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中商务规〔2020〕1号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中商务规〔2020〕1号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重要性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有效解决第三产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柳政规〔2020〕4号)文件精神,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给新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旨在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服务业经济体上规(上限)难题,鼓励小微企业上限(上规)入统,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编制依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柳政规(2020)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柳州市城中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奖励对象、扶持政策、评选程序、职责分工以及其他内容。
(一)指导思想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二)奖励对象我区奖励的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要求,奖励对象为在柳州市城中区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应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效益优先、风险控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流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二)促进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四)支持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五)支持商贸流通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六)其他经批准的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三)项目符合国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四)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四)商务部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016年柳州第二批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

2016年柳州市第二批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部分商贸流通业一、专业市场建设项目1.项目申报对象: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
2.基本要求及条件:2016年12月20日前竣工或2016年完成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专业市场建设项目。
3.支持内容:项目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场所装修、信息系统建设等。
4.支持方式及标准:贷款贴息或直接补助,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需提供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
二、乡镇商贸综合超市建设项目1.项目申报对象: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
2.基本要求及条件:新建超市经营场所须在乡镇,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已营业的乡镇连锁店不少于3家;2016年12月20日前建成营业。
3.支持内容:经营场所建设装修、硬件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土地、车辆购置除外)等。
4.支持方式及标准:直接补助;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需提供材料:除按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外,另需提供:不少于3家乡镇连锁店的证明材料。
三、乡镇农贸市场重建或改造项目1.项目申报对象: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基本要求及条件: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受损的乡镇农贸市场;在原有农贸市场上推倒重建或改造;2016年12月20日前改造完成。
3.支持内容: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场所装修、信息系统建设等。
4.支持方式及标准:直接补助;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需提供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
四、行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1.项目申报对象: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协会。
2.基本要求及条件:平台由市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并承担部分公共服务功能;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简化各种行业行为及程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2016年12月20日前建设完成。
3.支持内容: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等。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柳发改基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发改基础〔201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和《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柳政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包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地质灾害治理、环境治理等专项),经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第一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条项目计划。
按照《柳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计划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柳政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以及《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实施精准有效扶贫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办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柳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柳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持贫困村、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促进广西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和扩大经营规模。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渠道,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企业赞助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租赁费用、设备采购等;2. 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等;3. 培训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4. 市场推广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产品推广、营销活动、品牌建设等;5. 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专项资金:1. 提交申请书:中小企业需准备完整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预算和计划、资金用途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审批流程:经过初审和终审后,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4. 资金发放:经过审批的资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发放给申请企业。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为确保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广西自治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 资金使用责任制:申请企业需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2. 资金监督机制: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公布。
3. 资金追溯机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失误进行调查和追溯,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 资金效果评估:对使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效果评估,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六、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需遵守不同的申请和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09]22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
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8〕3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柳发改工服〔2020〕423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20〕1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类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一、支持项目类别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零售和餐饮业平稳运行项目、服务业企业市场开拓补贴、生活必需品信息费用补贴、物流网建设项目、步行街提升改造项目、奖励市县对保供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费用补贴(详见附件1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一)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各项目单位于2020年8月7日前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报一式三份。
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2日前将经初审同意(商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即可)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项目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5)报市商务局相关责任科室,逾期不再受理。
各项目责任科室于8月20日前完成初审。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开展项目评审、下达、验收、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项目资金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相关责任科室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各类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工作,设定本年度相关项目类型的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3),对绩效目标申报表的指标内容进行可考量的定量指标值设置,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重点项目促进科,汇总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柳政办〔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8日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5〕4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全市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
(一)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二)长远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1.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
适时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柳政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4日柳州市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立足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支持外商在柳州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鼓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或通过多种形式与在柳州的创新主体合作共建研发中心,与柳州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合作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
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地实施专利技术创新创造和转化运用。
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认定外资研发中心。
〔市商务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柳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重点领域吸引外资力度。
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利用外资力度,促进外资向实体经济集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预算法》、《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4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主要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市商务委
1. 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
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2.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
3.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
4.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5.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2.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资金下达、拨付。
3.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
1.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2.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3.配合审查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拨付方式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
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
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
(二)引导、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各类商贸服务业培训项目。
(八)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九)符合中央、自治区切块下达商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
(十)符合《柳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外经贸项目。
(十一)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以下资金支
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商务委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奖励。
第七条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情况,可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或切块下达等方式拔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市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市商务委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入库项目。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柳州市(含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或柳州市(含县)机关事业单位。
创新创业类、扶贫类
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申报单位范围。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除在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执行期在两年内、且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或在当年内能完成建设。
(三)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已申报(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项目单位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但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审核。
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专家评审。
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原则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项目审定下达。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拟订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查并上报市
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及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可采取市商务委牵头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等形式,验收方式主要有现场验收、材料会审。
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项目一般应在申报当年完成,通过验收后拔付扶持资金。
跨年度建设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度预拔付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期内未完成的,或项目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不予验收,取消项目资金计划。
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下达计划投资额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商务委牵头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核准绩效目标,并对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下达次月起至完成期间,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报告,市商务委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做出变更或取消项目计划的决定。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查询电话等)、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均应按规定通过网站或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
在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
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定负责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责任,把好项目关,确保项目真实、程序合规、资金有效。
第二十三条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修订本)自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
2016年4月6日实施的《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财商〔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