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引航许可: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航道等需要引航服务的地区时,必须取得船舶引航许可。
船舶的引航许可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提前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引航员资质:引航员是进行船舶引航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该工作。
引航员应具备相应的船舶操纵技能、航行规则和导航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
3. 引航工作组织:船舶引航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进行。
通常由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引航工作,包括引航员的配备、引航作业计划的制定、引航作业的调度等。
引航工作组织必须确保引航员的工作安全和船舶的顺利引航。
4. 引航费用管理:船舶引航服务是一项有偿服务,船舶引航费用由船舶公司或船东支付。
引航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按照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5. 引航安全监管:引航工作涉及到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秩序维护,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引航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引航员的资质和工作质量,同时加强对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的管理,确保引航工作的安全可靠。
以上是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船舶公司或船东在进行船舶引航工作时,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交通安全管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引航事故时有发生,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造成不利影响。
经调查发现,除引航员操作失误等直接原因外,《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交海发【2004】613号)文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引航机构没有按文件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严重脱节,也是造成引航事故多发的因素之一。
为遏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组织引航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引航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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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机构第四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四)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五)制定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六)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七)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八)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九)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十)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十一)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引航.第六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
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八条引航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或器材、人员防护设备和引航所需的最新航行资料.第三章引航员第九条引航员必须持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四章引航作业第十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三)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引航的有关信息;应向引航员了解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四)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五)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交管中心报告;(六)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5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天津港临港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展 , 障船舶 、 保 设施 和人命财 产 的安全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 安全法》 等有 关法律、 规和 法
规章 , 制定本 规定 。
( ) 二 单船长度大于 5 O米的船舶 ; ( 拖带长度 大于 5 三) 0米或拖带 宽度大于 l 5 米。 港作船舶应提前 2 小时 , 4 其它船舶应至少提前 1 时 以书面 或 口头 的形式 向交 管 中心 报告 作业 计 小
第 六条 船舶 或其 所有 人 、 营人 、 理人应 至 经 代 少 提前 2 4小 时 向交 管 中 心 以 规定 格 式 预报 船 舶 动 态; 预报 主要 内容发 生 变更 应 以 书 面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进行 更正 。
的船舶保持安全距离 , 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
禁 止船 舶 在航 道 内调 头 。 航 道参 数 见本 规定 附件 二 。 第十二 条 船舶 应 当 以不危 及他 船或设施 安全
况, 根据 需要 随时测 量 。
( 1 0 六)000吨级及 以上的其它船舶。
为减小冰况对船舶 的影响 , 主单位应于每年 业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配备 A S的船舶 , I 应确保 AS I 在港期间保持 正常工作状态 , 准确输入相关 并 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构 申请 引航 :
规定》 的规定 , 在施工作业前 向天津海事局提出 申
请, 并按照天津海事局核准的施工水域 、 方式和期限
作业。 其 它与施 工作 业 无关 的船 舶 、 施 不 得进 入 天 设
机、 卫星船站 ; 禁止进行 明火、 拷铲等易产生火花 的 作业 ; 禁止供应船 、 车进行加油 、 加水作业。
( ) 二 散装 运输 MA P L 37 R O 7/ 8附则 2规 定 的 A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模版船舶引航是指在水域中为船舶提供导航、指引和保护等服务的一种行为。
船舶引航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水域秩序和保护环境等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模版,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行为,保障水域安全,维护航行秩序,保护水域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水域从事船舶引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引航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船舶在水域中航行安全、顺利。
第四条船舶引航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的原则,合理规划引航航线和时间,确保船舶引航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五条船舶引航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明确船舶引航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对船舶引航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船舶引航行为的主体第六条船舶引航行为的主体包括船舶引航企业和船舶引航员。
第七条船舶引航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引航能力和经验,确保引航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船舶引航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引航员证书,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航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引航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船舶引航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守职业秘密,严禁擅自泄漏客户信息和船舶引航计划。
第十条船舶引航企业应建立健全船舶引航员培训制度,加强对船舶引航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引航员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船舶引航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引航应按照船舶引航管理机构的指令进行,船舶引航员应服从指挥、听从指导,确保引航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船舶引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舶引航指挥系统,确保对引航作业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引航作业应按照引航计划进行,船舶引航员应及时向船舶引航管理机构报告引航作业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船舶引航作业中,船舶引航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引航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船舶引航作业中,船舶引航员应密切注意航行安全情况,严防船舶碰撞、接触和触礁等事故的发生。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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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机构第四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四)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五)制定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六)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七)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八)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九)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十)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十一)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引航。
