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5年7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四条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七条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乡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影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破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

第十一条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必须做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二条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实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所做的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纳入其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承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制定各类开发区开发规划和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汇交。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范围,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七条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

第十九条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地质灾害可

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

第二十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地面沉降区域和岩溶地面塌陷区域内,水利及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地下水开采方案,防止地质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人的行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治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五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等部门进行验收。

投资不足五十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区域性地质灾害生物治理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收缴部门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汛前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总结汇报

汛前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总结汇报为进一步加强2015年度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月2日至3月6日,我局联合技术协作单位——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大检查。检查组分为2个小组、总计出动36人次,对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检查督导。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乡镇地质灾害点统计情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排(巡)查、“两卡一表”编制落实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标识设置、专职监测设备维护及运行情况;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员巡查、检查履职情况。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各乡镇地质灾害点统计情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排(巡)查 在此次检查中全区无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点无变形加剧情况,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总计189个,威胁户数共计1584户,威胁人数共计6037人。

在对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巡)查的同时,还对各乡镇村民新报的疑似灾点进行逐点踏勘、确认(照片2),并向村民讲解了地灾识别的基础知识。经过对疑似灾点的逐各踏勘、确认后,未发现有新增灾点。 二、“两卡一表”编制落实情况 区19个乡镇中,望鱼乡已完成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及防灾预案的编制,并已完成全部发放(照片3);观化乡、对岩镇“两卡一表”已编制完成,确保3月10日发放;沙坪镇、合江镇、南郊乡“两卡一表”已编制完成,确保3月15日发放;其余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两卡一表均在编制过程中,并承诺将在3月27日之前完成编制并发放。检查组成员要求在“两卡一表”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人将其发放到灾害点上的每家每户,并现场监督,确保“两卡一表”张贴在每家门口醒目位置。 三、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标识设置、专职监测设备维护及运行情况 检查组对各乡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标识设置、专职监测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培训考试题目第8期

1、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及6钟灾种的概况: 答:工程地质条件:是指工程建筑物所在地区地质环境各项因素的综合。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地壳活动、水的作用等)或人为因素(抽水、灌溉、开挖等)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地面沉降: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2、每一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评价方法、治理措施、监测方法 答:见培训教材“地质灾害成因机理及特点41页” 3、岩土体力学参数确定方法; 答:1、岩体力学参数的确定方法:岩体力学参数包括岩体变形参数、强度参数、 动力学参数及水力学参数。 ①、岩体变形参数: 采用静力法原理在选定的岩体表面、槽壁或钻孔壁面上施加法向荷载,并测定其岩体的变形值;然后绘制出压力-变形关系曲线,计算出岩体的变形参数。 采用动力法原理用人工方法对岩体发射(或激发)弹性波(声波或地震波),并测定其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然后根据波动理论求岩体的变形参数。 根据室内完整岩块实验参数,结合野外工程岩体结构特点进行计算机数值模拟实验,从而确定工程岩体力学参数。 ②、岩体强度参数: 采用原位岩体剪切试验确定抗剪强度、采用原位单轴压缩和三轴压缩试验来确定压缩强度,采用室内岩石时间确定抗剪、抗压、及抗拉试验结合岩体结构面特征综合分析确定。③、动力学参数: 通过声波测试确定动力变形参数(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及动剪切模量等)。 ④、岩体水力学参数: 通过注水试验、抽水试验、压水试验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各 种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5、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6、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岗位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

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溪镇中心小学2017年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汛期洪涝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平溪镇中心小学按照“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我校洪涝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防汛工作,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将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县政府、县教育科技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避险工作,认真抓好排查落实,及时召开避险工作会议,做到避险工作早安排、早落实,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学校成立了由校长廖国评任组长,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李文武任副组长,班主任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负责人,各单位通力合作,把各项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做到学生上下学路上各路段及各监测点人员落实,职责落实,任务落实。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为确实做好汛期洪涝及地质灾害工作,认真编制全校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全校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避让,公路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制定了《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监测及巡查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和应急调查制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成与学生及学生家长责任人签订防灾工作目标,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认真落实”的要求。完成与辖区内3个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校应急、抢险、救灾小组。设立镇避险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灾意识 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并结合“3·26”盘县新民镇山体滑坡的经验教训,对广大师生进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御意识和自救能力,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有情况及时上报,形成群测群防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监测,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

