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议案制度
对易鹏飞案件议案促改典型案例的检视剖析与反思

对易鹏飞案件议案促改典型案例的检视剖析与反思标题:对易鹏飞案件议案促改典型案例的检视剖析与反思易鹏飞案件作为近年来政法系统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仅揭示了政法干警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反思和改进的契机。
本文将围绕该案例进行全面的检视剖析,以期从中汲取教训,推动政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和作风改进。
一、案件回顾易鹏飞案件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政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
通过对该案件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权力观扭曲:易鹏飞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背离了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
2.法律意识淡薄:易鹏飞在履职过程中,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违规干预案件办理,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3.监督缺失:在易鹏飞案件中,相关监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其得以滥用职权。
二、检视剖析1.思想教育缺失:易鹏飞案件反映出部分政法干警在思想教育方面存在缺失,导致权力观、法律观扭曲。
因此,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律观是当务之急。
2.制度漏洞:易鹏飞案件暴露出部分制度存在漏洞,为滥用职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政法干警的监督。
3.监督乏力:在易鹏飞案件中,监督机制的乏力使得其违法行为得以延续。
为此,必须强化监督力度,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作用。
三、反思与改进1.提高政治站位:政法干警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加强法律素养:政法干警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严守法治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3.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政法干警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强化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引导政法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政法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以儆效尤。
关于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

关于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1.引言1.1 概述在撰写这篇长文时,我们探讨的主题是关于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
审议董事会议案是指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决策和审议的议题。
在企业管理中,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监督职责,确保企业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和运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概述部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使读者对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首先,我们将介绍董事会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机构,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职责。
它不仅需要审议公司的重要议题,还要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确保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其次,我们将讨论为什么需要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
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可以作为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工具,为董事们提供一种标准化的审议议案的方式。
通过采用模板,可以确保董事们在审议议案时充分考虑到关键要点,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接着,我们将探讨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的一般结构和内容。
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通常包括议案的标题、背景和目的、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可选的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关键问题的讨论、决策结果和行动计划等内容。
这些内容的设计和编写需要考虑到董事会的需求和特点,以确保议案的审议和决策过程有效进行。
最后,我们将简要介绍使用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的一些注意事项和建议。
在使用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定制,以满足董事会的实际需求。
同时,应该确保模板的更新和维护,随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企业环境和管理的变化。
总之,通过本文我们将深入探讨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有关董事会议案审议的重要参考和指导,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分布。
通过明确文章结构,读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文章的逻辑关系和阅读顺序。
在这篇长文中,文章结构如下: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个要点2.2 第二个要点3. 结论3.1 总结要点3.2 对未来的展望在引言部分,我们首先对审议董事会议案模板的主题进行了概述,简要介绍了这个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提案管理制度

欢迎共阅提案管理制度提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了为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所第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一)(二)(三)(四)(五)(六)(一)(二)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三)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
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
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成果的评审、鉴定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一)(二)测试和实验报告(三)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四)(五)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七)标准化审查报告第十四条成果的评审、鉴定(一)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二)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
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成果的奖励第十五条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要:作者通过对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演进的客观描述,揭示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又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实施以及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探讨了这项制度对死刑案件的数量、质量、审判程序以及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产生的影响,并进而探讨了这项制度运行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关键词:死刑核准制度刑事审判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这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开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
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治的开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演变[1](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的死刑核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提出了保存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根本政策。
