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管理标准1. 定义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和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以保障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2. 责任追究程序2.1 发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相关人员应立刻将情况向所属单位汇报,并尽快组织调查。
2.2 调查小组应由医疗单位内部相关人员、法务人员、病人代表等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3 调查小组应全面收集涉及的医疗记录、相关证据、参加人员的叙述等,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2.4 调查小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
2.5 医疗单位依据调查报告,依据程序进行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医疗纠纷解决方法3.1 医疗纠纷的解决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进行,双方应友好沟通,找寻解决方案。
3.2 假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全都,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3 医疗单位应乐观搭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进行,并自动供应相关证据、医疗记录等支持料子。
3.4 医疗单位应定期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考核标准1. 责任追究程序的执行情况考核1.1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每个科室内进行宣贯。
1.2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和汇报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1.3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组织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并定时提交调查报告。
1.4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依据调查报告,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到相关人员。
2. 医疗纠纷解决方法的执行情况考核2.1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动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2.2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搭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进行,并定时供应相关证据和支持料子。
2.3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定期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依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4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及时履行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判决或裁决,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执行结果。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纠纷,以及涉及医生、医院等医疗机构责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导致的患者不良后果,包括医疗差错、不良反应、手术失误等。
而医疗纠纷则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包括医疗费用纠纷、治疗效果纠纷等。
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监管机构:政府和相关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界定和处理程序,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3. 申诉机构:设立独立、公正的医疗纠纷申诉处理机构,提供患者投诉和申诉的渠道,并依照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审判。
4. 赔偿机制:明确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质量控制: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6. 信息公开:加强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让患者能够了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生、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犯有错误或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具体情况,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究等。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非常严重且复杂的问题,在处理和追究责任上也涉及到法律、道德和人权等多个维度。
因此,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探讨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医疗事故定义及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错误、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普通事故和重大事故,根据责任归属可分为医疗机构责任事故和医务人员责任事故。
2.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发现与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2)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等。
(3)协商解决: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进行协商,通过赔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4)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患者或其家属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进行追究。
三、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医疗纠纷定义及分类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根据争议类型可分为医疗责任纠纷、医疗合同纠纷、医疗赔偿纠纷等。
2.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投诉与登记: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经过登记备案。
(2)审查与调解: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审查,并组织调解会议,协调医患双方达成一致。
(3)调解不成:如果调解不成,患者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承担主要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对于错误、过失等行为,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包含患者针对我院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和医疗技术提出的医患关系纠纷。
医疗事故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失或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患者不良后果,包含伤残和死亡。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责任可以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时为患者供应赔偿渠道。
第五条医院将定期开展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技术评估工作,通过分析和总结,不绝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院将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相关纠纷和事故,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管理规定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委员会由医务处、法律事务处、病案质控科和护理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
患者就医疗纠纷问题向医院提出投诉后,医院应及时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并予以回复。
若患者拒绝接受处理结果,可向市级医疗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患者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调解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案件登记和归档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院应针对涉及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医生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和人际关系处理本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委员会由医务处、护理部、质控科、法律事务处和相关专家构成。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发现或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医院。
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医疗事故快速反应小组,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理,包含救治、转院等措施的布置和实施。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在引入新疗法时,已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详尽阐明情况,获其签字同意,并已完成充分的技术筹备,但不幸仍发生意外的,此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第十条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责任及其程度的认定:一、针对已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直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二、对于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案例,将采取其他评估方式。
三、在未经上述两项鉴定或评议的情况下,由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讨论认定。
四、若案件已经法院判决,则采用法院的判决结论作为最终依据。
第十一条关于第三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内容:当医疗纠纷导致赔偿结果时,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
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过失或不足,则可免除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承担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并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总额。
具体计算比例如下:a段:____万元(含)以下,责任人承担____%;b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c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d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e段:____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____%。
根据不同补偿(赔偿)费额度,责任人承担的医院补偿(赔偿)费用按照上述分段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科室亦需根据分段计算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医院规定(如泉州一院由医院、科室和医疗组三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行政责任:一、对于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上遵循从轻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扣发奖金、扣发骨干补贴、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等。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相应的处理程序解决问题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从而保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医疗规范、伤害了患者身体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事后追究、防范为主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明确责任并依法追究。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二、调查事故:医院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确认事故:调查小组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四、处理事故:医院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赔偿患者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投诉: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调解纠纷:调解小组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调解解决纠纷。
四、仲裁纠纷: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的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等。
2. 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患者。
3.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对于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
4.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事故确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
总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和制度。
第 1 页共 1 页。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医疗纠纷评析第八条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一、组织建设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1)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1)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2)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3)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2)医疗纠纷的性质;(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第十条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第十五条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E段、10万元以上:5%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第十六条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第十七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第十八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D段、10万元以上:17%第十九条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第二十一条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5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
第二十三条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医院分管院长扣除一年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辞职,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辞职,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10%。
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效益工资20%,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各医疗机构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包括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考核总分20分。
第二十七条卫生局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并纳入个人档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纠纷信息来源;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五、医院的处理意见;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