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资金案件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背景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之一。
该案涉及河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以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建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由于河南省房地产市场火热,加上建业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于该企业。
然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建业集团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过程1. 高额回报承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建业集团向潜在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他们声称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并展示了一些虚假的项目合同和财务报表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信誉。
2. 多层级推广为了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建业集团采用了多层级推广的方式。
他们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组建销售团队进行推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
同时,为了增加投资者对该项目的信任度,建业集团还聘请了一些知名人士作为形象代言人。
3. 资金链断裂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建业集团开始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他们无法按时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开始出现拖欠、逃避等行为。
4. 上级监管介入随着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增多,河南省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建业集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建业集团存在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贷款违规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结果1. 涉案金额巨大根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数据,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这些非法集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之前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未真正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2. 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经过调查和审判,建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案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他们还被责令退还非法集资款项,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3. 受害投资者维权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受害投资者,并协助他们进行维权。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一部分受害投资者成功追回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银监局提供)贾x等人非法经营(网络传销)案【案情】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 Money”英文网站,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
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 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20000元、28000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
Gold 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
【点评】“Gold Money”传销案是江苏省成功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危害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等特点。
不法分子一般不使用真名,多使用类似“野狼”、“五洲同庆”等昵称或网名,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的虚拟投资要慎之又慎,也许这正在与你昵称的网友给你的温柔一刀。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案情】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
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
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

基金诈骗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导致基金诈骗(发生时间:2008年)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损失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以基金投资为幌子,通过欺骗手段从投资者手中非法集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以下为该案件的具体细节:1. 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某以其在一家投资公司的职务为依托,结识了众多投资者,并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2. 2007年:王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共同商议,决定成立一个“金融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更多投资者的资金。
王某通过电话、面谈等各种方式宣传该基金,并声称其与知名金融机构有紧密合作关系。
3. 2008年上半年:王某提出投资者需以每份50000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加入该基金,并承诺每月稳定盈利。
此时,该基金已吸引了近千名投资者。
4. 2008年7月:投资者开始陆续发现该基金的回报不是如王某所承诺的那样,而且开始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
投资者纷纷前往该基金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5. 2008年8月:大量的投资者发现该基金公司已经关闭,并且王某等关键人员已经销声匿迹。
此时,投资者们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基金诈骗。
6. 2008年9月:受害投资者们集体报警,并将该案的详细情况告知了当地警方。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始展开侦查工作。
7. 2009年3月:经过近半年的侦查工作,警方锁定了王某等人的藏匿地点,并一举将其抓获。
8. 2009年5月:涉案人员被检方正式起诉,被告人王某等共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以其所谓的专业知识和与知名机构的合作关系,以高回报为诱饵,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但实际上,该基金并不存在,王某等人故意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投资者,将其资金卷入非法集资活动,从而实施了基金诈骗。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一定要仔细审查涉案的资金流向啊!比如说,就像水流一样,得搞清楚它是怎么流进来又怎么流出去的,这可太重要了!
2. 得认真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呀!这就好比是判断一个人的心是不是黑的一样,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下结论的!比如那些把钱挥霍一空的,不就是明显有问题吗?
3. 对非法集资的行为模式要彻彻底底搞清楚啊!就像拼图一样,把每一块都准确地放到位,才能看清全貌嘛!比如那种层层返利的模式,不就是典型的例子嘛!
4. 受骗群众的情况也绝对不能忽视呀!他们就像是受伤的小鸟,我们得关心他们的遭遇啊!像那些被骗了养老钱的老人,多让人心疼啊!
5. 涉及的法律适用必须精准无误呀!这可不能搞错,不然怎么能公正裁判呢!就像用钥匙开锁,得选对那把钥匙才行!
6. 证据的审查更是关键中的关键啊!这就好比是盖房子的基石,不牢固怎么行!比如那些虚假宣传的材料,不就是重要证据嘛!
7. 对整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要有深刻认识啊!它可不是小事,就像地震一样会带来很大影响呢!想想那些因为非法集资而家破人亡的,多可怕啊!
8.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都得综合考虑呀,不能片面!就像做一道复杂的数学题,要各个方面都顾及到!只有这样,才能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嘛!
