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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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的
制度。

该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
善财政状况、提高政府服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现行分税制中存在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中央政府在分配税收时占比较大,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相对较少,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需求。

其次,现行分税制中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割裂也是问题之一。

由于税收征收权和使用权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控,导致地方政府在使用税收时受到较多限制,难以发挥自身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一些完善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向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协调管理,建立综合性的财政体系,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还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和掌控能力,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推动我国分税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

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

税收返还是厘清 中央分享 比例的另一关键 。1 9 9 4年“ 分税 制” 财政体制改革 中 , 为保证改革 的顺利实施 , 同时又能实现 中 央财政 比重逐步提高的改革 目标 ,中央决定维持各 地 1 9 9 3年 既有 财力 , 对增值税 和消 费税 的增量进 行分 享 , 在增 量部分 , 中 央多拿一些 , 即将 1 9 9 3年 中央净 上划收入 ( 即消费税 + 7 5 %的 增值 税 一中央下划收入 ) 全额 返还地方 , 作 为中央对 地方税 收 返还基数 , 1 9 9 4年以后税 收返还额在 1 9 9 3年基 数上 逐年递增 , 递增 率按全 国增值 税和消费税 的平 均增 长率 的 1: 0 . 3系数确 定, 即“ 两税 ” 全 国平均每增 长 1 %, 中央财政对地方 的税收返还 增长 0 3%, 后 又调整为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增 长率 的 1: 0 . 3 系数确定递增率。税收返还应作 为中央收入减项 。 表 1分别计算 了考 虑进 口货物增值税 ( 比例 1 ) 、 中央负担 的出 口退 增值 税( 比例 2 ) 及税收返还 ( 、 比例 3 ) 后 的中央分享 比 例, 计算公式为 : 比例 l = ( 中央级 国内增值税 +进 口货物增值 税 ) / ( 国内增 值 税 +进 口货 物增值 税 ) , 中央级 国内增 值税 = 0 . 7 5 *国 内增 值税 比例 2 = ( 中央级国内增值税 +进 口货物增值税 一中央负担 的出 1 : 3 退增值税 ) / ( 国内增值税 +进 口货物增值税 一出 E l 退增 值税 )

中央 负担 的出 口退 增值 税作为 中央收入 的减项 , 降低 了中 央的分享 比例 。进 1 : 3 货物增值税作为 中央固定 收入 , 1 9 9 4年 以 来 始终未变 , 作 为中央收入 的增项 , 进 口货 物增值税 提高 了中 央的分享 比例 , 进 出 口环 节增 值税 对 中央分享 比例 的影 响取决 于进 口环节增值税与 中央负担的出 口退增 值税 的比较 。 数 据显 示, 1 9 9 8年 以来 的大部分年份里 ,进 口货物增值税都大 于出 口 退增值税 , 因此 , 进 口环节增值税提高了 税在 中央 和地 方 间的分 配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本。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分税制改革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区域经济发
展不平衡的问题加剧。
02
产业结构调整困难
分税制改革可能会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难以转型升
级。
03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税
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经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充分发挥调节地区间财力 差异的作用。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自主权。
过于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也容易导致税收政策僵化,难以适 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02 分税制对经济的影响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景
预算管理改革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 监督,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
财政支出改革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 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 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 的使用效益。
债务管理改革
加强债务管理,控制债务 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 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景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 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分税制改革可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 长。通过改革,可以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好 的税收环境。
改革可以消除现有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如税收不公、重复征税等,降低企业负担, 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市政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1]134号2001年11月5日)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国税局在城六区实行增值税属地征管(涉外税收、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税收暂按现行办法征管,待条件具备后,也将实行属地征管)改革。

为了适应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保证市、区两级收入不受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在市与区之间的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和主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精神,我市对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坚持实事求是、保市与区既得利益和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的原则。

主导思想是:通过对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从体制上理顺财政体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打好基础;通过调整,使各区在增值税的分配上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各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具体内容此次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以2000年为基期年,对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采取“统一比例分成、基数差额返还(上解)、增量系数调节”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一)对各区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市与区按7∶3的统一比例分成。

(二)以各区基期年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与按上述比例分成数的差额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或定额上解。

即:对基期年实际收入所占比例低于30%的区,以其基期年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作为上解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对基期年实际收入所占比例高于30%的区,以其基期年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作为返还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对各区基期年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部分(即定额返还或定额上解基数)以后年度的增量收入,作如下调节:1.对定额上解的区,按5%至7%的增长比例,以定额上解数为基数,实行递增上解。

增值税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

增值税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增值税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间接税,对于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具有重要影响。

正确合理的地方税收分配和使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地方税收分配、地方税收使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采用的是逐级抵扣的方式。

我国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征而来,从1994年开始全面推行,至今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定税率两种,一般税率为17%,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特定税率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如食品、农产品等。

二、地方税收分配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增值税按照75%:25%的比例划分给中央和地方。

中央政府将所得的税收用于国家的整体建设,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用于地方的发展。

三、地方税收使用地方政府征收的增值税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需要合理利用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地方税收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比如,投资兴建公路、桥梁、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提高地方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繁荣。

