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所在,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就赢得了诉讼,在证据保全公证中,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
标签:陷阱取证;侵权行为引言“毒树之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证据收集更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如何操作才能让证据被采纳,在证据保全公证对其合法性审查应注意哪些呢?在我国,保全证据主要分为诉讼保全证据和公证保全证据,二者均是在证据有变形或灭失的可能时所采取的提取、固定和保存的活动,但二者又因采取措施的主题不同、功能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诉讼保全证据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公证证据保全则均为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的,实现预防纠纷也和解决纠纷的预期效果。
相对于诉讼保全,公证证据保全更具有优势。
第一公证证据保全不以发生诉讼为前提,只是为今后可能提起诉讼采取的事先保障措施;第二、当事人在选择公证机构时,地域限制比法院管辖的限制小;第三、具有较高的及时性,因手续相对简便,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再加之取证措施实施快;第四、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公证员是具有较高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人,再加上公证员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中立客观的执业要求,可以说在证据领域,公证员更具有专业性;第六、公证证据保全的时效性不受限制,采取诉前保全后,当事人如不及时提出诉讼,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最后,公证保全证据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也无须提供担保。
综合以上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证据保全。
近些年的公证证据保全数量迅猛增长,这其中虽然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公证证据保全仍占较大比例,但是可以看到经公证保全的证据的应用辐射范围已经超出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进入民事侵权、协助法院执行等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公证所涉及的民事证据保全大概有以下几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签名和指纹、电子证据保全、购买保全、现状保全、送达保全、陪同取证类保全等。
在不同的案件中依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方式,如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知识产权纠纷中取证中证据难以固定,且隐蔽性强,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公证取证,因具体情况采取网页保全、购买保全等不同方式的保全均可,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我们的目的都是,公证文书被法院豪无疑义的采纳,这既是当事人的目的,也是我们公证员的职责所在。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争议案件需要借助电子数据证据,这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本文就针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已经演变成了电子数据形式,这些数据往往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保全进行保全,才能够在法律上生效。
因为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证明过程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更具有技术性。
如果涉及重要的电子证据数据丢失或篡改,将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可能成为拉开弊案铺天盖地的导火索。
而且,由于这些数据都是由计算机生成且通过网络传输的,一般人不懂得如何去获取和保全这些数据,这就体现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必要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通过正式的公证机构,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数据的丢失或篡改。
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实现,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公正、真实、完整,从而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调查中的证明效力。
公证机构是一个中立第三方机构,通过对电子数据的获取、重复和复制,以及先后记录、封存这些数据,将其转化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在保证证据公正、真实的前提下,将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最终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明的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托于严谨的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的具体步骤:1、获取电子数据通过专业的数据获取工具,从网络上获取最原始的电子数据,以确保完整性的获取。
获取数据的方法一般是通过网管 Review 这一软件工具,从计算机上选择存储目录进行获取。
2、数据记录当数据获取结束后,公证员将会对数据进行记录。
包括:获取的时间、地点、环境、获取的方式、操作记录、电脑配置和操作系统的记录等等。
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建立数据获取的证实。
3、数据时间戳在对数据进行记录之后,公证员将为获取的数据进行时间戳操作。
时间戳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并让数据上的信息保持不变。
这个操作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在数据发生篡改时,可对黑客的犯罪行为起到定位效果。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张立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互联网网络安全作者简介:张立林,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82众所周知,网络安全问题经常性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就可能造成巨大危害。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时刻的背负着网络带给我们的危害,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网络的双面性,将网络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我们可以把网络安全降到最低,但是没有能力完全的避免网络风险。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我们受到攻击时提供重要证据。
所以,在国家、社会、个人等层面一定要注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于网络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新时代新生的公证手段,和以往的公证手段不同。