结论: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就是要全面、细致、公正,从各个方面去深入剖析和考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这样才能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
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摘要:一、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背景二、判决结果及原因三、非法集资的特点和识别方法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建议正文:近日,中京信安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判决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围绕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分析判决结果及原因,并为大家提供识别非法集资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胡晓龙作为中京信安的负责人,利用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据判决书显示,胡晓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此外,法院还追缴胡晓龙违法所得,并发还给受害者。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2.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
3.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投资者。
4.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投资者在遇到类似的集资行为时,要学会识别和防范:1.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核实相关手续和证件。
2.分析投资回报的合理性,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
3.注意集资主体的背景,了解其信誉和实力。
4.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法律和金融方面的意见。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力度,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手段。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总之,胡晓龙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警示我们,非法集资具有极大的风险。
投资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学会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确保自身财产安全。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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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治理建议
•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并促使案件尽早暴露。 •建立司法案件监测指标体系,1、业务指标:业务、人力等异常增长;保单质押、退保、失效 保单数量较多;代办保全、理赔业务较多;2、投诉回访指标:投诉件较多,反映问题集中; 回访电话重复、回访不成功件较多;投诉中反映的资金案件;3、收付费指标:非划账方式收 付费,付费业务非亲办、支付到非权利人账户;4、内控指标:关键岗位未实现岗位隔离、一 人多岗或兼岗、查勘未实施双人查勘、业务提成、激励费用发放和使用不规范 、虚列会议、 旅行和通过其他方式套取费用;5、举报邮箱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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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宝鸡中支银代总监周某某诈骗案
2012年3月29日,我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进行客户回访时, 发现原岐山支公司银代业务总监(外勤)周某某销售的一份保单存在很大疑 点,公司随即展开调查。经核查,2011年12月9日,周某某诱骗公司老客户雷 某某购买了一份其虚构的趸交短期理财保险,保险期间为半年,并向客户承 诺该保险收益为每万元每月202元。客户将保费2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周 某某本人。但我公司并没有该款保险产品,该保单在公司信息系统中也不存 在,系周建利盗取公司空白保单制作的假保单,我公司也没有收到客户20万 元保费。 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宝鸡市公安局报案,宝鸡市公安局于4月5日对该 案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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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包头中支业务员汪某某诈骗案
汪某某,系我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支个险业务员,自2009年7月以来, 汪某某通过社会上办理假证的违法人员,伪造我公司单证、印章,利用其在 包头市达茂旗多年从事保险代理对当地比较熟悉的条件,打着石宝铁矿主要 领导的旗号,在该矿销售虚假的“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保险产品, 并向受 害人出具伪造的“保单”和“发票”。先后骗取李某等7名被害人投保,诈骗 金额总计66.5万元。 2011年3月,因其他业务员询问该保单情况时,被内勤人员发现虚假保 单,遂案发,后汪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年。 此案因被害人认为公司在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他们资 金损失,并要求公司赔偿,引发诉讼,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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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治理建议
•重视客户投诉情况,实现投诉问题闭环处理。 •对投诉件,避免无实质内容的投诉案件系统结案操作,防止隐藏风险。加强保险公司报案、理 赔、柜面、客服、电话中心人员的培训,增强上述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性与风险意识, 一旦发现代收保费行为或公司虚假单证,及时向风控、法律人员及公司领导报告,建立风险管 控发现网络,促使违法违规行为提早暴露,避免案件累积风险。 •建立回访电话重复、虚假、空缺的自动识别系统,防止虚假投保。
三、犯罪分子多利用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身份作案,甚至在离职后仍冒充公司业务人员或保监局工 作人员,取得客户信任。
四、利用高额利息、高额回报或是送礼等手段,诱骗客户。犯罪分子往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高额 的利息和回报,或是通过送礼等吸引客户投资。 五、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单证、收据等作为作案工具,以公司名义蒙蔽受害人,增强客户信任。私刻 公章,私自伪造单证或是盗用公司空白单证是此类案件的主要手段。 六、利用代收保费或资金收取客户资金,犯罪分子利用客户不清楚缴费流程和方式,以公司名义代收 资金,要求客户将钱直接交给犯罪分子或将钱缴入犯罪分子个人账户。
常见手段 一
通过业务和身份取得客户信任 私刻印章、伪造保单和其他保 险凭证 高利诱惑客户投保 收取现金保费或将保费收入个 人账户 骗取保费
常见手段 二
通过业务或身份取得客户信任 伪造公司印章、收据 以公司名义进行高息揽储或借贷 收取现金存款 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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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和特点
从假保单、假印章类案件的常用作案手段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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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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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的风险点