第六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
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八条引航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或器材、人员防护设备和引航所需的最新航行资料。
第三章引航员第九条引航员必须持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规定引领船舶。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四章引航作业第十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三)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引航的有关信息;应向引航员了解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四)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五)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交管中心报告;(六)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十一条引航作业计划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引航机构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交管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的报告要求:(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十三条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具体登(离)轮水域,详见相关公告。
(一)优先选择在锚位登船,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船;(二)根据所引船舶的锚位、类型、等级、吃水及当时的通航状况顺向选择合适的登轮区就近登船,视船舶等级、吃水等限制条件选择合适的离轮区离船;(三)引航员应避免同时间段集中在同一登(离)轮水域登(离)船,若必须同时段在同一登(离)轮水域登(离)船,应有序地进行;(四)如因恶劣天气、海况等特殊情况需要被引船舶配合引航员登离船或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应征得交管中心的同意,同时引航船应位于被引领船舶可视的附近水域。
引航员登船前,应连续关注所招引船舶的航行安全,与被引船舶保持有效联系,必要时提出航行安全建议。
选择在其他水域离船,引航员应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五)交管中心根据交通情况认为当时环境不适合引航员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登(离)轮水域进行登离船作业时,可指令引航员在其指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引航员登船后应详细了解被引领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操纵性能及其他有关情况,介绍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
引航员登轮后应充分了解周围通航环境状况,加强与会遇船舶的联系沟通,严禁在未明确了解他船身份、意图时盲目操船。
第十五条引航员离船时,应将相关安全信息提供给被引船舶,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提示船方需重点关注的通航环境状况,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一)恶劣的气象、海况;(二)被引领船舶不适航;(三)被引领船舶不能满足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条件;(四)被引领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情况。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应明确将其原因告诉被引领船舶的船长。
第十七条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一)航道、航标发生异常变化;(二)航行资料中未标明的碍航物;(三)航道中出现异常漂浮物;(四)被引领船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五)其他影响引航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被引领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引航员应当主动协助船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并接受、配合或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引航员发现其他船舶及其人员遇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协助被引船舶船长进行救助。
第二十条下列特种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定特殊引航方案。
(一)LNG船舶;(二)拆解船;(三)试航船舶;(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其他需特殊引领的船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天津海事局每年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督促引航机构及时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特别督查:(一)引航组织结构发生调整或体系文件重大修改;(二)引领船舶发生有引航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连续发生险情、事故;(三)引航员连续发生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督查时应成立督查组,组长1名,由天津海事局人员担任,其他成员3名,由2名海事人员和1名天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督查组在具体督查时,应参照督查清单(附件1)确定的督查内容、督查标准进行,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填写在督查记录(附件2)中。
第二十四条督查工作结束后,由组长召集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将督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反馈给引航机构。
第二十五条引航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纠正和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报告,报督查组验证。
验证完成后,督查组形成督查和验证情况书面报告报部海事局。
第二十六条天津海事局各分支局、交管中心依法对引航作业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引航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津海通航〔2008〕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督查清单附件2:督查记录督查清单一督查对象(人员):督查日期:序号督查项目督查情况督查建议1 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情况熟悉□一般□不熟悉□2 雾中引航规定熟悉□一般□不熟悉□3 危险品船的引航规定熟悉□一般□不熟悉□4 救生衣的使用情况熟悉□一般□不熟悉□5 休息情况是否合理合理□一般□不合理□6 对相关法规的熟悉程度熟悉□一般□不熟悉□7 对登离轮点的熟悉程度熟悉□一般□不熟悉□8 超大型船舶引航规定熟悉□一般□不熟悉□9 对泊位特点的熟悉程度熟悉□一般□不熟悉□10 对水文气象条件的熟悉程度熟悉□一般□不熟悉□督查组组长签名被督查对象负责人签名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跟踪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督查清单二督查对象(部门或机构):督查日期:序号督查项目督查要点督查发现的问题1 引航机构对所属引航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的自查情况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引航员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2 引航机构实施的引航员防船舶碰撞和防污染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情况是否进行培训人员是否熟悉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3 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是否及时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报告是否及时是否有隐瞒事故的情况原因分析程序整改程序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4 引航员资格认定程序是否存资历造假行为程序是否合理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5 应急反应人员是否熟悉是否进行相应的培训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6 人员培训制度是否有培训计划培训登记表培训内容是否合理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7 引航员的调配是否按引航员的级别引领船舶是否存在越级引航情况8 引航员的休息是否有相应的制度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是否合理9 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有哪些防范措施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10 海事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及时落实情况台帐和记录是否清晰督查组组长签名被督查对象负责人签名整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2:督查记录督查员督查日期被督查部门督查内容:被询问人发现问题:被督查部门确认签字:统计:1.查看记录份2.询问人员名3.观察操作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