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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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一般为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预算、采购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特许经营权形成的BOT、TOT资产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项目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

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三、管理与监控固定资产实物;

四、登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各项实物台账;

五、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

六、办理或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及调拨等业务;

七、申请和办理固定资产的投保、抵押业务;

八、对闲置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进行出租,及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等信息;

二、提出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调拨等业务申请;

三、协助固定资产验收、盘点、报废、调拨等各项业务的执行;

四、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业务的预算。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等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的核对;

三、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减值处理及涉税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采购与验收

第一节固定资产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制定次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结合资产规模、固定资产特点、业务种类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的具体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进行投招标的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或协议,下同)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供应商拟定;经单位法律合约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会签,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采购要上报公司审批: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购置;

二、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购置;

三、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关于购买公务用车集中审批的通知》(建行〔2011〕4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财〔2008〕263号)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节固定资产验收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安装完毕)后,应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验收程序,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请购单、采购合同等进行验收,并确保固定资产实物和各类资料、单据完整。

第十四条对于施工机械和生产设备,各单位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及其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外观检验、空运转检验、带负荷检验等技术验收、安全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机械设备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清原因,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应进行退换货处理,其他原因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固定资产权属证明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资产权属证明。

第十七条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权证备查簿,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权属证明及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并至少留存各类权属证明完整档案的复印件一份。车辆行驶证交由车辆使用人保管,车辆使用人在领用车辆行驶证后应在权证备查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用或复印资产权证需由经办人填写申请单,经其所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办理。

第十九条在年度盘点中应由独立于资产权证管理的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检查固定资产的权证,以确保资产权证登记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如存在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

保管,以确保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实物台账信息进行相应变更,以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完备的领用、交还制

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做好其所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清点、检验调动人员所用固定资产,并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相关的账簿、实物或其他相关文档、资料,如发现与相关记录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调整。如发现重大差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有关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定期检查,提请日常的维修与保养,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建立日常维修与保养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对发现维修费用过大、过频,已影响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原因,进行市场调研,以决定是否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请报废该项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掌握的内、外部信息,按年度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编制固定资产减值报告。各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由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投保的范围与标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投保方案;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保的固定资产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投保手续。其中境外分支机构投保方案须经国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自行抵押固定资产。如需抵押应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抵押合同应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及时发现固定资产实物的异常状态,并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盘点工作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规划、组织,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小组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盘点差异情况、原因说明及处理建议上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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