛法东传,因地制宜,顺应时代,建立清规。
东晋道安大师初订《僧尼规范》,唐百丈怀海禅师制《百丈清规》天下丛林遵行。
各大寺院相继制定规约,规范日常管理。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是佛教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寺院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
历史上清规都是遵照佛教的戒律,结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实践所制定。
至今仍然是我们寺院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陀“以戒为师”的告诫,在清规戒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汉传佛教寺院剃度传戒的决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等。
这是新时期佛教寺院的清规戒律的具体体现;是续佛慧命法炬常明的制度保障;是关系佛教健康发展的大事。
是保证佛教的良好道风学风,保障寺院清净庄严和佛事活动的如法如律。
为配合中国佛教协会更好地加强佛教制度建设,我们重温金焦两山规约,旨在将禅林规矩与祖师智慧奉献当代。
就中国佛教而言,八大宗派唯禅宗传布最广,信众最多,文籍最丰,究其源实有赖于清规建立。
马祖创丛林,禅众云集;百丈立清规,僧团安和。
自此而后,代代相传,参禅悟道,有丛林而安生,依清规而立志,悟道者不计其数。
来果禅师说:“无规矩、地想盖天,无规矩、宾将轻主,无规矩、国法懈纲,无规矩、家难就范,无规矩、寺僧无倚,无规矩、习恶难除,无规矩、身心不静,无规矩、不能守法,无规矩、不能参禅。
喜规矩人,初则称好人,次则称善人,再则称贤人,进则称圣人”。
由此可见规矩之重要。
金山江天禅寺至今一千六百余年,历史上造就了大批高僧,至今我们仍能从规约中分享他们的成就。
规约从二时功课、日常管理、精进参禅等方面对禅堂、斋堂、库房、客堂、侍寮、云水堂、浴堂、厨房、大寮、庄房、山寮塔院制定规则,班首箴、维那箴、众职事箴、僧值日行法则、维那调香法则,四季定香和十二月行持都作了翔实规定。
戒律、僧制、法令——魏晋时期的汉传佛教寺院内部制度
规制方面的欠缺是比较明显的。正是这个缘故,
道安一方面搜求律典,另一方面,也在自己的僧
团创立制度。道安在 《鼻奈耶序》中记有:
道安常恨三藏不具,以为阙然。岁在壬
午,鸠摩罗佛提赍 《阿毘昙抄》《四阿含抄》
来至长安。渴仰情久,即于其夏出 《阿毘昙
抄》四卷,其冬出 《四阿含抄》四卷。又其
说明在慧远僧团中,实际已经有了制定内部管理
制度的认识。在慧远的传记中,记载其临终时还
在纠结是否可饮豉酒等饮料,“以晋义熙十二年
(
416年)八月初动散,至六日困笃,大德耆年,
皆稽颡请饮豉酒,不许,又请饮米汁,不许,又
请以蜜和水为浆。乃命律师,令披卷寻文,得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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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序》《节度序》《般若台众僧集议节度序》《比
丘尼节度序》。③ 这几篇序除 《般若台众僧集议节
度序》为支道林所作外,其余都为慧远所作,不
排除这些 “节度”为在比较接近的时间和地点完
成的可能。上文提到的 “般若台”,指的应是慧
远驻锡的庐山般若台精舍,从中可见,慧远僧团
中,其他较有地位的僧人也会制定僧众制度。这
造。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寺僧
众摈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还配本属。其外国僧尼 来 归 化
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 无 德
·107·
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诏从之。⑩
上面的材料说明,这种国家层面的僧制其实
是轨范僧人行为的法制,属于法律性文件。其中
某些内容,如僧人积蓄私财、父母师长的丧事
当时所定的僧制,有些已成为政府管控僧团的手
佛教寺庙日常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寺庙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保障僧尼、信徒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佛教寺庙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佛教寺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弘扬佛教优良传统,维护佛教声誉。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佛教寺庙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住持:寺庙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寺庙的全面工作。
2. 知客师:负责寺庙的日常接待、对外联络等工作。
3. 照客师:负责寺庙的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
4. 管事僧:协助住持管理寺庙事务。
5. 民工:负责寺庙的日常清洁、维护等工作。
三、日常管理第五条寺庙内部管理:1. 寺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寺庙财产。
2. 寺庙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寺庙环境整洁。
3. 寺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寺庙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4. 寺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条僧尼管理:1. 僧尼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2. 僧尼应当遵守寺庙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戒律。
3. 僧尼应当积极参加寺庙的宗教活动,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
4. 僧尼应当关爱寺庙内外的信徒,为他们提供宗教服务。
第七条客堂管理:1. 客堂负责接待游客和信徒,提供宗教服务。
2. 客堂工作人员应当热情、礼貌、耐心,为游客和信徒提供优质服务。
3. 客堂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客堂规章制度,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民工管理:1. 民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2. 民工应当遵守寺庙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戒律。
3. 民工应当服从寺庙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奖惩制度第九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僧尼、信徒和民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僧尼、信徒和民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寺庙住持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寺庙居士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寺庙居士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保障居士们在寺庙中更好地修行、学习,弘扬佛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所有在寺庙中修行的居士,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士身份及条件1. 居士是指在寺庙中修行、学习佛法的人,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国籍。
2. 居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信仰佛教,热爱佛法;(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3)有志于在寺庙中修行、学习佛法,积极参加寺庙活动。
第三条居士行为规范1.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保持谦虚、恭敬、虔诚的态度,尊重寺庙的僧众和义工。
2.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遵守寺庙的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早晚课、法会等活动。
3.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保持安静,不高声讲话,不喧哗,不打扰他人修行。
4.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不损坏公共设施和文物。
5.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遵守素食规定,不食用肉类、烟酒等违禁物品。
6. 居士在寺庙中不得随意进入僧众的生活区域,不得干扰僧众的正常生活。
7. 居士在寺庙中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宣传、传播与佛法相悖的言论。
第四条居士修行和学习1. 居士在寺庙中应当积极参加修行和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佛法素养。
2. 居士可以参加寺庙组织的各类课程、讲座、研讨等活动,也可以向僧众请教佛法问题。
3. 居士在修行和学习中应当尊重僧众的指导和教诲,虚心接受批评和指导。
第五条居士之间的相处1. 居士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不得歧视、排斥他人。
2. 居士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 居士之间不得议论僧众的过失,不得传播不实信息,不得制造矛盾和纷争。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居士,将受到寺庙管理人员的制止和批评教育。
2. 对于不听制止、严重干扰寺庙秩序的居士,寺庙有权拒绝其进入寺庙。
3.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居士,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寺庙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不同寺庙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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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
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
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
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
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
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
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
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
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
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
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
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
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
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
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
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
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
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
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