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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商标侵权案件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对于受侵权方而言,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成为关键的一步。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法,以帮助受侵权方合法维权。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类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受侵权方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商标权的取得证据:受侵权方需要提供商标的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证和商标授权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2. 商标使用证据:受侵权方需提供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商标标识的使用图像、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情况。

3. 侵权行为证据:受侵权方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这包括购买侵权商品的购物发票、商标被冒用的图片和文字等,以及证人证言和调查报告等。

4. 经济损失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受侵权方需要提供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和专业评估意见等。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方法1. 调查取证:受侵权方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调查被告的商标使用情况、盗版销售渠道和经营状况等。

调查过程中,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2. 查阅公开资料:受侵权方可以通过查询商标局公开数据库、互联网搜索引擎和企业注册信息等,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公开资料,以获取对证据有利的信息。

3. 采集侵权商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受侵权方可以购买被告的侵权商品,并保存购物发票作为证据。

同时,还可在购买过程中拍摄照片或视频,以证明侵权商品的存在。

4. 邀请专家鉴定:为了证明商标相似度或商标被冒用的事实,受侵权方可以邀请商标权威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并保存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三、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方法1. 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在商标侵权案件提交起诉前,受侵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被告的侵权商品、相关文件和账务等。

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争议案件需要借助电子数据证据,这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本文就针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已经演变成了电子数据形式,这些数据往往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保全进行保全,才能够在法律上生效。

因为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证明过程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更具有技术性。

如果涉及重要的电子证据数据丢失或篡改,将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可能成为拉开弊案铺天盖地的导火索。

而且,由于这些数据都是由计算机生成且通过网络传输的,一般人不懂得如何去获取和保全这些数据,这就体现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必要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正式的公证机构,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数据的丢失或篡改。

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实现,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公正、真实、完整,从而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调查中的证明效力。

公证机构是一个中立第三方机构,通过对电子数据的获取、重复和复制,以及先后记录、封存这些数据,将其转化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在保证证据公正、真实的前提下,将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最终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明的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托于严谨的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的具体步骤:1、获取电子数据通过专业的数据获取工具,从网络上获取最原始的电子数据,以确保完整性的获取。

获取数据的方法一般是通过网管 Review 这一软件工具,从计算机上选择存储目录进行获取。

2、数据记录当数据获取结束后,公证员将会对数据进行记录。

包括:获取的时间、地点、环境、获取的方式、操作记录、电脑配置和操作系统的记录等等。

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建立数据获取的证实。

3、数据时间戳在对数据进行记录之后,公证员将为获取的数据进行时间戳操作。

时间戳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并让数据上的信息保持不变。

这个操作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在数据发生篡改时,可对黑客的犯罪行为起到定位效果。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外地出差,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的内容及方式日趋多样化,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日渐多元化,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

(一)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当事人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在公证员的面前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由公证机构证明其保全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方式。

1、互联网网页保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如网上域名抢注,商标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毁损、删除,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2、电子邮件保全电子邮箱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申办保全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电子邮箱的域名、账户的注册、使用证明等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可伪造性和隐私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全,并公正鉴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电子数据保全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防止其被篡改或者伪造。

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手段,能够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保全的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数字签名、时间戳、存证链等。

数字签名是一种利用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鉴定的技术,可以确定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时间戳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为电子数据附加时间戳信息,以证明其存在和生成时间。

存证链是将电子数据与一系列时间戳相结合,形成一个链式的证明过程,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保全性。

这些保全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防止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提高公证的可信度。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赖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保全。

第三方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公正。

第三方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法律法规的规范也至关重要。

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保全要求。

还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由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攻击或绕过。

第二,电子数据的保全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可能难以承担。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还有待提高。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专门用于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手段。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由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保护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全公证。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删除,因此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完整性保护。

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对电子数据进行时间戳、哈希值等加密技术处理,确保证据在保存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来,但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真实性认证。

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公证机构的认证等方式来实现。

数字签名是一种将证据与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技术,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即证据的来源和流转应该能够被追溯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这可以通过采用数字水印、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数字水印是一种在数字文件中嵌入信息的技术,可以用于追踪证据的来源和流转。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建立一个可信的保全机制。

保全机制包括保全流程、保全人员和保全设施等方面。

保全流程应该规范且透明,确保证据的保全过程不受到干扰或操纵。

保全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受到监督和管理。

保全设施应该具备防火防水、防止黑客攻击等能力,确保证据的安全保全。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可信的保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日益数字化的社会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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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云
电子邮件保全证据根据客观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公证处,通过互联网依然可以访问到的收件或者发件;第二类是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从服务器上已经难以访问到的邮件。

(1)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申请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的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电子邮件的账号和密码已经所保全邮件的主题;
(3)需要保全的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或其的组合);
(4)当事人与所保全的电子邮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自然人或者单位法定不能来亲自办理的,须通过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6)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公证处网站下载,表格名称为保全证据申请表,在表上加盖公司公章;
(7)公证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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