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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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家庭背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法律案件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身体、住所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隐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身体隐私:包括个人生理、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等。

3. 住所隐私:包括个人住所的地理位置、面积、装修情况等。

4. 行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工作、社交等行为。

5. 知识产权隐私:包括个人创作的作品、发明、技术等。

三、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2. 问题尽管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但涉及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

(2)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一些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对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不够,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3)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隐私权的认识不够,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四、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 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制定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范围、保护措施等。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法律保护隐私权案例(3篇)

法律保护隐私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因工作需要,其手机号被公司录入内部通讯录。

同年9月,张某某离职。

此后,张某某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手机号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其遭受骚扰、诈骗等不良影响。

张某某多次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该公司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某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张某某的隐私权?2. 若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张某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张某某的前雇主,在其离职后,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张某某的手机号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张某某遭受骚扰、诈骗等不良影响,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1.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泄露张某某的个人信息。

2.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某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某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张某某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实例。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手表具有定位功能,可以实时追踪其行踪。

李某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遂将商家和手表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李某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受理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以及手表的定位功能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辩称,手表的定位功能是正常的使用功能,用户在购买时已经知情,且李某在购买前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他们认为李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李某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隐私信息;(2)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李某的个人信息安全;(3)未向李某充分说明其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个人身份的自主保护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宪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编人身权:第九百九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措施。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措施,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措施。

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规范,以确保个人数据不被滥用或非法获取。

2. 隐私保护法隐私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通信和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入的法律。

它规定了在没有个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他人获取个人通信和信息的权利。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规则,要求组织和企业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信息安全是保护个人和组织敏感信息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法律措施。

1. 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个人的安全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护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互联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和保护措施,提供了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

三、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建议除了法律措施,个人也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增强密码安全性: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

2. 谨慎公开个人信息:避免在公共网络上公开过多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

3. 小心使用社交媒体:谨慎公开个人照片和生活细节,设置隐私选项,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漏。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体隐私、通讯隐私、家庭隐私、社交隐私等。

私人生活安宁意味着个人有权在自己的生活空间内不受他人的无端干扰和侵犯。

例如,未经许可的闯入他人住宅、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可能侵犯这一权利。

私人信息秘密则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社交关系、个人喜好等。

这些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获取、传播或利用。

二、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

三、民法对隐私权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再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最后,还要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监控,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常识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常识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的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自由和个人尊严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价值隐私权是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概念,它强调个人对于其私人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个人具有保护其私人信息和隐私免受他人侵扰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人免受侵犯,维护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宪法为隐私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

2.民法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如果他人违反法律规定获取、泄露或者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3.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和泄露。

一旦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网络运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法保护: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表明我国法律对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刑事制裁。

三、隐私权的适用范围1.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

2.个人生活:个人生活是指个人在居住、工作、交际以及其他各种活动中的私密和独立空间。

除非有合法理由或依法规定,他人不得侵扰个人的生活。

3.个人通信:个人通信是指个人进行私人交流和沟通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

他人除非有法定的授权或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非法干扰、窃听或者监控。

四、隐私权的限制隐私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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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娄云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和经济科技的发展,人们对隐私权也愈来愈加重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虽有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也需要国家公民共同努力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完善。

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的提出
(一)隐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提出
隐私权的最初提出是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并将其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随之,隐私权在立法界、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引起普遍关注。

经过多年的发展,人们对隐私权也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也得到了扩张。

例如在美国法中,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被保护是通过判例进行的,并且美国法院又通过大量判例将隐私权上升成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即“宪法上的隐私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私权的提出
人格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权利,因此在对人格权中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也慢慢地融合、吸收了美国法中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使其更加完善。

例如,德国联邦法院于1983年将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传播、使用个人资料的权利纳入人格权之中,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判。

(三)隐私权在我国的提出
关于隐私的意识最初是在人刚脱离动物而成为人时,基于一种羞耻心理而萌发出来的本能,在远古社会,人类就知道用树叶或者动物皮来遮挡隐私部位。

我国在古代关于隐私多指“阴私”,一般多指男女之间不道德的两性关系。

即便如此,古代的中国仍存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尊重,特别是在皇权社会当中更加注重对社会贵族、官吏以及皇权的保护。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及规定
在我国,隐私权只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在起初的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人格权,比如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尚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也还未被确认为具体的权利,而是散见于在诸多具体人格权中一些关于隐私的保护。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法律权利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中才提出的。

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确立了其在立法司法上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亦是我国立法界司法界的一种巨大进步。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隐私权立法保护上的缺失。

关于对隐私权的单独提出也是近年才在《侵权责任法中》中提及,因此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隐私权在司法保护上亦存在一些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隐私权的保护多涉及公民隐私问题,但被害人在遭遇到权利侵害时,紧紧依靠自己的私力量是很难搜集到证据的,并且在涉及到一些更加敏感或者隐私问题时,被害人更多的是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因此存在严重的举证困难。

(3)隐私权被侵害后,救济制度的缺失。

无救济即无权利,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救济制度能使得当事人的权利的到充分的保障。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被害人的隐私权遭到侵害后,救济方式过于单一,通常采用赔礼道歉的方式,违法成本较低,使得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屡次发生。

三、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提出的一些设想及措施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人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由于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社会公众对于自我隐私的保护也愈加困难,在社会生活或工作中存在各种不安定因素,战战兢兢,一不小心,隐私就会被暴露在公众面前。

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1)隐私权不仅应该成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更应当将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

只有将隐私权上升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才能引起社会各界对隐私权的普遍重视,提升其法律地位。

并且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在各国亦有经验可借鉴。

例如,美国,在Griwokl v.Connecticut一案中,就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地宪法性权利,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也有类似规定,特别是司法裁判中,就将隐私权纳入宪法权利的范畴。

因此,我国将隐私权规定于宪法当中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不仅提升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地位更加能够引起重视加大对隐私权保护的力度。

(2)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以及完善救济制度。

现代社会,随着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样化及复杂化,国家在立法方面也应与时俱进,完善立法细化隐私权的种
类,比如增加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时对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界定。

在当事人的隐私权遭遇到侵害时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层面,可以将隐私权的保护入刑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

在司法保护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利用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在举证方面,社会援助机构一经被害人申请可以协助被害人进行权利救济。

(3)提高公众自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由于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自身隐私的不重视导致我国长期对隐私权权的保护的一个缺乏。

特别是信息化时代,公众更应加强这方面的意识,在浏览一些网页信息或者在微博、微信等一些公众平台中应切忌泄露个人的身份信息,在公众场合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在遇到个人的正当权利被侵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总之,在经济不断发展和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国家应根据现实的需求去细化和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只有如此,法律才能更好地为我们公众服务,才能更好地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公民的生活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利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年第1期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樊佳贝.《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5月
[4]马璇.《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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