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5〕112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5年9月24日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精神,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学条件(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7.跨学科门类的;8.应予退学的;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转学工作办理程序(一)学生申请。
转学由学生向我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
拟转出我校的,经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XX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被录取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学校认为其不能在校学习的,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经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须在两周内足额交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期限两周未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管理的概述学籍是学生的法定身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学籍管理是高校对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是学校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和管理,并且是学生个人权益的保障。
二、学籍管理的目的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本科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培养方面的权益,严格控制本科生的入学和退学,确保学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学籍管理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学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二)安全保密原则:学籍资料的安全保密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籍资料的使用和保护;(三)公正原则:对于本科生的入学、毕业、退学等,学校应该公正客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规定下,审慎处理每位学生。
四、学籍管理的要求(一)学籍资料的管理1. 学校应当对本科生学籍资料实行全面管理,确保学籍资料的安全可控,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2. 所有学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并及时更新,保证学籍资料的时效性。
3. 学校应实施学籍管控系统,对学籍资料进行完整、全面保护,对学籍资料维护的人员应定期进行教育和体检,严格控制学籍资料的使用。
(二)学籍变动的管理1. 学生注册入学、转入、异动、复学、更名等变动应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2. 对于学籍的变动必须经过审核、备案、报批等程序,并存有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完全退还相关学费和押金,对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取消其学籍并保存学籍资料。
退学原因和学籍变动情况应在学籍文书和学籍档案中反映实际情况。
(三)学籍管理的宣传学校应当向全体师生讲明学籍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增强大家的学籍意识,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确保学籍资料的安全和真实。
五、学籍管理的风险防控1. 应加强学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能力,确保学籍资料的安全性。
2. 学校应对学籍管理操作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学籍管理岗位的审核与监管,对学生敏感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应展开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学生管理规定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治校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以人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录取通知书;(三)入学前学历证明;(四)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在学籍管理期间,因下列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学籍;(六)其他应予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二)学习成绩良好;(三)所在专业已完成规定学分;(四)申请转入专业有空余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二)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期;(三)休学期间应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复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身体条件符合学习要求;(三)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愿退学;(二)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学籍变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信息?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并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有取得学籍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一般都应进行考试,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课、劳动、军训和选修课可进行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后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方案执行。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实验、实习、作业和课堂讨论的评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0绩点,99分折算为4.90绩点,98分折算为4.80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0绩点,良好折算为3.50绩点,中等折算为2.50绩点,及格折算为1.50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予以标注,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的,其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或者经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它课程可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部)备案,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试。 (一)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一门课程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他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三)任课教师和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
经学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康复班”学习,考试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轮该课程考试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学期),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提前进行。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0分计;对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修,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 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录取的专业注册就读。入学满一学期后,可以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音乐、体育和美术等专业与普通专业不能跨类互转;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