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它可以帮助你提供证据,充分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你打赢官司,挽回你的损失。
目前,互联网成为21世纪发展的主流,作为普通的群众,一定不会避免网络安全问题。
我们身边发生着许多的网络安全犯罪现象,我相信许多人也在网上受过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牟取暴利。
比如,利用老人儿童心理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去骗取钱财。
严重的导致许多家庭因为网络安全而家破人亡。
所以,做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我们非常的重要。
各家企业在当今时代也特别的注重网络安全,正如阿里巴巴、腾讯而言,背后一定有强大的网络安全团队来为企业的网络安全做保障。
在国际的大舞台上,现在各国的斗争往往是科技的竞争,网络通讯中涉及国家的军事秘密等方面的内容,网络安全可以作为它的保护屏障,保证国家的安全,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网络安全防线崩溃后的又一道防线。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而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给当事人错失取证时机,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进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
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
而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就可以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对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诉讼中证据属性的要求,可被审判机关依法釆纳,进而起到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预防纠纷的目的。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证据领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网络证据是指在网络上所反映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是通过计算机来表达,摄影机、打印机等来固定且通过公证书来发生效力的一种依托载体来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
我国法律要求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而网络环境下证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降低了对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由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介入诉讼时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
由此可见,经公证进行保全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可以依法被审判机关所采用。
2.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相比于权利人行取证而言,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在审判中更易于为法院所采信。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专门用于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手段。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由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保护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全公证。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篡改或删除,因此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完整性保护。
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对电子数据进行时间戳、哈希值等加密技术处理,确保证据在保存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来,但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真实性认证。
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公证机构的认证等方式来实现。
数字签名是一种将证据与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技术,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即证据的来源和流转应该能够被追溯到,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这可以通过采用数字水印、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数字水印是一种在数字文件中嵌入信息的技术,可以用于追踪证据的来源和流转。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建立一个可信的保全机制。
保全机制包括保全流程、保全人员和保全设施等方面。
保全流程应该规范且透明,确保证据的保全过程不受到干扰或操纵。
保全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受到监督和管理。
保全设施应该具备防火防水、防止黑客攻击等能力,确保证据的安全保全。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建立可信的保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日益数字化的社会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倡导。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周成键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如今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很多问题都通过网络解决,但在用大数据解决事情的同时,也由此诞生出许多网络上诈骗、盗窃、侵权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等行为不能公正的得以解决。
因此,加强对网络侵权公平公正等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不可缺少的,下文便是分析我国的网络上公平公正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正;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43-02作者简介:周成键(1967-),男,浙江象山人,法律本科,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网络上证据保全工作问题(一)网络证据保全公正具体程序的缺乏在公正这个问题上,毋庸置疑的是,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判定事情纠纷的公平公正,而一般都是在法院上利用法律来解决的,这种解决办法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今网络发达,逐渐也诞生出了网络上的产权纠纷问题,因此也出现了网络公正等在网络上解决的纠纷问题,但是网络公正刚兴起不久,而且是在网络上操作,这就会出现在网络上改资料、篡改网页等诸多问题。
即使近几年来,国家也对网络公正问题有了一些规划与改变,但还是由于网络公正兴起时间短、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
