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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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

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

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电子证据不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在法律诉讼和纠纷解决中也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文将探讨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挑战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1.1 证明事实真相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记录了各种活动和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浏览历史、社交媒体帖子等。

通过保全这些证据,可以有效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事实的真相。

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纠纷,还是法律诉讼中的争议,电子证据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1.2 提供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保全电子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此外,电子证据的保全也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信性。

1.3 防止证据篡改和丢失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容易遭受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通过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证据被恶意篡改,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此外,电子证据的备份和归档也能够防止因技术故障或灾难性事件导致的数据丢失。

二、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的挑战2.1 技术挑战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面临着各种技术挑战。

例如,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演进,电子证据的格式可能发生变化,需要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另外,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数据量的增长也给证据的保全带来了挑战。

2.2 合规挑战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各个行业的合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和使用有着不同的规定,需要对当地的法律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并确保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3 人为因素挑战人为因素也是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中的一大挑战。

人为的疏忽、错误操作或者恶意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篡改、丢失或者污染。

因此,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员工的意识教育和培训,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电子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法院电子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信息载体。

在我国,法院电子保全作为一种新型的保全措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中。

法院电子保全是指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电子数据采取的保全措施,以防止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被灭失、篡改或不当处分。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法院电子保全进行分析。

一、法院电子保全的法律性质法院电子保全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法律性:法院电子保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 保全性:法院电子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被灭失、篡改或不当处分。

3. 强制性:法院电子保全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保全决定。

4. 诉讼性:法院电子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

二、法院电子保全的法律后果1. 对被保全人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法院电子保全可能涉及到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将导致被保全人的财产权益受到限制,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2)限制使用:法院电子保全可能要求被保全人停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涉案电子数据,这将对被保全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3)赔偿责任:若被保全人违反法院电子保全决定,擅自使用、篡改或灭失涉案电子数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等。

2. 对申请人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法院电子保全,若保全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被保全人财产权益受损,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证据保全:法院电子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若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3)诉讼费用:申请人申请法院电子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若保全措施不当,可能导致申请人浪费诉讼资源。

3. 对法院的法律后果(1)司法公信力:法院电子保全作为一项司法行为,其公正、合法、高效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中的关键电子证据保全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中的关键电子证据保全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中的关键电子证据保全一、引言网络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电子数据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和交换。

然而,随着网络攻击事件的不断发生,保护和保全关键的电子证据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中关键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以及有效的措施。

二、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是指在网络攻击事件中所涉及的与事件相关的各种电子数据。

这些证据在调查和识别网络攻击者、确定责任和起诉犯罪分子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电子证据可以包括入侵日志、系统快照、网络流量数据以及相关的通信记录等。

1. 识别攻击者:通过保全和分析关键电子证据,网络安全专家能够确定攻击者的入侵路径、使用的攻击工具以及攻击者的行为特征。

2. 确定责任:关键电子证据能够帮助相关部门或机构确认事件的责任方,并对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3. 起诉犯罪分子:通过保全关键电子证据,执法机构可以搜集充分的证据,对网络攻击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诉讼,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关键电子证据保全的措施为了确保关键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数据备份与恢复:建立定期备份机制,将关键电子证据保存在不同的存储介质和地点上,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毁。

同时,建立恢复机制,使关键证据能够在需要时快速恢复。

2. 访问控制:限制关键电子证据的访问权限,并对所有访问进行记录和审计。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证据,从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密码保护:对于存储在电子设备或云存储中的关键电子证据,应采取强密码进行保护,并定期更换密码,以防止非授权访问或窃取。

4. 加密技术:对于特别敏感的关键电子证据,可以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解密和访问。

5. 安全存储:关键电子证据应被妥善地存储在安全环境中,包括物理和网络安全。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接触到存储设备,并且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doc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doc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

(1)电子证据的诉前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同时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诉前停止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依该规定当事人申请电子证据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申请保全电子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具体说明。

该解释第11条规定,法院对保全申请应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不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担保的情况;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证据保全的开展,目前处于初始阶段,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但并不限制对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

(2)电子证据诉讼保全,对于法院来说,是面临一个全新课题。

法院除了要选择相关的备份程序、收集磁盘等物质载体为目标,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还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

在保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而专业人员能够帮助法院最大限度地获取相关资料,并能进行司法分析,帮助恢复残留数据和其他隐藏或丢失的数据,通过制作镜像拷贝来将被删除的文件或其他残留数据在硬盘驱动器和软盘上得到恢复。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难点。

例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是此案的关键。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

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人们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依赖电子化的通信和储存方式。

随着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电子证据的认证保全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电子证据认证保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措施。

一、密码保护措施对于个人用户而言,密码的使用是最基本的安全措施。

在存储电子证据时,应该在各个层面设置密码保护,包括操作系统密码、文件夹密码、文档密码等。

同时,密码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避免使用弱密码,如个人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信息。