2.公共服务提升地方政府还可以将增值税收入用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比如,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投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3.科技创新支持地方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用于科技创新的支持。

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地方经济实现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升级。

4.社会保障保障地方税收还可以用于社会保障的保障工作。

比如,提高退休金、医保、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5.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地方政府还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分税制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为两部分,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直接税,地方政府则负责征收和管理间接税。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下:问题一:地方政府收入不稳定由于地方政府征收的间接税收入与经济景气度密切相关,因此其收入具有波动性。

另外,地方政府还面临着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稳定,难以有效规划和使用财政资源。

问题二:地方政府强调“税源保护”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地方政府在税收征收上往往过于强调“税源保护”,甚至出现了非法收费等问题,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影响经济发展。

问题三:地方政府财政依赖度高由于地方政府收入不稳定,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依赖于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导致其财政依赖度过高,难以降低财政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措施一:建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机制应制定政策和措施,加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机制的建设,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措施二: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税收征收的监管,减少税收征收中的不当行为,并加强税收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强调“税源保护”。

措施三:降低地方政府财政依赖度应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元化,并鼓励地方政府发展自身经济实力,降低其财政依赖度。

总之,我国现行分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强监管,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效率。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

在中国,分税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的,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作的基本经济制度。

分税制的实行,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分税制的起源、分税制的改革措施以及分税制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分税制的起源中国的分税制起源自1994年,这一年,中国进行了一次财政制度改革,将税收的征收权进行分割,使中央和地方财政产生了相对独立的情况。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中央按照财政分成比例来分配给地方政府。

这一新的财政制度被称为“分税制”。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原来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的财务运作需求。

因此,政府改革了原来的税制,采取了新的分税制,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定了新的规则。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财务运作,自主拓展经济发展模式,这也成为分税制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

二、分税制的改革措施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持续地过程,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可以让整个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转。

2006年,政府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逐步调整地方和中央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

调整后,中央政府增加了30%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从2001年的95%下降到85%。

在分税制现行政策下,征收的税收资金被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财政收入。

目前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1.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权责的明确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明确权责划分和分配关系,从而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分配和避免混淆。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体制,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3.加大对地方财政需求的批准力度。

中央财政在配合地方财政支出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制定产业政策。

【推荐下载】中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是什么

【推荐下载】中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是什么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制度。

但是在社会的实际经济运行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分税制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这严重阻碍了国家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

小编将针对中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中国分税制概况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中国分税制的特点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1、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2、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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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改进(全文)[摘要]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

与其他开征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OECD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并不高。

但是,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操作办法仍然难以平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不利于促进区域间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利于改进政府的执政理念。

在仍将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的基础上,成改革按来源地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办法,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更为合理的分配策略。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

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

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

(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

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从葡萄牙的4.7%至比利时的53.5%不等。

(见图1)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为40.1%(2007年),与OECD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国家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二、我国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一)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6.4%,比1994年的25.1%下降了8.7个百分点。

如果考虑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缩小了地方财政本级收人口径,实际上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见表3)。

(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含地方分享增值税25%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8.6%,比1994年的58.9%下降了40.3个百分点(见表4)。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国际比较从OECD成员国中开征增值税,并由地方分享部分或全部的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比例从加拿大的3.6%到捷克的30.5%不等(见图2)。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未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与国际计算口径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数额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不能与上述国家数据直接比较。

2006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18303.58亿元,加上预算外收入5940.7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人8626.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546.3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7676.89亿元,扣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重复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19.6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1647.67亿元以及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971亿元,与国际口径可比的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41755.2亿元。

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196.38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7%,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结果剖析尽管如前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并不高,且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带来投资冲动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十分敏感。

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不尽合理。

(一)分配办法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0.3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

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

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共识,而消费者贡献税收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从税收管理上看更加便于现实操作。

(二)分配结果的剖析从分配结果的视角分析,1994年至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占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重从50.7%提高到56.0%,提高了5.3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7.1%下降到25.1%,下降了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2.2%下降到18.9%,下降了3.3个百分点。

表面来看,上述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因素:1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区间分配按生产者所在地分配的现行办法与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特质不一致,最终导致受益者属地与负担者属地之间的错位。

该分配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驱动后果:其一,刺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

如果地方政府不搞投资、生产,就没有主体税源。

设想一个农业大县,其居民通过购买家电等日用品而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该部分税负流转到生产厂家的注册属地,不构成消费者所属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

这势必诱发其继续铺摊子、上项目,培植财源。

其二,导致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更多地倾向于为纳税多的企业服务,而淡化了为所有居民或者说所有负担增值税、消费税的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势必带来一些寻租行为甚至代际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

2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参与了东部地区增值税的创造,但享受不到相应的公共服务。

我国每年有1.3亿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主要是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去东部地区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创造的税收留在了东部,成为了东部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税收的人口已大量流出,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有限。

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由于吸收外来劳动力的东部地区不为这些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导致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后果。

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从国际视角考察,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地方独享税。

考察这些国家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国际经验1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税收。

但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 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增值税收入作为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按相关的转移支付办法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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