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承揽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到各行各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承揽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承揽人的定义承揽人,是指依照承揽合同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接受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承揽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一)承揽人的基本义务1. 亲自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承揽合同约定的工作。
承揽人不得将承揽合同约定的工作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定作人同意。
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作。
承揽人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保守定作人提供的资料、技术秘密等,不得泄露给他人。
承揽人泄露定作人提供的资料、技术秘密等,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未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的违约责任1. 违约金的承担承揽人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 损害赔偿承揽人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返工、重作承揽人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重作。
返工、重作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4. 消除影响承揽人泄露定作人提供的资料、技术秘密等,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义务。
(三)承揽人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承揽人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揽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行为。
在我国,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承揽工程的主体资格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建设单位在承揽工程中承担项目投资、组织施工、监督管理等职责。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中承担施工、安装、调试等职责。
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承揽工程合同的签订1. 合同主体承揽工程合同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承揽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基本信息;(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方式、施工质量标准等;(3)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4)工期及违约责任;(5)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3. 合同签订程序(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2)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3)建设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4)双方签订承揽工程合同。
四、承揽工程的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具体包括:(1)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2)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4)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 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具体包括:(1)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2)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3)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
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揽人就行为或事物的承揽关系,相互订立的合同。
其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原则。
承揽合同是建立在自由意愿基础之上的,承揽人和委托人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承揽关系的权利。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二、平等原则。
根据承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待遇,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对方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
同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保持平等地位。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承揽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遵守诚实原则,不得以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
承揽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休假、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权益。
五、违约责任原则。
承揽合同一方无故违约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合同的履行。
六、保密原则。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机密信息,合同双方应当保持相互之间的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和利用该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需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约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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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承揽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形式,它规定了承揽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加工承揽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3.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承揽人和委托人互负债务,互享权利。
4.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均可。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1. 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3)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2. 委托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工作成果。
四、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成立加工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合同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2)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3)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3. 合同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但变更后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承揽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承揽是指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承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众多领域,如建筑、制造、修理、运输等。
本文将从劳务承揽的定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承揽的定义劳务承揽是指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承揽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劳务承揽的当事人包括承揽人和委托人。
2. 目的明确: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
3. 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向委托人交付工作成果。
4. 报酬支付: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承揽人提供劳务的报酬。
三、劳务承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劳务承揽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其中对劳务承揽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劳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合同形式:劳务承揽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合同内容:劳务承揽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承揽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酬、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劳务承揽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但更加强调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效力:劳务承揽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3)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务承揽合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条件:劳务承揽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劳动条件,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
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清单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2、主要特征:2.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地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2.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2.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法律有什么规定

承揽合同法律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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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法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条【承揽⼯作主要完成⼈】承揽⼈应当以⾃⼰的设备、技术和劳⼒,完成主要⼯作,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三条【承揽辅助⼯作转交】承揽⼈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
承揽⼈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
第七百七⼗四条【承揽⼈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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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篇一: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
(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
1、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支付标准。
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
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定作物的价格。
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
留置期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
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变卖、拍卖的款项如不能全部清偿承揽人的上述费用,由定作人继续清偿。
(二)定作人违反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定作人领受工作成果不仅是其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是定作人承担的一项附随义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
检验的内容包括确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
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
(三)协助义务。
承揽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完成,协助包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图纸资料等,及在施工过程中排除干扰、提供场地、水电气等,不同的承揽合同协助的范围,协助义务的大小不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将导致履行期限顺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四)承揽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合同,不需要征得承揽人同意,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承揽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1、承揽人没有履行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担的责任。
(1)承揽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揽人对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的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
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能对定作物主张权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
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承揽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2)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3)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的约定,不是承揽人之间的约定。
4、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1)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
(3)通知义务。
在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有变更的义务。
(4)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法》第266条所说的“秘密”包括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如图纸、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的工作成果,还包括定作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其他信息,如定作人的姓名、工作成果的名称等;b保密的内容和要求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定作人直接向承揽人说明;c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然有保密义务;D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e违反保密义务不以使用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为条件,只要承揽人有留存的行为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F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定作人赔偿损失;g定作人允许的,承揽人可以适当使用保密内容,如留存复制品等。
(6)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三、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
2、定作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定作人对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
(1)时间条件。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是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即使未交付,定作人也无权解除合同。
(2)形式条件。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承揽人,但无需承揽人同意,承揽人知悉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法律责任。
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其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承揽人已完成工作部分应获得的报酬、已支付的原材料费、未完成的工作应取得的利益等。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篇二: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XX〕民立他字第9号20XX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