此外,定期更换密码也是一个好习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二、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通过非对称加密方式实现电子文件的身份鉴别和完整性验证的技术。

它基于公钥和私钥的加密原理,通过对文件进行签名,在传输过程中保证文件不被篡改。

数字签名技术能够有效地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信度。

三、时间戳技术时间戳技术是一种为电子文件添加时间信息的技术。

通过使用时间戳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时间顺序和准确性。

时间戳技术通常借助可信第三方的时间戳服务器,将文件的哈希值和时间戳信息绑定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篡改的证据链。

这样一来,即使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文件发生了改动,仍然可以通过时间戳信息来追溯和证明文件的原始状态。

四、云存储与备份云存储是将电子证据存储在服务器上而非本地设备上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存储空间大、可远程访问、自动备份等优点,能够有效地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即使发生硬件故障或意外情况,仍可通过备份数据恢复电子证据。

五、网络防火墙与安全软件网络防火墙和安全软件是保护电子证据安全的一道屏障。

合理配置和使用防火墙可以屏蔽来自恶意攻击的网络流量,避免电子证据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而安全软件,如反病毒软件、实时监控软件等,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威胁的文件或行为,保障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六、物理安全措施除了加强电子证据的数字保护,物理安全也同样重要。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实践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实践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实践第一章:绪论电子证据保全技术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保存、提取、分析和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据,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一种技术手段。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而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靠性,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全手段,避免丢失、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因此,电子证据保全技术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践,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相关法院和鉴定机构提供参考。

第二章: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2.1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发展历程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开始使用电子设备处理和储存数据信息。

但是由于其易受到篡改、丢失等安全问题的影响,法院在受理电子数据证据时,对其有效性存在怀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开始研究电子证据保全技术,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2.2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基本原理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原理是使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签名、时间戳等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其中,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基于公钥密码学的加密方式,通过将数字证书和电子数据进行加密、签名,验证数据正确性和真实性;时间戳技术则是为了防止数据篡改,将电子数据按时间序列编码后进行摘要计算,以方便审核和溯源。

2.3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应用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应用包括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链分析、数据签名和加密、数据备份和恢复、数据删除和销毁等。

在司法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时,使用电子证据保全技术可以保证案件受理方能够获取真实的有效证据,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章:电子证据保全技术的实践应用3.1 电子证据保全技术在公安机关的应用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通过采集、保全、提取、分析等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纠纷的财产保全申请

电子证据纠纷的财产保全申请

电子证据纠纷的财产保全申请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电子证据在法律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修改性使其易于被篡改或删除,给纠纷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申请成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作用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当事人获得最终判决后的实际效益。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以确保原告能够顺利执行法律判决。

在电子证据纠纷中,财产保全可以用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适用条件在电子证据纠纷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权益: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纠纷中拥有合法权益,并且该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2. 证据的可能性:原告需要能够证明存在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该证据对纠纷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 财产的可能性:被告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可供执行,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和方式1. 提出申请: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阐明自己的权益和所需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审查和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3.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法院将通知执行机关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等。

4. 取消或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如原告撤回申请或者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法院可以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取消或者变更。

四、电子证据纠纷中的常见财产保全措施1. 查封被告的电子设备:包括电脑、手机、存储设备等,以防止被告篡改、删除或销毁相关的电子证据。

2. 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用于非法目的,确保被告在纠纷解决后能够履行法律义务。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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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电子证据保全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

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概述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

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

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二、电子证据保全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

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

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

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

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

”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四)最小破坏原则。

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

三、电子证据保全措施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传统的方法和非传统的方法,对于单机证据而言传统的保全措施是可行的,但对于网络电子证据来说,传统的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缺陷。

传统的保全包括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

法院保全是指由法院进行的保全,是狭义的保全,以申请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证据可能灭失为前提。

在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到证据审查中,防止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

建议设立证据保全令制度,由法院签发强制证据保全令。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77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由此可见,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为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由于具有形式上的脆弱性,易更改、删除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的难度,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通过公证保全,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预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保全只有传统的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两种,其他的方式都被排除在法律的大门之外,“伪证风险问题不应该成为否认公证之外一般证据效力的理由,”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网络公正(Cyber Notary Authority)保全和电子文档管理。

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也有的人称这种公证机构和系统为“公正的第三方(TrustedThird party)”。

这种公证方法公证人员不和申请人见面,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从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背靠背式的公证工作。

学者杭逸夫评价说,“传统公证是公证的现在,网络公证是公证的未来”。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整套适合中国网络公证的办证方案,此方案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以CA(Certificate Authority公证审核的RA(Registration Authority审核程序)为基础)解决身份确认,包括资格、信用等;二是网上证据(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备份;三是ESCROW网上提存服务。

其中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全服务,是网络公证的核心项目。

”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与‘证据’在某种程度上有密切的联系。

档案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其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在这里我们要引入档案学一个概念,电子文件,即由计算机生成、处理,以数字代码形式记录信息的文件。