而在网络上处理公平公正问题的操作员,如果内容简单,那问题便不会太大,但如果遇到内容相对复杂的事件,需要不同的操作人员经过不同的流程才能解决,此期间由于一个案例经由不同人之手,难免其中会出现差错,让审核的内容就不具有太大的和法意义。
(二)网络证据保全的高技术性缺乏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是在快速的发展,电脑高手越来越多,而现行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正行业又起步的晚,发展也较为缓慢,因此有部分工作人员跟不上新时代的步伐,使网络证据保全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跟得上计算机的发展脚步,拥有巩固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上的东西非常了解,这样又会是一部分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技能去篡改资料、网页等等,让网络证据再一次陷入危险之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栖霞区司法局何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跟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于是网络侵权、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知识产权保护等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申请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避免因错失取证时机或取证手段不佳而丧失证据上的优势。
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通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因此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这种“纸质”上的公证方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网络时代的要求,因此应该针对网络证据的特点而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从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一、目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和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很简单:有两名公证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操作人员按申请人的需要用电脑登录有关网页(或由公证人员亲自使用电脑登录网页)并进行实时打印,将操作结果存盘封签后保存,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即可。
对于善意的申请人,这样的保全过程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恶意的申请人则不然,由于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公证员在现场看到的一切都不见得是真实的。
1 笔者经研究和求教于网络专家,归纳了网络证据“眼见未必为实”的几种实现方式:(一)电脑根本没有上网,保全对象是硬盘内暂存的网页。
我们知道,浏览器在脱机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访问原先浏览过的网页,这些网页实际上作为临时文件暂存在硬盘中,略微懂点网页设计的人都可以修改这些网页,使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是很低级的证据欺诈,只能欺骗根本不懂网络知识的人。
这种欺诈比较容易识别,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只要对网络连接稍加注意,或者亲自打开几个网站检测一下就不会被骗。
(二)电脑已上网,但通过修改特定文件使某特定域名指向内部地址,从而制造自己所需要的假象。
以目前使用最普遍的windowsXP操作系统为例,在C:WINDOWSSystems32driversetc文件夹中有一个名为host的文件,通过修改该文件,可以使任何域名随心所欲地与任何护地址联系起来。
例如:可以使网易的域名指向搜狐的主页,或者指向本公司内部某电脑中的某文件。
这种欺诈方式一般由具有一定网络技术的人采用,而且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
如果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证据保全,由于电脑始终处于申请人的控制之下,公证员必须特别防范这种欺诈。
如果部分公证机构不具备上网条件但受理了网络证据保全申请,笔者建议应该避免在申请人选定的地点进行保全行为,而由公证机构指定中立的地点进行,办理前应仔细检查网络链接状况,使保全行为始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
(三)在传递网页的服务器中做手脚,使某域名指向自己希望的IP地址。
具备一定网络知识的人都知道,我们在网上看到的任何一个网页都是通过很多服务器的传递才到达用户终端的,在这些服务器中的任何环节进行恶意修改,都可以使IP地址的指向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客观事实。
公证员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如果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网络服务器的控制制造假象,这种方式的欺骗是很难识别的;另外还要注意一种极端情况,即某些申请人是网络运营商,控制了所保全事项的网站托管或信息交换,可以在其控制的服务器内任意修改护地址,从而使任何终端看到的都不是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也难以防范欺诈。
(四)乘公证员不注意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或者通过黑客远程侵入公证机构网络系统,从而达到控制公证机构电脑系统的目的,使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
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报道发生,但并不能排除其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某种证据欺诈能够实现巨额的财产利益,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可能采用的。
当前全国大部分公证机构都达到了上网的条件,但网络安全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黑客侵入易如反掌,某些公证机构的电脑甚至可能连价值数十元的正版杀毒软件都没有安装,但照样进行网络保全证据,这些都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二、目前解决网络保全证据缺陷的对策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为避免欺诈,除了应该注意严格依据程序办证、谨慎小心等一般要求以外,还应结合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对以下问题予以特别注意:(一)尽量避免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保全行为。
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电脑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电脑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选定的场所进行公证,则存在预先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可采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当然,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并不一定就万无一失,但毕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对电脑预先设置进行欺诈。
(二)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己下载页面的电子文档。