一、人员管理存在疏漏 •对人员选聘、考核、监督、管理不严,缺乏对业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于基础业 务管理人员和业务精英人员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某些绩优业务员还享有一些特权,致使其在公司系 统外形成单独的经营圈子,为诈骗犯罪提供条件。在人员选聘时,往往只注重增员,而忽略对业务人 员品行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调查,有些人员甚至在同业其他公司已有前科,也被公司录用;业务员培训 过程中,只注重产品及销售技巧,缺乏对合法合规展业的培训及法律意识的培训。 二、单证、印章管理存在漏洞 •特别是单证管理,部分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公司印章和单证管理漏洞,盗用套印有公司公章的单证或是 空白单证作案,反映出公司在单证领用、核销等环节管理不严。 三、零现金制度执行不彻底 •犯罪分子利用代收保费,收取现金保费或是将保费缴入个人账户。客户之所以将保费直接交给犯罪分 子,往往是因为客户不知道保费缴纳方式和流程,业务员之前有代收保费的先例(或是客户之前正常 投保的保费均是通过业务员代缴),给客户造成代收保费属于正常现象的印象。在购买假保单时,亦 将保费直接交予业务员。 四、违规行为发现、上报、查处机制不健全 •很多案件的发现都是由于客户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柜台咨询或投诉时被发现,但是部分案件反映出,在 客服、理赔等环节发现违规行为迹象时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风控部门报告。导致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 件,及时调查,造成风险积聚。
建立预警机制
持续强化单证、 印章管理
•制定完备的单证管理制度,加大对单证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化单证专用制度,在套印保险公司印章的单证上明确该单证用途并注明该单证用于其他用途 无效。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单证领用、核销情况。 •加大对因单证管理过失发生案件的责任追究。
强化人员监督管 理
•加强对保险业务人员、柜台办理人员、审核人员等关键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责任教育,增强法 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责任落实和追究,对于不按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应坚决予以惩罚。 •对业务人员的展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提升展业质量。 •对重点业务人员实施重点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绩优业务员和业务情况异常的业务人员的监督。 •应定期对销售队伍人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通过系统业务数据分析和调查访问都手段,排查 风险线索。
基础 利用保险公司员工 的身份作为蒙骗客 户的基础
手段 利用伪造的保险公 司单证、印章作为 犯罪工具
目的 利用代缴保费或代 收资金达到犯罪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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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体特点
一、犯罪人员多为基层业务人员或基层业务管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同时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客户 对其有信任度。 二、从发案机构和渠道分析,假保单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中支及以下机构,个险、银代渠道业务员成为 作案主体。
重视客户咨询、 投诉、回访工作
加强收付费管理
•加强零现金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零现金制度。建议提高对零现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管理,通过在宣传材料、保险单证中增加宣导等方式全面强化零现金制度,并建立违反零 现金制度的追究机制,让销售人员、客户深刻意识到零现金制度的意义。 •应定期对零现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现金业务情况,对于异常现金业务进行核查,以及早 发现风险。 •对于付费业务,应严格核实付款账户和客户资料,严禁现金或支票支付,严禁将资金支付到非 权利人账户。
案件管理工作参考
——非法集资及诈骗类(假保单、单证、印章)资金案件专题
风险管控部 2014年6月16日
前 言
近年来,在各渠道发生的内部人员利用假保单、假单证、假印章进行非 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 多、容易引发系统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我 们对08年以来的假保单、假单证、假印章案件进行了专项梳理,分析总结这 类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暴露出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治 理意见。 同时,本期参考亦是此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材料及培训材料。希望各机构 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防范,并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对于可能引发此类 案件的风险点提前进行有效的预防,对于已经存在的容易引发资金案件的风 险及时进行处置。并加强辖区内的非法集资案件防范的警示教育及培训工作, 结合机构特点及实际,将本参考的内容在三、四级机构进行宣导,提高各级 机构的风险预防意识和能力,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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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伪造存款协议诈骗案 一
高某某,为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营业部的业务经理。2007年至2011年期 间,高某某私刻公章,以存款有高额回报为由,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存 款协议或出具收条,并在存款协议和收条上加盖其私刻的单位公章,骗取存 款。高某某以此方式骗取的存款共计70余万元。 案发后,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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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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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资金案件概况
2008年至今,公司共发生上报监管机关的假保单、假单证、假印章类资金案件14件, 占资金案件总数的约40%,涉案金额约25804万元。涉案人员主要为银代、个险、续收 渠道的业务人员,也有业外人员作案。作案手段主要为伪造保单、批单、分红报告、 收据等保险凭证,私刻公章,高息利诱,收取现金“保费”或将“保费”缴入个人账 户,进行集资诈骗和诈骗。
分支机构发案情况表
2.5
2 1.5
2 2 2 2
1 0.5
0 浙江 北京 重庆 山东
1
1
1
1
1
1
案件数
湖南
内蒙河北陕西四川江苏64
近五年案件情况
4 3 2
1
4 案件量
2
0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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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湖州中支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陈某某系我公司湖州中支保险业务员,于 2009 年 1月 9日与公司解除代理 关系。2010年5月,被害人施某某拿着“保单”到湖州中支长兴支公司柜台询 问保单真假,工作人员发现施某某所持保单为伪造保单,本案案发。经调查, 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陈某某冒充我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监局工作人员 (伪造保监局工作人员名片和工作牌),以到期返还本金及高利息为诱饵, 虚构险种,并私刻印章(“新华人寿湖州中支公司长兴分公司 12373624”) 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施某某等十九名被害人投保,销售假保单27份,骗取 保费共计610921元。陈某某后被抓获归案,2011年4月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以集 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