电子文件具有很多档案学的特征,如信息的高科技性,信息量大及信息种类多元化,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对系统的依赖性。

“档案学中的全宗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宗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来源、同一全宗内的文件是一个不可分散的有机整体;同时,不同来源不同全宗的文件不能混淆。

”全宗原则有利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完整性。

因此,借鉴档案学的方法来保全电子证据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操作简单,程序简单,而且可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证据保全义务第三人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只靠法院、公证机关的保全以及电子档案的管理还不足以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的任务,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存储了大量的电子信息,法律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能够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重要帮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等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保存电子信息的内容,时间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电子证据保全在我国还是崭新的话题,本文在电子证据保全原则的指导下,论述了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以供电子证据保全申请人参考。

随着对电子证据的不断研究,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制度会更加完善。

来源:(电子证据保全/ss/491448.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ss/662849.html∙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ss/662848.html∙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ss/662847.html∙羁押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ss/662846.html∙证据收集的方法 /ss/662845.html ∙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ss/662844.html∙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的比较/ss/662843.html∙团伙敲诈勒索能保释吗/ss/662842.html∙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ss/662841.html∙先行羁押日期是否能折抵刑期/ss/662840.html∙宣判后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ss/662839.html∙取保候审的批准 /ss/662838.html ∙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ss/662837.html∙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ss/662836.html∙许霆案二审公诉意见书/ss/662835.html∙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与量刑/ss/662834.html∙什么病可以免于刑事拘留/ss/662833.html∙二审后我还能上诉吗 /ss/662832.html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ss/662831.html∙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ss/662830.html∙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范文/ss/662829.html∙杀人奸尸案刑事判决书/ss/662828.html∙取保出来检察院传唤需不需要去/ss/662827.html∙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ss/662826.html∙公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ss/662825.html∙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立案/ss/662824.html∙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超过期限怎么办/ss/662823.html∙交警强制措施记录什么意思/ss/662822.html∙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821.html∙精神病人犯罪,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吗/ss/662820.html∙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何处理/ss/662819.htm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ss/662818.html∙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ss/662817.html∙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ss/662816.html∙刑事自诉撤诉的法律后果/ss/662815.html∙不起诉决定书算刑事处罚吗,不起诉条件/ss/662814.html∙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时候可以不起诉/ss/662813.html∙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2018)/ss/662812.html∙哪些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ss/662811.html∙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ss/662810.html∙反诉答辩状书写格式2018/ss/662809.html∙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808.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ss/662807.html∙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及追究/ss/662806.html∙关于取保候审规定(2018)/ss/662805.html∙抗诉代理词 /ss/662804.html ∙被驳回申请再审的抗诉期限是多长时间/ss/662803.html∙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ss/662802.html∙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ss/662801.html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吗/ss/662800.html∙拘留后和解还有案底吗/ss/662799.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辖移送是什么样子的/ss/662798.html∙民间借贷拘留能保释吗/ss/662797.html∙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ss/662796.html∙什么是监视居住 /ss/662795.html∙终审判决书下来后怎么执行/ss/662794.html∙辩护人的概念 /ss/662793.html∙辩护词范本 /ss/662792.html∙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ss/662791.html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ss/662790.html∙2018法官判错案怎么办,如何追责/ss/662789.html∙什么是刑事判决生效日/ss/662788.html∙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2018)/ss/662787.html∙刑事拘留期限有规定(2018)多久吗/ss/662786.html∙刑事诉讼申诉时效是多久呢/ss/662785.html∙判决书生效被执行人失踪怎么办/ss/662784.html∙山西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最新标准(2018年)2018 /ss/662783.html∙刑事诉讼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ss/662782.htm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哪些罪名/ss/662781.html∙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ss/662780.html∙怎么取消判决书被执行人/ss/662779.html∙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机率有多大/ss/662778.html∙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在案/ss/662777.html∙什么叫搜查,对搜查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ss/662776.html∙寻衅滋事保释多少钱 /ss/662775.html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ss/662774.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ss/662773.html∙外国人犯罪如何批准逮捕/ss/662772.html∙案子到刑警队能保释吗/ss/662771.html∙刑事案件辩护词 /ss/662770.html∙刑事辩护委托书范本 /ss/662769.html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才可以立案/ss/662768.htm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需要多久的时间/ss/662767.html∙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最新解读/ss/662766.html∙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ss/662765.html∙刑事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还赔偿费用吗/ss/662764.html∙遗弃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763.html∙刑事案件讯问查证时间/ss/662762.html∙刑事申诉驳回后怎么办/ss/662761.html∙醉酒驾车是否可以直接逮捕/ss/662760.html∙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759.html∙什么是立案监督,对立案监督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758.html∙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规定(2018)时间/ss/662757.html∙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ss/662756.html∙民诉法申请回避的时间/ss/662755.html∙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ss/662754.html∙网上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753.html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少时间/ss/662752.html∙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ss/662751.html∙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怎么办/ss/66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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