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地质灾害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地质灾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防治水科、生技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财务科、市场科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 主任:防治水科长 成员:调度室、生技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财务科、市场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地质灾害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科职责 1、履行矿井地质灾害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地质灾害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地质灾害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地质灾害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地质灾害标准化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报工作,提供矿井地质灾害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灾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地质灾害方案,参与地质灾害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5、掌握地质灾害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地质灾害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6、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7、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8、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地质灾害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地质灾害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地质灾害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地质灾害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唐计生(矿长) 副组长:任德珍(总工程师) 成员:付成东(防治水副总)唐计中(生产矿长) 师安平(安全矿长)靳立全(通防矿长) 张俊鹏(机电矿长)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科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

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科划定的危险区,由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矿办公室要书面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矿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在各村设置业余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的监测。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doc

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安全连着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讲,抓安全就是抓发展,促稳定。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范文1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摸底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XX]93号)精神,我县立即组织开展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县目前地质灾害包括人为地质灾害和自然地质灾害两大类,共有各类地质灾害2处,其中人为地质灾害64处:地裂缝46处,地面塌陷18处;自然地质灾害58处:滑坡19处,崩塌3处,不稳定斜坡36处。列为重大监测隐患45处:滑坡14处,不稳定斜坡18处,地面塌陷7处,地裂缝6处。 二、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群众的安居乐业。我县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非常重视,建立了防灾抗灾长效机制。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我县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两个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网络健全,监管到位

一是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和地质监测预警工作。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群防群测网络,在45个地质隐患设置警示牌,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联系电话、避灾信号、疏散路线,县政府每年拨付10 余万元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二是联合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三是加强巡查,在"防"上下功夫,绷紧安全弦,监测人员做到每周巡查一次,并做好监测记录,在汛期监测工作做到日查日报。 (三)制度完善责任到位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我县先后制定了《地灾预报制度》、《地灾速报制度》、《地灾巡查制度》、《地灾监测制度》等10余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灾防治中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地灾防治工作机制。 三、地灾隐患排查情况 为汲取7月6日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王家庄村黄土滑坡地质灾害教训,我县以乡镇为单位认真组织了各类地质灾害隐患摸底排查。经排查,我县未发现因近日连续降雨而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为有效防范因连续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防范和迁移预案。对各类地质灾害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范文2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摘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灾害。 第五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 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 成员:由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中心、生产指挥中心、机电设备科、安全培训部、一通三防科、综合管理科正职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①汛期每月对全矿区地质灾害巡查3次,其余每月对全矿区地质灾害巡查2次;每月对回采工作面地面沉降观测点观测3次。 ②地面设置的岩移观测站每月观测3次。 ③地面边坡位移观测站每月观测3次,并对边坡进行分类编号管理。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巡查并设置观测站,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进行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三、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防治水中心划定的危险区,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综合办公室要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地测防治水中心按照《煤矿地质规定》、《煤矿测量规程》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四、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精选范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我市属××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之一。全市现有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3600余处,其中列入省、市、县三级监控的重要灾害危险点714处。地质灾害以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大中型地面塌陷为主,具有点多面广、危险性大的特征。近年来,我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连续七年实现地质灾害“零伤亡”。 一、主要做法 1、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乡三级政府都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国土XX局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民政、气象等18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挥、部署协调和巡查指导,并将职责任务分配到成员单位,实行防灾减灾领导责任制。 2、编制防灾预案。市、县两级每年在汛前都认真组织编制了《防灾预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下发到有关单位、乡镇执行。对全市已发现的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填制“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填制“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让他们明白面对险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撤离转移路线。