为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在当时尚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就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由于我国新生的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被推翻的反动政府武装极端仇视新兴的政权,全国到处都有剩余匪帮进行暗杀、爆炸等破坏活动。
加之当时条件的限制,因此,当时的死刑核准制度区别了反革命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复核程序。
反革命案件的死刑核准,由省以下的各专市县法院判处死刑后,送省法院审核,再送省主席批准执行;但是一般案件的死刑核准制度相比照拟严格,需要原判法院报省法院审核后,再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在以后的时期里,死刑案件的核准是由省级法院或者大行政区的法院复核后转请省人民政府主席或者大行政区主席核准执行。
到了1954年,这种情况有了变化。
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时实际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公安局大接访工作经验介绍

公安局大接访工作经验介绍公安局大接访工作经验介绍为从根本上铲除滋生信访案件的土壤,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县公安局通过今年开展的公安机关“大接访”活动,接待办理信访件109起,深刻剖析产生信访案件的根源所在,专题研究执法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
并以“大接访”活动为“反光镜”,牢固树立四种理念,落实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该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建设。
一、树立“为民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意识。
大接访活动中,暴露出少数民警因在日常公安执法中执法理念滞后、特权思想严重、宗旨意识淡薄而引发信访案件的问题。
该局从加强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入手,狠抓民警执法意识的提高,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一是积极构筑执法工作“一把手”工程。
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规定局党委会每两个月听取执法工作专题汇报,在全局上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科所队领导具体抓的重视执法工作良好氛围。
二是以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为契机,加强广大民警宗旨意识教育,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牢固树立群众观、人权观和大局观。
三是配齐配强法制专职人员,加大对民警执法意识的指导教育力度。
两名研究生学历的中层干部担任了法制科正副科长,抽调两名业务尖子充实到法制科。
并发文明确各执法办案单位的教导员或副职领导为兼职法制员,具体负责各单位自行办理案件的审核及对本单位民警执法意识的经常性教育。
四是以考核为抓手,以奖惩为动力,促进民警为民执法意识的普遍提高。
层层签订执法责任状。
将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规定年度最后两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局党委作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度最后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落后民警,年度最后第二名的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一般民警;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免职。
二、树立“规范执法”理念,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行政机关联邦政府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澳元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受理案件.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至件、刑事案件件。
.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和。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督办令制度
督办令制度为加强专项督办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签发督办令的人员为本院检察长。
第二条督办范围包括:1、县委、人大、政协、政法委和上级院相关领导涉及本院工作的批示,以及交办、督办的案件或事项。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及来信。
3、超时限案件。
4、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本院拒绝立案、司法不公、执行不力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5、检察长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或事项。
第三条督办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督办。
检察长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直接交给办公室。
2、登记。
办公室对检察长督办的事项实行分类登记。
3、交办。
办公室督办人员应根据督办令及时交承办人办理,同时交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的负责人。
4、催办。
办公室督办人员对督办事项或案件应进行催办,及时掌握承办情况。
5、反馈。
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反馈给检察长。
6、复办。
如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察长第二次签发督办令再次督办,并反馈复办结果。
7、归档。
督办、催办材料经检察长审核终止督查后要立卷归档。
第四条督办应遵守以下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1、办公室接到督办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至督办令指定的承办人。
2、承办人收到督办令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举措及拟办结期限回复督办人员。
3、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公室督办人员4、督办事项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督办事项未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写出办理报告。
第五条在指定或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在期满前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对同一督办事项或案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办结或拖延不办的予以告诫、批评,再次督办发现无正当理由又未能办结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更换承办人。
第六条承办人认为督办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妥的,可以向检察长阐明理由。
第七条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督办任务。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ConcurringSystem)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制度。
它是指一组相关人士(比如法官、行政官员、士官)将自己的个人观点和议案,以及其他可能重要的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政策的过程。
这个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协调,注重让每个参与者在一起平衡自己的利益和权力,以明确最终的结果。
合议制度可以细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决策合议和法官合议。
决策合议是指行政机构(比如审计委员会)由多个行政官员组成,他们一起进行决策。
他们的目的是决定如何实现最佳的政策,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维护国家的稳定性和正当秩序。
法官合议指的是在某些案件中,一组法官依据联邦或者州法律,为审判给出案件裁决的过程。
这种制度让多位法官对案件做出判断,能够使案件裁决更贴近法律,更具有说服力。
合议制度有许多优点。
首先,它能够有效提高政策制定和案件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由多人参与制定政策,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评估政策,并将自己的见解加以调和,从而使得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加综合和完善,容易获得社会普遍接受。
其次,它能够有效减少纠纷和冲突。
通过集体讨论,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确保最终的决定是由多方利益平衡决定的,从而减少纠纷意见形成,减少政策和案件裁决出现的争议。
最后,合议制度有利于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在集体决策中,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技能和能力,并有机会参与行政决策和实践。
