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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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1•【文号】财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政策及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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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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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一、外国政府贷款定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 定赠予成分的优惠贷款。目前我国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 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或机构统一筹借的主权 外债资金。 外国政府贷款属于官方发展援助资金,要求赠与成分达到 25%以上(按CIRR利率和10%的贴现率计算)。 25%以上(按CIRR利率和10%的贴现率计算)。 按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国外贷款还有:法国开发署贷款、 德国促进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 贷款。这些贷款的优惠程度也应达到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的水平。
我国从1979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有28个国家或金 我国从1979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有28个国家或金 融机构向我国提供双边政府贷款。
截至2010年底,已签约贷款协议项目个数2280个,签约额约 截至2010年底,已签约贷款协议项目个数2280个,签约额约 270亿美元(不含日元贷款) 270亿美元(不含日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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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
4.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4.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1)贷款期10年(含3 贷款条件:(1)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 Libor+0.59%/欧元Euribor+0.54%;(2)贷款期13年(含4 Libor+0.59%/欧元Euribor+0.54%;(2)贷款期13年(含4年宽限 期),利率为美元Libor+0.66%/欧元Euribor+0.61%;(3)对于环保 期),利率为美元Libor+0.66%/欧元Euribor+0.61%;(3)对于环保 领域项目,贷款期15年(含5 领域项目,贷款期15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为美元 Libor+0.71%/欧元Euribor+0.66%。 Libor+0.71%/欧元Euribor+0.66%。 贷款支持领域:环保(可再生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 贷款支持领域:环保(可再生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 热等)、医疗卫生、职业教育、消防、农业等领域。医疗项目仅限 热等)、医疗卫生、职业教育、消防、农业等领域。医疗项目仅限 于中西部,消防和职业教育项目等以中西部为主,不再支持广电项 目(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采购方式: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采购方式: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外国贷款国别及相关信息

外国贷款国别及相关信息

外国贷款国别及相关信息法国开发署贷款(2011年)1.贷款条件:(1)贷款期限12-17年(含3-5年宽限期),利率为6个月EURIBOR+0.25%;(2)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欧元。

2.币种:欧元3.贷款领域:支持提高能效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包括:(1)低碳能源的生产,如可再生能源、高效电力生产(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2)城市可持续发展,如城市发展中的能源综合优化,包括公共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垃圾处理及污水厂污泥综合利用等;(3)低排放的农村发展,如人工造林、农村沼气;(4)工业及服务业的节能管理。

4.采购条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在中国国内采购。

德国政府贷款(2011年)1.贷款条件:年利率约3%,贷款期限12年,含3年宽限期。

对应提未提贷款按每年0.25%收取承诺费,自贷款协议生效后3个月起算,在提款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气候保护、节能减排、金融机构支持中小节能减排项目的绿色融资等。

4.转贷银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5.中间信贷项目由中德双方商定中方银行承办(中小商业银行)。

最终用款单位可直接向承办银行申请项目,无需财政担保,由承办银行独立开展评估放贷工作并自行承担风险。

6.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德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德国促进贷款(2011年)1.贷款条件:(1)贷款期限和利率:方式一:贷款期限12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KfW相同期限贷款的融资成本+0.4%;方式二:贷款期限15年(含5年宽限期),利率为KfW相同期限贷款的融资成本+0.45%;(2)贷款额度: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500万欧元;项目单位最终实际提取的贷款金额不应低于政府协议贷款金额的60%,否则需向德方支付放弃提款的赔偿金;(3)相关费用:对应提未提贷款按每年0.25%收取承诺费,自贷款协议生效3个月起算,在提款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金额1亿欧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为0.35%,1亿欧元以上(含1亿欧元)的项目管理费率0.25%;(4)贷款偿还:每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两国际金融机构”)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两国际金融机构签署的总部协定(以下简称“东道国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就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国际金融机构均是总部设立在中国的国际组织,享有东道国协议相关条款明确的金融便利。

两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两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在境内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银行为两国际金融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应在外汇账户前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账户性质。

境内银行可以为两国际金融机构所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办理定期存款。

三、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规定或者经批准开立的境外外汇账户与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施行日期】2000.02.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4日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经修订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贷款系中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贷款利率执行政府框架协议签订的利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掌握。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将优惠贷款贷给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或者承办优惠贷款项目的中外企业。

第六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带动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也可用于还款可靠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使用优惠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较好,有偿还能力。

(二)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三)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代偿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发改办外资[2015]2592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5]2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在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重点,系统支持改革试点和创新,统筹做好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国别信息目前,外国政府贷款共有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法国开发署、沙特、科威特、欧佩克等8个贷款国别。

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纳入2015年备选项目规划予以考虑。

国别贷款规模、条件等信息见附件。

二、贷款支持领域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将加强顶层设计,更加集中使用贷款资金,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

(一)医养结合项目。

突出医疗与养老相结合,引导城市科学规划。

项目所在地应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且政府已做出集中成片的医疗区域、周边配套养老设施的相关规划。

在前述规划区域内的医院和养老机构,可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等。

对应贷款国别和机构为德国促进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沙特、科威特、欧佩克基金等。

(二)职业教育项目。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申请贷款的职业教育机构,应已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或提出与企业合作的模式,或由企业直接参与人才培养和教学,努力促进学生就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

效率。

(三)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操作,要建立详细的质量控制制度,成立专职质量检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调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及时返工,对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渔情调查领导小组要对下一级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

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渔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圆满完成调查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方案》由省渔情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发。

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贾万志(副省长)副组长:侯英民(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刘俭朴(省统计局局长)高洪波(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 员:王守信(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刘兴慧(省统计局副局长)赵文朝(济南市副市长)张元福(青岛市副市长)刘有先(淄博市副市长)陈兆同(枣庄市副市长)吕雪萍(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国群(烟台市副市长)王献玲(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韩 军(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彭 华(泰安市副市长)唐会礼(威海市副市长)刘西良(日照市副市长)张作平(莱芜市副市长)刘彦祥(临沂市副市长)韩建亭(德州市副市长)赵庆忠(聊城市副市长)尚龙江(滨州市副市长)段伯汉(菏泽市副市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王守信兼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农业 渔业 调查 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做好新形势下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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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
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金[2005]1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
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财金[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见附件),《框架协
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此后,凡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均受该协议
约束。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对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工作程序,现
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框架协议(英文略)
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

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
目清单的意向申请。

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

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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