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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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word版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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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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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1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
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

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

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目前,电信业发展迅速,其中电信公司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电信市场中,电信公司的存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电信公司的管理,维护电信市场的秩序,推动电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一、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的意义与目标制定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保证电信运营公司的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电信公司应当通过提升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把握市场机遇,积极推进产品创新,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电信市场更加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制定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的目标便是以制度约束、规范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方式,通过铁腕治理,让电信公司更加透明、公开、执法用度更加环保、高效;让民众更加方便、实惠、稳定、安全地使用电信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二、电信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透明化管理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政策来提高管理透明度,保证电信公司的经营状况、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向消费者公开披露。

此外,还要确保各种资费、套餐、活动的信息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让消费者能够了解实际费用和服务内容。

2. 建立完善的服务指引制度要求电信公司对服务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准确、清晰的公示,确保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了解和使用。

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是这个改善措施的关键。

3. 强化电信公司的技术支持鼓励电信公司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展网络建设和提供终端设备等工作,形成全面、协同、智能化的信息服务体系。

4. 规范资费管理建立完整、合理、透明的资费体系,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健康。

要求电信公司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承受能力,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价格下降。

对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电信公司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确保安全与保密加强电信信息安全的管理和监管工作,对各类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运营与维护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

通信网络作为电信行业的核心基础设施,其稳定、高效的运营与维护对于保障用户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的运营与维护管理,提高网络服务水平,确保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信网络运营管理(一)运营规划1、运营商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自身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通信网络运营规划。

规划应包括网络建设目标、业务发展策略、资源配置计划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在制定运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的容量、覆盖范围、服务质量等因素,以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通信需求。

同时,要注重与其他运营商的网络互联互通,促进电信行业的协同发展。

(二)业务开通与受理1、运营商应建立健全业务开通与受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时限。

用户申请办理通信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业务需求,运营商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

2、业务开通后,运营商应及时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信息和使用说明,确保用户能够正常使用通信业务。

对于用户提出的业务变更、暂停、注销等请求,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服务质量保障1、运营商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对网络性能、业务质量、用户满意度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指标应包括网络接通率、掉话率、网速、业务办理时长、用户投诉率等。

2、针对监测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运营商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监督,将服务质量与员工绩效挂钩,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四)计费与收费管理1、运营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准确、公正地计算用户的通信费用。

计费方式应清晰明确,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计费清单和发票。

2、对于用户提出的计费争议,运营商应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向用户解释说明。

严禁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更改计费方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湖北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一、遵守公德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社会公德、作奸犯科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第一条:爱岗敬业:热爱生活、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

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对自己的失误勇于承担责任。

第三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交代的工作要积极完成,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得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合作第一条:员工之间要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破离间,说一些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已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第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的聊天、大声喧哗、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期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间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办公区、公共区吸烟,不得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第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第二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财务,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用他人。

电信运营管理制度

电信运营管理制度

电信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运营管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信运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科学发展、保护用户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品质,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保障用户权益。

第五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创新服务模式。

第六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防止数据泄露。

第七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形成科学管理体系。

第十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网络建设、运维维护等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服部门,负责用户投诉、服务支持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市场部门,负责营销推广、市场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十五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才招聘、培训、激励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成本核算、预算管理、资金收支、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做好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福利等工作。

第十九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制定营销计划、促销活动、市场调研等工作。

第二十条电信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运维管理制度,提高网络稳定性、运行效率,做好设备保障。

电信业管理条例

电信业管理条例

电信业管理条例1.引言电信业发展迅猛,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保障用户权益,电信业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讨论一些电信业管理的主要方面,包括电信服务质量、网络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

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信业的发展水平和用户满意度。

2.电信服务质量2.1服务准则电信运营商应向用户提供公平、及时和高品质的服务,包括电话、宽带、移动通信等。

服务准则应规定运营商的服务内容、服务水平要求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2.2投诉处理电信运营商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回应用户需求。

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应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记录和报告机制。

2.3服务质量监测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识别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监测结果应公开,并根据结果对运营商进行奖惩。

3.网络安全3.1网络安全责任电信运营商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并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3.2用户信息保护电信运营商在收集、使用和存储用户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

用户信息保护准则应明确规定运营商的信息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和用户授权机制。

3.3网络攻击防范电信运营商应加强网络攻击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4.业务管理4.1营销行为规范电信运营商应遵守相关广告法规,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营销行为准则应明确规定运营商的产品介绍、价格信息公示和合同约定等。

4.2服务合同电信运营商应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应合法合规,并注重用户权益保护。

服务合同准则应规定运营商应提供的合同信息内容和用户签约流程。

4.3套餐与资费电信运营商应提供多样化的套餐和资费选择,确保用户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产品。

套餐与资费准则应规定运营商的定价原则、资费透明度和费用明细等。

5.用户权益保护5.1用户权益教育电信运营商应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使用户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用户权益保护指南和投诉渠道加以引导。

电信管理条例

电信管理条例前言电信行业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电信行业的有序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电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电信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的论述,在各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电信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电信市场准入规范在电信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估和审批机制,以确保准入的运营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质。

第一,对电信运营商的资质要求应明确,包括注册资本、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估机制,对准入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要建立一套监管机制,对准入后的运营商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依法经营。

二、电信网络建设及运营规范在电信网络建设及运营方面,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监管,确保电信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第一,要制定统一的网络建设标准,明确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调试要求,确保网络的质量和性能。

