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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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序,完善相关法律标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其一,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以及相关规则中,增设详
细的要求,确保全过程以及每个步骤,均有法律标准可以依据[5]。
其二,工作人员在依据各项法律标准对网络证据实施公证期间,
必须具备两名公证工作人员一起落实公证业务。其三,对中立
人的计算机设备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实时的数据
取的时效性也具有一定影响,若是工作人员能力低下,对新型科
学技术操作缺失规范性,这样也将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
间不足,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4]。
3.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举措
3.1 健全相关法律程序,
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证据的公证环节,尽管我国已经颁发公证标准以及程
序规定,如《办理保全证据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公证程序的规
具备良好素养以及工作能力,善于更新自己的思维并应用新
型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紧随时代发展步伐,更加高效落实
网络纠纷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期间,
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向前辈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技
术水平。此外,工作人员也应在日常利用空闲时间去学习相
关理论知识、网络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
提高用户的忠诚度;三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一个“从用
户权益出发”的图书馆文化体系;四要实施用户关系管理,与用
户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随着用户观念的转变,图书馆服务迫
切需要将重点转向满足用户日趋个性化的需求上来,以用户为
中心,换位思考用户的需求,视用户为图书馆永久的伙伴,与用
户建立长期、和谐的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发展用户与图书馆的
证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突起,截止2009年12月,根据(CNNIC)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到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我国手机网民首超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目前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中的违约或者商业欺诈现象泛滥;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通过网络被侵犯;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等,一旦发生纠纷,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

网络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例如一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都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利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法律对网络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目前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有以下特征:第一,技术含量高。

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如果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伪造,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计算机专家来进行。

第二,易删除性、易修改。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大。

信息本身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法分子作案也通常采用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这使得不法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

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范文)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范文)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篇一:网‎上证据如何保全?网‎上证据如何保全?由‎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

而网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

因此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近几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网上公证‎,有新浪告搜狐案,新‎浪网首先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了50多份证据‎保全公证,以期证明搜‎狐抄袭侵权。

搜狐网为‎反诉新浪网抄袭自己,‎也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网上侵权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公证处派出不‎同的公证员分别为这两‎大网站作出公证。

新浪‎网先将准备上网的手机‎图片及其登记表和存有‎相关内容的软盘提交公‎证处保存作保全类公证‎;将上述内容上网后,‎又申请公证员作网上证‎据保全,同时对同一时‎刻搜狐网上无相关内容‎的状况进行了保全。

而‎搜狐网申请的网上保全‎,因涉及到反诉时间的‎限制,不能将所有保全‎的196页内容逐页打‎印,因此,公证员以直‎接将网页内容先存在硬‎盘上再刻录到光盘的形‎式予以保全。

在保全的‎196页网页中,有四‎五页的内容已被新浪网‎删去,但因链接还在,‎所以仍然保全了下来。

‎有关人士称,这一令人‎关注的案件之所以审理‎得比较顺利,网上证据‎保全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深圳首宗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到有人在某网站的论坛‎中发“帖子”,捏造事‎实,对她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严重侵犯了‎她人的个人名誉权,公‎证处接受了受害人的申‎请,并按照其提供的网‎址,用公证处的电脑当‎场拨号上网,确认了申‎请人所说的侵权网页。

‎公证员立即对该网页进‎行打印,并制作了公证‎书,将打印出的网页以‎附件形式粘贴于公证书‎中。

为该受害人状告对‎方上法庭,准备了有效‎的证据。

后来相继办理‎了留学生利用网上公证‎维权、专利权的侵权和‎户外广告牌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石城公证处王静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

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

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

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

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规则委内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超越前款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办理公证的行为不影响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说明】目前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有二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申请公证更方便,通常费用也会比较低;二是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于‚容易被被保全人认出是公证员而无法取证‛、‚容易受到当地不当干预‛、‚公证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等原因而拒绝受理。

对于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是否采证,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多数法院倾向可以采证,如:(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公证取证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一般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但是,也有些法院对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予采证,如:(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认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湖南省司法厅的《司法建议书》(湘高法函“2010”103号也强调‚律师带着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全国各地进行系列证据保全,较之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申请公证支出费用更多,直接影响法院对‛合理开支‚数额的认定,这也容易使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公正、中立形象产生怀疑,质疑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网络证据保全指南

网络证据保全指南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务指南【参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有总则、术语解释(说明)、办证规范、用词说明、演示、工作记录、公证词。

本指南在使用过程中望各位同仁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遗漏和指出不足之处,以便不断完善。

目次1总则2术语(概念)说明(解释)3办证规范4用词说明5询问笔录(参考格式)6工作记录(参考格式)7告知书(参考格式)8公证词(参考格式)9演示10特别要求1总则1.1为规范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效力,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但不适用于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

1.3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除遵循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术语(概念)说明(解释)2.1互联网(英语:Internet)又称国际网路或因特网、英特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人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

主要特点:通讯(即时通讯,电邮,微信),社交(facebook,微博,空间,博客,论坛),网上贸易(网购,售票,工农贸易),云端化服务(网盘,笔记,资源,计算等,资源的共享化(电子市场,门户资源,论坛资源等,媒体(视频、音乐、文档)、游戏,信息),服务对象化(互联网电视直播媒体,数据以及维护服务,物联网,网络营销,流量,流量nnt等。

2.2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 ,简称WAN)是一种跨地区的数据通讯网络,通常包含一个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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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本单位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 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

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

提取的电子证据存入移动存储介质后,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封存。

封存之前,移动
存储介质应当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控之中。

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提取的证据,建议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对主要内容实时打印(例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部分的截图)。

第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所保全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者照相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二)当事人因保全的影视作品集数较多、播放时间较长,仅申请对部分内容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在现场记录中应当载明在页面上(包括广告、海报、节目单等)该影视作品的每集是否都有显示,对每一集点击后是否都能播放。

同时,应当将含有作品名称、版权人、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等作品基本信息的内容一并保全。

公证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影视作品的每一集随机(或者重点)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播放,并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打印和录像保全;
(三)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形成的纸质文件均应当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例如,长篇小说的封面、目录、首页、末页、版权页等),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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