3、开展科普宣传。每年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宣传,通过组织咨询服务队伍上街提供咨询服务,到乡村农户家中发送科普资料,出动宣传车到乡镇、村组进行巡回宣传,悬挂、张贴、刷写大型宣传标语和宣传图画等,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让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几率。 4、加强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都分别举办两次以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学习班。市国土XX局以召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形式,侧重培训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县国土XX局以举办学习班形式,侧重培训县、乡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和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人员。 5、构建群防体系。以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为骨干、基层党员干部为主体,按照市设中心、县设总站、乡设站、村设组的组织机构格局,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具体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全市已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1529处,设立基层地质灾害监测点135处,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监测人员达539人。 6、加强巡查排查。每年汛前,组织工作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加强监控,聘请专家到现场勘察,提出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入汛期后,市、县、乡监测点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我矿主要地质灾害分为井上和井下,根据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地测部门是业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矿每年四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2.地测部门应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部门具体负责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雨季中(5?9月)每周对工业广场周边岩石山体进行排查一次,做好记 录,如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及时报送,协同处理。 (二)地表地质灾害防治 1.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地测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煤矿开采对应地表区、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3.地测部门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周边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三)井下地质防治1.水害防治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导水裂隙断层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

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模板.docx

一、地质灾害概况 xxx街道地质灾害以洪涝为主,由于辖区地势低,基础设施差,以至只要到汛期,雨量增多,上流水库一放水,地势较低的民房、厂房及仓库等容易被淹。 二、地质灾害情况 (一)重点防范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是5-7月份的降雨、上流水库放水等活动。预测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主汛期是5月至7月。 (二)防治重点。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为火车站南头沿河民房、厂房及仓库。重点防灾地段是工业南路101号至114号,省一建靠河边平房地势较低,较易被淹。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和危险性,以及是否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因素,确保做好辖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针对辖区基本情况,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策群防”的防御工作方针,并严格按照以下措施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预报网络,落实地质灾害群策群防责任制,及时安排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值班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及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组织转移群众撤离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充分利用公开栏、宣传栏、科普画廊等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以此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 2、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 3、各社区要督促居民、基层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4、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5、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当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地灾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四)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编制不规范;三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忽视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导致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经常发生;四是,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渠道

最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题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 题

2008-200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考试试卷 一,选择题 1.山区发生地震后,需要防范由其引起的下列次生自然灾害是 () ①山体崩塌②泥石流③水土流失④滑坡⑤水库决堤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⑤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2.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据报道,在海啸来临 前的某海滩上,一个英国小女孩根据在学校里学到的知识发现了海啸前兆,劝父母和其他人离开了海滩,使数百人免于灾难。海啸是一种巨大的波浪,其波长可达数百千米,浪高达数十米。海啸来临时,必然伴随的现象是 () ①海面突然上升和下降②海水变浑浊,发出异味和异常声音③狂风④大雨或暴雨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下图示意某地区的地貌类型。读图,完成3~4题。 3.适宜发展海水养殖业的地区是 ( ) A.① B.② C.③ D.④

4.若在甲、乙两地新建居民点,则甲地应特别注意防范 ( ) A.地震破坏 B.滑坡 C.海潮侵袭 D.暴雨 下图是北半球易形成台风海区分布示意图。读下图,完成5~7题。 5.日界线附近,易形成台风海区的北界可达北纬() A.35° B.25° C.20° D.15° 6.影响美国的飓风(台风)多形成于() A.① B.② C.③ D.④ 7.图示四个区域中() A.①主要受风海流影响 B.②主要受寒流影响 C.③是世界著名大渔场 D.④主要受密度流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防灾减灾的任务既十分重要,也十分艰巨。读“我国自然灾害区划图”(图3),回答11~14题。 8.下列灾害中属于气象灾害的有 ①干旱②滑坡③台 风 ④风暴潮⑤寒潮 A.①②③ B.②③④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5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