第二,要加强对网络的运行监测,建立网络故障排除机制,及时解决网络问题,保障用户的通信服务。

第三,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预防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三、电信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平台,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增加市场竞争和用户选择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强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四、电信资费管理规范在电信资费管理方面,应实行合理、公平的资费管理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建立资费公示制度,对电信服务的资费进行公示,并及时调整,确保资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二,要加强对资费的监管,防止运营商设置不合理的资费项目,避免对用户形成不公平的价格竞争。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5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5月11日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电信条例2020版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电信条例2020版文档Telecom regulations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电信条例2020版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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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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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117(颁布时间)19970117(实施时间)20020209(失效时间)武汉市电信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安全与保护第四章经营与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和管理,促进电信事业发展,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畅通,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汉市电信局经湖北省邮电管理局授权,为本市电信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武汉市电信局所属电信经营单位和经国家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为通信经营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电信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支持发展电信事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通信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和服条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信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电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电信主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本市电信发展规划。

电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和大型化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用房,按规定的建筑成本价与通信经营单位结算。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办公楼、住宅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其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所需材料和资金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物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排电信布线,并设置交接间或者分线盒。

电信管线出口应当与公用电信管线相连接。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在用户安装电话时,通信经营单位应相应减收工料费。

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建设计时,应当听取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电信设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架设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管理要求。

在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无偿附设。

如对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由通信经营单位给予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铁路和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准时,告知通信经营单位同时敷设电信管道;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设计电信管道位置,地铁建设还需规划连接公用电信网所需的移动通信场地。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边远地区、贫困乡村的电信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安全与保护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电信设施的宣传教育。

电信主管部门和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信设施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对电信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电信设施整齐完好。

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地下电信管线档案,并及时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供有关单位查阅,避免损坏地下电信管线。

第十四条在电信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可靠保护措施或由通信经营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和保护。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损坏电信设施或阻断通信,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通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派员抢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抢修条件。

第十五条为保护电信线路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的,由通信经营单位商请有关部门和树木所有者在3日内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通信经营单位可以自行修剪。

需对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伐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改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经营单位协商,按照先还建后迁移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原用途、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对通信经营单位给予补偿。

临时性及无偿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电信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迁改,由通信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通信经营单位对通信事故应当及时处理。

为执行抢修任务,通信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先挖掘道路等紧急措施,并按规定同时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补偿费用。

负责管理道路的部门应及时修复路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抢修任务的施工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优先放行,需要在禁行道路行驶、禁停路段停车时应予以准许。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危害电信设施和通信安全的行为:(一)破坏、盗窃和盗用电信设施;(二)非法接入电信网输入、调出信息,或者控制、破坏电信网运行程序;(三)擅自拆除或者损坏电信入孔、手孔盖板、公用电话亭(间)及其内部设备;(四)擅自改变电信设施用途或者在电信设施上加装设备;(五)在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擅自搭挂非邮电通信线;(六)在设有水底电信线路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电信线路安装的作业;(七)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和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盗打他人电话、窃听他人通话内容和窃取通信信息资料。

禁止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资料非法并机,或者销售、购买、使用明知是非法并机的移动电话机。

第二十条除经区、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指定的废品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信器材。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用电信网的管理。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经营和开放公众业务。

获准经营国家放开的电信业务的通信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得进行区域性封锁和妨碍公用电信网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二条凡经营国家放开的下列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申报,经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一)电话或语音信息服务;(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三)电子信箱;(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可视图文;(六)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凡经营国家放开的下列电信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审批权限到电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和台站设置证照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一)无线寻呼;(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三)450兆赫无线移动通信;(四)国内VSAT(甚小于线地面站)通信;(五)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通信经营单位从事电信信息业务的,其传送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大众伟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电信业务,代办电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统一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公用电信网的设备租用权、使用权和代办电信业务经营权;(二)改变租用公用电信网的设备和线路的业务性质;(三)经营公用电话;(四)出版和销售公众电话号码簿;(五)其他违反国家电信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销售和维护各类通信终端设备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的准销证、维修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未取得邮电部《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及附属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接受电信服务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爱护电信设备,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逾期交纳的,通信经营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通信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通信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服务标准,坚持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服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并设置查询窗口,配备查询人员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用户要求安装电话,具备装机条件的,通信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登记和收取初装费之日起1月内安装完毕并开通使用。

逾期未能装通的,从第2个月起将初装费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返还给用户。

用户办理迁移电话,具备移机条件的,通信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迁移完毕。

逾期未能迁移的,从第2个月起停收基本月租费至电话迁移开通时止。

第三十二条通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通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障碍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属于电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由于特殊情况,在上述时间难以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超过15日未修复的,应当停收用户当月基本月租费。

第三十三条通信经营单位对电信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新,需要中断通信或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三十四条通信经营单位应当以准确、快捷的方式,方便用户交纳通信使用等费用,并为用户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用户对通信费用提出异议,通信经营单位应帮助用户分析或查找原因,采取措施。

因通信经营单位原因多收用户通信使用等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费。

第三十五条禁止通信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等级、高资费业务;(三)利用职权或经营地位,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购买其出售或指定的电信器材、终端设备和其他商品;(四)拒绝办理按规定应提供的电信业务与服务;(五)借故刁难用户、索要财物或谋取私利;(六)工作失职,延误通信;(七)擅自中断用户通信;(八)将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有关资料非法提供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九)泄漏国家秘密或通信秘密;(十)非法截留、隐匿、开拆和毁弃他人电报或盗用用户电话。

第三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及实际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内设置公用电话,经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可无偿使用所占用的场地。

公用电话代办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通话费和代办手续费,并按规定使用计费器。

第三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公布通信经营单位的通信服务质量。

通信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建立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及服务质量的监督。

通信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举报或投诉后10日内应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设计标准建设电信设施的,由设计审查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建或者承担通信经营单位为解决用户通信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电信设施验收合格。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损坏电信设施或阻断通信的,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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