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逻辑起点论文
知识产权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法哲学分析——兼驳传统的知识产权权利对象观

21 0 1年 5月
四川 师 范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S c u n No ma Unv r i ( o i l ce c s Ed t n o r a ih a r l o i e st S ca in e ii ) y S o
诉 讼 。这 可 从 对 罗 马 法 的 追 溯 上 来 看 。 奥 斯 丁 也 早
我 国 主 流 知 识 产 权 理 论 的 逻 辑 错 误 : 利 权
对 象 是 权 利 分 类 的 标 准
1 权 利 对 象 概 念 的 误 用 .对 我 国 主 流 的 知 象 , 名思 义 , 当就 是 ‘ 识 ”[ 顾 应 知 , 。这 种 关 于 知 识产 权对 象 的论 断 建 立 在 一 系 列错 误 的论 据 之上 。 首先 , 权利 的对 象并 非是 法律关 系发 生 的事实 因素 ,
而是 主体行 使权 利 和义务 所 指 向的对 象 [3 ”, 2髓 1 引
Vo . 1 38, No. 3
Ma 2 y, 011
知 识 产 权 理 论 体 系 逻 辑 起 点 的 法 哲 学 分 析
— —
兼 驳传 统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对 象 观
周 元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7 ) 中 北 0 8 2
摘要 : 当今 中国 主 流 的 知 识 产 权 理 论 始 终 停 留在 思 想 游 戏 的框 架 内。 以刘 春 田、 琛 在 《 国 社 会 科 学 》 表 李 中 发
名、 肖像 、 隐私 等 。黑格 尔 的意 思完 全 不在 于此 , 他
在 强调权 利的 主体性 , 即人 的 意志 是 权利 的本 质要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试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试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作者:任帅军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4期[摘要]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自然法学派以理性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分析法学派以规则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社会法学派以法的社会实现作为构建其体系的逻辑起点。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逻辑起点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作者简介:任帅军(1984-),男,汉族,山西河津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黑格尔为逻辑起点提出了三条质的规定:1、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2、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并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建立的基础3、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
[1]各种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论体系。
每一种体系都有各自的逻辑结构,因而也必定有一个逻辑起点。
一、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复旦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正来认为有四个理论模式是支撑这个时代的最重要的理论。
[2]它们分别是: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主义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
他们根植于中国法制或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对中国法制或法治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应当从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法学流派,当今中国出现的各种理论模式中进行探寻。
因为:1、各种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
2、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了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多样性。
法学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这决定了法学不仅要探寻法应当是什么,还要追问法实际上是什么。
即法不仅体现正义、平等、公平、自由、人权等内容,还要对社会上各种现象进行反映、总结和规范,这就决定了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其逻辑起点从来就不具有单一性。
3、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进行研究,从来就不可能回避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而后者的逻辑起点从来就不是唯一的。
例如: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占有;马克思是从商品出发对经济、法律等进行研究。
诉权的逻辑起点及相关范畴法哲学研...

学校代码***** 学号************ 分类号D90 密级硕士学位论文统一诉权的法理学探析学位申请指导教学院名学科专研究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The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n the unifiedRight to appeal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诉权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受不同时代的政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观点不同的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等诉权理论,每一种学说都有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这些学说基本上拘囿于民事诉讼法学内部,不可避免地具有其知识和时代的局限性。
随着法治和权利观念的发展,诉权已经不仅仅是属于民事诉讼单个部门法的概念,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领域,学者们也开始关注诉讼主体的诉权问题。
为了在各个诉讼法之上形成一个统一的诉权概念,理论法学义不容辞地应承担起研究统一的诉权理论的责任,以为各个诉讼法的诉权理论和制度提供基石性理论支撑。
法理学范畴内的统一诉权概念的形成是具有其可能性的:首先,各个诉讼法中诉权概念,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即都是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司法机关对于纠纷作出最终解决的司法救济权,是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社会主体对于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结构与对自由主义的超越——兼与韩水法教授商榷

