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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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土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的不匹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

然而,这样的异地开发涉及到税务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预缴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遵守税法规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由于地域差异和税收政策的不同,预缴增值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通用的指导原则,可以帮助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进行增值税的预缴。

第一,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和规定。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之前,开发商应该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包括增值税的税率、纳税期限、减免政策等。

只有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收政策,才能确保预缴增值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确定纳税人身份和纳税方式。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确定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和纳税方式。

一般来说,开发商可以选择一次性纳税和分期纳税两种方式。

在选择纳税方式时,需要考虑项目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

第三,合理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预缴的增值税金额需要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项目的销售金额、成本、利润等多个因素。

开发商可以借助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支付手续。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支付手续。

预缴增值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等罚款。

因此,开发商应明确纳税期限,并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延误纳税申报和支付。

第五,留意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和通知。

税务政策和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时刻关注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和通知。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目录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2)1、异地施工预缴 (2)2、预收款预缴 (2)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 (2)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3)四、预缴时间 (3)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 (3)六、税收优惠 (6)七、注意事项 (6)八、政策依据 (7)九、案例分析 (8)1、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8)2、工程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12)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1、异地施工预缴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预缴时间项目进度款预缴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以上为“应当预缴之月”。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待税局审批。

增值税预缴申报办税指南

增值税预缴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增值税预缴申报•设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第三条•申请条件: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材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理地点及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提供全市通办服务•办理期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1. 登录税务局官网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

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纳税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1. 预缴税款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缴税款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息的。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率由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设定。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0-08-14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一)预缴方式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法规的完善成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主要的税收方式,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确保纳税人遵守增值税法规,加强税务稽查力度,我国对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违反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未按时、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款项,或者虚假申报、逃避缴税,将被追缴相应的税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

2. 行政处罚:对于以虚假资料骗取增值税退税、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增值税法规、涉嫌犯罪的行为,涉事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二、增值税法规的处罚措施为了推动增值税法规的合规遵守,我国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的稳定顺利运行。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措施。

1. 自查自纠制度:税务部门鼓励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自觉进行税务核查和自我纠错。

对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常予以宽大处理,并免于罚款。

2. 暂缓缴纳税款:针对遭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暂缓纳税义务的履行。

3. 宽限期处理:对于首次违反增值税法规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其限期改正错误,缴纳应纳税款。

4. 滞纳金减免:纳税人如因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若情况确实符合规定的免除条件,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滞纳金减免。

5. 公示曝光:对于严重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公开纳税人的违法信息,扩大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申报逾期,必须进行补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如果有应交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增值税申报逾期,已经无法再通过网上补申报,只能通过介质或
者持纸质申报表去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3、申报逾期,面临三个方面的风险:
(1)、罚款风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罚款。

(2)、滞纳金风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纳税信用风险:“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是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指标。

如果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将予以扣分,这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74号文件解读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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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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