总而言之,合议制度是政治和社会关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政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社会纠纷,提升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以上是有关合议制度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制度。
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完善
通过完善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 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可以明确法律规 定,细化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的约束 力和执行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人大 代表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法律的 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05
完善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 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
的具体措施
明确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
明确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 施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级人大代表以及 政协委员等。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该人大代表并非现行犯,对其采 取强制措施应当事先征得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的 许可。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依法行事,避 免侵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省人大代表涉嫌贪污案
01 案情简介
某省人大代表涉嫌在担任政府官员期间贪 污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03源自02法律规定与解释
法律制度不健全
01
我国关于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健
全,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02
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
,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人大代表自身权利意识不足
03
一些人大代表自身权利意识不足,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
意识。
04
VS
适用条件
规定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刑事犯罪 等特殊情况下,经高级别审批方可对人大 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规范审查程序和标准
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主体、审查 流程和时限,确保审查过程公正、透明。
审查标准
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 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取证情况等, 以确保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 必要性。
议案怎么写
议案怎么写议案怎么写一要一事一议。
即代表把要反映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分开来写,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
例如写农业方面的某一个问题,就不要去写工业问题。
二要有标题和具体内容。
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的具体、明确。
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
如果代表的建议内容比较抽象、笼统,或是泛泛而论,或者只是议论,没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让承办单位搞不清要求解决什么问题,这样,就起不到建议应起的作用。
三要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
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和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代表建议的专用纸。
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就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一页粘不下,可多用几页。
四要有代表的亲笔签名。
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
代表在联名提出建议的专用纸上亲笔签名时,要填写清楚自己的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于有关工作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代表的建议和签名不要使用复印件。
有的代表认为,代表的建议联名越多越表示这个建议的重要,因此要努力争取更多的代表签名,其实建议的重要与否,不在于签名代表人数多少,主要看建议内容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真知灼见。
五要书写工整。
代表建议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对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非常重要。
目前,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工作中,感到很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议书写太潦草,建议的内容、代表的姓名、通信地址等看不清楚,这就难免影响办理质量。
六要允许代表提出的建议随时撤回。
因为代表建议会前、会中、会后都可以提出: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因而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所谓“五不要”即: 一是不要提那些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建议。
也就是说,对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正在审理和审查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可以由代表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而不要再作代表建议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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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森林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和集体议案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案件审核制度
为实现提高执法质量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特制订审核案件把关工作制度如下:
(一)“五级”把关中,五级为:主办民警、法制员、科所队长、法制科、局领导。
(二)办案民警所承办的案件在呈报审批前须先全案全方位进行审查。
(三)各单位承办的各类案件在上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前先由本单位兼职法制员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核: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讯(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
3、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4、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
6、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的处置是否妥当、合乎规定。
(四)兼职法制员审核时要对本单位民警呈报的案件在审核把关的同时,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进行考评,并记入民警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与日常各种内部绩效考核挂钩。
(五)兼职法制员审核后认为承办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面等均无问题方可上报法制科进行三级把关。
(六)法制科民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不代替办案单位办案。
(七)局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把关为五级把关。
一经批准,各单位应依法立即执行。
二、集体议案制度
(一)在办理林业刑事、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领导召集或邀请有关人员一起集体讨论定案。
1、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领导批洋督办的案件;
2、案情重大复杂、有疑点或难定性的;
3、要求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集体讨论定案过程和议案执行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应该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案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