很多公证员在办理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对于下载的网页仅仅只打印了事,不注意保存电子文档,这是很马虎的。
互联网页面实际是由大量的HTLM代码编写而成的,这些代码中隐藏着丰富的信息,对网页的篡改从表面上看不出来,但往往会在HTML代码中留下痕迹;不仅如此,HTLM代码在认定网页侵权的标准方面还起着特殊作用,对于互联网页面的侵权不能仅仅依据美术作品的标准来认定,即仅仅看页面图案、颜色、布局是否相似或相同是不够的,而应当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标准来认定,即以构筑页面的HTLM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所以保存网页的电子文档是非常必要的一个环节。
(三)办理网络保全证据至少应该有一名具备基本网络知识的人员参与。
互联网是一个全新而复杂的环境,网络证据保全又是解决网络纠纷极其重要的手段,公证人员如果仅仅抱着“记录看到的事实”这样的心态办理这类公证,很可能被恶意申请人利用,所以,公证人员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承办人员中至少应该有一名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办证前公证员应对操作机具和网络环境进行检测,如果遇到非常专业性的疑难问题,还可考虑聘请专业人士陪同办理。
(四)公证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领域,同时也是一个充满利益诱惑的领域。
以侵犯网络著作权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若确认侵权事实存在,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赔偿。
对于某些掌握网络尖端技术的人来说,如果利用公证机构的网络保全公证骗取公证书,再利用公证书取得诉讼利益,的确是一种很大的诱惑。
正如上文所述,如果公证机构不具备较强的网络安全防备,某些人乘公证员不注意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或者黑客远程控制公证机构的电脑都是很有可能的。
所以,网络安全问题应该引起公证机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网络证据保全业务繁忙的公证机构。
笔者建议,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安装可靠的硬件防火墙;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至少也应安装可靠的正版网络安全软件,并保持及时升级更新;在日常管理上同样要予足够重视,不能让非公证人员随意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防止木马软件的安装。
三、构建新型的有效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体系上述介绍的都是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内容,还是停留在纸质意义上的公证。
要想突破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模式,使之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维权方式,就必须重新构建新型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体系。
真正的网络公证,需要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等,除此之外还需要计算机网络专家辅佐以技术上的支持。
(一)建立网络公证人体系2004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在立法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然而遗憾的是,该法虽然就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者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涉及电子公证事项。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电子公证人”制度和我国现存的网络警察制度,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向网民和服务商提供保全证据公证的服务。
2002年9月1日公布的《美国模范公证法》(ModelNotaryAct)设置专编,即第三编“电子公证人”,对电子公证做了系统规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它具体规定了登记为电子公证人的要求、电子公证行为的要求、电子行为记录的要求和电子签名和盖章等内容,对于我国在电子领域设置公证人有较高的借鉴作用。
我国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网络公证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网络公证人,而由其转法给收件人。
具体而言,若当事人想进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网络数据电文就会被加密并传送至网上公证中心,公证中心对该数据和对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标记或数字水印,使“原件”内容不被修改,并留存一份,对此数据电文的公证就已完成。
即使对方当事人对该网页进行修改,由于公证中心已对其进行过公证保全,就可以知道其真实内容。
当然,传送人可以要求网络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进行内容核实,如果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公证证明书内容真实。
这样既省时省力且准确性更高,而且对数据电文进行公证后,其作为有效证据的证明力就会有充分保证,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问题的争执,同时也降低了网上交易,达到了保证交易、促进交易的目的。
网络公证人并非是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且通过现时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2 (二)配备网络公证人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对公证机构的设备和公证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证机构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不但要有配置较高、性能较好的计算机设备,还需要计算机水平较高的公证员来操作,以保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科学性。
从“网络公证人”字面来看,首先应当是公证员,需要对公证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熟练掌握;其次,需要是计算机网络专家,能应对网络技术难题。
在目前的刑侦机构,很多案件都要由法医的技术鉴定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网络时代,公证证据的公信力也需要有同样的技术手段来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公证人员和计算机专家结合成为网络公证人,从事网络公证事务,由计算机专家来做网络证据保全方面的技术保证,公证员则确保公证程序上的严谨,两者相应配合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
同时,由于现在的公证机构中配备的有计算机方面的人才,因此,公证人员和计算机专家结合成为网络公证人是完全可行的。
在以上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网络公证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网络公证员队伍。
同时应注意到,公证人员的人品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往往不是一次考试就能得以验证的,所以,更应注重建立科学的遴选机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再辅之以定期的培训,全面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