学术争鸣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结构与对自由主义的超越——兼与韩水法教授商榷文/丛日云黑格尔创造了一套独特的概念体系并将其组织进一个独特的逻辑框架之中.这为解读黑格尔的哲学尤其是法哲学提供了儿乎是无限的可能「在-系列扑朔迷离的概念编织出的哲学迷宫里,研究者很容易频频误入歧途“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阿克塞尔•霍耐特是掉入黑格尔逻辑陷阱的一个当代例子。
他赞赏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结构为“社会自由理论的典范”,认为在其“伦理”阶段.“抽象法”和“道德”阶段的自由并没有消失.相反,伦理是“交往性自由的具体化”。
于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成了“关于自由在现代社会中从机制方面得以实现的理论”.霍耐特的迷误在于完全按黑格尔的逻辑肯定黑格尔.没有发现法哲学深层逻辑的自然结论与其表面许诺之间的冲突。
韩水法教授在批评霍耐特时,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其逻辑结构的合理性.并且经常按通常意义诠释黑格尔的独特概念。
他正确地拒绝了黑格尔的逻辑陷阱,不承认在黑格尔的“国家”里实现了所谓个人的主观特殊性与国家普遍性的统一。
不过.韩水法批判黑格尔的着力点在于揭示法哲学体系存在着的所谓历史“倒错”和逻辑“颠倒”,认为正是这种双重的“倒错”导致了普遍的个人自由“完全消融于国家权力之中”o他所论证的这种双重倒错基于对黑格尔的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的误解.由此导致对黑格尔法哲学基本内涵的错误解读。
而他得出的黑格尔法哲学完全否定个人的结论也并不准确。
虽然他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霍耐特的错误,但失于简单化,走向了与霍耐特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逻辑起点意味着什么?以卢梭为例韩水法教授认为.黑格尔以普遍和抽象的个人自由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从中推论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学说,结果却在“国家”阶段否定了个人。
他认可近代契约论学派的逻辑.即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推导出自由民主的现代国家.但这必须以社会契约为中介。
可是,黑格尔拒绝了契约论.于是.其普遍的个人自由在理论和逻辑上便没有了根据,也不该作为论证国家学说的出发点。
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逻辑起点——请问邓老师和诸位学友们。
猫王发表于2004-9-26 11:46:30很长时间以来,就有这样的一种疑问: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什么?也许这种提问具有很大的矛盾性:一个逻辑的事实问题却使用了应然的伦理价值意义的问法。
不过在这里,我还是想知道诸位学友的见解,也许你们的回答亦很疑惑或备感矛盾。
我在法理学的学习中还是亲见了几种对这个问题的答案的(当然如果这是一个问题的话):如文正邦和吕世伦的行为起点论,张文显的权利起点论,老马的物质生产关系起点论(我的一种认识,未必准确但自认为还是较为接近的)等等。
多谢大家的帮助。
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范亮发表于2004-9-26 17:33:11法哲学的逻辑起点,第一,它应当是一个哲学问题。
不是法学问题。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
”(考夫曼)第二,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要注意“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
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考夫曼)第三,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一定不是它观察所注意的对象,比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利,社会物质生产关系。
否则,法哲学的逻辑终点会转一圈回到其逻辑起点。
那么,谁能证明谁是“好人”。
一个自足的逻辑体系不能立足于一个“未知数”上。
第四,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一定是一个与法律问题能相关的哲学命题,可以“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
(《牛津法律指南》)第五,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多半是一个自然法理念,或者是一个社会(或世界)大多数人认同的一个简单公理。
因为,这样适于逻辑自足的公理法逻辑演绎。
公理法逻辑格形式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适的逻辑形式。
逻辑起点其实是一个有价值的科学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逻辑起点辨正

2015年3月第17卷第2期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m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法学方法论的逻辑起点辨正李可(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要]简单性、一般性和本质性等是逻辑起点的根本特性和基本要求,以此观之,我国目前有关法学方法论逻辑起点的观点均不可取。
法学方法论应以规则为逻辑起点,它比其他逻辑起点更能体现法学之本性。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逻辑起点;规则;本性[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5)02-0097-05逻辑起点的英文为logical starting point ,是指从研究对象中概括出来的最简单的、最一般的本质范畴。
可见,简单性、一般性和本质性等是逻辑起点的根本特性,选择逻辑起点必须以此为标准。
同时,逻辑起点的主词是“起点”,即“出发点”,因而它不是一般的本质范畴,而是作为一种理论建构的初始范畴。
[1]51-56在概念中有一种是科学判断上最后的、不可分的概念,对此人们称之为“初始范畴”,其可以合成一些复杂概念。
在实践中,人们常将“逻辑起点”与“出发点”两个术语互换使用,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出发点”的含义是多重的,它有时指叙述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在谈到法哲学家以普通哲学为出发点时,就是这样。
有时它指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其含义就与本文所讲的逻辑起点一样了。
一、方法论上的逻辑起点之要求任何一门学科的构建必须从选择一个逻辑起点或确定最基本的分析单元开始,它往往“占据我们整个研究的大半部分,影响着我们的研究的诸多方面”,[2]25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怎样的范畴才能成为逻辑起点?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逻辑起点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最小性。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应是最抽象的、最简单而不可分的最小范畴。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篇一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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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逻辑起点论文何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有争议的论题,没有一个令整个法哲学界公认的定论,所以从新的角度、新的视角对它们进行探索是有必要的。
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论证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以试着把它确定为法需要。
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
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
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 ___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
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___,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
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
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
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 ___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
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
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
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
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
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
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
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
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
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
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
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需要既是人类 ___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 ___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
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
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
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
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
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 ___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 ___、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 ___来看, ___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1]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 ___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 ___的制约下得以实现。
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
正像 ___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
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
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
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
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
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
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
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
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
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
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
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 ___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
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 ___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 ___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 ___。
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
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1] ___ ___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2] 叶传星.论人的法律需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xx,(1).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